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宇明.中国语言规划论.长春: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169-187.
原载《世界汉语教学》,2003(1):48-58.
提 要 本文主要讨论母语的定义及其相关问题。通过对单一语言群体、双语社会、双语家庭、语言转用和语言死亡等多种复杂情况的考察,认为母语是指向民族共同语的,方言不是母语而是母言。第一语言与母语是交叉概念,决定母语的不是语言获得的顺序,而是民族或自己的语言认同。在特殊情况下,会出现双母语和母语失却现象。母语既是个人的,也是民族的。母语权力不可剥夺,但是,个人和群体也有自愿放弃母语而使用其他语言的权利。母语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思维和交际的自然工具”或“自我表达的天然工具”,因此,不应机械地简单地强调母语教育。教育语言的选择,应由儿童的父母(包括监护人)或民族来决定。
关键词 母语 第一语言 双语 语言教育
○ 引言
(一)国际社会对母语问题的重视
母语(Mother Tongue)在人生发展和群体的语言保持(Language Maintenance)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当代语言规划者乃至政治领袖们,在进行语言规划乃至政治策划时,都会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如何对待母语和处置母语的问题。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51年曾经组织专家讨论母语在教育中的应用问题。专家会议的报告在结论中这样写道:“母语是一个人进行自我表达的天然工具,他的首要需求之一就是充分发挥自我表达的能力。”“每个学生在开始接受正规教育时都应使用其母语。”(周庆生主编,2001,P525)
自此之后的50年来,母语问题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经常讨论、十分关注的重要问题。多数学者和一些国际组织认为,学习、使用和发展母语,是个人或群体的重要的语言人权(Language Human Rights),呼吁并且正在着手制订语言人权的世界宣言。
1987年10月,国际跨文化交际协会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西的莱塞弗市,共同组织了一次“人权与文化权利”国际研讨会,通过了《莱塞弗宣言》。宣言指出:“联合国各成员国的相应机构应对个人与群体的语言人权提供明确的法律保护。”“建议联合国采取步骤,通过并实施一项语言权利世界宣言。应重新制定国家、地区和国际的语言政策。”会议通过的预备性宣言《语言权利决议》指出:“每个儿童都有充分学习本群体语言的权利。”
国际现代语文教师联合会(FIPLV)1989年、1990年和1991年,在巴黎和匈牙利佩斯召开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后续会议。该联合会发布的《语言权利世界宣言》草案中提到了人的母语权利。(周庆生,2001,P303-304)
2001年9月5日-8日,在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46届国际教育会议,再次强调初等教育应该使用学生母语,认为如果使用非母语教学,会对学生学习造成严重的障碍。(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秘书处编,2001,P32)
(二)母语的传统解释
母语问题如此重要,那么究竟什么是“母语”呢?
《现代汉语词典》对母语的解释是:“一个人最初学会的一种语言,在一般情况下是本民族的标准语或某一方言。”①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51年把母语也称为“本族语”,认为母语或本族语是指“人在幼年时习得的语言,通常是思维和交际的自然工具”。(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53,P513)
这两种关于母语的解释反映了国内外对母语的一般看法,为方便起见,可称其为“母语的传统解释”。将这两种解释综合起来,可以概括为如下要点:
1.母语是从个人的角度来看的,或者说母语是属于个人的。
2.母语是人的第一语言(First Language)。
3.母语一般情况下就是本民族的语言。
4.母语可以是民族的标准语或民族语的某一方言。
5.母语通常是思维和交际的自然工具。
审视传统解释的几个要点,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提出:
A.母语与民族语是什么关系?方言可以称为母语吗?
B.第一语言都是母语吗?母语与第一语言是相同的概念吗?
C.母语是属于个人的吗?
D.母语在什么情况下是什么情况下不是“思维和交际的自然工具”?
