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育的责任边界与有限性 |
来源: 《教育发展研究》2009年第21期 作者: 刘春花 |
摘 要:学校是培养人的专门场所,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与全面发展,是学校的当然之责。相对家庭或社会而言,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全面发展方面,学校有着无可比拟的优势。但这并不意味着学校要承担所有教育学生的责任。教育不是一种无所不能的力量,学校教育并没有人们想象的那般神奇。无论是内在于人的素质,还是关乎人与社会的发展,学校教育的作用都是有限的。 关键词:学校教育;责任;有限性 从伦理学角度讲,责任是指应该做的事,包括人们对义务的认识和基于义务认识的实践两个层面。笔者认为,教育的责任也包括两个层面:其一是指教育活动本身应担当的职责,也就是“称之为‘教育’的实践之自在能为”的问题。它是教育区别于其它社会实践活动之特有职能。其二是人们对教育活动应该而且必须尽到的义务,它是关乎教育能否满足人或社会要求的应然之责,是教育的责任伦理。教育能否尽到其应有的责任,不仅与教育活动本身有关,而且受其它社会因素的影响或制约。随着教育在社会中的地位从边缘到中心的转移,教育与社会发展的内在关联决定了社会对于教育的依赖性,教育的发展成为经济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依托,新的社会形态观和社会发展模式极大提升了教育的地位。[1]一方面,人们对教育(特别是学校教育)表现出了高度关切、过高期望或过分依赖的“学校教育神奇化”倾向,甚至出现了对学校教育带有过份情绪化和非理性色彩的苛求;另一方面,人们对教育的有限性及其责任边界缺乏理性思考,把教育视为学校的“专责”并无限夸大学校教育的功能,自觉或不自觉地把教育的责任推给学校,结果使学校教育屡遭诘难,导致教育责任失衡的现实窘境。基于此,笔者拟对学校教育的有限性或责任边界作一探寻,希望能对实现学校教育责任的理性回归和教育健康发展有所裨益。 一、何谓有限:学校教育的责任及其有限性 作为专门的教育机构,学校能够做什么?学校应当做什么?学校教育有没有局限性或责任边界?学校教育的责任或限度有多大?历来是教育理论研究和教育实践工作者关注的话题。然而,这些看起来不言自明的问题,在现实中却屡屡遭遇困惑。人们对教育(特别是学校教育)的责任边界及其有限性缺乏足够认识,不仅使学校(教育)遭受不堪承受之重,更引致了汹涌而至的教育批评。要使问题获得解决,必须清晰认识学校教育的有限性。 一定意义上,学校教育的责任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第一,从事实存在的意义上,学校教育的责任是指伴随着学校事实承担的各种社会功能而产生的所有社会责任,包括诸如对人的发展、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未来的责任等。第二,从基于社会活动分工而产生的角色上,学校教育的责任既包括学校自身的角色义务,也包括人们赋予学校教育的种种期望或要求。也就是说,学校教育的责任既有学校作为专门教育机构所能承担的份内(“能为”)之责,还包括人们(社会)对学校(教育)“当为”的期望与要求。学校的社会责任与我们在理论上和社会文化对学校在社会中的角色地位的界定有关,但又不仅仅限于此类界定,它的存在和发展变化取决于一系列复杂的现实社会因素。现实的社会因素发生变化,学校教育的责任功能也会相应地变化或扩展,这是不以理论的界定或人们的主观认识为转移的。在此意义上,学校教育的责任是动态发展,不是一成不变的。需要强调的是,无论是从事实存在的意义上,还是基于社会活动分工而产生的角色义务上,学校教育都是有限的,学校教育的责任也是有边界的。我们在强调教育特别是学校教育重要性的同时,不能忽略对于学校教育的有限性及其责任边界的理解与认识。 笔者认为,所谓学校教育的有限性,是指受各种因素的制约,学校教育对于学生、社会的影响或作用总是在一个有限的维度和程度才能发挥。无论是作为一种现实的教育影响,还是作为一项教育制度,抑或是作为一种理想的教育行为方式,学校教育的局限性都是客观存在的,都只能在有限的维度或责任边界、在一定的时空条件下发挥其有限的作用。学校教育的有限性主要体现在: (一)影响范围的有限性。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与全面发展,既是教育的内在逻辑,更是学校教育的使命。教育理论与实践证明,学校教育对于学生的健康成长与全面发展具有积极的导向作用。学校教育的影响并不仅仅局限于学校场域,对家庭或社会环境的教育或影响也起着引导或整合作用。但由于学校、家庭、社会在教育理念、目标追求、价值取向及侧重点等方面各有不同,形成了学生在不同场所接受教育影响的显著差异。学生在知识学习、能力培养、健康人格塑造和良好行为习惯养成等诸方面的问题,绝不是学校所能完全解决的,也远非学校单方面的力量所能企及。