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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转发上海市《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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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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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3-4-19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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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转发上海市《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若干意见》
教育部转发上海市《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若干意见》
规范校服采购管理 建立退赔惩处机制
本报北京4月18日讯(记者 宗河)记者今天从教育部获悉,教育部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转发上海市《关于加强本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各校在加强校服管理工作中参照借鉴。
上海市《关于加强本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若干意见》提出,一要规范校服采购管理。各中小学应与家长委员会共同商定本校学生是否穿着校服;确定穿着校服的,应当制定校服穿着制度。学校应当选择质量保障体系健全、产品质量优良、社会信誉好的企业采购校服,并在学校公示栏或者网站公示采购情况。同时,将校服采购合同向区县教育部门备案。校服生产企业应主动向各区县质量技监部门申报。
二要完善校服价格管理。教育部门要会同物价、财政部门制定并公布由学校代办校服的价格区间。具体价格由学校在充分听取家长委员会意见后与校服生产企业合同约定,并按照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三要建立校服双重送检制度。质量技监部门应当加强对校服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校服生产企业应在每批次校服出厂前,将一定数量校服送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送达各中小学校的校服,其质量标志应完整齐全,并有本批次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各中小学校在接收校服时,应查看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质量标志。各中小学校应主动将校服抽样送检,检验合格后才可发放给学生使用。
四要建立校服生产企业“黑名单”制度。质量技监部门对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校服生产企业,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抄送教育部门、工商部门。各中小学校不得向列入“黑名单”的生产企业采购校服。质量技监部门应及时公布校服质量监督抽样结果,并及时通报教育部门。教育部门应及时将相关信息通知各中小学校。
五要建立问题校服退赔和惩处机制。一旦发现采购的校服有质量问题,中小学校应立即与校服生产企业进行交涉,依照校服采购合同约定,要求校服生产企业办理退赔等事宜,并向上级教育部门汇报。同时,向质量技监部门举报,质量技监部门应依法查处。学校或相关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校服采购过程中,存在违反采购程序、收取回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区县教育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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