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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宪政框架下公共知识分子的非常责任 [打印本页]

作者: 教师之友网    时间: 2010-1-20 08:30
标题: 宪政框架下公共知识分子的非常责任
网友说话:宪政框架下公共知识分子的非常责任
――评五法律专家联合上书
网友:曹林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继三位青年法学博士以普通中国公民名义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对《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的建议后,5月23日,又有贺卫方、盛洪、沈岿、萧瀚、何海波5位著名法学家同样以中国公民的名义,再次联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提请启动特别调查程序,推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收容遣送制度进行违宪审查进入实质性法律操作层面。

    法国大革命先驱者之一卢梭的一段经典名言揭示出了法治的精义:一切重大的法律不是刻在大理石或铜版上,而是铭记在公民们的心中。笔者从最近这几位公共知识分子对于孙志刚――一个非常普通的中国公民――的非正常死亡表现出的维宪热情中看到了这种精神在中国法治建设实践中的沉淀:宪法不是装扮民主或修饰自由的文本教条,他至高无上的权威性时刻铭记于每个公民的心中,一旦有社会罪恶藐视、逾越甚至践踏了宪法哪怕一个细枝末节,公民也会敏感地觉察到,并且积极地挺身而出维护宪法的权威,这种对宪法效忠的虔诚度并不亚于君主制下的臣民之于君主。

    可以说,以孙志刚案为契机,中国方兴未艾的市民社会逐渐兴起一股积极维护宪法权威的思潮,公共知识分子在其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推进作用。从俞江到盛洪,从贺卫方到江平,事实上,这些法学、经济学、政治学精英以“公民上书”的形式参与政治不是他们书斋研究之外的“不务正业”,更不属于悲天悯人善心大发的“无私奉献”,这是他们作为知识精英对于这个社会的进步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为什么说这是公共知识分子一种不可推卸的责任呢?

    首先,只有这些公共知识分子的积极参与,才能引导社会把所有问题的解决放到宪法框架下进行,以宪法的程序来解决违反宪法的问题以促进宪法的权威。孙志刚死了,一个大学生就这样不明不白地死去,这让谁都会感到愤怒,感到不公,感到某种罪恶的嚣张。不过,只有公共知识分子才能引导社会以理性合法的手段表达这种“出离的愤怒”,通过一套合法的程序把这种“愤怒”传达到高层,也就是在宪法框架内解决问题,比如说,公民上书就是合宪法的参与政治的形式,提请特别审查的要求就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的宪法规定框架之内合法的要求。

    公共知识分子用合宪法的手段解决违宪问题,这是尊重宪法权威的表现,而在纯粹的民间,情况就会发生变化,村民或者当事人可能如何处理这类问题呢:他们或者采取血腥报复,以牙还牙以眼还眼,或者是把冤屈化作某种对社会的仇恨,采取非理性报复的犯罪行为,更有甚者是非法群集酿成危害社会稳定的恶性事件,以违反宪法的手段追求宪法所规定的平等和公正,这是非常不理性的,结果不仅问题得不到解决,而且自身都逃脱不了法律的追究。这几位公共知识分子以自身理性的行为对民间进行了一次宪法教育。

    然后,只有公共知识分子才有能力把对一个具体的问题的愤怒上升到对一个制度的审视中去,敦促政府进行违宪审查,以避免以后会有类似的“孙志刚案”再发生,比如说这次他们针对的就是收容遣送制度。传统社会中的百姓都希望碰到一个清官,因为清官能够雷厉风行公正不阿地解决他们碰到的具体问题,或者帮他们解了恨,或者帮他们讨出损失的财物,但是,清官解决了一个具体问题并不能保证类似的问题以后不再发生,这就是制度的问题。所以说,现代社会指望的是一个有良知和责任感的公共知识分子群体,只有他们对于维护宪法的积极参与才能保证政府“制度化”水平的不断递进,也才能在解决一个悲剧后保证同样的悲剧不再会发生。

    最后,宪政的根本原则是限政与法治,宪政的核心特征就是对国家权力的法律限制,也只有公共知识分子知识权力和公民权力的结合,才能引导市民社会对政治国家的限权,因为只有他们才掌握着知识资源,掌握着对于宪法的技术性与实质性理解。

    但愿我们的社会越来越多这样的公共知识分子,这是政府之幸,更是百姓之幸。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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