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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校规的反功能 文/张新平 [打印本页]

作者: 教师之友网    时间: 2010-10-12 12:26
标题: 校规的反功能 文/张新平
校规的反功能


提要:校规的不当使用可导致以下反功能:“校规主义”倾向、“目标置换”、降低成就抱负水平、使学校整体工作及其目标陷入困境、恶化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对立关系或者加剧被管理者的逆来顺受。关注和探讨校规的反功能并非要否定校规的正功能,贬低目前中小学正在进行和强化的常规管理。正好相反,宗旨是使校规的正功能在学校日常管理中得到更加充分和有效地发挥。

     富有经验的校长和学校管理者大都重视依靠校规来开展学校的各项工作,大都重视发挥校规在办学管校过程的导向、规限作用,冀盼通过校规建设,强化学校常规管理,使学校的教育教学及其管理工作日益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就很好地表达了他们的这一愿望。不过,正如药再好也有负作用一样,校规在学校管理中也具有人们所不愿看到的负面功能,即反功能。如果有人试图将校规的正功能无限地夸大,机械地遵从校规而根本不考虑当时具体情况的变化,就势必引发校规的反功能,导致事与愿违的后果。这正如著名教育管理学者汉森(E. Mark Hanson)所说,将重视依靠规章制度来进行科学管理的“古典管理理论运用于学校是具有相当价值的。但是,如果毫无艺术地运用它,那就会给学校系统带来可怕的灾难。”[]

     这种校规的反功能在我国现行的学校管理中主要有以下表现:一是由于学校管理部门过于重视校规的禁止性和惩罚功能,从而导致了教职员工的“校规主义”倾向。所谓校规主义,是说教职员工唯校规是从,其工作再也不是出于兴趣、爱好和信念,而是基于校规的要求与安排。为了个人的效率,即尽可能少的付出而最大地获取学校的回报,人人开始关注校规、钻研校规,结果他们个个成为了“能干的法律专家”(Philadelphia lawyers)。他们在工作中竭尽所能地钻校规的漏洞,以校规为借口拒绝个人应做的事情,推卸应尽的责任。在学校,我们不时见到这样一类现象,当问某人为何不做一项合情合理的工作时,他往往委婉地说,校规中没有规定他要这样做。校规成为了他不履行义务的理由。

     二是在学校管理工作中由于肆意夸大校规的作用,将作为手段而存在的校规视作工作的目的,最终导致了一种令人担忧的“目标置换”(goal displacement)。现在,个别学校的管理者在做决定时往往不是从学校的现实出发,不是从现实的教职员工的感受和需要出发,而是从既定的校规出发,校规成为了他们工作的出发点和惟一追求。另一方面,在严格的校规控制下,教职员工也可能会忘记校规只是达成学校教育目标的手段,将遵守校规视为自己工作的最终目的,从而导致学校工作中的僵化和形式主义。目标置换有时完全是有意为之的,当教职员工不愿冒违犯校规的风险或不敢承担违犯校规的责任时,虽然明知照章办事只能导致学校教育目标受损,也只好听之任之。

     三是校规通常只规定了人们的最低行为标准,这就可能使教职员工放松对自身的要求,降低个人的成就抱负水平。譬如,现在一些学校在分配制度改革中硬性规定,一个教师每年度应完成多少课时,应发表多少篇论文。如果完成不了这个数字,就将相应地扣发其奖金和工资。这一规定一方面可以起到迫使人们努力工作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可能引发不讲道德争抢上课、乱发文章等一系列问题。其中,弊端之一就是,由于分配制度大都只规定了最低工作量的要求,致使原本有能力多做的个别教职员工降低努力程度,而管理方也无法对其提出“额外”的要求。教职员工只要完成了规定的份额,就完全可以对其他工作漠不关心,“最低”因而变成了“最高”,表面遵守了规则,实则是消极怠工。原本旨在进一步激发工作积极性的分配制度,却意外地成为了束缚积极性的罪魁祸首。

