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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苗梅华:民间组织的兴起与当代社会秩序转型 [打印本页]

作者: 教师之友网    时间: 2013-10-30 02:55
标题: 苗梅华:民间组织的兴起与当代社会秩序转型
苗梅华:民间组织的兴起与当代社会秩序转型



  〔摘要〕 当代中国的新型社会控制模式,应建构多元互动、民主理性、自主协商的法治秩序。我国近年40余万民间组织的蓬勃兴起,成为构造自主协商性法治秩序生成机制的主导力量,在当代中国社会的秩序中,促进由“单向管理”向“双向合作”的转型,构建了权力与权利的多元互动制约体系;促进由“被动分配”向“主动协商”的转型,构建了自主自律秩序的生成机制;促进由“无为他律”向“参与自律”的转型,构建了公民性品格的塑造平台。民间组织兴起中的“中国问题”主要是管制与放任、自主与依赖、民主与参与、统一与多元,建立民间组织与国家的互动合作机制是中国现实的选择,因此,民间组织监管体制需要努力推进,但却不能过于激进。


  〔关键词〕 民间组织;社会秩序转型;自主协商;公民性品格


  〔作者简介〕(注:苗梅华,黑龙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俄罗斯远东国立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30多年的改革开放,不仅创造了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奇迹,也使中国的民主法治进程得以快速推进。在当下中国,我们面临的已不再是中国民主法治进程必要性、可行性问题,也不再是对西方法治理论及其发展模式的简单引入、提炼和概括(尽管这些仍有必要性),而更重要的则是探索民主法治的“中国道路”和“中国实践”。近年来民间组织蓬勃发展的实践表明,民间组织在自主协商性秩序的形成和发展中发挥着不可低估的重要作用,并促进了当代社会秩序转型和法治国家建设进程。


  一、民间组织:自主协商性法治秩序的时代动力


  人类历史进程既有一个共同的发展趋向,同时又展现着多样性的发展态势。西方社会从古希腊起就有一种民主自治的传统,即便是中世纪也是多元权力并存,以致后来各种结社活动十分活跃,民间组织逐渐成为一股重要的社会自治力量,它不仅构成与国家权力相对的民间运行管理体系,也筑起了抵御权力扩张和滥用、捍卫自由和权利的社会堤坝,从而奠定了西方近代以来“自生自发”秩序的基础,构成了近代法治发展变革的深层动力。而中国历史则具有较浓重的“东方主义”色彩,它的突出特点是家国同构、等级差序、儒法一统,因此,铸就了高度中央集权的社会制度和封闭运行的等级体系。在价值导向上,它贯彻着悖离反向的权力本位和义务本位;在社会结构上,它呈现着单元板结的等级身份和宗族血缘纽带;在社会管理上,它表现为单向指令、垂直统摄的社会控制模式;在社会生活上,它遵行着忠孝认同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模式。因此,在几千年的传统中国社会中,一直是国家权力单向运行的社会控制模式,民间结社常常被官府视为“朋党”甚至“谋逆”,〔1〕予以重刑处置。即便一些行会、会馆、诗社、庙会之类的民间组织和活动,也要受到官府的严格控制。这样,就形成了一种等级他律的社会秩序传统和历史惯性,民主法治也就因缺少社会动力和根基而难以形成。


  新中国成立后,建立起了优越的社会主义制度体系,极大地解放了社会生产力和促进了社会进步,也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开辟了广阔前景。然而,随后极“左”思潮和“冒进”意识开始抬头,以致在 “文化大革命”中,极力推行“一大二公”和大搞“阶级斗争”,从而形成了高度中央集权的政治经济体制和权力高度管控的社会控制模式,这里也不难看出带有传统社会秩序惯性的痕迹。


  改革开放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和民主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多元化、世俗化、自主化、个性化趋向日益凸显,国家权力不断让位于社会权利,因而,传统的社会控制模式也就日益失效,建立新型社会控制模式和社会秩序形态也就成为浓重的时代诉求。另一方面,随着两个多世纪的法治发展,西方经历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自由主义法治范式”—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福利国家法治范式”—全球化时代的“程序主义法治范式”的演进和转向,其轴心是从形式合理、规则至上的秩序理念,走向实质公平、弱者保护的秩序理念,进而走向反思理性、自主协商性秩序理念的发展进程。在这一进程中,“全球社团革命”所造就的民间组织崛起发挥着主导性的功能和作用,在多元利益格局中形成了互动协商性、规则自主性、回应反思性的法治秩序运行机制。〔2〕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固然不能照搬西方的法治发展模式,但是却应该符合法治发展的时代趋向,因此,当代中国的新型社会控制模式建立和法治秩序建构,就不能再走“自由主义法治范式”—“福利国家法治范式”—“程序主义法治范式”的演进道路,而是应直接与全球化时代的法治发展步伐相吻合,建立多元互动、民主理性、自主协商性的法治秩序。事实表明,我国近年 40余万民间组织的蓬勃兴起,恰恰成为促进当代中国社会秩序转型、构造自主协商性的秩序生成机制的主导力量,从而成为当下中国民主法治进程的新兴动力。