事实上,家庭或社会教育,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学生,对学生的价值观念、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等产生深刻影响,并不可避免地反映到学校教育的方方面面,构成对学校教育权威和教师角色感召力的现实挑战。而这种影响学生的家庭或社会教育往往是学校教育无力干预或无法回避的,学校教育的影响力在学校之外的场合多有力不从心之憾。“在这个社会急剧转型的时代,传统、现代、后现代的多种因素交汇融合,出现了许多前所未有的新事物、新气象、新特征。其中,大众传媒的快速影响、价值紊乱与道德失范、青少年次级文化的另类取向、家庭环境和结构的巨变、社会组织管理结构的转型都以令人意想不到的力量冲击着学校教育和管理,给后者带来了重重困难。”“‘非学校中心’的文化传递结构逐渐成为当下不得不正视的社会现实”。[2]因此,家庭或社会教育能否够成对学生的积极引导,学生是否能抵御来自社会的不良影响,学校对学生的教育影响能否被学生所接受,学生是否会朝着(学校)教育所预期的方向发展或在多大程度上变化发展,不是学校所能决定的。学校教育对于学生及社会发展的影响或作用都有其现实的“势力范围”。 (二)学校承责能力的有限性。教育是一种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中的现象,包括家庭、学校和社会教育在内的每一种教育都有其独特的作用和功能,仅仅依靠某方面的影响或力量,不可能完成所有对人的教育任务。学校决非教育责任的惟一承担者。学校教育要取得成功,需要两个先决条件:第一,学校教育体制的各级人员和学校的服务对象必须清楚地了解学校的使命。第二,必须建立一个与发展和支持现有的学校体制的联盟相似的新联盟,而且这个新联盟所支持的要超出学校的范围。它必须包括社区里提供和支持教育的所有单位,这不仅包括家庭、学校,也包括商业、企业、电视、新的信息加工手段和所有其他新兴的通讯技术以及那些教育潜力还没有得到开发利用的文化资源。教育如此重要,涵盖面如此之广,教育的任务不能只留给学校。 (三)教育过程的有限性。引导人生命的成长和潜能的发展是教育的终极价值追求。从个体的生命发展历程看,个体成长发展各阶段活动的中心场域不断发生位移:即由家庭到学校到社会。学校教育只是个体生命成长与发展历程中特定阶段的影响要素之一,只是个体生命历程中的一种经历和一个特殊而重要的阶段,而不是生命历程的全部,也不像家庭与社会影响一样伴随着个体的整个生命历程。空间上,个体生命的价值和意义是在家庭、学校和社会等多维空间中展现的;时间上,个体生命意识的培育、生命品质的提高、生命意义的实现是贯穿一生的事情。入学之前或步入社会之后的更长阶段是在学校之外的家庭或社会中生活。家庭、学校和社会教育对学生的影响互渗互透,共同构成学生成长和发展的力量。学校教育重在对学生未成熟期这一特定阶段的教育或引导,在引导学生成长与发展、在基于成全人或成就人意旨上所能发挥的作用是有限的。过高估计学校教育对学生成长与发展中的作用,容易误入“教育万能论”的歧途,使学校教育遭受不堪承受之重的窘境。人们对学校教育无不善意的期望,祈望通过学校教育得以解决教育学生的所有问题,其实是一种不现实也不可能的奢望。 二、何以有限:学校教育有限性的理性思考 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学校(教育)是教育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部分。虽然理论与实践业已证明,学校教育以其特有的目的性、计划性、组织性和系统性,在人的身心发展中起着主导作用。相对家庭或社会教育而言,在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与全面发展方面,学校教育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但必须明确的是,除学校教育之外,家庭或社会环境对个人发展的影响也是广泛、深刻、全面而持久的,学校教育只是整个社会系统的一个方面,无论从学校教育影响或作用的范畴,还是从社会赋予学校教育的权力和义务诸方面都是有限的,学校教育并非人的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或唯一影响因素。学校教育的有限性既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制约所造成的教育发展水平的差异有关,也与教育的特性相关。 首先,教育有赖于教育者与受教育之间的双向意向性关系。教育不是无条件的,并不是所有的活动都能成为具有教育学意义上的教育性活动。学校教育面对的是有意义关系的人,教育者对受教育者的影响必须建立在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意向性关系基础之上。教育的关系是一个成人和孩子间的意向性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成人的奉献和意向是让孩子茁壮成长,走向成熟。