     四是人们对校规理解上的差异及其校规因涉及不同部门的利益,最终可能导致学校整体工作及其目标陷入困境。在传统观点看来,人们在校规的理解上完全可以获得高度的统一,因为,校规只有惟一正确的涵义。可是,现实却并不如此简单。面对同一个规章制度,不同的部门、不同的人,对它的解释却是大不一样的。这正如汉森所言,在古典理论家的应然世界里存在着一个虚幻的假设,即人人都能认识到规章制度的存在,并共享着一个相同的解释。而现实世界中,不仅很难让每个人都了解全部的规章制度,而且更难让每个人都对规章制度作出同样的解释。[]这种对校规理解上的差异势必给校规的执行带来巨大的困难。更为严重的是,由于校规通常并不是由某一部门所制订的单一规章,而是体现为一组由不同部门所制订的制度体系,这就难免造成规章制度的形似神散,甚至彼此冲突的问题,从而妨碍了学校整体工作的开展及其目标的实现。须知,学校每个部门都有自己看待问题的视角,都有自己的传统和习惯,都有自己的利益和处理问题的方式。它们在校规的制订和实施过程中或多或少要受“私心”的制约,从而带来校规间的彼此脱节和冲突。在某些时候,校规甚至成为了不同部门争功诿过、各自为政、彼此牵制的保护伞。

     五是对校规的过于推崇既可能恶化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对立关系,也可能加剧被管理者的逆来顺受,使他们从根本上失去创造性解决问题的愿望和能力。虽然有研究表明,规章制度的“去个人化”属性有助于缓解学校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人际关系紧张的功能,但从根本上看,籍着校规所进行的管理,最终只能以严密监督、严格控制、有效奖惩为具体手段,而这些手段与学校组织内部的疏离有着高度的相关。由疏离导致进一步的控制,从而形成学校内部控制-疏离-控制的人际关系恶性循环,严重破坏学校的和谐心理气氛。另一方面,教职员工长期处于校规的强制之下,也可能会逐渐习惯于“依法行事”,对问题的处理渐渐变得刻板,讲求形式,从而失去了解决非常规问题的能力。为什么一些在官僚制中呆得过久的人特别听话、顺从,缺少个性?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他们过于屈服和迷信规章制度。要知道,校规原本应是为人服务的,是为教师、学生的工作学习提供方便的,谁知不知不觉中,校规反过来成为了他们工作的目的。他们为校规活着,为校规工作学习着。校规压抑了教职员工的工作创造性。

    在我国现行的学校管理中,上述的校规反功能不仅或多或少、或轻或重地存在着,而且似有愈演烈之势,校规的反功能已成为我国学校管理研究无法回避的问题。可是,面对如此严重的问题,我国的学校管理学著作为何无动于衷、视而不见呢?为什么我们的学院研究者只嗜谈校规的正功能而只字不提校规的反功能呢?难道他们丝毫未曾意识到校规的反功能吗?近些年来,我国虽然出版了不少学校管理学教材和著作,但大都只泛泛地谈及了校规问题,只片面地大同小异地论述了校规的正功能问题。譬如,大多数作品都将校规划分为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校规、教学科研方面的校规以及学校总务管理方面的校规等类型。而这些不同种类的校规大都具有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增强学校工作的稳定性;形成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以及促进教育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的正功能。当然,我们不能说这种认识就是完全错误的和毫无价值的,但至少可说是不辩证的和不全面的。

     相比之下,西方的一些管理学者和教育管理学者在其研究和论著中,反而比较全面地讨论了校规在学校管理中的地位及其功能。他们一方面肯定了校规的正功能,另一方面又大量地研究了校规所可能产生的反功能。譬如,古尔德纳(Alvin Goulder)认为,规章制度一般具有五项正功能,即:1、可以直接等同于个人的命令;2、可以代替上司亲自复述命令;3、有助于界定和规限下属的决定权限;4、有助于增进管理者的“摇控”(remote control)能力;5、具有使惩罚合法化的功能。[]但是,古尔德纳并不满足于对规章制度的功能作一般性的分析,而是进一步探讨了不同性质类型的规章制度所具有的不同功能及其反功能。古尔德纳认为,规章制度大致划分虚假型规章制度(mock rules)、代表型规章制度(representative rules)与惩罚中心型规章制度(punishment-centered rules)三种类型。虚假型规章制度是由外部强加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是学校为了讨好上司、取悦于外部社会而主动制订的制度。对于这类规章制度,无论是管理者还是被管理者都不会将其当作真正的规章制度来实践它、贯彻它。这类规章制度的功能主要就是讨好上司,或者争取外部社会的支持。如果有人要将这类制度当真付诸实施,那就只能落得一个不懂组织文化的耻笑。

