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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个案研究的意义和限度——基于知识的增长   [打印本页]

作者: 教师之友网    时间: 2013-6-30 22:02
标题: 个案研究的意义和限度——基于知识的增长  
个案研究的意义和限度
——基于知识的增长
王富伟


   来源:《社会学研究》2012年5期
     【内容提要】本文将个案研究的“代表性”问题替换为“超越性”问题,从部分与整体之关系和经验事实与理论之关系两个维度探讨了它的意义和限度。在分析和比较了费孝通的“类型比较法”、格尔茨的“深描说”和布洛维的“扩展个案法”三种研究取向的基础上,本文指出:由于“异质性问题”的存在,个案研究不可能获得对“实体性整体”的认识,因此提出以对“关系性整体”的追求取代之;个案研究的理论定位可以多样化:或是对其所属社会的一般性概括,或是提供一种全新的概念洞察力,或是对既有理论的重建,或是构建情境性理论。因此,对于知识的增长,个案研究的超越既可能是“突发式的”,也可能是“累积性的”,但都需经过学术共同体的认同。

  【关键词】超越性 类型比较法 深描说 扩展个案法 关系个案研究

  个案研究所面临的最普遍质疑是所谓“代表性”问题,即个案研究中的发现能否推论到总体?但这一提问其实并不恰当,因为“代表性”属于统计调查研究的问题,主要是指在概率意义上“样本”能否估测“总体”的特征(谢宇,2006;彭玉生,2011)。因为没有涉及“大数”现象,个案研究无从谈及这一问题,但这也并不意味着个案研究的意义就限于其本身,研究者都试图“走出个案”(卢晖临、李雪,2007)。

  像统计调查研究一样,个案研究最终呈现的结果也是一项知识,这一知识是否有意义在于它能否增加新的认识,即能否促进知识的增长。知识包括经验知识和理论知识,相应地,知识增长也包括两个方面:扩充对经验事实的认知与提出新的理论见解。作为对个别的有限系统进行研究的方法,个案研究如何能获得对更大范围事实的认知?如何能获得更具一般性的理论概括?即基于个案研究能否获得超过个案适用范围的知识?这是个案研究始终要面临的问题,本文称之为超越性问题。

  在社会学/人类学的研究脉络中,三种研究取向对于这一问题的处理深具影响,它们分别是费孝通的“社区研究”、格尔茨的“深描说”和布洛维的“扩展个案法”。其研究实例和方法论反思将特别有助于本文的讨论。对超越性问题的处理主要从两个维度展开:一是将个案视为“整体”中的“部分”,探寻事实层面上通过“部分”认识“整体”的途径;一是着眼于个案研究的理论意义,试图通过个案进行理论启发或检验。本文即将从这两个维度对这三种取向进行深入的“个案分析”:首先,解读它们处理个案超越问题的内在逻辑;其次,基于以上两个维度比较它们的各自得失;再次,尝试提出一个新的解决方案,即“关系个案研究”;最后,从知识增长的角度总结讨论个案研究的贡献和局限。

  一、从个别到类型:费孝通的类型比较法

  《江村经济》是费孝通(2001)社区研究的代表作。在书中,费先生细致而深入地刻画了中国东部太湖沿岸一个村庄的整体生活,包括村庄的区域背景、基本状况、家庭结构、家户与村庄的关系、村民的生活方式和生计方式等,其中,经济生活是重点。江村的经济结构主要由农工相辅的水稻业和蚕丝业共同构成,在传统的文化模式下,水稻种植用于糊口,而养蚕纺丝则补给其他生活所需。受到现代缫丝业的冲击,开弦弓村传统的蚕丝业失去了市场,传统的农工结构遭到破坏,农民生活陷入困境,入不敷出,要靠抵押土地、借高利贷维持生活;但却往往由于本息难还而失去土地,土地逐渐集中到城镇的离地地主手中。在此基础上,费先生指出,“中国农村的基本问题,简单地说,就是农民的收入降低到不足以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所需的程度。中国农村真正的问题是人民的饥饿问题”(费孝通,2001:236)。因此,他建议,解决中国农村问题的根本措施是恢复农村企业,以增加农民的收入。从费先生一生的学术和社会实践来看,《江村经济》几乎奠定了费先生对中国问题以及解决问题之途径的基本认识。

  《江村经济》赢得了巨大的国际声誉,也引起了令人注目的争议。马林诺夫斯基称其为“人类学实地调查和理论工作发展中的一个里程碑”,认为其对开弦弓村生活的描述提供了“整个中国的缩影”(费孝通,2001:13-17)。批评同样来自英国人类学界,其中弗里德曼(Freedman,1963)和利奇(Leach,1982)的质疑引起了费先生的注意和回应。弗里德曼主要是借社会人类学对中国的研究,质疑人类学传统的微型区域研究对于文明社会的适用性。他不认为以费先生为代表的微型农村社区研究能达到认识整个中国的目的,因为这种研究局限于个别的农村区域,忽略了农村之上的城市区域和文明社会的历史传统,即忽略了中国社会的异质性。他认为这是人类学最大的方法论谬误:为了保留对整体性的关注,将田野调查方法直接从初民社会移植到复杂社会,并将调查区域视作尺寸合适的“缩影”。因此,他提倡现代人类学的研究应该结合具有时间维度的历史学和纳入宏观区域分析的社会学。利奇的质疑则有两点:一是本土人研究自己的社会是否可取;二是个别社区的微型研究能否认识幅员辽阔的整体中国。这与他关于社会人类学的整体定位有关,即应通过对“他者”的田野研究获得普适的人性洞见,田野个案的意义在于归纳出一般化理论,而不是成为某一类事物的典型代表(Leach,1961)。

  由于国内社会学/人类学一度与西方同行隔绝,费先生到晚年才得知他们的批评,他首先回应利奇,并分为两次。第一次,费先生认为利奇的第一个问题关涉研究旨趣(费孝通,1990)。缘于经世致用的知识传统,费先生觉得人类学于他是一种认识和改造中国的工具,所以他才会“弃医从文”。如果人类学不能使他了解中国,他就不会投入这门学科或早就改行了。因此,通过人类学研究了解自己的社会,是天经地义、无可辩驳的。对于第二个问题,费先生是通过回顾自己的研究实践来回答的。他指出,他并不以为一个农村社区的研究就能认识整个中国,“江村经济”只是一个研究起点,他希望通过对不同社区的比较来“逐步接近”认识中国,具体实践包括“云南三村”研究(费孝通,2006)和“小城镇研究”(费孝通,1984)。具体途径是“类型比较法”:即将个案视作基于主要相同条件所形成的某种类型的代表,通过“类型”比较可以从个别逐步接近整体。