  1. 促进由“单向管制”向“双向合作”的转型,构建了权力与权利的多元互动制约体系


  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公共权力和国家的产生最初只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需要,只是从它产生那天起便被统治者所异化了,继而形成了“权力拜物教”和“国家崇拜”,〔3〕造成国家“极权主义”和专制统治,社会成员的自由和权利受到了严重的蔑视和践踏。因此,马克思主张必须对“权力拜物教”和“国家崇拜”进行深刻的揭露和批判,以确保人的权利和自由,这样,民主法治才有可能。应当说,这是民主法治建设的核心和关键。而在当今全球化时代,较为成熟的西方法治也面临着一定的困境和危机,传统的三权分立、自由平等、司法正义等等受到了时代发展的挑战,特别是需要应对国家权力扩张与多元权利崛起的特殊境遇。为此,很多国家都在建构“治理”或“善治”机制,也即政府由“划船者”向“掌舵者”角色转变,鼓励出现多种多样的解决问题和分配服务的安排,发挥民间组织等多种力量的积极性、创造性。它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不是正式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不是集权而是权力分散、不是自上而下的单一权力向度而是上下合作的多元权力向度,以应付市场或国家协调的失败,探索权力与权利的多元互动制约体系和反思回应框架,〔4〕从而建立符合全球化时代发展需要的自主协商性法治秩序。


  从本质上说,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是最能体现人民自由和权利的先进制度,但社会主义建设也会遭遇挫折。特别是在极“左”思潮的影响下,我们曾推行高度的中央集权体制和实行全面彻底的“国有化”,国家权力代行一切,个人和群体只能听从组织的安排。尤其是过度相信国家计划的准确性、国家利益的先在性,欣赏行政权力的灵验性,崇尚行政包办的贤德性,主张由强制带来的沉静自在的秩序性,而否认市场经济的效率性、个人利益追求的合理性,怀疑人民群众的民主能力和自由自主能力,否认民主所带来的活跃自觉的秩序性。换句话说,这种体制崇尚“万能”、 “善德”的国家权力,倡导 “为民做主”和“监护包办”,形成了一种消融个人和群体利益主张与价值追求的国家形态。于是,也就造成了以主观权力对抗客观经济规律,以国家利益吞噬个人利益,以国家权力限定乃至替代个人权利的不良后果。〔5〕这样,就形成了从上至下的、单向度管制的社会控制模式和秩序形态,不仅严重遏制了生产力发展和社会生机活力,也使得权力制约、权利保障、正当程序、法律至上等民主法治精神难以形成和确立。


  30年来中国的改革开放进程,也就是一个“管退民进”的民主化、自主化进程,社会成员的自由和权利诉求得到了巨大的释放,社会利益不断分化和重组,因此,代表不同群体利益的民间组织也就迅速应运崛起。为了适应这一时代要求,一方面,党和政府不断转变职能和下放权力,尤其是赋予民间组织以行业管理、利益代表、社会服务等功能,甚至直接把一些政府职能部门(如纺织工业部、轻工业部等)转化为民间组织;另一方面,注重加强与民间组织的互动合作,鼓励民间组织通过听证会、咨询建议、民主对话等方式来参与政治生活和国家决策,使国家决策能够建立在不同利益群体和社会公众广泛认同的“合法性基础”之上,从而改变了传统那种权力本位的、垂直管控的“行政统治”模式,形成了国家与民间组织进行互动协商、双向合作、民主多元的“社会治理”机制,(注:如2001年由劳动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国企业联合会组成的国家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就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参见冷明权等《经济社团的理论与案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178-181页。)进而构建了权力与权利的多元互动制约体系,增进了规制的自主性、多元性和回应性。这种运行体系无疑为中国走向民主法治、建立自主协商性秩序提供了根本性动力。


