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大众传媒界认为报纸如果无权采访消息、报道消息,那么人民了解的权利和批评的权利就将成为空谈。为此,美国国会参众两院分别在1789年和1795年允许记者列席会议(秘密会议除外),并有采访、报道政府官员的权利,国会专门制定法律以保障报纸“报道权利”。20世纪40年代以来,美国大众传媒界开展的自由采集消息的运动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到1970年,45个州制定了法律,要求公开政府记录,公开举行处理公务的会议。1966年美国国会制定“消息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简称FOIA ),该法规定:除涉及国家防务、外交政策的文件,根据法律执行的调查档案、私人信息、贸易秘密以及由其他法规保护的秘密外,凡联邦政府掌握的档案可以供任何人检查和抄录(复印),如果拒绝公开某一份文件,可以向联邦法院起诉。1974年又通过了对“消息自由法”的修正案,大大扩大了负有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的范围。1977年,国会又制定了《置政府于阳光之下》法,要求联邦政府属下的五十多个委员会和机构的会议公开举行,因某种理由需举行秘密会议, 这些理由须得到该单位的首席法律官员或法律总顾问的认可。克林顿政府上台之后,又于1996年通过了“电子的消息自由法”(Electronic 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简称为EFOIA),解决了政府记录电子化而带来的电子情报公开问题,及对公众关于情报公开的申请答复迟缓的问题。至此,美国在保障公民知情权方面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这些法律,赋予全体国民最大限度的知情权和政府官员最小程度的隐私权,从而使大众传媒对政府及其官员的监督成为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