  如果说第一次回应偏向于价值判断和实践证明,那么第二次回应则更侧重于学理分析。对于如何通过个案认识整体,除了重新强调“类型”意义之外,受马林诺夫斯基的文化论启发,费先生又提出一个学理依据,即人文世界中的“整体”并不是数学上一个一个加总而成的“总数”,基于学习和教育机制,人文世界中的“个别是整体的复制品”,通过对个案的细致研究,可以认识整个人文世界。他认为利奇的错误在于“混淆了数学上的总数和人文世界的总体”(费孝通,1996:9)。费先生的看法体现了人类学的传统方法论取向——整体主义,即强调整体虽由部分构成但却大于部分之和,具有独立性质并决定了部分或个体(拉波特、奥弗林,2005)。这实际上是指出了个案研究中的个体与整体关系与统计调查研究中的个体与总体关系的不同,成为个案研究的推论之基。至于本土研究是否可取的问题,费先生认为,这是所有人类学研究——不管是“本文化”研究还是“异文化”研究——都需面对的根本问题,他形象地将其概括为如何能做到“进得去—出得来”。

  对利奇的回应实质上也指向弗里德曼,但费先生认识到了后者批评的合理性,因此他在为“微型社会学”研究辩护之后,谈到了其限度。首先,从空间维度,单是农村社区研究不能反映还包含有市镇社区的整体中国,较低层次的分析不能说明高一层次的状况。其次,从时间维度,社区研究应该结合历史学研究,尽可能地注重具体社区所承载的由文字记载的历史背景。最后,从文化维度,因为有文野之别的社会存在“大传统”和“小传统”文化之分,微型社会调查有着文化层次上的限制。总之,微型社区研究具有分析层次上的局限性。但费先生随后又指出,这些局限是相对于研究要求而言的:(1)在事实层面,如果研究是为了认识中国农村社会,那么这一研究方法仍是有效的;(2)在理论层面,如果是为了像利奇倡导的那样去认识一般的文化原理,《江村经济》无愧是功能主义研究的典范之作。也即是说,在认识同一层次事实或探究原理的研究目的之下,微型社区研究仍能“以微明宏,以个别例证一般”(费孝通,1996:17)。但从经世致用或应用科学的角度,即在认识和改造中国这一要求之下,就需要超越这种研究方法。费先生第二次学术生命期间的研究——小城镇研究和区域发展研究——从实践上体现了这一点(费孝通,1995)。

  对比两次回应,我们可以看出,费先生承认了微型社区研究的局限性,但并未否认这种研究对于认识整体事实的意义;而且让他颇为自豪的是,这种研究所形成的认识比较符合中国社会发展的实际。那么,费先生为什么如此坚持?我们还需要回到“类型比较法”。

  我们还记得,《江村经济》的研究发现:现代工商业的入侵导致了土地向离地地主的集中。但这只是由一个村庄得到的认识,至多能充当进一步研究的假设,还需要其他材料进行验证。为了验证这一假设,根据是否受到现代工商业的直接影响和是否具有工农相辅的经济结构,费先生及他的学生进一步研究了代表不同于“江村”的云南三村。不同于“江村”,选择“云南三村”是在明确的理论假设指导下有的放矢。选择“禄村”是因为它地处内陆、远离现代工商业的影响,且以农业为主;而“易村”则是以手工业为主,但也属传统的内地经济;“玉村”虽也属内地但已受现代工商业的冲击,且村中也有较为重要的手工业。通过比较发现,无论以农业为主的禄村还是以手工业为主的易村,由于没受到现代工商业的直接影响,都没有发生土地外流;但农工相辅的玉村则由于受现代工商业的冲击和江村一样发生了土地向离地地主的集中。因此,比较研究似乎厘清了现代工商业对土地集中的净影响,从而验证了最初的假设。正是在此基础上,费先生提出,解决中国农村问题的根本途径是发展不同于现代西方城市工业的乡村合作工业(费孝通,1998a)。他认为这一提法的合理性在20世纪80年代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中得到了检验。可以说,类型比较方法在《云南三村》中得到了最为有力的运用,也在一定程度上经受了实践的检验。

  那么,类型比较法的依据何在?费先生认为,首先,虽然社区研究的相对优势是深入性,但深入程度是没有极限的,需要一个能确定限度的标准;其次,特定社区的研究如果不与某些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关联起来是没有意义的。因此,类比动物学和解剖学,应建立“文化分类学”,即建构社区类型并把单个社区确定为这些类型的实例。一旦类型建立了,单个的深入研究就成了某个社区类别的代表(费孝通,1998a:11)。如何进行类型比较?费先生将之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分类学的,即参照研究的特定问题和兴趣界定类型划分的基本特征,以此描述“类型”;第二个层次是解释性的,即通过比较澄清影响类型异同的因素,以解释类型之间的差异。可以看出,类型比较既是出于认识普遍性的需要,又界定了研究的边界和意义。这为实现特定的研究目的提供了便利,尤其有利于具体理论假设的检验。

  但也正是基于此,类型比较法有自身的特定局限性。首先,通过不同类型的汇集就能认识整体的假定仍陷入了统计意义上“个体与总体”之关系的思维定势,但却没有相应的手段去解决所谓“代表性”问题。因为,(1)总体上有多少类型不能确定,(2)各种类型在总体中的比例不能确定,即并不能解决整体中的异质性问题。其次,类型的划分无论是基于特定的研究问题还是既有个案的提炼,都容易形成先入为主的偏见,甚至出现同义反复,即就个案中的特定发现来分类,再反过来用这种分类界定特定个案。我们仍回到费先生的研究。实际上,早在“禄村”研究中费先生就发现了农村劳动力人口过剩以及城市工业化吸引农村劳动力人口转移的问题,但由于他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现代工商业给农村带来的土地集中危害,又假定农工相辅的经济结构是中国农村的主导类型,因此忽略了这一发现可能蕴含的理论意义,以致未能去探究另一种工业化的可能性。乡镇企业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的衰落,以及当前引人持续关注的“农民工流动”等问题,需要我们重新思考,什么是中国的整体事实,中国的城乡之间、工农业之间到底存在什么样的关系?