  2.促进由“被动分配”向“主动协商”的转型,构建了自主自律秩序的生成机制


  法治发展变革的趋向表明,当代法治秩序并不是简单的国家法“至上主义”所足以建立的,在更多时候则是通过多元权利诉求的理性对话、反思平衡和民主协商而达成的,从而形成当代法治秩序的“自主自律”品格。在这一进程中,民主多元、自治管理、理性自律的各类民间组织无疑就会承担起重要的动力和支撑功能。


  然而,我国改革开放前则是政治原则统帅一切,强调国家和集体利益至上。因此,社会结构也较为简单,主要是工、农、学、兵和国家干部,民间组织极不发达,仅有的工会、妇联等“群团组织”也是高度行政化的,难以有“利益代表”功能和“权利维护”功能,几乎社会各界的所有利益均是由国家或集体权力来直接分配的,不同的利益群体更多的时候只是响应国家号召和听从分配,因而形成了一种 “被动分配”的生活方式。尽管这种方式靠政治动员也能有一定的“优势”,但是,长此以往就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也泯灭了民主法治精神,自主自律的秩序机制自然也就无从建立。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出现了巨大的利益分化和解组,不仅过去的“阶级划分”难以奏效了,而且不断涌现出诸多新的权利主张和诉求,并经常与国家利益、其他群体利益发生分离、摩擦、碰撞乃至冲突。为此,具有相同利益需求、相同志愿、相同权利主张的人们就开始行动起来,形成各种民间组织。这些民间组织的业务活动和利益诉求,彻底改变了过去那种“被动分配”生活方式,不仅展开与国家权力的对话与合作,也形成了与不同利益群体进行平等对话、权利平衡的理性协商机制,促动着多元均衡、民主自治的社会秩序的形成,如几年前中国消费者协会对四大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 “借记卡收费”问题的交涉对话、青岛船东协会的“付款赎单”和“清欠运费”行动等,(注:中国消费者协会交涉“借记卡”事件和青岛船东协会的“付款赎单”运动,参见路行者《中消协狙击借记卡收费》,《中国社会报》2004年4月8日;贾西津等《转型时期的行业协会——角色、功能与管理体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251-253页。)就是这方面的典型。这样,就形成了一种不同利益群体的“自主协商”机制,从而推动自主自律秩序的形成,为当代中国的法治国家建设注入了“自主自律”品格,并与全球化时代的法治发展趋向相契合。


  3.促进由“无为他律”向“参与自律”的转型,构建了公民性品格的塑造平台


  纵观几百年法治的历史发展进程,公民性品格一直是推动民主法治进程的内在动力。尤其是在推进理性的民主参与、培养民主生活技能、塑造法治精神、孕育自主自律意识等方面,为法治秩序的建立和运行提供着根本性支撑。在当代,这一公民性品格在很多时候是通过民间组织平台得以完成的。〔6〕


  然而,中国的历史毕竟有其复杂性,中央集权的封建历史较为漫长。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又一直推行中央集权的政治经济体制。从中央到地方再到基层社区,各项事业的发展都遵循行政管理的原则,几乎没有自发的民间组织,广大人民群众基本是靠国家那种“抓革命、促生产”式的政治动员来进行生产生活和参与政治活动,特别是受“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运动支配,很难有发自本身意愿的主动作为。这种情况在表面上是激情性、政治性、整体性的“人民当家作主”,而其实则是一种“集体无意识”。因此,呈现的是一种“无为他律”的行为模式。这种模式不仅难以与民主法治精神相容,反而很容易与传统专制主义和极权主义精神相契合,并以整体性、政治性的“人民”之名的大多数意志,对多元自由和权利进行抑制和扼杀,个体性、法律性的公民性品格也就无从谈起,从而严重阻滞了社会主义的民主法治建设和发展。①(注:参见http://www. chinanpo.gov.cn.)


