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之友网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感谢法》” [打印本页]

作者: 教师之友网    时间: 2010-3-21 09:58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感谢法》”
热点新闻 社会热点问题 词汇
摘要: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如今办事讲求的就是有法可依。2010年3月16日,有网友有感于冬奥冠军周洋的感谢事件,自编自撰恶搞了一部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感谢法》”的“法规”在各大网站论坛“颁布”。这部搞笑“法律”“发布”后,受到网友们的热烈追捧,称作者太有才了。众多网友们称,今后将“严格遵守‘感谢法’来实施感谢行为”。




感谢法-背景

网友创造“感谢法”
在2010年温哥华冬奥会上,周洋[运动员]勇夺女子短道速滑1500米金牌。比赛结束后,周洋说:“拿了金牌以后会改变很多,更有信心,也可以让我爸我妈生活得更好一点。”
这个被认为充满人性的获奖感言感动了很多人。但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国际奥委会副主席于再清参加全国政协体育界别分组讨论,谈起有运动员夺冠后感谢父母,于再清说:“小孩儿有些心里话没有表述出来”,运动员得奖感言“说孝敬父母感谢父母都对,心里面也要有国家,要把国家放在前面,别光说父母就完了,这个要把它提出来。”他表示,要加强对运动员的德育。这则消息一经报道,便立即引起热议和质疑。
2010年3月15日,韩寒在参加赛车比赛前特别说了句“感谢国家,感谢组委会,感谢父母”,然而,之后他在比赛中就遭遇了翻车事故。韩寒在当天的博文中写道:“先谢国家,再谢父母,就是这个下场”,明显缘于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于再清的“故事”。[1]
感谢法-产生

2010年3月16日,网友“土生阿耿”再次调侃:“于局长这番话究竟有无道理?‘先感谢国家再感谢爹娘’有无‘法律依据’?面对如此‘感谢争议’,应适用什么社会规范加以调整呢?”对这个问题,“土生阿耿”的回答是“出台”一部专门调整感谢关系的“基本法律”。
3月16日当天,一篇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感谢法草案”的帖子出现在各大网站,帖中“一本正经”地说道:本文作者联袂我的本名李绍章和艺名“土生阿耿”……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感谢法”,经过反复讨论、修改,最终形成了专门调整感谢关系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感谢法”,共六章,55条。包括一般规定、感谢的类型、形式和途径、感谢人和被感谢人、感谢行为、法律责任及附则。现予以全文公布。
这部被网友戏称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调整感谢关系的“山寨法规”条文清晰,细则完整,几乎滴水不漏。网友惊呼尺度开放。[2]
感谢法-主要内容

雷人恶搞条文“先谢国家,再谢爹妈”引发舆论热议
第二十三条 性利益作为实施感谢活动形式的,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被感谢人不得要求感谢人与其发生性行为,但被感谢人为领导干部或者具有其他权势足以牺牲感谢人自主意思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感谢人以国家作为被感谢人的,应当充满真情实感并保持纯粹,不得同时感谢其他被感谢人。国际体育赛事中的奖牌获得者,应加强德育意识,不得在感谢国家之前感谢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亲属或者家庭成员。
第四十条 对教师的教育恩惠,感谢人可以根据下列情形,决定是否给予感谢:
一、感谢人住所地尊师重教的环境和风气;
二、教师的威信;
三、实施感谢活动的期待利益或者交换价值;
四、感谢人对师生关系的重视程度;
五、天气变化;
六、感谢人的心情。
对教师实施感谢的,不得高于对公务员的感谢程度。
第五十一条 国际体育赛事的奖牌获得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感谢国家前先行感谢父母等近亲属的,应当向国家赔礼道歉,并取消其剩余项目的参赛资格;比赛已经结束的,应当保留运动员资格留队察看一年。情节严重的,由国家体育总局解除其与父母等家庭成员的亲属关系。
第四十一条 对医生的诊治恩惠,感谢人应当遵守行业惯例,采取赠送现金、贵重礼物、稀有特产、高额消费卡等物质形式或者医生喜爱的非物质形式实施感谢活动。  
规定“国家优先原则”“感谢法”颁布后,“先感谢国家再感谢爹娘”一说也将“有法可依”了。“感谢法”中的第一章就明确规定,“感谢应当坚持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禁止个人主义感谢活动;感谢应当遵循国家优先、领导优先的原则;享受任何形式的恩惠,面对新闻传媒公开实施感谢活动的,应当明确表达对党和政府的感谢”。
感谢也要分等级在“感谢法”中,明确了感谢关系的当事人,包括感谢人和被感谢人。所谓的感谢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另外根据感谢人实际情况不同,还作出了细致的规定, 十六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感谢人,完全感谢行为能力人。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情感投入为主要感恩来源的,视为完全感谢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感谢人是限制感谢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感谢活动;而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感谢人是无感谢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感谢活动,但能够自己亲自实施的中小型感谢活动除外。
除此之外,根据感激程度的不同,“感谢法”首次划分了感谢等级,分为“重谢、中谢、小谢、微谢”,被感谢人在感谢人心目中的地位越高,则越能享受高待遇的感谢。例如被感谢人对感谢人的前途、命运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永久性主导、控制、操纵等作用的应当实施重谢;感谢人有理由认为不实施中谢不足以打动被感谢人但又没有必要实施重谢的应当实施中谢。
性被纳入感谢范畴“感谢法”内容细致,不过在这部“感谢法”中也有不少让网友感觉雷人的规定。
第二章第二节关于具体人际关系中的特别感谢规范第四十四条中,规定存在配偶或者恋爱关系的,男方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女方经常实施感谢活动,但女方明确表示拒绝或者正在接受其他异性公民感谢的除外。不过看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网友纷纷乍舌,规定中如是道:感谢人实施感谢活动,可以采取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物质形式,也可以采取行为语言等非物质形式。
另外,第四十三条,对文艺影视界的导演等剧组负责人的恩惠,感谢人应当根据性别差异、被感谢人的喜好以及感谢人预期达到的目的,实施相应的感谢活动。女演员应当解放思想,遵循行业惯例,不得以自己的年龄、价值观、处世经验以及社会舆论影响等为由拒绝导演要求的感谢形式。[2]
感谢法-网友点评