  二、个案中的概括:格尔茨的深描说

  格尔茨的研究旨趣和费孝通大为不同,他似乎并不在意民族志对于认识更大范围事实的意义,而是更青睐微观研究所能带来的理论启迪。在一篇解释人类学的纲领性文章中,他从方法论层面系统地阐述了这方面的主张(格尔茨,1999a:3-39)。

  格尔茨批评了民族志研究中试图追求普遍性的两种主导取向:“琼斯村即美国”式的“微观模式”和“复活节岛即试验案例”式的“自然实验”模式。他认为:第一种模式的错误是显而易见的,“认为人们能够在所谓‘典型’的小村或村落中发现社会、文明、大的宗教或其他什么的本质这样一种观点是明显的胡言谵语。人们在小镇或村落里所发现的只是小镇或村落的生活”;个案研究追求更大相关性并不依赖于“从小地方捕捉大世界”这样的前提(格尔茨,1999a:28)。因为民族志的研究“地点”并不等同于研究的“问题”——人类学家只是在“地点”里进行研究,却是聚焦于“地点”中的问题;虽然“地点”具有明确边界,但研究“问题”却可以超越地方性。

  第二种模式的错误有两点:一是民族志的研究并非“自然实验”,因为变量关系会随着情境不同发生变化,而民族志研究并不能对此进行“控制”;二是民族志研究所获得的资料并不比其他类型的社会研究更为“纯正”,从这些资料中得出的结论,无论其经验效度如何,充其量也都是一种解释性假说,并不会像物理实验所获得的知识那样经过“验证”。民族志研究所能提供的主要是“异域见闻”。“异域见闻”所具有的一般性意义,不是推论事实,而是“滋养社会学思想”:“正是因为具有这种由在限定情境中……几乎过于详尽的田野研究所产生的材料,那些使当代社会科学痛苦不堪的巨型概念——合法性、现代化、整合、冲突……意义等——才能得以具有可感觉的实在性,从而有可能不仅现实地和具体地对它们思考,而且,更重要的是,能用它们进行创造性和想象性思考”(格尔茨,1999a:30)。

  对两种错误模式的批评表明,格尔茨明确意识到个案研究对于认识更大范围事实所具有的局限性,他也否认个案研究可以进行理论证实或证伪,他主张个案的超越途径是:通过“深描”个案所蕴含的特有形态来促成对现有理论的启发。那么,“深描”如何实现?“异域见闻”如何能给主流文化带来反思?

  “深描”即描述性的解释。格尔茨认为,人类学的知识只是“解释之解释”,是在调查合作人解释之上的第二、第三等级解释。“深描”并不是要刻画“原始事实”,而是要说清那些地方发生了什么,以“能使我们与陌生人们建立起联系”(格尔茨,1999a:21)。“深描”的关键在于“从当地人的视角看事情”(Geertz,1983:55-70)。但格尔茨并不认为民族志学者真能如同当地人那样去察觉和思考,并否定了传统上倡导的“移情理解”以及“主位分析”。他指出,民族志学者所能察觉的只能是当地人所用以察觉的东西——即像话语、图像、制度和行为之类的象征形式,而所谓对陌生人达至理解即是将他们置入这些象征系统之中,用他们的词语来描述他们的文化。这种主张蕴含着格尔茨关于象征系统的两个基本预设:一是象征系统具有整体性,但不像传统整体论所主张的那样是事实层面上的功能整合和具有决定性,而是指意义层面上整体与部分之间所具有的连贯性,对具体事件描述的合理性可以在这一整体关照中得到说明(朱晓阳,2007)。二是尽管当地人的意义体系具有独特性和陌生感,但由于根本上体现的是“人类”对社会现实的看法与评价,所以能为同是“人类”的我们所理解和反思。因此,民族志研究所能做的即是尽可能地对“异域见闻”进行“深描”,“理论建设的根本任务不是整理抽象的规律,而是使深描成为可能;不是越过个体进行概括,而是在个案中进行概括”(格尔茨,1999a:33)。人类学的知识增长不是“累积性的”,而是“突发式的”,是要从在具体而详细的个案研究中获知的洞见来加深对已有“问题”和“概念”的反思性理解。

  我们来看格尔茨本人对19世纪巴厘政治生活的研究(格尔茨,1999b)。

  在《尼加拉:十九世纪巴厘剧场国家》的开篇,格尔茨就表明了他的方法论立场:对巴厘生活的研究,并不能、也不会反映印度尼西亚的印式文明之整体,因为巴厘对于印度尼西亚甚至爪哇无论在历史(时间)方面还是社会制度(空间)方面都有变异;但采用民族志方法,能建构一个关于19世纪巴厘国家的“概念实体”,借此可以理解印式国家的内在结构,而实现这一点则需要对象征系统的各个部分进行关联分析。

  格尔茨首先高度概括了巴厘国家的本质性特征:“巴厘国家的展示性本质通过其至今所知的全部历史表露得一览无余,因为它从未走向专制……相反,它走向了一种排场,走向了庆典……它是一个剧场国家……公众仪式并不是巩固国家的谋术,而正是国家本身……权力服务于夸示(pomp),而非夸示服务于权力”(格尔茨,1999b:12)。

  一个“剧场国家”,庆典和仪式展演相比权力运作更具紧要性。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统治的实质和谋术之间的颠倒关系?它又是如何维系的?接下来,格尔茨结合巴厘人的文化观念和社会结构进行了阐释。

  首先是“典范中心观”。这是巴厘人“关于主权之本质与根基的普泛观念”。这种观念认为,王室—首都是超自然秩序的一个微观宇宙和政治秩序的物化载体,它不仅是中心,而且就是国家本身。王室的仪式生活也是王室本身的总体生活,成为社会秩序的范例,并反映超自然秩序,人们应该通过遵循范例模式来形塑自己的生活。简而言之,“中心”是典范,是标准,而周围世界是模仿“中心”的粗糙近似物——巴厘社会的秩序化通过“示范”和“模仿”来完成。

  其次是“地位衰降观”。这一观念形成于对巴厘文明的政治历程的想象。巴厘人认为,人源出于神,由神到人是一个地位不断衰降的过程。不同成员因其世系不同衰降程度不同,由此形成了巴厘人复杂的声望等级制度。就巴厘王室世系而言,从最高国王后裔的头衔开始,地位会沿代际传递不断下降,直至最终沦落到“绅贵”这一最低头衔。但对于巴厘人来说,这一衰降过程并不是历史的必然,他们倾向于抵消它,尤其是那些君主们,会不遗余力地通过举行宏大的庆典仪式模仿和重现过去的完美,以获得和保持典范地位。因此,这一观念一方面制度化了中心与边缘的地位等级模式,另一方面赋予庆典仪式以“向心”的凝聚力。