教育者与受教育间之间的意向性关系,是教育赖以实现的前提条件。要实现培养人或影响人,并使之发生教育者所预期的变化,必须依靠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意向性关系。而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意向性关系,必须借藉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对话与沟通的双向互动。离开了两者之间的双向互动,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教育关系难以确立。在此种意义上,学校教育能否在受教育者身上起到预期的作用,受制于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意向性关系,取决于作为受教育者的学生能否积极接受教育的影响。 其次,学校教育作为“人为性”实践的局限性。教育是为了人并通过人来实现的。此种意义上,教育是一种人为的实践。在教育已成为社会阶层流动或分化重要力量的现实环境中,除学校教育之外,人们难以找到一个类似相对规范且值得信赖的教育制度。然而,人的力量是有限的,任何“人为”的活动都有其现实的局限性,教育的作用和教育者的力量同样如此。作为“人为性”实践的学校教育,其现实局限性不可避免。学校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条件下才能承担其有限的责任,学校教育难以担当全责。事实上,大众传媒提供充足的学习资源和便捷的学习途径,都是学校教育难以替代的。 第三,学校教育权力的有限性。责任(义务)与权力相对统一,赋权与承责密不可分。从某种角度说,权力是一种义务,更是一种责任;责任是权力行使中的责任,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需要权力的支撑。同样,人们在赋予学校教育权力的同时,也必然有其应担当的责任。 学校的责任极其重大,它既要促成人的健全发展,又要肩负起为社会培养人并促进社会发展的重托。但社会赋予学校的权利是有限度的,而不是毫无边界的。应当肯定,学校作为一种专门的教育机构和培养人的专门场所,其积极影响或促进作用是不容置疑的,能够也应该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应该引起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和越来越高的期待。但对于人和社会发展而言,学校教育既是极为重要的。但又不是无所不能的。学校教育应该也可能促进人或社会的发展,但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条件下发挥其有限的作用。 教育权力是一项公共性权力,也是一项法定权利。我国《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学生权益保护法》等教育法律法规中,已有明确的学校教育权利规定。一方面,学校教育的权利有其现实规限,以保障学校在其法定规限内行使职权;另一方面,现实中又有诸多制约学校教育权利实现的因素。对于“准成年人”角色身份的学生,行使学校教育的权利,只能在相关法律权限之内。任何超越学校教育权限范畴的滥用权力、超越权限的作为都将受到惩罚或制止。概言之,学校教育是有限责任、有限权利、有限影响。学校教育的责任重大而有边界、权力重要而有限度、影响深远而有局限。 三、有限何为:学校教育责任的着力点 认识学校教育所肩负的社会责任至关重要,这需要我们理性审视学校教育责任。 首先,教育责任是学校教育的逻辑起点和根本价值立场。教育是关涉价值的活动,学校是关涉教育之场所。学校作为专门的教育机构,育人是学校的天职,教育责任是学校的根本责任或本源性责任。它是学校立基和根本所在,也是教育的本义所在。在教育学生方面,相对家庭和社会教育而言,学校有着无可比拟的优势,是家庭、学校和社会多元责任主体中的责任主体。作为学校根本价值的教育责任,是指学校所履行的教育教学活动方面的责任。在学习这一主导性活动中,为学生的智能开发、人格养成、行为习惯等诸方面提供正确引领,教育、引导学生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对学生的健康成长负责。 其次,人文关照是学校教育的本真意蕴与责任诉求。以人的培养为根本功能的学校教育,是尊重并关注人之为人的教育,是具有高度亲和力、富于人情味的教育。学校教育的责任向度,在于关注并尊重人、关注人的生命、彰显其富于人文关怀的特质。 学校教育是关注人的生命的教育。学校教育是为了“人”的教育,是以“人”的视野,关注人及其生命的实践。学校教育对人的生命的关注,就是帮助人强化健康的生命意识,确立正确的生命观,关注人的生命情感和心灵活动,重视人的终极关怀。