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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如何推进—中华教育改进社系列论坛 [打印本页]
作者: 教师之友网 时间: 2014-4-17 23:26
标题: 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如何推进—中华教育改进社系列论坛
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如何推进—中华教育改进社系列论坛
尊敬的老师:您好!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明确了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大方向:“探索招生和考试相对分离、学生考试多次选择、学校依法自主招生、专业机构组织实施、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参与监督的运行机制,从根本上解决一考定终身的弊端”。
与此同时,教育部启动了与此配套的“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实验”,于2014年在全国30个实验区同时启动。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已经在实际快速推进。而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目标是什么、理论、方法、模式、技术等如何,如何推进等社会关注的问题依然不够明朗。
2014年1月18号我社举办了第一届关于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趋势的论坛,反响很大。2014年2月我社合作单位公众教育研究院和公众考试研究院,与中国教育学会合作,被选为了教育部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实验区专业支持和技术服务单位之一,深度参与了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实验及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践探索中。
中华教育改进社系列论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如何推进就当前考招试生制度改革系列问题进行探讨,现场由专家解读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方向、理论、技术等,分析形势,研讨综合素质评价、社会化考试和高校自主招生的方法、途径以及考证它的科学性、可行性等此引发的相关问题,厘清对招生改革的认知误区。诚邀您共同分享参与。
中华教育改进社成立于1921年,推选蔡元培、范源廉、郭秉文等9名学者为董事,陶行知任主任干事,后因战事中断。2011年恢复重建,2013年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本社宗旨:调查教育实况,研究教育学术,力谋教育改进;组织目标:教育思想争鸣的社区,教育理论研究的平台,教育改革实践的引擎。
谨此,我们诚挚的邀请您出席“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如何推进”论坛,与全国教育一线校长及知名教育专家同台互动交流探讨,带着问题而来、满载收获而归。
[会议时间] 2014年4月19日(18日全天报到)
[会议地点] 北京师范大学
[与会对象] 全国各地的教育专家、教育局长、招生工作人员、中小学校长和优秀教师等教育同仁
[报名事宜]
1.会务费用:600元/人(含会务费、资料费、午餐费等)
3.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费用自理。
[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李进、鞠双、
电 话:010-82952315 56109668 传真:010-82905023
手 机:李进 18201671808 鞠双 13269692825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4号(100082)
中 华 教 育 改 进 社
二〇一四年三月
作者: 教师之友网 时间: 2014-4-17 23:28
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如何推进
—中华教育改进社系列论坛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明确了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大方向:“探索招生和考试相对分离、学生考试多次选择、学校依法自主招生、专业机构组织实施、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参与监督的运行机制,从根本上解决一考定终身的弊端。”
与此同时,教育部启动了与此配套的“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实验”,于2014年在全国30个实验区同时启动。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已经在实际快速推进。而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目标是什么、路径如何,如何推进等社会关注的问题依然不明朗。