  但巴厘的政治组织形式却是一种对立性的“离心”安排。先来看统治阶级的内部组织。它主要由四种制度构成:头衔/种姓制度、亲属制度、庇护关系和结盟关系。巴厘人被归属为四个种姓: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前三者有资格获得权威而第四种则没有。但在现实中,四个种姓群体却因为要么具有道德权威而缺乏政治权力,要么相反而形成相互依赖和相互制约的关系。男系继嗣家族是巴厘权力分配的基本单位,但家族制度的三个要素——内婚制、不可分裂性和次级群体的等级分化——使其变成自足实体,“同时也将巴厘政体派分成一组拥有不同规模、势力和结构复杂性的对抗性宗派”(格尔茨,1999b:31)。庇护关系则是契约性的,主要由不同家族之间基于权力、声望和财富等各种要素构成,从而在地区层次上构成一张变动不居的家族政治纽带之网。而结盟关系则将整个巴厘岛的政治组织起来。结盟名义上的立约者是各个王国的最高君主,实际上却是一群地区内部分对抗的政治人物,但体现的并不是各王国之间的“国际”政治格局,也没有使巴厘形成一个统一国家。如,结盟协议规定了包括“王宫庙宇应有间数”等鸡零狗碎之事,却对从现代外交看来的重大事务——如,“联合军事行动”之宣布——只字不提。总之,巴厘的统治阶级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正式治理机构,而是呈现出家族化和离散性的特质。

  再来看地方政体及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巴厘地方层次的组织(村落政体)主要包括村庄、灌溉会社和庙会。村庄负责地方公共生活的秩序化,包括地方安全、平民争端之解决等;灌溉会社负责巴厘农民生活中最重要的事务——水稻农业及水利控制;庙会主要掌管地方的宗教事务。这三个团体都是自治性的,它们的成员资格交错重叠。与国家组织相似,地方政体更多的是相关联的分立群体,而非想象中高度整合的“村落共同体”。它们与国家组织之间的联系也具有分散化的特征。农民承担的义务主要有三种:仪式—军事、地租和税收,但这些义务的完成并非通过统一正式的科层机构和官员,而是依赖通过亲属或庇护关系依附于不同君主的一些政治人物。这种体系导致的一个奇妙结果是:一个人可能向第一个君主承担仪式—军事义务,向第二个君主交租,向第三个君主交税。

  总之,巴厘并不是一个疆界明确、遵照等级原则系统组织起来的主权国家,在整个领土之上也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政府,而“只有一种由各种通过受到公认的特权织成的、由无数结节联起来的网”(格尔茨,1999b:80)。在这种政体中,越是靠近底部,就越具有实际的权力控制;而越是靠近上层或中心,实际支配就会越脆弱。巴厘政治生活的悖论性总体图景也由此呈现出来:一方面是具有凝聚力的文化观念,另一方面是具有离心力的社会结构,前者的诉求受到后者的制约或削弱。因此,在整个国家的秩序化之中,通过仪式和庆典展演体现中心的典范作用和地位的等级性,成为巴厘政治生活的核心主题,但需要不断地与权力结构的离散性做斗争。

  那么,“19世纪巴厘剧场国家”滋养了哪些“巨型概念”的创造性思考?首先,现在主导性的“国家”概念——一定领域内的暴力垄断者,统治阶级的工具或公众意愿的代表——只是凸显了国家的“治理”维度;但巴厘剧场国家却展示出了国家的另外两个维度——“地位”和“荣耀”,即神话、仪式和庆典等政治符号体系或国家的象征部分,并不是为了实现统治的实效性目的的权术或工具,它们本身就是国家目的,构成国家的尊严性部分。紧接着,在政治理论方面,巴厘剧场国家体现出,政治生活的秩序化并不意味着只能依靠权力支配,“政治”既不纯粹是观念性的,也不仅是现实性的,而是两者相结合的象征行动。这一点,对于理解当代社会中的政治仍然适用。这也正是“异域见闻”式个案研究对于普遍知识的贡献所在。

  三、从特殊到一般,从微观到宏观:布洛维的扩展个案法

  扩展个案法形成于英国社会人类学的曼彻斯特学派,旨在将对非洲村庄和城镇的研究,扩展到对与殖民主义相关的、更为广阔的政治经济力量的分析中去(朱晓阳,2004)。布洛维系统地发展了这一方法。对他而言,扩展个案法是指在“既有理论”基础之上进行的个案研究,目的是为了从“特殊”抽取“一般”、从“微观”移到“宏观”,并将“现在”和“过去”联系起来以预测“未来”,是“反思性科学”在民族志上的应用(Burawoy,1998:5);可以用于阐明马克思主义“真实乌托邦”的存在条件、内部矛盾以及扩散的可能性(布若威,2008:14)。但在最终形成这种认识之前,布洛维对扩展个案法的定位经历了不同“科学模式”的转换。

  首先,布洛维将扩展个案法视作对参与观察之两个传统批评的直接回应(Burawoy et al.,1991:271-287)。第一个批评关乎“意义”(significance)问题,认为个案研究虽能提供有趣的结果,但不能产生一般性,因而算不上真正的科学;第二个批评涉及分析层次,认为面对面互动的研究受限于具体时空,是微观的和非历史的,因而并非真正的社会学。布洛维通过比较回应这两种批评的常人方法学、解释个案方法和扎根理论,阐明了扩展个案法克服以上批评的逻辑。

  布洛维认为,常人方法学和解释人类学都否定了两个批评的适切性,并无助于解决问题。前者不承认存在跨越社会情境的客观实体,认为整体或宏观现象只是使社会互动成为可能的行动者的认知成就,并非真实世界,相应的,社会学也只能有一种,即有关独特社会情境的微观社会学。后者则主张,特殊和微观分别是一般和宏观的表达,两两叠合在一起。布洛维认为格尔茨的巴厘斗鸡研究最能体现这一点:“格尔茨将仪式性的斗鸡呈现为一件‘典范事件’,展示了巴厘社会的社会组织和巴厘人的自我感觉”(Burawoy et al.,1991:273)。

