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1-28作者:新华网 来源: 新华网2014年1月27日 |
经过一段时间的公开征求意见,教育部26日公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有不保护学生安全、体罚或性骚扰学生等9种行为将予以处分。 办法详细列举了教师受处分的9种行为: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根据办法,教师所受处分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等,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办法强调,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9种处分情况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2.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3.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4.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5.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6.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7.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8.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9.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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