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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中林:坟墓的千年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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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8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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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中林:坟墓的千年变迁
白中林:坟墓的千年变迁
作者:白中林
摘要:中国实行土葬是由来已久的事情了,但是土葬为坟实行墓祭,却是有赖于儒家思想的传布。根据现有文献的考察,三代时,不实行墓祭,所祭祀的只是祖先的灵位。按照荀子的解释就是,坟墓是埋葬祖先形体的,祭祀则是针对祖先的神灵,所以不必进行墓祭。墓祭的真正出现,是在春秋战国之际。当孔子去世,其弟子心丧3年纷纷离去之后,唯独子贡在夫子的坟墓前,筑庐祭祀6年。后来遂有秦代起寝殿于墓侧,苏武出使归汉后,墓祭武帝等事。
周口的强制平坟事件已过去大半年的时间,但余波一直未息。在周口平坟运动招致当地农民反对、并引起各界关注之后,国务院公布第628号令,要求将殡葬管理条例第20条修改为:"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将原条例中的"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去掉了。从2013年1月1日起,各地民政部门不得"强制平坟"。
于是,人们又开始陆陆续续地"圆坟"。截至近日,周口在平坟运动期间被平掉的200多万座坟墓,至少一半又被重新圆起,对此,相关部门已难以措置。2月底,有人还来到周口市长岳文海家的祖坟前,拉起"岳文海,你妈喊你回家平坟"的条幅,还示威性地在周围插了几把铁锹,但并没有真正动手掘坟。
为了不使死人与活人争地,限制土葬,实行火葬的政策已经推行了多年,但是由于我国的传统文化原因,遇到了不小的阻力。对于火葬,很多人在心理上接受起来有一定难度,所以平坟引起抵触情绪也在情理之中。逢年过节的坟祭,维持着人们和自己已逝先辈的情感联系,甚至是个体身份认知的凭据。所以,周口的平坟运动期间,一位祖籍河南省周口的北京市委宣传部的官员就公开表示,因为老家周口祖坟被平,自家祖先坟头已成一片废墟,自己与那片土地已没有任何联系。
在中国的传统中,埋骨桑梓是无须明言的,所以我们经常可以在在古史中看到扶棺归乡的家眷、守丧于墓的孝子。即使无法埋骨桑梓,异乡安葬也一定要朝着家乡的方向。而19世纪中后期,当大批的华工远离家乡,在美国从事铁路修建时,他们最大的一个希望就是能用辛苦积攒下来的血汗钱,妥当地料理自己的身后之事。如果有可能,甚至要把遗体运回自己的故土安葬。在传统文化里,坟墓不仅是一种乡愁,而且是落叶归根的象征。
然而,坟墓起初也并非祭祀之地。坟墓的重要性是随着传统文化的丰富而不断增加的,它的重要性事实上也一直处于流变之中。
墓祭的由来
中国实行土葬是由来已久的事情了,但是土葬为坟实行墓祭,却是有赖于儒家思想的传布。根据现有文献的考察,三代时,不实行墓祭,所祭祀的只是祖先的灵位。按照荀子的解释就是,坟墓是埋葬祖先形体的,祭祀则是针对祖先的神灵,所以不必进行墓祭。墓祭的真正出现,是在春秋战国之际。当孔子去世,其弟子心丧3年纷纷离去之后,唯独子贡在夫子的坟墓前,筑庐祭祀6年。后来遂有秦代起寝殿于墓侧,苏武出使归汉后,墓祭武帝等事。
但是,墓祭与否,曾在一段时间内为儒生所争议。有的儒生泥古不化,以为上古时代没有墓祭,坟墓和家庙是分别的,形体和神灵也是有分别的,坚持"生不野合,死不墓祭"。其实这是一个误解,这个误解反而可以通过一个和"平坟复耕"差不多的土地经济逻辑来解释,因为在上古的时候,墓葬的地点离家非常近,祭祀于墓和祭祀于家的区别不大,所以说三代没有墓祭,这并不是说上古之人不重视先人的形体。后来,随着人口繁衍的增多,附近耕地逐渐不足,民居和墓地便开始分离,随后墓祭的兴起也就很自然了。即使坟墓与民居分开,也不会太远,正如白居易在《朱陈村》一诗中所言:"生者不远别,嫁娶先近邻。死者不远葬,坟墓多绕村。既安生与死,不苦形与神。"