  与此相反,布洛维认为扎根理论和扩展个案研究都直面了批评:承认微观与宏观的区分是具体而现实的,并认为一般性能从特殊情境的比较中获知。但两者解决问题的策略存在着实质性的差异,主要体现为两个部分。一是对意义问题的处理。布洛维认为前者使用的是类属解释,即通过比较不同个案中的相似性提炼普适法则,从而形成新的一般化理论;而后者则采取的是基因解释,即通过比较相似情境中的差异性形成实质性的因果解释,从而实现对既有理论的重构。这和两者对“意义”界定的不同有关:前者指向“统计意义”,即一般性来源于从样本推论总体;而后者则是指“社会意义”,即“社会”是由部分构成的整体,而个案作为部分可以对其进行说明。二是对分析层次问题的处理。前者主要是从个案中发现实质理论进而迈向形式理论,从而将微观社会学用作宏观社会学的建筑材料,构建宏观社会学的微观基础;而后者则意在揭示微观社会学的宏观基础,去理解微观情境是如何被诸如国家、经济等宏观力量所形塑。

  从以上比较可以看出,对于布洛维来说,特殊和一般、微观和宏观,都首先是独立存在的实体——只有承认这一点,才有可能讨论从特殊到一般、从微观到宏观。对“意义”问题的处理实质上混合着两个维度:一是个案作为一种特殊事实,可以借助已有理论推演出新的理论;二是个案作为部分性事实,可以显示整体性事实。而前者是达至后者的一种手段,即可以通过一般性理论来认识整体性事实。而对“分析层次”问题的处理则暗示了第二种认识整体的途径,即可以借助宏观事实的扩展。总之,个案研究可以借助理论和宏观分析阐明整体。这显示出布洛维也持有一种类似费先生那样的整体主义,这在他一本早期专著的序言中得到了明确阐述:第一,部分可以作为整体的一种表达,即每一部分都在其内部包含了整体的基本法则;第二,整体由相互依存的部分所构成,部分关联起来可以呈现整体的图景(Burawoy,1979:xiv)。因此,他才可以说,也是这样做的:通过对芝加哥南郊一座机械车间的研究,揭示了先进资本主义的劳动过程的基本性质——同时掩饰和赢得剩余价值(布若威,2008)。但正如弗里德曼对费先生的批评一样,这种整体主义无法克服现代社会中的异质性问题。如果我们承认作为部分的个案具有独特性,亦即是承认部分之间具有异质性,那么它与外部宏观力量的相互作用也将会不同,因此,通过特定部分的属性及其与宏观力量的联系并不能阐明整体。

  除了方法论意义上的不同,扩展个案法还有理论取向上的殊异。布洛维是一名马克思主义者,他进行研究的基本旨趣在于挑战资本主义,并为资本主义的可能性替代方案——即“真实的乌托邦”——提供规范性说明。他的研究是在坚持运用马克思主义“研究纲领”(拉卡托斯,2005)之核心概念——如“阶级作为剥削”——的前提下展开的。但这并不意味着马克思主义不能接受检验,恰恰相反,它必须在具体的经验研究中不断得到重构,而重构的方法工具正是扩展个案法(布洛维,2007)。所以,“如果‘真实的乌托邦’是计划,那么马克思主义是理论,反思性民族志是方法”(Burawoy,2005:21)。正是出于这种理论诉求,布洛维才强调社会科学研究应同时包括“理解”和“说明”两个维度,即作为“参与者”切身体验和解释特定情境的意义,和作为“观察者”借用理论对影响情境的宏观力量进行科学说明,借以避免已有研究中存在的两种不恰当的还原——实证主义的自然科学式还原和后现代主义的“文本”式还原,揭示社会现实中存在的“支配”和“抵抗”。扩展个案法正是实施这种研究的“典范”方法(Burawoy et al.,1991:Introduction)。但此时这种对扩展个案法合理性的伸张以及对传统批评的克服,都还是在一种统一的科学模式评价之下,扩展个案法真正获得方法上的典范意义——作为反思性民族志,是在布洛维将社会科学划分为两种模式之后。

  在一篇讨论方法论的文章中,布洛维将社会科学划分为实证科学和反思性(reflective)科学两种模式(Burawoy,1998)。在此基础上,他区分了研究所涉及的三个层次:经验调查技术、研究方法和科学模式。与此相对应,扩展个案法是反思性科学模式的典范研究方法,主要采用参与观察技术;统计调查则属于实证科学的例证方法,主要采用访问(interview)技术。各种方法的意义和限度应该在其对应的科学模式之下得到界定。

  布洛维借用卡兹(Katz,1983)的分析,认为实证科学基于研究者中立的假定,形成了约定俗称的四项原则:禁止“刺激反应”、可信性、可重复性和代表性。但因为社会科学研究中总是存在“情境效应”,使得这四项原则并不能得到真正实现。反思性科学恰与此相反,承认并积极利用“情境效应”,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四项原则:(1)介入,即要对研究者的进入所形成的反应保持敏感;(2)过程,即要理解具体情境中的多重意义和知识,并从时间维度上把它们简化成“社会过程”;(3)结构化,即研究者要观察研究场所之外的社会力量,注重宏观力量的相互形塑作用;(4)重构,即通过个案的独特性重构既有理论。最关键的是第四项原则,布洛维否认了“代表性”原则对反思性科学的适切性,认为个案的一般性意义是在于理论重建,从而否定了个案研究对整体认知的追求。对于“重构”是否进步的判定,依据的是拉卡托斯(2005)的累积性知识增长观:在保持既有理论核心假定完整性的同时,重构能否通过吸纳反例推进理论的经验解释力,或者能否导致经验层面上的惊人预测。

  扩展个案法的“合法性”正是在反思性科学模式之下获得了坚实的基础。对应四项原则,“扩展”具体化为四个操作维度:即从观察者到参与者,时空扩展,从过程到结构,理论扩展。对此,布洛维利用他早期的一项经验研究(Burawoy,1972)进行了详细说明。

  这项研究实施于1968-1972年,关于赞比亚独立后所推行的“赞比亚化”——工作机会应由赞比亚人代替外籍人员(白人),基于对两个铜矿企业的参与观察(Burawoy,1972)。

  (1)从观察者扩展到参与者。布洛维是以人事研究官员的身份进入研究现场的,他所从事的一项重要“正式工作”是对铜矿产业的复杂职业结构进行评估,以使黑人和白人的薪资结构可以根据工作特征、教育程度、灵活程度等因素排列在一个单一的等级体系中。他成功地做到了这一点,从而“帮助”了这一种族之间待遇差异的再生产。但最主要的“参与”是,研究成果引起了相关各方的争议,从而推进了“赞比亚化”的进程。