这部搞笑“法律”“发布”后,受到网友们的热烈追捧,称作者太有才了,“应该找个政协委员发个提案”。同时,“首先感谢国家”也成了留言中流行的前缀。
网友“Revoing”说:“首先感谢国家给我这个顶帖的机会。”
性被纳入“合法感谢”的范畴,“这个感谢法,尺度还真够开放的!”网友“珍珠”说。
网友调侃,按此规定,公民若要在公共场合表达自己的感激之情,首先感谢国家,肯定没争议。
感谢法-恶搞案例

1、晚上回家,上了公共汽车,看见一个抱孩子的妇女,我主动让了座。她激动地说:“谢谢你!”我当时怒吼道:“先谢国家!”  
2、我在路上被一个小孩绊倒,他立马给我道歉。我一看他长得较瘦小,我肯定能打得过他,就恶狠狠对他吼了一声:要先给国家道歉![3]
作者: 教师之友网    时间: 2010-3-21 1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感谢法》

共六章,55条。现予以全文公布。

目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感谢的类型、形式和途径
第三章 感谢人和被感谢人
第四章 感谢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感谢行为,正确调整感谢关系,预防并解决感谢纠纷,加强猫扑大杂烩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感谢法调整mopper之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感谢关系。
第三条 接受国家、社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帮助,应当心怀感激并表示感谢。
本法所称帮助,包括资助、救济、请客、关心、鼓励、施爱、教导、激发、协力、祝福、赞扬、许愿等物质和非物质恩惠形式。
本法所称感谢,包括感激、答谢等心理状态和行为方式。
第四条 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完善课程体系,培养学生的感恩意识,传播感谢礼仪规范。
第五条 感谢应当坚持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
禁止个人主义感谢活动。
第六条 感谢应当遵循国家优先、党和政府优先、领导优先的原则。
第七条 享受任何形式的恩惠,面对新闻传媒公开实施感谢活动的,应当明确表达对党和政府的感谢。
非公开形式的感谢,可以不受前款规定的约束,但应当不忘党恩。
第八条 当事人行使感谢权利、履行感谢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禁止欺诈、虚伪、讽刺性感谢。
以口头形式公开表达对国家、党和政府以及各级领导感谢的,应当认真严肃,表达熟练,必要时应当提前准备感谢材料。感谢人所在单位和公关人员应当提供协助。
第九条 当事人对他人表示感谢或者接受他人感谢,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尊重善良风俗,不得扰乱人际交际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条 当事人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等交易活动,对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履行行为,可以表示感谢。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也可以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表示感谢。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感谢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规定的公民,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其他相关法律对感谢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作者: 教师之友网    时间: 2010-3-27 09:36
“先谢国家”的原始出处[z]

曹操灭袁绍,定辽东,组青州军.形势大好,隐隐有一夺天下的的气势.想要发表一番演说.荀彧怕曹操太过自负,立即递上一个锦囊,要曹操在演说之时打开. 到了那天,曹操登台,锦囊一开,上面赫然写着5个字: 操,先谢郭嘉!




欢迎光临 教师之友网 (http://jszywz.com/) Powered by Discuz! X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