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来县中小学教育科研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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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县教育科学研究工作,发挥教育科学研究在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中的先导作用,加强对全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提高研究水平和效益,依据《张家口市教育科学研究所关于加强教育科研工作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怀来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研究工作由县教育局领导,委托县教研室进行管理。其职责是:依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编制全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评审课题立项、向上级科研部门推荐课题及相关成果;推动、指导全县教育科研工作的开展;组织教育科研成果鉴定和优秀成果评选。为加强县域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组织、管理,各中小学应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一般应由学校教研处或室负责此项工作,并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条 怀来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主要研究中小学教育教学改革与学校发展中具有现实意义和指导作用的实际问题;在一定范围内开展“小课题”研究。 第四条 怀来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分为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为鼓励青年同志积极从事教育科学研究,设立青年专项课题。 第五条 本办法面向全县广大教育工作者。凡有条件进行教育科学研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按本办法之规定申请课题研究。 课题的确定和公布 第六条 怀来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由县教研室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发布的《课题指南》结合本县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的实际,跟踪国内教育科学研究发展趋势,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制定县域《课题指南》向全县公布。 课题申请 第七条 自《课题指南》公布之日起,课题申请人可选择申请。 第八条 课题申请人须在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认真填写《河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请书》、《张家口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请书》、《怀来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和相应的课题管理机构批准后,递交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评审立项。 第九条 课题申请人应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具备上述条件者需由两名具有同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人员推荐,并写出书面推荐意见。申请青年专项课题,年龄须在35岁以下,不做专业技术职务要求。 第十条 课题申请人须是课题研究的实际主持者,在课题研究中担任实质性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 为保证按时优质地完成课题研究任务,申请人每次申请课题只限一项,不得同时申请两项或更多课题。 第十二条 上级部门临时下达的研究课题,或全县教育改革和发展实践中出现的亟待研究的课题,采取指令形式,由县教研室单独下达并审定、推荐上报、立项。 课题的评审和立项 第十三条 课题立项的基本原则: 1.研究课题必须对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指导作用。 2.研究目标明确,立论根据充分,内容具体,研究计划、方法切实可行。 3.课题申请人和主要参加者应具有一定学识水平和研究能力,具备完成课题研究的基本条件和时间保障。 第十四条 县教研室组织县教育科学研究评审小组对申请课题进行资格审查并进行分类评审,通过评审的则立项为县级规划课题并向上级推荐。 课题的管理 第十五条 加强对课题的过程管理。管理内容为定期检查立项课题的实施情况。 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及相应的管理组织要加强对课题的管理和监督,并在时间、人力、物力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对承担科研任务的非专职研究人员,应将参与研究工作的时间、工作表现和研究成果,记人工作量,作为考核内容。 第十六条 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经验,由县教研室提出相应的措施建议。 第十七条 课题主持人要负责课题研究的全过程,努力完成研究计划,取得预期成果。 第十八条 课题主持人应在每年12月底以前,向相应的管理机构,并通过其向县教研室提交课题研究总结报告(附该年度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课题研究过程中,如主持人变更,或对课题组成员进行调整,或就其他重大事故做出原计划以外的决定时,须提交专门报告。 成果鉴定与推广 第十九条 凡列入本管理办法的课题,均应进行鉴定、验收,对课题研究是否完成预定任务、课题研究的结果及其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作出结论和评定。 第二十条 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主持人应及时向县教研室提交鉴定、验收的申请报告。 申请内容包括研究工作报告、研究工作总结、成果主件(研究报告、实验报告、论文、专著或其他教育产品)和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列入县级课题的研究成果由县教研室聘请专家鉴定。 第二十二条 鉴定应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实事求是地进行评鉴,形成集体鉴定意见,由鉴定组长填写《成果鉴定书》,并由各级鉴定部门最终审定。 第二十三条 鉴定完成后,鉴定结果将书面下达至下级管理机构,由其通知课题主持人和主持人所在单位。 第二十四条 县教研室定期公布经过鉴定的科研成果。 奖 惩 第二十五条 经过鉴定的科研成果,作为课题组成员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参加优秀成果评选的依据。对优秀科研成果县教研室会同有关部门推荐参加上级主管部门举行的表彰、奖励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以及其他应予以惩处的行为,视不同情况予以追回成果鉴定书、撤销奖励,通报批评等惩处。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单位给当事人以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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