  改革开放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和民主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国家管控开始逐步让位于自律管理,个体意识也开始觉醒,公民精神逐渐形成。在这一背景下,各类民间组织就如雨后春笋,获得了快速的蓬勃发展,并成为不同利益群体的代表,它们担负着对所属群体利益进行自我保护、自我修复、自我民主管理的功能。一方面,它们向所属利益群体成员宣传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架起不同利益群体与党和政府进行常规化、理性化、民主化沟通的纽带和桥梁,动员所属成员进行广泛的民主参与和利益表达;另一方面,又以所属利益群体的整体代表形式,规范所属利益群体成员的行为和诉求,进行自我平衡和协调,强调内部的自我参与、民主管理和主动作为,充分调动和发挥群体利益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塑造所属成员的公民精神和品格,并转化成“自生自发”秩序的深层动力。如温州烟具行业协会对恶性竞争的“行业治理”等,〔7〕就展现了立足于群体整体利益而对不同成员利益进行平衡协调和自律管理的发展空间和制度实践,大大推进了理性的民主参与,培养了成员的民主生活技能、法治精神和自主自律意识,从而为建立自主协商性法治秩序奠定了重要的公民文化基础,并成为促进中国民主法治进程的深层文化动力。


  二、民间组织兴起中的“中国问题”


  尽管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民间组织获得了飞跃发展,为中国的民主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动力。然而,民间组织的发展也并不理想,甚至面临着一定的困境和问题,如何克服这些问题和困境,将成为发挥民间组织民主法治功能,推进中国民主法治进程的关键环节。这些困境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1.管制与放任


  30多年来的改革开放使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最具历史意义的可能就是国家与社会的分离,社会不再是国家的一部分,世俗化、多元化成为不可阻挡的趋势,“自己的事情自己管”成为社会的自主发展逻辑,民间组织也就应运而生,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但是,中国的社会背景是特殊的:一是中国的改革发展是由政府发起、设计并推动的,因而国家掌控着改革发展的进程和节奏;二是中国人口众多,地区差异大,情况复杂;三是专制主义传统浓厚,民主法治精神缺位。在这一背景下,政府自然要扮演主角,要考虑政治风险和社会稳定,因此,分级登记、双重管理体制,从一开始就是保守的、预防式的、国家权力本位的,带有严重的规划管制色彩,民间组织也就一直在国家权力的阴影下力图谋求自主性,而过高的登记门槛和不得重复设立的垄断性格局,又把大多数民间组织拦在合法性门外。从数据上看,截止2009年底,全国登记注册的各类民间组织已达 413660个,有员工 4758332人,其中,社会团体 229681个,基金会 1597个,民非182382个。①民间组织数量已经十分可观,但是,这些登记注册的民间组织仍然只是活跃在社会上各类民间组织的一小部分,一般估计它可能只占总量的1/10甚至是1/12。这不仅使宪法规定的结社权利受到了严重限制,也严重制约了社会进步发展。


  然而,问题还有另一面,如果政府放开了管制,走西方式的自主放任道路,建立“追惩式”的监管模式,恐怕也难以行得通。因为就现有政府的能力,难以承担起大量的监管责任,其实目前还主要是处于入口的登记监督,没能转向过程监管,这就已显得很吃力了。其次,在太多的人口、复杂多变的变革形势、民主法治观念严重缺位的情况下,放任大量民间组织的涌现,无疑会出现鱼目混珠的严峻态势,在目前严格监管的情况下,也不乏有民间组织透明度不高、公信力不足、自律意识不强,甚至有挪用贪污、从事违法活动、假借民间组织偷逃税款的情况发生,更严重的则有民族分裂组织出现。如果一旦放开,可能会出现很高的政治风险和社会风险。这就形成了一种尴尬的境地,“一统就死、一放就乱”一直是我们的一块“心病”,这将严重制约权力与权利的多元互动制约体系的健康运行,并进而对中国民主法治进程的纵深发展产生重要影响。①(注:参见余晖《转型时期行业协会的发展不足及其阻因》,http://www.finance.sina.com.cn.)


作者: 教师之友网    时间: 2013-10-30 02:55
②(注:参见http://www. chinanpo. gov. cn.)


  2.自主与依赖


  中国民间组织的发展主要分为五种类型:一是原来就具有行政性质和职能的群团组织(如工会、妇联、共青团等);二是由政府职能部门转化的行业组织(如1993年政府机构改革中转化的纺织行业总会、轻工业总会等);三是政府支持的各类社会组织 (如各种行业协会、学会等);四是民间自发形成的社会组织(如立足民间需要而兴起的一些民间组织:青岛船东协会、温州服装商会、齐齐哈尔塑料门窗协会等);五是尚未登记但仍活跃于社会上的各种民间组织(如各种同学会、同乡会等)。一项调查显示,民间组织中官办占34.0%、官民合办占41.8% (合计75.8%)、民办占24.2%,目前看,民办数量总体较少,特点是越是基层、越是远离权力中心的,民办的数量越多。〔8〕