但是,自然之中也有某种必然,这就是墓祭为儒家所提倡,因为儒家的核心教导就是敬天尊祖,尤其是通过慎终追远,而使民德归厚。当然,儒家对墓祭的提倡也是有很强的民众基础的,那就是在民众的朴素信仰中,祖先的坟墓是不可侵犯的,祖先魂灵的存在可以庇护现世的子孙,子女则对祖先的魂灵充满敬畏。可是,这种庇护和敬畏在不同地域的民众身上却有不同的体现或者说造成不同的影响。
有时民众出于对祖先的敬畏,会焕发出一种昂扬的斗志。例如,战国时期,燕国与齐国交战,齐国城池大多沦陷,齐国王族田单困守即墨城,为了鼓舞齐人的斗志,他托人传话给燕国的将领说,齐人最害怕的事情就是先人的坟墓被挖掘了,一旦把齐人的祖坟挖掉,城内的齐国人必然失去战斗的决心。燕国人不知是计,赶忙挖掘齐人在城外的坟墓,并一把火烧掉。即墨城中的齐人看到燕国人对自己的先辈如此无礼,个个恨得牙根痒痒,争先要求出战,田单借敌军之手毁坟墓的目的达到了,果然齐人一战告捷,连战复国。
但有时候,民众对祖先魂灵的敬畏也能起到相反的效果。例如同样是战国时期的韩国和楚国及其民众。首先是韩国仅仅因为其先王的坟墓在离秦国很近的地方--平阳,韩国恐怕秦人毁坏其先王坟墓,便对秦国低头。而楚国则是因为秦将白起攻下其都城郢后,焚烧了楚国先王的夷陵,楚军就丧失了斗志。同样是毁坏坟墓,在齐、楚两国竟然起到了相反的作用。但是,无论毁坏先人坟墓对生者起到了多么截然不同的作用,有一点不可否认的是,坟墓在逝者后人心目中的地位是极其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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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正是在民众朴素信仰的基础上,对墓祭之道进行了改造,使得墓祭本身变得有文有质,既能满足民众对鬼魂的信仰,又可以弘扬慎终追远的理念。所以,在西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经历了西汉的上冢之俗、东汉的上陵之制,墓祭大体普遍于朝野。所不同的,仅在于士大夫以上可以在坟墓旁建立祠堂,庶人之家不能立祠,则是直接在坟墓前祭祀。
隋唐以前尚无开科取士的做法,而是把孝道作为推选官吏的考察标准。如此对先人的态度就尤为重要,墓祭的表现也愈发与现世的命运相关了。例如,西晋时期,许孜在父母亡故后,自己亲自挑来筑坟墓的泥土,在墓前守丧,直至瘦得柴毁骨立,扶杖才能起立。为此,郡守推荐他为孝廉。
同样列入《晋书o孝友传》的,还有庾衮。庾衮为了给母亲守丧,在墓前搭了一个草庐居住,有人偷砍了坟墓上的柏树,庾衮便召集邻人,在其母坟前一边叩头,一边流泪说道:都是自己这个不肖子孙不修德行,使得自己先人坟墓上的树木都保不住,都是自己的罪过啊。邻里父老也为之垂泪,此后果然再也没人动其母亲坟墓上的树木了。由此可见,儒家所提倡的这种墓祭守丧之仪,具有非常强大的教化力量。
古代关于坟墓的立法
既然坟墓本身就有承载传统文化的作用,自然在传统文化里对坟墓的保护也是不遗余力的。在各种保护手段里,都承认的一点是坟墓本身就具有神圣性,对坟墓的保护也不因为坟墓中亡灵的后人现世的地位之差别而有所差别。当然,对皇室陵墓的保护是一个例外。
传统文化里对坟墓最强有力的保护,莫过于刑律。对坟墓的损害,大体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仇人的掘墓鞭尸;一类是盗掘坟墓;另一类则是一般性的损害坟墓,诸如耕田侵坟墓、坟墓上折枝砍树等,都可以归入最后一类。第一类的掘墓鞭尸,流传最广的莫过于伍子胥对害死其父亲的楚平王的行为。当然这一类的行为是比较少见的,刑律规范的也比较少。第二类则是历代刑律重点打击的对象,就现在所见最早的秦汉律令皆规定盗发墓冢,要处以死刑。这个死刑也不一般,乃是磔刑,就是通常所说的凌迟。行刑时要用渔网罩身,将身上皮肉从网眼中露出,慢慢剐之,三千多刀才要人命。