2014年1月18日,中华教育改进社成功举办年度教育论坛——“中高考招生制度改革之未来”,经《光明日报》、《中国教师报》及相关网络媒体的报道,发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我社合作单位公众教育研究院和公众考试研究院,与中国教育学会合作,被选为了教育部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实验区专业支持和技术服务单位之一,深度参与了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实验及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践探索中。
为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破除观念及路径迷惑,应社会多方要求,中华教育改进社决定于2014年4月19日举办“考试招生制度究竟改什么”论坛,届时本社请专家就相关作专题报告,并与参会者互动。
专家级报告内容:
储朝晖(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究竟改什么
张勇(公众教育研究院、公众考试研究院院长):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究竟怎么改
渡边忠温(日本学者,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从中日高考的比较看中国高考招生制度改革的进程
赵国庆(北京师范大学思维训练研究中心副主任):思维教学视角的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会议时间] 2014年4月19日(18日全天报到)
[会议地点] 北京师范大学
[与会对象] 全国各地的教育专家、教育局长、招生工作人员、中小学校长和优秀教师等教育同仁
[报名事宜]
1.会务费用:600元/人(含会务费、资料费、午餐费等)
3.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费用自理。
[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李进、鞠双、
电 话:010-82952315 56109668 传真:010-82905023
手 机:李进 18201671808 鞠双 13269692825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4号(100082)
中 华 教 育 改 进 社
二〇一四年三月
协办单位:公众教育研究院、公众考试研究院
参会回执:
参会嘉宾: 职务: 单 位:
地 址: 邮编
手 机: 邮箱:
备注:为了确保参会代表顺利参会,请尽快将回执单邮件或传真至会务组确认安排发送报到通知函。
作者: 教师之友网 时间: 2014-4-17 23:29
http://www.jszywz.com/thread-71817-1-1.html
http://www.jszywz.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72099&extra=page%3D1&_dsign=0c059658
作者: 教师之友网 时间: 2014-4-18 15:18
【声明】
受委托发布,详情请咨询中国教育改进社。
作者: 教师之友网 时间: 2014-4-25 02:30
中高考招生制度改革如何推进 ——中华教育改进社论坛总结
自中华教育改进社举办了题为“中高考招生制度改革之未来”论坛之后,引起业界同仁的广泛关注和高度热议,强烈期待就该议题进行深度探讨
自中华教育改进社举办了题为“中高考招生制度改革之未来”论坛之后,引起业界同仁的广泛关注和高度热议,强烈期待就该议题进行深度探讨。因此,中华教育改进社于2014年4月19日在北京师范大学举办了题为“中高考制度改革如何推进”的系列论坛之二,深度探讨了中高考制度改革的推进思路、方法和途径。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中华教育改进社理事长储朝晖先生,公众教育研究院院长、公众考试研究院院长、中华教育改进社副理事长张勇先生,北师大国际比较教育研究中心985客座研究员、中华教育改进社理事郭玉贵先生,日本学者,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渡边忠温先生,分别做了主题演讲。
论坛期间,对比了中日高考制度现状及改革思路的差异。分析了目前我国考试制度改革的实质:现行高考制度缺乏考虑考试院、大学和学生三方的责权利关系,致使高考成了学生学习的指挥棒,而实际上,高校才是招生和教育的主体,高考改革应该首先还权给高校,实现高校与学生的自主选择,实现教育评价的多元化。政府应该退出招生环节,履行监督和监管职能。诚然,这样的改革不可能寄希望于教育主管部门的自我改革实现。所以,高考改革只有明确了改革主体,首先改革管理制度,然后顺其自然地完成改招生,改考试的过程。就高考改革技术层面的准备来看,《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奠定了中高考制度改革的基调和基础。不过离形成一个完备的技术体系,还有相当的差距,参照国外成熟经验,还需要在可操作的层面上具体化。教育作为计划经济的最后一块堡垒,改革是必然的,要保证改革的成功,必须遵循几个方面的原则:1)法理性,任何改革方案都必须合法。2)需求驱动,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才是真正驱动改革的力量,不能让教育拖了建设的后腿。3)教育环境转型优先,只有满足未来人才培养的教育环境和教师队伍,才能培养出满足需求的人才。
作者: 教师之友网 时间: 2014-7-30 08:46
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建议方案
中华教育改进社
依据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探索招生和考试相对分离、学生考试多次选择、学校依法自主招生、专业机构组织实施、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参与监督的运行机制……逐步推行普通高校基于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综合评价多元录取机制”的精神,本社在多年专业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如下招生工作建议方案,供各地在改革招生工作中参考。