  这样,一方面,国家对民间组织的管理、扶持和鼓励,在相当意义上是令其成为政府行政职能的实际延伸和助手,力图借此更好地实施社会管理和维持社会秩序。因而,要在人、财、物等各方面来控制或制约民间组织,甚至使其成为重要的机构改革的人员分流渠道,这就造成了民间组织的自主性严重不足;而另一方面,相当数量的民间组织却出于风险、收益和绩效考虑,往往主动靠近政府,甚至热衷于向政府要编制、要经费、争职能,这样它们就能更有效地获得合法性、权威性,获得更多的动员能力,所以它们不愿离开政府庇护下的安逸生活,这就造成了民间组织的习惯性依赖。这样,既寻求自主性、又习惯依赖性,无疑也给监管体制改革造成了两难境地。这种困境和问题无疑会阻碍民间组织的自主自律秩序构建功能的正常发挥。


  3.民主与参与


  民间组织的重要功能是利益代表、民主管理、社会服务、增进善业。然而,目前的制度机制和监管体制下,并没有给民间组织开辟太多的民主参与空间,很多时候只能扮演“拾遗补缺”的角色,人事安排、业务活动等等更是常常受到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批、规划和干预,有时还受到“挂靠单位”的制约。因此,体制机制障碍成为民间组织民主参与功能发挥的根本瓶颈因素。


  但另一方面,民间组织的动员能力和公信力也一直不很理想,特别是覆盖范围不大、代表性不强,难以形成较高的民主参与能力和水平。在对黑龙江省民间组织的调查中发现,覆盖率能达到80%以上的,省级民间组织占总数的 31.2%,市级民间组织占总数的27.0%,县级民间组织占总数的31.5%。而发展较好的上海行业协会的平均覆盖率也只有50.7%,而全国性行业协会的覆盖率一般不超过40%。①另外,领导层和工作人员老龄化、“非精英化”,如几年前的调查数据显示,北京行业协会中年龄超过60岁的会长就超过了40%,〔9〕因而业务活动的组织能力和服务能力差;领导机构官僚化、附庸化,因而对成员的权益主张和维护的能力差,甚至可能会出现与政府的某种“串通”和“共谋”来悖离成员的整体利益。这就使得成员对其缺少认同感、归属感和“家园感”,加之人们普遍缺少通过自组织力量解决问题、谋求发展的信念和习惯,因而,民间组织在收缴会费、自治管理及其他业务活动中,往往得不到成员和社会应有的信任和支持。这样,就呈现出明显的动员能力不足和公信力缺乏,因而严重抑制了自身的民主参与能力。这样,一方面现行制度没能开放更多的民主参与空间,另一方面,民间组织自身也缺乏这样的能力,这就形成了又一个严重的问题,并对民间组织的公民性塑造功能产生一定的制约作用。


  4.统一与多元


  从改革开放之初,中国就奉行“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策略,后来又开始建设深圳和珠海等特区、发展“珠三角”和“长三角”、西部大开发、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中部崛起等等发展战略,总之是在重点发展中寻找平衡与和谐。实际上,我国现在城市和农村、东部和西部、南方和北方,无论在经济、文化还是社会发展上都有很大差距,这样就决定了民间组织在各地发展的不平衡。从2009年的统计数据看,民间组织数量最多的是山东,达到49531个,最少的是西藏,只有306个;在直辖市中,最多的是上海,总数为8943个,天津为4019个。②


  在民间组织的动员能力、民主参与和管理能力、社会公信力等方面,温州、上海、深圳、北京等地要远远超过西部地区,城市要远远超过农村。然而,我们毕竟不是联邦制国家,所以应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实行相同的监管模式和运行机制,这也是法治社会的要求,但同时,又不得不考虑不同地方的差异,反映不同地区民间组织发展的状况和需求,各地也确实因地制宜地建立了不同的具体制度和操作规范,这就形成了统一和多元的矛盾,这无疑也会对民间组织监管体制的改革和创新产生一定的影响,也不利于民间组织民主法治功能的正常发挥。


  三、推进体制改革与创新,构建自主协商性法治秩序


  这些困境和尴尬有太多的复杂因素和深层背景,但最核心的问题是国家直接管控社会的历史太久,特别是封建社会的历史惯性太大,严重缺少社会自主自律机制,所以要么专制横行,要么“官逼民反”,总在 “专制集权”和 “无政府”的两极模式中徘徊,社会周期性动荡和危机也就在所难免。新中国的成立,从根本上改变了封建社会的历史,开辟了中国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尤其是在当代中国,民间组织蓬勃兴起就成为抵御国家权力、维护自律秩序的重要力量,但它却不宜有太多与国家对抗的性质。这就意味着,应采取渐进主义的策略,建立民间组织与国家的互动合作机制,才是中国更为现实的选择,从而推进社会转型与和谐稳定。〔10〕因此,民间组织监管体制改革需要努力推进,但却不能过于激进。