至唐代,对各种损害坟墓的行为,刑律规定已经非常完善了。除了对王室陵墓加强保护之外,对王室之外的一般臣民家坟墓的保护也十分到位,从墓田到陵园草木,再到坟墓本身,唐律对坟墓的保护构造了完整的保护链条。首先是在户婚律中对墓田的保护,一般性的盗耕墓田,直接是杖打一百;如果伤及坟墓,则要徒刑一年。另外也不准把自己亲人埋葬到其他人农田里,否则笞打五十,如果埋葬到他人的墓田里,就罪加一等。其次是进一步的侵害,即盗园陵的草木。园陵必然是王公贵族才能建起的,如果盗窃,要徒刑两年,如果盗窃的是平民百姓家坟墓上的树木,则要杖打一百。
最严重的莫过于发人墓冢,在唐律中,凡是发人墓冢的都要加役流,即劳役加流放。如果发人墓冢,达到已经开棺的程度,则要处以绞刑;发掘尚未至棺椁的,则是判处徒刑3年。如果仅仅盗取死者衣服者,那么罪减一等。此外,还有盗取未殡葬的尸体等方面的处罚。唐律对损害坟墓的处罚条文,不仅为后世宋、明王朝所继承,而且少数民族政权的金、元也有所接受。
虽然发人墓冢不属于十恶不赦的重罪,但是在唐朝历次慎恤刑狱的赦令中,发人墓冢都不在其列。由此可见,传统文化里对坟墓的保护不仅仅依赖刑律,在刑律之外对发人墓冢的严惩存在着广泛的民众心理基础。这一点,从流行的通俗因果报应故事里可以得到印证。
例如,《异苑》里记载的一个故事:在汉末的时候王士燮死于交趾,所以就埋在了岭南边境。由于坟墓附近经常有大雾,所以虽然战乱不断,王士燮的坟墓也没有被盗掘。但是,在晋朝时,温放之担任交趾刺史,却亲自骑马指挥盗墓。盗墓完毕,回程时温刺史坠马而亡。另一个故事,则是朱国桢在《涌幢小品》里记载的,一个名叫张十五的人,由于家境贫寒,遂挖掘园中古墓。当夜,听到有人言语说:有几件东西,差点儿被人盗走。次日,张十五再次盗掘,把剩下的随葬品全部盗走。后来,便得"瘇毒"之病,每天狂喊"杀人"至死。
这种因果报应的故事,长期积累下来,在民众心中形成非常强的对盗墓憎恨和恐惧的心理,配合着刑律的严刑处罚,对坟墓的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现代以来的坟墓
到了现代社会,由于儒家思想受到攻击,那么儒家折中文与质形成的墓祭传统,也受到了很大影响,尤其是当五四运动高举"民主"与"科学"的大旗,坟墓还能否得到保护就成了问题。凡是思想,必然有正反两面,既有支持者也有反对者。这也是20世纪前期中国政治思想界的情况。在中国的政治思想界,先起的一派有所保留,要在接受民主和科学的同时,大力复兴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后起的一派,则在"埋骨何须桑梓地,人生无处不青山"的号召下,接过五四运动的旗帜,彻底打碎旧世界。
已经被大陆抛弃的"六法体系",在刑法中较为系统地接受了唐律以降的影响,专章规定"亵渎祀典及侵害坟墓尸体罪"。对损害、侮辱尸体、遗骨、骨灰的都要刑法制裁,对于发掘坟墓的则是既遂、未遂都要刑法伺候。如果是直系血亲尊亲犯之,还要加重处罚。这是非常典型的中华法系的继承。所以,到实行"六法体系"的台湾地区旅行时,你会发现青山处处有坟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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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内地,我们则以唯物主义破除了"四旧",刑法中并未规定对发人墓冢的制裁。在随后修订的刑法中,也仅仅是加入了对盗窃、侮辱尸体的处罚,而且是从属于扰乱社会秩序的专章犯罪,对坟墓的损害、骨灰的损害都是不在处罚之列的。在我们当今的文化状态中,人死后就是一副皮囊,可以火化肥田、撒入大海或列公墓。
纵览从古代到现代的变迁,我们对坟在中国文化中的位置已经有了一个大概的认识。但是,如何安放我们的先人仍然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如何在新的社会条件下,达到慎终追远,民德归厚的理想,有待我们去努力。而在耕地保护及方便使用大型农业机械等现实要求面前,如何处理殡葬问题也需要动动脑筋。除了改善公墓条件等外在努力,对人们在观念和心理上的引导方面,也有不少工作要做,而不是简单、强硬地推行。
来源: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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