第一条 招生宗旨:服务不同学生选择适合其天性的高等学校,并促进其天性获得适当培养,实现其自主选择的人生使命。
第二条 招生主体: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主体是学生和学校。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保障学校与学生在平等基础上的双向自主选择是高校招生工作的基本原则。高等学校根据自身的定位、专业优势和教学能力,评估教学规模,确定招生标准,选择适合本校培养的学生,培养成专业人才。学生依据自己的潜能和志向,选择能为其成长承担责任的高等学校,以有效实现其自主选择的人生目标。双方在相互充分了解基础上进行自主选择和确认。
第四条 政府职责。
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担高校招生工作的监督和服务职责,为专业组织的测试和高校招生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和服务,保障高校招生的自主性,维护高校招生工作公平公正。
第五条 高级中学职责及其信誉认定。
高级中学有责任对本校学生在学期间的学业情况做客观、准确、公正、可参考的真实记录,为高校了解学生高中阶段的学业情况提供以事实为依据的客观、科学的学业评价参考。高等学校可依据某所高中提供学生学业情况的真实程度对学校进行信誉等级的划分,依据信誉等级对该高中所提供的学生学业情况进行不同程度的采信,高中需要对自己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专业组织。
专业组织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包括专业评估机构、学业测评机构和专业审查与监督机构等。这类组织必须有足够的专业人员,经过认定的专业测试与调查工具和规范的测试程序,专业组织以专业、客观、公正为工作准则,依据自己的业绩获得声誉和社会信任,并由此获得工作机会。
第七条 高校专业招生团队。
1. 高校专业招生团队依据各校招生工作量确定规模大小,确定工作时间。
2. 团队成员必须是直接从事教学工作,对学生成长发展的整个过程和所招录专业要求有比较深入的了解,并通过规范的程序遴选出来。
3. 专业团队做出的录取决定即为代表该校做出的最后决定,并由责任人签字,非因查有实据确认为违规的行为不得更改。
4. 高校招生专业团队每两年须经专业评估机构评定一次,并公布结果。
第八条 高校招生资格与学位确定。
高校至少应在招生工作开始前半年通过专业评估机构的评定,依据师资和硬件条件确定招生专业及各专业的学位数。并于4月1日前在高校招生公共信息平台上发布本校《招生章程》,内容包括本校各专业的学位数、报名条件、认可哪些专业测评机构的测评成绩,明确高中学业成绩、专业测试及面试成绩权重以及相关信息。任何学校、专业不得超过《招生章程》公布的学位数录取学生。
第九条 考生资格认定。
高校采取甄别措施,不得接受如下人员申报高校:各类高校在校学生;高中阶段未毕业的在校生;因触犯法律而被剥夺与高校录取相关权利的人;因考试作假正在处罚期的考生;因健康原因不适合在大学就学者。
第十条 考生报名。
1、考生报名分为向专业学业测评机构的测试报名和向自己申报志愿的高校直接提出志愿申请报名。测试报名选择目标院校认可的任何一个学业测评机构的服务点或网络客户端报名;学校志愿填报直接在高校招生公共信息平台进行。
2、考生根据意向高校要求,报名参加相关专业学业测评机构的考试,在时间不冲突的前提下,每个考生可同时申请多家学业测评机构的考试。专业学业测评机构将考生的考试结果提供给高校招生公共信息平台,供考生自行查阅或相关高校在招生中使用。
3、考生考试需缴报名费及考试费。收费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的物价部门确定。为减轻考生负担,政府可对学业测评机构每次进行的测试定额补助。高等学校的招生经费从学校经费中支出。
第十一条 高校招生公共信息平台。
1、高校招生公共信息平台的主要职能是为考生、招生高校、高中学校、专业测试机构提供与招生相关的信息储存、共享、交换和提取服务。
2、公共信息平台收录的信息包括考生学籍基本信息、各个学段(主要是高中段)的学业成绩、各类高校招生章程、学生志愿信息、专业学业测评机构测试情况及结果、高校录取与学生确认信息。与招生相关的各信息提供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将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地上传到信息平台。
3、每位考生的信息在信息平台上呈现为一份电子档案。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高中阶段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考生参加专业组织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第十二条 专业组织测试与学校的评定。
1、高校对所招学生进行判断的依据包括专业学业测评机构的测试结果和本校专业团队的评定两个互补的部分。
2、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学业测评机构可对报考高校的学生施行测试。在考生和高等院校需要的情况下,专业学业测评机构可以在一年中进行四次以下的多次的测试,选取那次成绩为录取依据,学生可提出意见,高校也有选择某次成绩或将多次成绩综合考虑的权力。
3、符合条件的专业学业测评机构对学生进行测试的结果可以作为高校录取学生的参考,但不是唯一依据。招生院校可自主决定选用哪家学业测评机构的测试结果,自主决定测试结果在选录考生中的权重,自主决定是否参考、采信某一中学学业水平测试结果以及采用时它的权重,自主决定是否对考生进行面试或其他方式的测试,自主决定面试由高校单独自行或联合进行,各类测试成绩权重由高校决定,并将相应的规则、标准在招生简章中加以明确。各高校应尽可能全面考核,选录适合本校且本校可以担当培养责任的学生。
