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教育学会科研规划课题的管理,有组织有计划地推动群众性教育科研活动并把它纳入科学化、规范化轨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规划课题,深入研究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理论与实际问题,努力为教育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服务,为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践服务,为繁荣教育科学服务。 第三条 课题的申报立项,必须遵循下述原则: 1. 与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政策相一致; 2. 与本地区、本学科领域的实际相结合,坚持正确研究方向,提倡前瞻性、独创性; 3. 有利于调动广大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以体现本项活动的群众性。 第四条 中国教育学会面向全国,接受来自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科研院所及社会各界教育研究工作者,特别是学校的校长及广大教师申报的课题。 第二章 组织 第五条 中国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领导教育科学研究工作。主要职责有:制定并发布规划、指南和管理办法;课题申报、立项评审以及学术咨询、重点课题成果的鉴定和宣传推广、指导分支机构和单位会员的科研工作等。 第六条 中国教育学会秘书处具体负责科研课题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中国教育学会委托各分支机构和单位会员(以下称受委托单位)依照本办法对有关课题实施课题申报和课题管理。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中国教育学会科研课题指南每五年发布一次。规划执行期间每一年对申报的课题进行一次评审立项,最后一年停止评审立项。 自申报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课题申报。第一次评审在公告发布后三个月内进行,以后的评审时间是年末。 第九条 中国教育学会科研课题分为重点课题和规划课题两类。申报的课题按照何种类别立项由学术委员会确定。 第十条 中国教育学会科研课题原则上自筹经费。 第十一条 申报课题的负责人应具备的条件: 1. 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有多年教育行政管理工作经验; 2. 有参加教育科研的经历; 3. 能够筹措经费和获得必要的研究条件; 4. 能够切实承担起研究、组织和指导课题的责任。 第十二条 课题申请程序: 1. 根据课题指南,以所在地区或单位教育中遇到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为出发点确定课题,按要求填写《中国教育学会科研规划课题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三份; 2. 《申报表》须报申请人所在单位,对课题申请人的个人条件和课题研究条件审核同意,再报申请人所属的中国教育学会各分支机构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学会等受委托单位审查并报中国教育学会审批; 3. 由中国教育学会理事或市、区、县教育学会以及县级以上教研室组织或推荐申报的具备条件的课题,经过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可直接向中国教育学会申报。 第十三条 经评审同意立项的课题由中国教育学会颁发立项通知书,研究工作即可启动,同时通报受委托单位和推荐单位备案。 第四章 管理 第十四条 中国教育学会秘书处对全部课题负有管理职责,并指导受委托单位的管理工作。 课题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管理工作主要有评审立项、开题检查、日常管理、年度检查、中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和结题等。 检查和抽查内容包括:队伍建设、档案、经常性活动、简报、成果转化等。 第十五条 经费管理: 1. 课题申报时须同时说明经费来源; 2. 经费的筹集和使用要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以及本单位有关规定; 3. 课题申报时应交纳500元评审咨询费。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课题组须书面报请所在单位同意后,报中国教育学会秘书处备案: 1. 变更课题主要负责人; 2. 变更课题名称或研究内容做重大调整; 3. 课题完成时间延期; 4. 通讯地址、电话、联系人等情况变动。 第十七条 凡违反国家法律及教育部、民政部有关规定者、有剽窃行为和弄虚作假者、与设计不符或学术质量低劣者、到期不能完成者,由中国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撤销其课题。 第十八条 已经通过鉴定结题的课题需要申请继续滚动研究者或在其他渠道立项并具有一定研究基础的课题,需要申请中国教育学会立项课题者,可参照课题申请程序申请。 第十九条 设立实验学校(基地)、活动收费、刻制印章等事项的管理。 课题研究确需发展实验校,收取活动费用的,需向中国教育学会提出申请,并说明发展学校数量和收取经费数额以及使用方向,待批准后方可实行。课题组不得自行刻制印章,一般由所在单位代章。 第二十条 课题研究工作完成时,应接受中国教育学会或受委托管理单位组织的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成果鉴定必须准备的文件有:开题报告、研究工作(实验或调研)报告、成果主件及必要的附件、课题申请书复印件、成果被决策部门采纳或在教育教学中应用推广情况介绍等。 第二十一条 鉴定一般采取通讯或会议两种方式。每个课题的鉴定专家一般为5至7人,并设一名组长。专家由中国教育学会或受委托单位指派,也可以由课题组聘请,但须经中国教育学会或受委托单位批准。课题组成员不能担任本课题的鉴定专 家。 课题鉴定一般由课题组自行组织。 第二十二条 课题鉴定程序: 1. 课题组向受委托单位或中国教育学会秘书处提出鉴定申请; 2. 准备好鉴定的必要文件(一式5~7份); 3. 聘请鉴定专家或接受指派的鉴定专家,并将文件送交到专家手中; 4. 专家鉴定后送(邮寄)交中国教育学会学术室或受委托单位。以会议方式鉴定者,由专家组共同确定并由组长签署意见;以通讯方式鉴定者,各专家将鉴定寄交组长,组长根据多数人的看法签署意见后再上报。 第二十三条 结题验收。 在专家鉴定的基础上,经中国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确认,秘书处发放《中国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课题结题证书》。 第二十四条 每一个计划期结束后,中国教育学会将对结题的成果进行评选,择优推荐报刊发表、报送有关部门作为决策参考,或在一定范围内推广。其中将评出一批优秀成果加以表彰。获奖者将得到相应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中国教育学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
中国教育学会分支机构教育科研科课题立项管理指导意见 |
经中国教育学会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同意分支机构在相应专业学科领域内独立审批立项十二五教育科研课题。按照《中国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规划课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现就分支机构教育科研课题立项、管理等相关事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第一条 分支机构须严格按照《中国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规划课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申报立项的课题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二条 分支机构受理申报的科研课题,应择优推荐到中国教育学会科研规划课题立项。 第三条 按照“谁立项,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支机构科研规划课题立项必须在本专业学科领域内开展,不属于本专业学科领域的申报课题,应推荐(或由学会秘书处推荐)相应分支机构评审立项。 第四条 为保证推出高水平的学术成果,分支机构立项课题应严格控制质量和数量。分支机构十二五课题立项总数量应控制在每个省、市、自治区(兵团)不超过10个。 第五条 分支机构负责所立项课题的相关管理工作,包括评审、立项、开题、日常管理、变更、活动管理、违规处理、结题论证等。分支机构须严格监控立项课题活动,严格审批立项课题发展实验学校及收费标准,并报中国教育学会备案。 第六条 分支机构可参照《中国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规划课题管理办法(试行)》制定相关管理细则,相关管理细则不能与《中国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规划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相抵触。 第七条 分支机构课题立项情况须在当年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中详细报告。 第八条 分支机构应按照《中国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规划课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标准收取课题立项专家咨询费和课题管理费用。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费用的,必须报中国教育学会批准。 第九条 分支机构对其立项课题须加强监督、检查和管理。分支机构对课题的管理情况将记入分支机构档案,作为分支机构年检和评级的重要参考条件。 第十条 分支机构教育科研规划课题的研究成果归中国教育学会与课题组共同所有,中国教育学会有权将课题研究成果应用于学术推广和相关活动。 第十一条 本指导意见由中国教育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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