譬如抄袭(剽窃),究竟什么情况下要严格自律?在何种程度下触犯法律?最近看了一篇很有借鉴意义的文章,题为《剽窃与法(Plagiarism and the law)》,作者从法律的视角评述了抄袭(剽窃)的性质。文中说,“抄袭(剽窃)一词由来久远,与文字历史一样久远,无地域之分。抄袭(剽窃)是指对他人的文章或想法未引注或说明的拷贝,对它的界定一直较为模糊,至今还游离在知识产权和版权法条款的边缘,其产生的不良后果会触及法律及侵犯法律;而‘版权’一词有案可查仅300年历史,且有国之差。版权是指未经授权的拷贝,会产生经济利益,直接触犯法律。”
1.自我抄袭,也称重复出版或“腊肠”现象(self-plagiarism or salami-slicing,duplicate publication)。即把一篇长文章拆散来发表。这里指作者重复使用本人实质性的研究内容去发表多篇文章而不作任何解说。尤其是一稿多投,如果作者与不同期刊签署了版权委托书,则该行为涉及侵权;但若两篇文章的实验材料和方法大致相同,文字有异,则不涉及版权问题,但涉及抄袭的量度须依据期刊的政策而定。
当然,前期的一些评估体系也无可厚非地为学术不端滋生了“急功近利的催化土壤”。所以,要做科技强国,将评价重心从数量转向质量刻不容缓。最近7位美国学者也在《自然》发文“褒奖论文质量而非数量(Reward quality not quantity)”,指出并非只有中国追求论文数量,如德国国家研究基金(DFG)的申请只要求5篇文章,而美国(NSF)却要求10篇。他们也疾呼各大学在晋升和争取终身教授职位时限定文章数量,这样会使科研人员潜心于修成正果,发表实质性的研究文章。
最早的版权概念源自英国第一次工业革命,即1556年规定印刷商必须去文具大厅(Stationers’Hall)注册许可证,至1710年第一份保护书商与印刷商的圣安妮(Anne)版权法令出笼;到1911年(美国是1909年)现代版权法的诞生,其版权法令从当时的37章节,增至1988年的306章节,及2006年10月颁发高尔半岛知识产权综述(Gowers Review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反映了Copyright一词从16世纪保护印刷商&书商为前提,而逐渐向保护著作权为目的发展的历程。我国版权研究所于1990年成立,中国著作权法于1991年6月1日起实施。应该承认,我们的版权意识和对知识产权的敬畏在认识和完善方面相对滞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