  其一,政府应放松管制,着力打造并健全权力与权利的双向互动制约体系。民间组织监管体制改革离不开政治体制改革的大背景,政府简政放权的力度越大,民间组织监管体制改革的空间也就越大。在当前民间组织的成长期和转型期,政府既不应把民间组织视为“衙门腿”,也不应视为不稳定的力量,而是应把民间组织看作平等的合作伙伴。基于这样一种监管定位,民间组织的“双重管理体制”可以不变,但必须重新定位和明确规范。改革的总体趋向必须是放松管制,因而应适当放低门槛、放宽对重复性设立的限制,变入口管理为过程管理。这样,登记机关除核准登记外,应肩负起更多的日常监管职责,特别是要加强对民间组织透明度、自律性和非法活动的监控力度。业务主管部门则只能业务指导、协助监管,不能干预,而是应更多地为民间组织创造空间、条件和机会,把不该管的职能放权给民间组织,在政策导向、经费筹集、授权委托、业务活动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和合作,帮助民间组织打造公信力、提升动员能力、民主参与能力和自主管理能力,真正扶上马、送一程。民间组织也会以更好的自律管理能力来帮助政府实施社会管理、保障权益和建立秩序,从而形成相互尊重、相互信任、良性互动的合作机制,这样,才能逐步走出管制与放任、自主和依赖的困境,确实建立起双向自主、互动平衡的权力与权利制约体系,从而为建立自主协商性秩序和推进法治国家建设提供根本动力。


  其二,拓展开通民间组织在“体制内”的民主参与渠道,充分发挥其民主法治功能。民间组织监管体制改革与创新的目的并不在于简单的监管,而更主要的是更好发挥民间组织在民主法治进程和社会建设发展中的重要功能和作用。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的民主法治进程不断加快,但是,民主参政议政的空间还远远不够。目前,在“体制内”的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等还没有民间组织的界别,这不仅是民间组织民主参与的一个重要瓶颈,也是民间组织缺乏公信力、影响力、代表力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有必要把民间组织纳入 “体制内”民主参与渠道,在“两会”中为民间组织搭建民主参与、利益代表和对话协商的平台,使民间组织在国家民主政治生活和法治建设进程中有更大的空间和作为,并为“民间治理”提供更好的宏观环境和民主条件,从而推进自主协商性法治秩序的早日建立。


  其三,对民间组织开放公共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大力推进多元自主的 “民间治理”。目前中国的民间组织更多地致力于自身利益的代表和权利维护,而在“公共政治”中的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因此,政府和相关公共服务部门应进一步开放公共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积极挖掘民间组织的潜力,在基层自治和社区治理(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居委村委自治、环境整治工程、市场自治管理等)中,更多动员和发挥民间组织的力量和作用。同时,民间组织也应更积极主动地投身于“公共政治”。这样,才能形成政府、公共部门、相关单位和个人、民间组织等共同参与、互动支撑的“多中心、多向度”的社会治理结构,积极推进适应全球化时代发展要求的“民间治理”,从而培育民主法治的社会根基和建立多元和谐秩序。


  其四,加速建立民间组织立法,形成基本法、单行条例和地方规章相统一协调的制度体系。尽快出台结社法或民间组织法,辅之以单行条例,形成统一的监管制度。但同时,在统一监管制度下,各地方可根据不同情况和条件,制定灵活适宜的地方规章,以满足不同地方民间组织监管状况的需要。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因地制宜地发挥不同地方民间组织的民主法治功能,从而推进自主协商性秩序,为法治国家建设提供根本性动力和支撑。


  总之,民间组织在我国民主法治进程中承担的使命是重大的,但它在发展中所面临的问题和困境也是复杂的,切实深化政治体制和民间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克服民间组织的发展障碍,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民主法治功能,将成为构建自主协商性秩序、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新兴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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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马长山. 公民性塑造:中国法治进程的关键要素〔J〕. 社会科学研究,2008,(1);马长山. 法治进程中民间组织的公民性塑造功能及其实现〔J〕. 北方法学,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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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社会科学研究》2010年第3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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