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名称
| 民办幼儿园开办审批;聘任(变更园长)、举办者变更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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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管理部门
| 孝感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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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第二十二条“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2、《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个人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第十一条“国家实行幼儿园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第十二条“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所在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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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1、
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是个人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举办者需具有与保育、教育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以及维修或扩建幼儿园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3、
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医师和护士、保健员、保育员等工作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
4、
幼儿园必须取得卫生部门的《卫生许可证》,饮食从业人员必须出具《健康证》。
5、
园长的聘任,参照同级同类幼儿园园长任职条件,年龄可适当放宽。
6、举办者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并进行财务清算,经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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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办理程序
| 1、
申请人到孝感市教育局职成教育科提交申请材料,填写《孝感市教育局行政许可申请表》;
2、
接受登记后,审核人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材料;
3、
当场或者1天内,一次性告知是否需要申请人补正材料;
4、
受理申请,出具《孝感市教育局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不受理申请的,出具《孝感市教育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5、
市教育局按照行政审批程序审批,对要求进行评估的,通知申请人领取《孝感市教育局行政许可特别程序通知书》,市教育局组织专家评估,评估报告作为审批依据。
6、
对予以批准的,市教育局通知申请人领取《孝感市教育局行政许可决定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通知申请人领取《孝感市教育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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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10个工作日,组织评估和通知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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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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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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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
及样表下载
| 一、聘任园长
1、
幼儿园董事会(举办者)提出申请,并附董事会决定文件或举办者签发的聘书。
2、
拟聘园长的证明(含简历,身份证、学历证、教师资格证、园长培训证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公安机关的民事行为能力证明)。
二、举办者变更
1、
原举办者申请。
2、
新举办者承办的申请。
3、
幼儿园章程。
4、
新举办者资质证明(含简历、身份证、学历证、居住地公安机关证明、工作单位证明、举办者执照、资信证明)。
5、
幼儿园董事会或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法定代表人简介及证明文件。
6、
幼儿园拟任园长、财务人员、教师的资格证明。
7、
幼儿园资产的审计报告。
8、
举办权转让协议原件。
9、
原董事会决定。
三、新办幼儿园
1、
举办者申请(内容含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园的规模、层次、形式、条件;招生对象和范围;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的筹措和管理使用等)。
2、
幼儿园章程。
3、
幼儿园董事会或理事会等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法定代表人简介及证明文件。
4、
举办者资质证明(含简历、身份证、房产证、学历证、居住地公安机关证明、工作单位证明、举办者执照、银行资信证明)。
5、
幼儿园拟任园长、财务人员、教师的资格证明。
6、
幼儿园其他教辅人员(医生、护士、保育等)的从业资格证明。
7、
幼儿园的《卫生许可证》、食堂工作人的《健康证》。
8、
幼儿园的教育教学计划。
9、
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含土地证、房产证或租赁合同、教育教学面积、活动面积及附属设施,附结构图纸)。
10、规划部门的幼儿园定点规划图、或幼儿园所在地小区业主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同意开办的证明。
11、幼儿园资产的审计报告。
12、教育部门组织的专家评估报告。
13、教育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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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责任部门
| 孝感市教育局职成教育科(市教育局1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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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地点
| 孝感市交通西路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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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 3:0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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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0712-2327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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