  (2)从时空上扩展观察。“赞比亚化”深受历史因素以及身处不同社会空间的各类行动者的影响。白人权威的合法性是多年殖民统治形成的,具有很强的“传统”和“克里斯玛”要素,已在赞比亚人心中化为“专家”和“惩罚”的象征;但接替他们的赞比亚人却不具备这种合法性。一方面,白人会尽力避免赞比亚人对他们拥有权威。例如,当人事部门迅速赞比亚化之后,公司设置了“员工发展顾问”这一职位,并由原来的人事部门经理担任,由此新任经理的权力——尤其是对白人的管理权——被相应剥夺。而另一方面,赞比亚人接替者的直接下属也不认可他的权威,加上他不愿或不能从上级获得支持,致使他只能借助正式的科层权威来“压制”下属,这反而造成了赞比亚人之间的冲突。总之,白人对黑人的支配地位得以延续,黑人之间的关系却趋于紧张。即种族隔离的社会过程得以再生产。

  (3)从过程扩展到结构。布洛维并未就此停止,而是进一步将种族隔离与外部的宏观力量关联起来。通过比较殖民时期的“非洲人进步”和独立后的“赞比亚化”,以及自上而下的“赞比亚化”和自下而上的“赞比亚化”,他发现更深层的原因是“赞比亚化”受到统治阶级的反向制约——他们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采取了维持白人地位的措施。

  (4)扩展理论。这种宏观事实的扩展实际与理论扩展密不可分。即有关新兴国家的两种研究模型——“政治发展”分析框架和“新殖民主义”理论,要么刻意强调统治精英为发展国家做出的努力,要么视他们为“新殖民主义”阴谋的牺牲品,都遮蔽了统治精英的利益诉求,因而提供的都是片面的事实。布洛维则借助“阶级分析”指出,正是统治阶级的既定利益阻碍了“赞比亚化”的成功。布洛维深受法农(F. Fanon)的“后殖民革命”研究的影响。通过将法农对民族资产阶级、知识分子和农民进行的阶级分析,改造为对黑人矿工、公司管理者、统治精英和外籍人员四个利益群体的分析,他重构了法农的阶级分析。即在对“生产关系”的分析之外,又补充了对“生产中的关系”的分析。①并最终告诉读者,“赞比亚化”的表面化,以及赞比亚种族隔离的延续,是各种阶级力量斗争的结果。

  我们已看到,个案扩展法是如何从对传统批评的回应“扩展”到新科学模式之下的。虽然一以贯之的主线是从特殊到一般、从微观到宏观,但前后的差异仍具有实质性:如何扩展以及如何评价扩展的依据发生了变化,从试图将扩展个案法视为单一的社会科学的典范方法,转变为将这一典范性界定在一种新的科学模式之下,从而摒弃了实证科学对个案研究的质疑,使其在反思性科学之下获得合法性。最关键的是:在早期,布洛维虽未明确回应“代表性”问题,但他指出个案可被视作整体中的部分,并可通过宏观和理论的扩展认识整体;而在晚期,他虽直面了“代表性”问题,却把它归入实证科学模式之下的问题而予以否认,代替的仅是个案研究在反思性科学模式之下对理论重建的意义。这实质上是连同个案研究的整体认知追求也一起抛弃了。这种转变的原因,可能是布洛维已经意识到前面我们分析过的:由于异质性问题的存在,个案研究即使可以借助理论和宏观力量进行扩展,也不能阐明整体。

  四、比较:超越个案?

  至此,我们已可以对这三种研究取向进行比较。无论哪种取向,个案研究都有着超越性诉求。研究旨趣不同,超越的方向也有所不同。先从事实层面上看。出于经世致用的研究旨趣,费先生试图通过“类型比较法”使微型社区研究实现对整体中国的认识。但正如上面所分析的,这一方法并不能克服整体异质性问题。格尔茨的旨趣在于通过对非西方社会“异域见闻”的“深描”来反观西方社会,因此他并不追求这一“异域见闻”对认识其所处社会整体事实的意义,他否定了个案研究在事实层面上的超越。而布洛维则赋予“扩展个案法”批判资本主义社会和验证社会主义可能性的研究使命,他早期试图在个案研究中通过理论和宏观的扩展阐明整体,但同样不能克服异质性问题。后来他虽然保留了对宏观事实的分析,但却放弃了对整体认知的追求。我们看到,他们最终都没有实现个案研究事实层面上的超越。如何解释这一情况?我认为根本原因在于,他们在对部分和整体的看法上都持有本体论,即实体论(Substantialism)观念。

  实体论主张现实由具有独立性质的实体构成,相对于实体,关系是外在的、第二位的。实体论包括将现实归于物质的实在论(realism),将现实归于精神的观念论(idealism),以及混合二者的二元论(dualism)(Oliver,2001)。当费先生将个别社区视作某一类型的典型,又将类型视作中国社会的个别时,他实际上同时假定了个别和“种类”(kinds)实体的存在,并将个别作为种类的例证。这是典型的实在论逻辑(路克斯,2008)。当格尔茨说“琼斯村即美国”式的“微观模式”是胡言谵语,当他认定巴厘国家不能反映印式文明之整体,其背后也蕴含着个案和整体都有其独立属性的实体观。但他为什么又将主要基于一个村庄观察的“斗鸡”视为典范事件?这是因为他在对“异域见闻”进行研究时持有一种二元论实体观:作为研究对象的文化是象征行动,既是物质性的,又是观念性的(格尔茨,1999a:13)。由此文化模式可被视为当地人创造的一种“文本”,“是由社会材料建构而成的想象的产物”(格尔茨,1999a:529);它的合理性在于自身的融贯性和对当地人的意义,至于它的本体论地位及事实上的扩展问题就显得不那么重要了(Reed,2008)。在特殊和微观之外,布洛维承认了整体和宏观力量的本体论地位;当他同时强调“理解”和“说明”时,显示出他也是一个二元论者。但他极力反对格尔茨的“文本”比喻,而是将情境中的主体参与和外部的宏观力量都视为权力因素,因此现实普遍蕴含着“支配”和“抵抗”(Burawoy et al.,1991:Introduction)。总之,因为持有实体论,所以他们都不能克服异质性问题;而异质性问题的提出,也正源于这种实体论。