     代表型规章制度是为管理者所秉持的并为被管理者所遵守的规章制度。该类制度具有两个基本特点:1、它是由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共同制定的并得到了他们的共同支持;2、它把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看成是对规章制度缺乏了解所造成的,因而主张用教育劝说的形式而非惩罚的形式来对待员工。一般来说,该类型的规章制度能获得良好的预期效果,其所实现的功能基本上也是正功能。惩罚中心型规章制度通常是迫于管理者或者被管理者中的某一方所施加的压力而提出的,而不是由他们一道共同商讨制订的。没有参与制订规章制度的一方将规章制度看成是另一方强加于他们的东西。这类规章制度也有两个鲜明的特点:一是强制性,即一方强迫另一方服从;二是惩罚性,即一方对违反规定的另一方进行惩罚。古尔德纳认为,这类规章制度最易产生反功能。

    不像我国的学院研究者只高度关注校规的正功能那样,我国的一些思想敏锐的学者型实际工作者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就已捕捉到了校规可能具有的反功能并对其作了深刻反思。譬如,上海育才中学的老校长段力佩早在1983年就撰文强调,现实中的学校规章制度产生了两个严重后果:一是束缚了人们的手脚,限制了人们的智能的发挥,把学校搞得死气深沉;二是徒其空文,学校变得松松散散。因此,段校长主张:“学校的管理,决不是你管我来我管你,以条文框框来捆住别人的手脚,来限制人们的创造。”[]著名教育家吕型伟同年也一针见血地指出:“有的同志只在‘管’字上下功夫,热衷于制订各种各样的管理制度,制订出成百上千条条文,搞繁琐哲学,把人当作机器,管得死死的,以为这样就能把学校办好,结果往往是事与愿违,适得其反。”吕型伟先生强调,学校管理“要更多地在‘领导’二字上下功夫,不要在繁琐的规章制度上做文章。”[]遗憾的是,这些真知灼见在现实的学校管理工作中至今尚未受到足够地重视和采纳;不幸的是,这些辩证的见解在改革开放以来所出版的大多数学校管理学著作中并未受到起码的关注和讨论。

    必须强调,我在这里虽然着重讨论了校规的反功能,却无意否认校规的正功能。不仅不否认,而且,在我看来,除了那些教材中经常提及的正功能外,还具有两个明显的正功能必需得到强调和补充,即:1、将学校组织内每一职位的业务范围、工作程序、行为标准以及学校系统内各科室的职责、科室与科室之间的关系以规章制度的形式明确下来,有助于建立一个连贯、协调、稳定的学校工作体系,使学校的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提高工作效率。2、校规作为学校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矛盾的缓冲物,具有缓和矛盾、转移矛盾的作用。由于规则是针对职位而不是针对任何个人制定的,所以它实际上隐含着一种平等、公平的观念。一旦教职员工由于某种原因受到惩罚或某些需要未能得到满足而心生愤怒,校规很自然地就成为有关学校管理者的挡箭牌。所以,校规对学校领导的权威有较明显的支持作用。

     总之,校规的正功能是有目共睹的,也是谁也否认不了的客观事实。本文对校规反功能的讨论,目的并不是要否定校规的正功能,贬低目前中小学正在进行和强化的常规管理。正好相反,我的意图是,通过对校规反功能的分析,试图使人们对校规功能有一个更加全面的理性的认识,从而使校规的正功能在学校日常管理中得到更加充分和有效地发挥。

(原文发表于《上海教育科研》2002年第3期)


[①] E. Mark Hanson, Educational administration and organizational behavior, 3rd ed., Allyn and Bacon, Inc., U. S. A., 1991, p.43.

[②] E. Mark Hanson, Educational administration and organizational behavior, 3rd ed., Allyn and Bacon, Inc., U. S. A., 1991, p.40.

[③] E. Mark Hanson, Educational administration and organizational behavior, 3rd ed., Allyn and Bacon, Inc., U. S. A., 1991, p.36.

[④]
段力佩:《谈谈学校科学管理的意义》,载《中学教育》1983年第3期。


[⑤]
吕型伟:《我对学校科学管理问题的一点见解》,见《中国教育报》1983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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