帮助学生认识生命、理解生命,树立尊重生命和珍惜生命的价值观,激起学生“对生命意义的自觉、欣悦、沉醉,以及对他者生命乃至整个生命世界的同情、关怀与钟爱”的情感,[3]避免学生陷入漠视生命、践踏生命的误区;引导学生在纷繁复杂的现实世界中找准人生坐标,明确人生方向和精神寄托,努力构建自己的精神家园;“充分领悟、体验到关怀的意义和价值,在现实生活中,形成充实感、满足感和自豪感,在有限的现实生活中体验到无限的意义,在短暂的世俗生命中顷悟到永恒的幸福”,[4]让学生“在自己的生命活动中肯认并体悟出宇宙的生生不息之道和生命的进化之道,厚德载物,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生命的潜能,显示生命的真谛并澄明生命的意义”。[5] 教育是培养人的活动,教育世界是人的世界。教育世界所关涉的人,原本是既具有共通属性又具有完整人格的、整体的人。学校教育就是从“人”的视角,对教育视野中的“人”以整体的关注与关怀。关注人的生理与心理,关注人的认知世界、才智水平,关注人的内心世界、精神价值及人生祈向,重视人的精神培养。学校教育所彰显和倡扬的关怀,是关注人的心灵世界,关注人的思想情感,关注人的自由与尊严,关注人的命运与未来,关注人的向往与追求,关注人的欢乐与痛苦,关注人的内隐的精神生活。总之,学校教育是关注作为人安身立命之本的人文精神,是关注人的成长潜能,是对充满期待内心世界的关注与激赏的精神创生,是塑造人文理想,成全人性通达并求达人的整个精神世界的充盈与丰裕。 第三,社会责任是学校教育的应有高度和境界。学校的事是关乎教育的事,教育的事是关乎社会的事。教育不仅关乎人的发展,更关乎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与进步。当下中国社会转型期的学校教育应当立足于问题研究、着眼于人的发展、致力于社会服务三大使命。基于(学校)教育的“启蒙”功能或“解放”使命,关照人并实现促进个体健康发展的功能是学校的生存之基、立基之本。促进社会改良和社会的文明与进步,是教育的社会责任。教育的社会责任是社会所赋予教育的责任,也即学校(教育)的责任,是社会期望或要求学校应担当的责任。它是学校的间接责任,是建立在学校教育本体责任基础上的责任。学校的教育责任和教育的社会责任、教育的社会价值和学校的社会责任是互动一体的。说到底,教育责任也是一种社会责任。教育学生的责任不能脱离教育对社会发展的责任,真正对学生负责、真正对学生之作为社会成员负责,在培养和促进人的健全发展核心使命基础上,促进社会、促进人类未来的文明、进步与发展,这是学校教育作为教育之主导性力量的应有高度和境界。 总之,学校教育应当肩负起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全面发展的重任,应当成为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先导性力量。这既是教育的内在逻辑,也是学校的当然使命。但这并不意味着学生成长与发展中的所有问题都能在学校中,并通过学校教育得以解决。教育孩子的事是事关家庭、学校和社会等多元责任主体的大事,它应该是而且必须是学校、家庭或社会共有的责任。家庭、学校和社会都是教育学生的责任主体,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有赖于多元责任主体的协同互动,教育学生的责任应该由家庭、学校和社会共同承担,学校无力也不应承担“替代父母或社会的责任”,学校不能替代家庭或社会发挥作用。 真实的教育世界要求我们用整体的眼光去看问题:社会、家庭、学校,任何一方面的事情都可能影响到其他方面、影响到学生的发展。[6]学校教育应该在促进人的健全人格养成、推动人的全面发展方面发挥主导作用。但学校教育不是一种无所不能的力量,它是有局限的,学校教育的有限性是一个不容忽略的客观存在;学校的责任是有边界的,我们不能无视学校教育的责任边界及其有限性,过高地估计学校教育对学生的影响。那种赋予学校“无所不能”、放大学校教育功能的误识,无论是基于多么美善的期待,都只能是乌托邦式的愿景。教育不能、也不应当面面俱到,学校不能也不可能解决学生成长与发展中的所有问题,不能也不应承担学生成长与发展中的一切责任,学校不能也不应对社会负全责。 参考文献: [l]刘生全.教育批评的社会基础透析[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3(6). [2]陈振华.学校教育管理的时代遭遇[J].教育理论与实践,2009(9). [3][美]约翰.I.古得莱得.一个称作学校的地方[M].苏智欣,胡伶,陈建华译.上海:华东师大出版社,2007. [4][5]雷鸣强.教育的万能、无能、本能——对教育功能、价值认识的反思[J].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6(2). [6]石鸥.从学校批评看学校不堪承受之重[J].教育研究,20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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