4、各高等院校应依据学生的学习条件对考生所取得的成绩进行当量评价,通过测算算出不同地区的分数等值线,并公开相应的程序,确保教育相对落后地区的考生的公平升学机会和权利。
5、专业学业测评机构可依据高校招生的实际情况对特定考生人群进行综合能力以外的专项测试。高校依据自己的招生实际需要确定是否需要参考学生的专项测试结果,并在招生章程中加以明确。
6、专业学业测评机构的测试既要体现高校的选择意图,又应依据全日制中学课程标准,并尽可能兼顾知识测验和能力测试。测试可以分科进行,也可进行综合测试,各高等院校使用时各取所需。专业测评机构的综合能力测试结果两年内有效。
7、各地未有专业学业测评机构前,由各地考试院暂行测试职责。各地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合格的专业学业测评机构开展测试工作。
第十三条 双向选择与确认机制。
1、高校招生完整的录取程序应包括学生填报高校志愿、学校依据志愿和考生的相关信息确定预录取(可多所学校预录同一考生),考生(可能在多所预录学校中)选取自己理想的一个预录学校和专业予以确认,然后学校依据学生的确认向考生发录取通知书。上述过程在高校招生信息平台上进行,学生一经确认就读高校,即标志着考生与高校达成双向选择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确认录取的考生不得无故不到校报名就读,发生此类情况在招生平台上作为诚信纪录记入该学生的诚信档案。
2、现有高职、专科和三本院校可直接依据报名学生高中阶段学校提供的学业水平测试成绩,或对学生进行与本校专业设置相关的基本技能测试的成绩确定是否预录取。确定预录取的学生经学生确认后即可发录取通知,不再需要经过其他专业学业测评机构的统一考试。
第十四条 各类高校招生工作组织流程。
1、5月10日到5月20日,现有高职、专科、三本类院校通过招生平台接受学生自愿申报,凡自愿进入这类学校学习而不再进入下阶段测试的学生可上网填报志愿,每个学生可同时申报不同学校的不超过30个志愿。高中学校将学生在高中阶段的学业情况上传到高校招生公用信息平台。5月21日至25日,相关高校在网络信息平台上发布预录取信息;5月26日至30日,学生在网上确认就读高校,每个学生只能确认一个就读志愿,高校依据学生的确认发出录取通知书。
2、不愿填报高职或三本以下院校志愿的学生,或未能在双方自愿基础上被高职和三本院校录取的学生,可向获得认定的学业测评机构报名考试。各类专业组织对考生的首次综合能力测试时间为6月7日和8日。6月25日前,各专业测试机构将学生的测试结果上传到高校招生公共信息平台,供考生查询和高校使用。
3、6月25至30日,现有一本和二本院校同时接受考生网上报名,考生可填报不同高校的30个志愿,志愿只分先后次序,不分批次。
4、7月1日至7月10日期间,各高校确认学生填报志愿资格,依据考生志愿、学业测评机构测试结果及高校确定需要作为依据的因素决定是否预录取。7月11日前在招生公共信息平台上发布预录取结果。7月11至20日,考生在预录取结果中选择自己最满意的一个志愿加以确认,高校依据考生的确认给学生发录取通知书。
5、7月20日后尚未被普通高等教育院校(一、二本)录取的考生,可在7月25日前继续自愿向高职、专科或三本类院校提出报名志愿,相关院校在7月28日前确定是否预录取,学生在7月30日前加以确认,高校依据学生的确认发放录取通知书。7月30日后未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五条 招生截止。
1、7月30日后,各类院校不能再进行与招生相关的活动,以涵养整个招生生态。招生不足的高校宜总结经验,争取下年改善教学和招生工作以争取更多更好的生源,而不能违规强行越界招生。
2、各校在9月30日前将本校招生基本情况信息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招生过程的监督。
1、专业、自主、公正、透明是高校招生的理想境界,测试和招生全程必须实施有效的监督。
2、招生监督的主体包括司法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专业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媒体、公众、考生、家长。各监督主体可依据自己了解的信息对进行测试的学业测评机构的测试行为或招生学校的录取行为中存疑处提出质疑,再由政府授权第三方专业机构依据程序进行查实,并将核查结果公布。对查实的违规、违法行为依情节轻重和相关政策法规对责任人加以处罚,属于行政违规的行为,由行政部门处理,涉及违法的行为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3、承担测试的学业测评机构和招生的高校必须确定各自需公示的信息和公开的环节,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并明确哪些相关环节进行录像录音,确保可核查。
4、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高校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在接到举报后及时调查处理,并公示调查结果。
第十七条 违规处罚。
1、考生、学业测评机构工作人员、高校人员在高校招生过程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在《考试招生法》未颁布前依现行责权关系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在《考试招生法》颁布后依该法由司法部门施行处罚。
2、学校招生过程中不得以利益诱导形式获取中学教师介绍报名,一旦发生,即可认定招生工作违规,相关学校及介绍教师需承担相应法律责。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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