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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记文学作家协会(筹)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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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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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29 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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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记文学作家协会(筹)成员名单
中国传记文学作家协会(筹)成员名单
罗东进:二炮原副政委、北京山东八路军抗日根据地研究会会长
万伯翱:中国传记文学学会会长
李恒滨:兰州大学党委副书记
王洪木: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高润祥:解放军空军报社主任编辑、大校、著名作家、书画鉴赏家
董保存:解放军出版社副社长、副总编
孙丰刚:中共临沭县委书记
刘紫岗:北京紫光阁画院原执行院长
姜念光:解放军出版社图文编辑室编辑
郭新平:山东传记文学作家协会主席、传记画册《齐鲁儿女》主编
郭长灿:原山东泰西地下情报站战站长
郭子龙:《齐鲁儿女》杂志社少年部主任
尹 彬:《齐鲁儿女》杂志社总编室主任
谭振京:西安市缝纫机厂原行政厂长
张铭锌:中国新华社编辑、记者
张 强:四川美术学院教授、著名书画家
金学孟:山东国学院院长
王业刚:《齐鲁儿女》杂志社副社长
王德席:山东青年诗人
刘为礼:北京仁脉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志强:泰安市房管局科长
黄启贤:山东传记文学作家协会副主席
武 霞:房山区广播电视局电视台专题部主任
明敬丽:山东传记文学作家协会副主席兼副秘书长
张根全:宁夏亚鹰集团董事长
刘 勇:山东泰安市律师
许建中:山东文登市广播电视局副总编
赵 林:山东肥城市百货大楼工会主席
李津生:山东肥城市文化局原创作室主任、著名作家
李冰桐:山东青年女摄影师
孔祥新:山东东平县中学教师、文学评论员
宋岫咏:山东肥城市青年作家
秦 伟:山东肥城市青年作家
穆振昂:山东苍山县委党史研究室主任
魏庆农:山东肥城市青年诗人
山东传记文学作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中国传记文学作家协会”(英文缩写SPBLA)。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是在全国进行传记文学创作、研究、以及信息交流等活动的全国性学术团体,是由有志从事传记文学事业的作家、翻译家、评论家、教授、编辑、记者、出版等文化教育工作者和各省、市、自治区核准成立的有关学术团体,地、市以上的报社、杂志社、图书馆、文化馆等单位自愿结成的国家一级级性的跨省市、跨部门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落实中共第十七大关于繁荣文化产业的《决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循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繁荣中国传记文学的创作,促进传记文学的发展,交流传记文学的信息和经验,扩大传记文学在海内外的影响,为弘扬中华民族文化,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向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全国传记文学作者、译者和出版等方面的工作者、组织研讨传记文学方面的学术活动,交流、切磋撰写传记文学方面的经验体会;
(二)推荐和评选我国优秀传记文学作品,扩大传记文学在海内外的影响,开展对外交流;
(三)掌握国内外传记文学出版发行的信息、资料,开展咨询服务工作;
(四)编辑出版有关中外传记文学方面的书刊;加强与国外同类学术团体、组织的联系、交流和开展学术研讨、友好往来,及时掌握国外传记文学写作和出版信息,促进山东传记文学事业的繁荣与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单位会员为省、市以上的报社、杂志社、出版社、图书馆、文化馆和积极扶持协会的单位;
(五) 热心传记文学事业、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各界知名人士,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聘为名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个人申请入会者要有1—2个会员介绍,单位会员要有本单位的公函。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任务:
(一)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回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会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议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形式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常务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会长)、副董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会议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会(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为兼职,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保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因特殊情况由常务副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参加和处理对内对外重大活动和重要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和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管理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协会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9年5月1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09年5月1日通过
中国传记文学作家协会会员入会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传记文学作家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吸收个人会员和团体
会员。
第三条:申请入会的条件:
个人会员的入会条件:申请入会人必须坚持四项基木原则,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
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承认本会章程,愿为山东传记文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做贡献者。
一、申请入会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传记文学的创作,并出版或发表过作品的。
(2)从事传记文学的翻译,并出版或发表过作品的。
(3)从事过传记文学的评论,并出版或发表过作品的。
(4)在报刊、出版社从事传记文学的编辑、记者和出版发行工作者。
(5)在协会、学会、研究会(所)从事传记文学的研究和对内对外的组织工作者。
二、对热心传记文学事业,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各界人士可由本会直接聘请为名誉会员
或发展为会员。
三、团体会员入会条件:承认本会章程的地,市以上出版社、杂志社、报社、文化馆、
图书馆和经各省、市、自治区核准成立的有关协会、学会、研究会(所)等学术团体、以及
其它有关单位。
第四条:凡自愿参加本会者,必须有会员一人介绍,并填写入会申请表。个人会员需附
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团体会员需有本单位公函,并指定一名负责人或一名联系人,
负责同本会联系。
第五条:申请入会者手续完备,并经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即可成为本会会员,在常
务理事会休会期间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和有关人员组成审查小组,负责新会员的审批工
作,由下次常务理事会确认。
第六条:凡本会会员一律由本会发给(山东传记文学协会)个人会员证或团体会员
证。
第七条:本细则由2007年1月1日山东传记文学协会宣布正式成立之日起实行。
第八条:本细则自山东传记文学协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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