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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北京市普通中小学地方教材编写审定管理办法 [打印本页]

作者: 教师之友网    时间: 2014-3-21 03:51
标题: 北京市普通中小学地方教材编写审定管理办法
北京市普通中小学地方教材编写审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普通中小学教材建设,规范普通中小学地方教材的审定管理,提高教材的编审质量,促进地方教材的精品化发展,根据国务院及教育部有关文件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普通中小学地方教材的编写立项、审定(含初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普通中小学地方教材(以下简称“教材”)是指利用普通中小学地方课时进行课堂教学的教科书及必要的教学辅助资料。
  第四条本市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团体和个人编写符合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精神和市、区县地方课程教材建设规划要求,适合本市普通中小学使用的高质量地方教材。
  第五条市教委负责教材编写的立项和教材审定(含初审)管理工作。设立北京市中小学地方教材审定委员会,具体领导和协调地方教材的业务审查工作。
第二章 教材的审定机构
  第六条北京市中小学地方教材审定委员会下设相关教材审查组,开展教材的立项、初审和审定的专业审查工作,并向审定委员会提出立项、初审和审定专业审查意见。审查委员须按照《北京市中小学地方教材审定委员会工作章程》中教材审查的原则、标准和程序,公正客观地进行审查,并遵守有关的工作纪律。
  第七条 北京市中小学地方教材审定委员和审查委员由市教委聘任,任期4年。
  第八条北京市中小学地方教材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北京市中小学地方教材审定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负责有关教材立项、审定(含初审)等事务性工作。
  第九条各区县教委应加强对辖区内普通中小学校教材使用情况的登记和管理,并将辖区内普通中小学校教材的选用情况,按年度报送北京市中小学地方教材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市教委将定期对初审和审定通过的教材进行评价,并对优秀教材编写者给予表彰,促进教材及时反映经济、社会、科技的新发展,形成教材更新的机制。
  第十条 本市开展地方教材立项、审定(含初审)等工作所需的经费,由市教委设立专项。
第三章 教材编写的条件
  第十一条 教材编写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编写人员或编写委员会;
  (二)有必要的编写经费,能保证编写工作需要;
  (三)有相关实验学校和区县同意进行教材实验的证明材料;
  (四)有与具备教材出版资质的出版社签订的教材出版协议书;
  (五)属于市、区县地方课程教材建设规划规定的项目。
  第十二条 教材的主要编写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有较好的教育学、心理学及相关学科素养;
  (三)具有相应课程(学科)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较深的课程(学科)造诣和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对本课程(学科)的现状及发展趋势有深入的分析和研究;
  (四)熟悉中小学学生身心发展特点以及教材编写规律,文字表达能力强。
  第十三条 组建编委会编写教材的,编写委员会一般应由课程(学科)专家、课程(学科)教学专家和一线教师等方面人员组成。
  第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北京市中小学地方教材审定委员和审查委员在被聘期间不得参与相关学科的教材编写工作。
第四章 教材编写的立项
  第十五条教材编写须向市教委申请立项,经核准后方可编写。申请立项时,须提交《北京市普通中小学地方教材编写立项申请表》、《北京市普通中小学地方教材编写资质表》及本办法第六、七条所规定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受理教材立项申请的时间为每年的3月和9月,审核结果分别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的时间)内通知教材立项申请人。
  第十七条 受理申请后,市教委依据本市教材编写的需要和教材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做出准予立项或不予立项的审核结论。
  第十八条准予立项的教材须按申报计划和审查意见如期完成教材编写工作;不能按申报计划如期完成教材编写工作并未能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的,自动丧失其准予立项的资格。
  第十九条 准予立项但尚未审批的教材在编写期间不得进行课堂教学实验。
第五章 教材的审定
  第二十条 准予立项的教材按申报计划编写完成后,须报送市教委进行初审。
  第二十一条申请初审时,须提交《北京市普通中小学地方教材初审申请表》、《北京市中小学地方教材准予立项通知书》复印件及教材样稿。
  第二十二条受理教材初审申请的时间为每年3月和9月,初审结果分别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时间)内通知教材初审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受理申请后,市教委对送审教材进行初审,并按规定做出如下初审结论:
  (一)通过。教材达到初审标准,按初审意见修改后,列入《北京市普通中小学实验教材目录》,可在规定范围内实验。
  (二)重新送审。教材尚未达到初审标准,但具备修改的基础和条件,应按初审意见修改后重新送审,不得进行课堂教学实验。
  (三)不予通过。教材不具备修改的基础和条件,不得再送审,不得进行课堂教学实验。
  第二十四条初审通过的教材正式出版后,编写单位或教材主编须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向北京市中小学地方教材审定委员会提交样书备案。
  第二十五条教材初审通过后,经实验学校所在区县教委批准,可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课堂教学实验,实验范围最多不超过400个班或2万名学生。实验期间,编写单位或教材主编应于每年的6月份向北京市中小学地方教材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学年实验工作情况报告》,地方教材审定委员会将组织专家对报告进行考评,未提交《学年实验工作情况报告》备案的教材,在审定环节将不予受理。3年内未提交报告进行备案的教材将从《北京市普通中小学实验教材目录》中撤出。
  第二十六条初审通过的教材,可在封面加印“经北京市中小学地方教材审定委员会初审通过”字样。在实验期间如修订内容超过全部内容的三分之一以上,须重新送审,审定通过后方可再版。
  第二十七条 初审通过的教材经过一个完整的实验周期后,须报送市教委审定。
  第二十八条申请审定时,须提交《北京市普通中小学地方教材审定申请表》、《北京市中小学地方教材初审通过通知书》复印件、《北京市普通中小学地方教材实验总结报告》、《北京市普通中小学地方教材修订报告》及修订后的教材样书。
  第二十九条受理教材审定申请的时间为每年3月和9月,审定结果分别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时间)内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条 受理申请后,市教委对送审教材进行审定,并按规定做出如下结论:
  (一)通过。教材达到审定标准,实验结果良好。按审查意见修改并经复核后,列入《北京市普通中小学推荐教材目录》。
  (二)重新送审。教材尚未达到审定标准,但具备修改的基础和条件,应按审查意见修改后重新送审,送审期间仍可在规定范围内继续实验。
  (三)不予通过。教材不具备修改的基础和条件,不需再次送审,撤出《北京市普通中小学实验教材目录》,同时终止其课堂教学实验。
  第三十一条教材审定通过后,可在教材封面加印“北京市中小学地方教材审定委员会推荐教材”字样,并向北京市中小学地方教材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样书备案。
  第三十二条经审定通过的教材,须按照社会教育发展需要和相关政策调整不断修订完善。如国家课程方案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须依据调整和变化后的课程方案重新修订。凡教材修订内容超过全部内容的三分之一以上,须在再版以前重新送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28日起施行。《北京市普通中小学地方教材审定管理暂行办法》(京教基〔2004〕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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