  与事实层面的困境不同,他们都实现了理论超越。这主要是基于他们所持有的不同的认识论和所获得的不同学术流派的认可。费先生认为知识是客观事实的反映,并需经过客观事实的检验,因此一直强调他的研究发现得到了中国实践的验证。确实,通过社区类型比较,费先生在一定程度上检验了有关现代工商业与农村土地集中的“实质理论”(Glaser & Strauss,1967);但也正是在实践层面上,这一理论有我们所提到的局限性。我们更为认可的是他通过类型比较法所形成的对传统中国社会结构特征的理论概括,《乡土中国》即是代表(费孝通,1998b),其中提出的“差序格局”已经成为理解中国社会一个有力的“理想型”概念(韦伯,2002)。格尔茨则认为研究并不能呈现纯粹的客观事实,知识评价的关键在于能否说清当地人的意义体系及其内部连贯性,因此人类学研究提供的是“地方性知识”——基于地方性事实所形成的概括(Geertz,1983)。正是通过“地方性知识”之间的比较,主流社会中通行的概念才得到反思,不同人类文化解释体系之间的“转译”才得以实现(王铭铭,1999)。正如巴厘的“剧场国家”对于理解国家概念提供了另一种可能性。布洛维同样否定可以认知纯粹事实,但他持有的是一种实践性的知识观,认为知识涉及学术共同体内部和学术与公众之间的对话(布洛维,2007:19)。而对于理论进步的评价,他所依据的是拉卡托斯的“研究纲领”理论,即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核心概念的前提下,通过反例对其进行重构,以改进其对现实的解释力和预测能力。正如他对“赞比亚化”的研究,既揭示了种族隔离背后的阶级因素,又更新了阶级分析理论。总之,三人虽然知识取向不同,但都通过个案研究实现了理论超越:费先生实现了理解中国社会的一般性概括,格尔茨为通行概念的反思提供了另一种可能性,布洛维则实现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改进。而且,他们基于个案研究所得的知识成就,都获得了不同学术群体的追随——费先生、格尔茨和布洛维分别是“社会学中国学派”、“解释人类学”和“社会学马克思主义”的旗帜性人物,从而促进了知识的增长(李培林,2008;罗红光,1996;布洛维,2007)。

  五、一个新的尝试:关系个案研究

  为了探讨个案超越的可能性,我们已经走过了一个漫长的旅程。我们看到,上述三种研究取向都在理论层面上实现了超越,但却在事实层面上有着未能克服的问题。我们已经指出,出现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对现实世界持有实体论的假定。如果我们秉承费先生的旨趣,不想放弃对整体认知的追求,那么就需要对现实采取一种非实体论的看法,即“关系的”(relational)本体论。据此,我们所进行的应是关系个案研究,所追求的应是关系性整体。

  从关系的视角来看,现实是关系性的存在。首先,关系是内在的,事物并非孤立存在和自我驱动,而是在关系中得以生成。其次,关系是第一位的,关系并不是独立实体之间的派生物,相反,是关系派生了相关事物,事物随关系变动而变动(Oliver,2001)。部分(个案)与整体相互生成,都是关系性存在。借比喻的说法:整体是一个有着相对边界的网络,个案是网络中的节点,网络与节点之间的连线是它们之间的关系。没有连线,就形不成网络,节点也将不成其为节点,即节点和网络通过连线相互生成。节点不是孤立的,敲动节点,就会震动网络,因此个案分析可以阐明网络整体;但也只有在这一特定的网络整体中节点才能得到说明:两者相互界定。在这一关系网络的想象中,个案不再是一般中的个别,整体也不是个别的种属或个体的总体,而分别就是在关系中生成的关系性个案和关系性整体;那些所谓的类型条件和宏观力量也都不再是独立的实体,而就是一些关系的构成要素。在这里,个案只是分析的起点或触发点,分析的关键却在于关系,即要分析什么样的关联机制界定了个案及其定位其中的整体。简言之,这正是在进行关系个案研究:不仅意味着个案和整体都是关系性存在,而且要从关系视角对它们进行研究。在这一路径中,个案研究不再去追求与个案不相关的事实,异质性问题也就不复存在。

  关系视角在社会学研究脉络中源远流长。埃米贝尔曾专门提倡“关系社会学”(Emirbayer,1997)。“关系社会学”的基本主张是,社会世界首先是由过程和动态伸展的关系而不是由实体和静止的事物所构成。与其他两种非关系视角的比较可以阐明这一主张。第一种是“自我行动”(self-action)视角,即事物依靠自我能量行动,独立于其他实体。它在社会科学中的体现是方法论个人主义和整体主义,它们分别将个体和整体作为行动的唯一来源。第二种是“互动”(inter-action)视角,即行动发生在实体之间,但并不改变实体属性,在这里关系是从属性的。它主要体现为脱离背景进行变量分析的统计调查研究和定性的历史/比较分析。与这两种视角相比较,关系视角不认为存在独立的实体和孤立的实体关系,而是将动态伸展的过程作为首要的分析单位,认为事物由它们在关系中发挥的作用得到界定。总之,个体不可能脱离其整体或背景得到理解,事情总是在特定情境中才能得到说明。布迪厄是另一位极力提倡关系视角的社会学家(布迪厄、华康德,1998)。对于布迪厄而言:(1)关系具有本体论意义上的地位;(2)应从事物之间关系的角度构建研究对象。他的社会理论的核心概念之一“场域”就很好地体现了这一点。场域被界定为一个关系空间或一个网络,分析的核心是揭示场域的运行逻辑,只有如此个体行为才能得到真正理解。正如他对巴黎高等师范学校的研究,只有把它纳入整个法国高等教育场域及其与权力场域的关系中,即把它视为关系空间中的一个点,根本的问题才能真正被把握(布迪厄、华康德,1998:354)。关系个案研究正处在这类研究脉络之中,所不同的是,将关系视角用到了一种具体的研究方法即个案研究上。

