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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陕西省中小学教学常规管理基本要求(试行) [打印本页]

作者: 管季超0712    时间: 2010-4-10 08:58
标题: 陕西省中小学教学常规管理基本要求(试行)
陕西省中小学教学常规管理基本要求(试行)

为促进我省中小学教学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国家教委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要求。
第一条中小学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它各项工作的开展均应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为原则。
第二条中小学应严格按照国家教委或省教委颁布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开展教学工作。
第三条中小学教学管理工作由校长负责,教导处具体组织实施,并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学研究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学校及教导处、教研组、年级组以及班主任、科任教师等,要以学期或学年度制定教学计划,以学期总结教学工作,并将计划、总结书面报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教师备课要紧扣教学大纲和教材,明确教学目的和教学要求,编制课时教案,针对学生实际选择适当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确保课堂教学收到良好的效果。
教案要详略得当,突出重点,突破难点,利于教学。提倡教师集体备课;提倡在教案外编制的教学资料卡片;不得使用旧教案或以参考资料代替教案,不允许无教案执教。
第六条课堂教学要符合下列要求:
(1)教学目的明确,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的原则,教书育人,体现素质教育。
(2)教学内容的密度和深度容量适当,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
(3)教学方法科学、灵活,符合学科要求,易于学生接受。要注重启发学生思维,让学生了解知识的内在联系,并从教法中体现学法,培养学生正确的学习方法、学习习惯和自学能力。
(4)师生的双边活动得当,做到精讲精练。课堂教学要突出教师的主导作用,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讲、练结合,当堂消化。按时上(下)课,不拖堂,不挤占学生自习和休息时间。
(5)课堂板书字迹要公整、规范;课堂语言表达要简练、准确,使用普通话。
(6)活动课要纳入课堂教学,其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的选择要符合本地实际,并相对稳定,形成各自的特色;活动形式要灵活多样,符合以学生为主,教、学、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学生的课后作业内容要精选,难易要适度,数量要造当。小学一年级不留课外作业,二、三年级每天课外作业总量不超过30分钟,四年级不超过45分钟,五、六年级不超过60分钟,初中各年级不超过90分钟;高中各年级一般不超过120分钟。
对学生课后作业,教师要及时,认真地批改,原则上要坚持全批企改。
第八条
教师对学生课外辅导要耐心细致,讲究方法,分类指导,突出因材施教。课外辅导要安排在学生自习或课外活动时间选行叭之得妨碍其它学科教学;不得借故加重学生的学习负担和经济负担。课余、晚上和节假日不得安排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
第九条
学校要按照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通过多种形式,测评教学质量。不得以考试成绩排列班级、学生名次和作为评定教学质量、教师工作的唯一标准。
课堂、章节、单元教学效果检测,由任课教师随堂进行;学校只组织期中、期末考试,考试由学校统一命题,统一评卷,并结合平时考察成绩综合评定教学成绩,以此分别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和教师的业务档案。
学校要逐步建立起全面、科学、合理的,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教学评价体系,从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综合评价教学效果,促进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第十条
学校要结合实际制定课堂教学基本要求,对教师的备课、上课、批改作业、课外辅导、考评等教学环节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教学检查每学期不少于两次,并及时通报检查结果;对教学管理和教学质量先进的集体和个人应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学校要健全教研组织,经常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活动。教研组集体活动每周进行一至二次,大胆进行教改实验探讨,积极推广教研成果和成功经验。
中学一级、小学高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每学年至少要承担一个教研专题,上两节与教研专题有关的公开课,写一篇有研究成果性的专题报告或论文。
第十二条
学校要重视体育、美育、劳动(技)和卫生教育。严格执行体育、卫生工作条例。学校应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有条件的学校应每年举办一次田径运动会。音乐、美术课要从学科特点出发,发挥美育功能,培养学生的审美情趣。学校应每学年举行一次艺术节、书画展、歌咏比赛等形式的美育活动。学校应做好学生的心理、生理卫生健康教育,每学年对学生进行一次体质检查。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劳动(技)教育,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培养学生正确的劳动观念和必需的劳动技能。
第十三条
学校要充分发挥教学仪器、图书资料、电教设备的使用效益。实验课的开出率应在95%以上,演示实验开出率达到100%;学校的图书阅览室、语音室、微机室、电教室应定期向学生开放,紧密为教学服务。
第十四条
学校应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校历安排教学工作,不得随意停课,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一天以内由校长决定,并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一天以上三天以内,应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的庆典、演出等活动,参加其它社会活动也不应影响教学秩序和学校正常工作。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竞赛、评奖等活动,要遵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中小学使用的教材,须经国家或国家授权的省级教材审定部门审定。实验教材、乡土教材须经省教委批准后方可使用。
学校不得要求或统一组织学生购买各类学习辅导资料。对学生自行购买的课外读物、学具等要加以引导。
第十六条
中小学的领导和教学管理人员要深入课堂及教学的各个环节,及时掌握教学动态,定期检查教学工作,加强教学工作的全程管理。学校领导要坚持代课、多听课,每学期听课在30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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