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案例研究的强项与弱项而言,Bruce L. Berg提出了它的两个问题:一是它的主观性,二是它的普遍化问题。正如范埃弗拉所言,长期以来,社会科学学者认为案例研究是三种检验方法(实验法、案例研究、大样本统计研究)中最弱的一种。原因主要有二:案例研究难以控制第三方变量的干扰性影响;只研究一个或少数几个案例是最糟糕的,因为这种研究的数据不是随机的,而且由于数据值太少,我们也不可能得到某种相关性。[5]49正如前文所述,有关案例研究的这些讨论,在认同者看来是其无法企及的优长,在批评者看来却是其致命性的弱点。这说明,我们前述的案例研究的这些优长的背后,本身就内蕴着对案例研究的质疑。
总之,徐勇主张剔除经验主义的种种桎梏,以及理论发现上的种种问题,从方法论上来说,具有双重意义:既要规制研究者个体的选择性偏见,又要扩展个案研究的成果。诚如罗伯特·E·斯泰克(Robert E. Stake)所言,“个案研究对于公共政策的制定和人类经验的反思也是一种有约束的力量……对于专业人员和政策制定者来说,个案研究的作用就在其对经验的扩展。在很大程度上,定性个案研究方法就是规训个人和具体经历的方法。”[13]徐勇提示我们,对个案经验的扩展必须是严格基于事实之上的规范扩展。而且,要有强烈的理论对话与理论关怀的精神。否则,从个案经验到理论提升之路将极为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