  正如埃米贝尔所指出的,关系社会学面临的最大困难是边界确定问题(Emirbayer,1997:303),对关系个案研究的最大挑战也是如何界定关系性整体。对此,我认为组织研究中关于“组织场域”的界定也许会带来启发。简单来讲,组织场域是指相关组织构成的组织网络整体,组织研究试图通过引入它来明确组织的边界。目前对于组织场域的界定主要有三种方案:(1)功能关联。迪马吉奥和鲍威尔(Dimaggio & Powell,1983)基于组织之间的功能联系,将场域界定为一个由核心的生产商及其竞争对手、交易对象和监管机构等相关组织构成的组织共同体。(2)议题关联。霍夫曼(Hoffman,1999)认为围绕某种“议题”可以形成一个组织场域。例如,为了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政府、环保NGO、化工企业和保险公司构成了一个动态的组织场域。(3)“重视”关联。伍滕和霍夫曼(Wooten & Hoffman,2008:138)认为组织之间不需形成等级支配和网络纽带,仅仅通过彼此“重视”,一个组织场域就可以形成。他们认为这种界定去掉了组织场域作为组织共同体的“容器”的含义,可以回归到布迪厄对场域的原初界定,即作为成员之间的“关系空间”。但我认为这是一种误读。布迪厄所指的关系空间并不是成员之间,而是成员所占据的位置之间的关联,因此具有客观性。这种客观性来源于场域整体中的逻辑,即场域中各种资源(资本)的分配结构和兑换比率,而这需要借助理论工具才能识别出来。所以场域的形成不仅是成员之间的关联,更重要的是这些直接关系背后的结构力量。结合组织研究者和布迪厄对“场域”的分析,我们认为在对“关系性整体”进行界定时,一方面要在经验层次关注因各种关联要素形成的直接和间接关系,另一方面要利用理论工具识别出这些要素背后的整体逻辑。需要注意的是,一个关系性整体并不能被先验地确定,相反,它只有在经验调查之中才能辨认出来。

  那么,关系个案研究又会有什么样的理论诉求?简单来讲,即建构情境性理论。我们首先需要求助格尔茨。格尔茨指出,人类学理论的特征之一即是要求理论始终与具体实践的解释密切关联,人类学理论的一般性不在于脱离材料进行形式化的抽象,而是尽可能贴近材料进行“深描”,以使文化的一般道理在具体形态中呈现出来(格尔茨,1999a:31-36)。我们基本遵循这一主张,即理论概括应呈自具体情境。但与格尔茨的“在个案中进行概括”不同,我们是在“关系性整体”中进行概括,因此难免进行一定程度的形式化抽象。当我们用某些要素去界定整体时,已经介入了一些形式化的理论,将来的理论概括也会抽象为形式化的要素关系;但在界定整体的同时实际上也是在确定理论要素发挥作用的边界,因此理论概括仍能保有情境性。

  我们接着需要借助的是一项关于教师实践性知识的研究(陈向明等,2011)。研究发现,中小学教师在解决教学问题时,之前所学到的理论性知识并不可用,于是他们逐渐在问题情境中发展出了可用的实践性知识。实践性知识既不同于原理型的理论性知识,也不同于仅体现为经历的经验,而是“教师对自己的教育教学经验精心反思和提炼后形成的,并通过自己的行动做出来的对教育教学的认识”(陈向明等,2011:64),它同时具有实践性和概括性两个特征。这种“知识生成的载体是问题情境,问题的创造性解决就是教师实践性知识的形成过程”(陈向明等,2011:3)。这项研究揭示了一个基本道理,即当理论应用到实践之时需要经历一个情境性转化。这一道理也存在于进行研究时的理论应用。一般而言,理论是经验事实的简化,当运用既有理论进行经验研究时,无论为了证实还是证伪,都需将其操作化,如统计假设检验,而操作化正是对理论进行情境化处理。反过来也一样,从经验研究中归纳或发现理论,如扎根理论,也需进行情境化处理,只不过是一个反向操作化的过程。因此,理论发挥效应的关键在于情境适宜性,理论建构的任务不是追求普适性,而是界定情境性。

  结合两者,关系个案研究的理论诉求既不是证实或证伪理论,也不是凭空创造理论,而是在“关系性整体”中通过理论与经验之间的往返澄清理论要素发挥作用的情境性条件,进而在新的适用边界下创新理论。下面以我的一项经验研究为例简单说明之。我把个案村庄与市场转型的制度变迁和一个专业皮革市场的成长关联起来,考察传统生计方式(皮革加工)的变迁,发现整个改革时期个人教育水平与收入并无关系,而在改革后期家庭教育水平与收入呈正相关关系。已有关于教育回报率的人力资本理论和制度理论对此都无法解释,这并不是说这些理论已被证伪,而是说明它们的理论要素——劳动效率或资格证明——在这一特定情境中无法发挥作用:传统皮革加工技能既不需要学校知识也不需要文凭,在现代皮革加工技术成为主导之后,学校教育开始发挥作用,但村庄以家庭为基本行动单位的情境却使这种作用只发生在家庭层次。由此我提出,研究教育与收入之间关系时应加入对收入方式和收入主体两个情境性条件的考察(王富伟,2012)。

  六、结论

  维特根斯坦说,“一旦新的思维方式得以确立,旧的问题就会消失;实际上人们会很难再意识到这些旧的问题”(转引自布迪厄、华康德,1998:1)。如果我们持有实体论本体论,个案研究就因不能克服异质性问题而不能实现对实体性整体的认知。但如果我们持有“关系的”本体论,我们将发现个案与整体是相互生成、相互界定的,因此我们可以实现对“关系性整体”的认知。以此界定个案研究在事实层面上的超越,是一种有限,即只追求更大范围内与个案相关的事实。

  科学哲学已经形成的一个共识是,我们不可能获得“本体”的知识,我们获得的知识总是“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相结合的产物(奥尔德罗伊德,2008)。关于知识的增长,库恩(2003)认为并非只是连续性的,重要的是科学“范式”的革命,常规科学的进步正是源于对范式的信仰和允诺;相反,拉卡托斯(2005)则认为是连续性的,是“研究纲领”内部的不断改进和不同“研究纲领”之间基于解释力的竞争。虽然两者的主张并不相同,但都强调了科学共同体的重要性,不过前者强调的是共同体的信仰维度,后者则诉诸它的理性标准。在当今这个日趋并不断呼吁多样性的世界中,尤其是在多变的中国社会,一项知识的生产不应再是追求“终极真理”,对它的评价也不应再采用唯一的标准(陈向明,2000)。因此,对个案研究的理论定位,我们不必限于某一特定取向:可以是对其所属社会的一般性概括,也可以是提供一种全新的概念洞察力,还可以是对既有理论的改进,以及构建情境性理论。个案超越所带来的知识增长,既可能是“突发式”的,也可能是“累积性的”,但最终都会得到学术共同体的检验,正如费先生他们三位所分别获得的认可、争议和追随。因此,个案研究并非一次性的、孤立性的“单个案”研究,它的生命力流淌在学术传承的脉络之中。

  【注释】

  ①“生产关系”(relationsofproduction)是指生产体制中生产性资产的权利/权力在其中得以分配的关系;“生产中的关系”(relationinproduction)是指劳动过程中行动者之间合作、协调和控制的社会关系。一定意义上,布洛维正是通过这一对关系的区分推进了马克思主义的经验解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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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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