本文试图通过各种有关母语的复杂情况的分析,为母语下一个比较合适的定义,对以上的提问给出解答。
一 单一语言群体的母语问题
(一)语言类型
《现代汉语词典》认为,母语“在一般情况下是本民族的标准语或某一方言”。这里所谓的“一般情况”,大概是指单一的语言群体,而且儿童习得的第一语言是本族语的状况。要研究单一语言群体中儿童习得本族语的状况,需要看一看单一语言群体的语言情况。
首先应说明的是,民族标准语与民族共同语概念不同。标准语是指有明确标准的规范化程度较高的共同语,是共同语的高级形式,一般以规范的书面语为代表。有的民族有共同语但没有标准语。例如,撒拉语内部分为街子土语和孟达土语。街子土语分布在青海省循化县的苏只、街子、清水、白庄和化隆县的甘都等地,使用人口较多;孟达土语分布在循化县的孟达大庄、木厂、它撒坡等地,使用人口较少。各地的撒拉语可以相互通话,不构成方言差别。学术界虽然常用街子土语来描写撒拉语,但事实上并没有形成民族的标准语。(林莲云,1985;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2000,P262)本文在一般情况下使用民族共同语的概念,需要时才提及标准语。
根据民族共同语和方言的不同发育状态,可以将语言划分为A、B、C三种基本类型,如下表所示:
(1)A类型:没有方言分歧,只有民族共同语
例如,东乡语内部虽然有锁南坝土语、汪家集土语和四甲集土语等,而且这些土语的语音或某些词语存在些许差异,但是还不至于构成方言差别。(刘照雄,1981,P1-5)这种类型的语言,有的没有形成民族标准语。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2000,P279)明确认为,东乡语没有民族标准语。撒拉语、仫佬语(王均、郑国乔,1980)、毛南语(梁敏,1980)等也是如此。有的则形成了民族标准语。例如,水语有三洞土语、阳安土语和潘洞土语,但并不构成方言差异。水族有传统的“水书”,但只是巫师用来择日,召神,看风水,老百姓不懂不用,算不得水族的文字。(张均如,1980)20世纪50年代末,为制定水语拼音文字,以三都水族自治县的三洞土语为民族语的标准。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2000,P107)明确认为,水语的标准语是三洞土语。再如,布依语内部分为黔南、黔中和黔西三个土语区,但这些土语不构成方言差异。布依语过去没有文字,1956年创制了布依文,并确定以龙里县羊场话为布依文的语音标准的参照。(喻翠容,1980)当然,由于水语和布依语的拼音文字使用得并不普遍,这两个民族的标准语发育并不充分。
此外,从理论上来说,一些共同语推广较为充分的较大的语言社团,也可能出现这种情况。
(2)B类型:有方言分歧,没有形成民族共同语。
这种语言社团的交际方式,使用的是各种各样的方言口语,或者使用外族语。例如,赫哲语内部分为奇勒恩方言和赫真方言,说赫真方言的人基本上都在俄罗斯境内。赫哲语没有形成民族共同语,也没有书面语。在清代,赫哲人曾经使用过满文。现在,中国境内的赫哲人把汉语的口语和书面语作为交际工具,已较少使用赫哲语。(安俊,1986,P1-2)再如,基诺语有攸乐、补远两种方言,两种方言之间通话有困难。没有民族共同语,不同方言的基诺人交际使用汉语。(盖兴之,1986;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2000,P176)。②类似的情况还有黎语(欧阳觉亚、郑贻青,1980)、普米语(陆绍尊,1983)、阿昌语(戴庆厦、崔志超,1985)等。
这种类型的语言有的有方言文字,并可能形成方言的标准语。例如,彝族是一个拥有300多万人的民族,居住在云南、四川、贵州和广西一带。彝语内部方言分歧很大,有北部方言、东部方言、南部方言、西部方言、东南部方言、中部方言等六大方言。彝语没有通用全族的共同语。彝族历史上曾经使用过属于音节文字类型的文字(又称爨文),但是各地文字的外部形体不同,凉山彝文近似篆书,云贵彝文的字形在篆隶之间;字数多少不同,常用字的写法也有所同,同一字的意义在不同方言中有所不同。因此,彝文不是民族的共同语的书面语,而是与一定方言相联系的书面语。③(陈士林等,1985)1980年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四川彝文方案》,只在四川推行,还不能用于整个民族。再如,苗语有黔东方言、湘西方言和川黔滇方言,各方言下面又有次方言或土语。20世纪50年代,在为苗语设计文字时,因苗语方言分歧严重,无法设计全民族通用的拼音文字,只得为苗语的不同方言或土语分别创制新文字或改革旧文字,形成了五种适于用不同方言或土语的苗文,即黔东苗文、湘西苗文、川黔滇苗文、滇东北苗文和柏格理苗文,并因此形成了苗语的不同方言或土语的标准语。(王辅世,1985)傣语(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2000,P39)、土家语(田德生等,1986)等与之类似。
(3)C类型:有方言分歧,但是形成了民族共同语(有的还形成了民族的标准语)
现代汉语、英语、法语、俄语、西班牙语、葡萄牙语、日语等在世界上影响较大的语言,大多属于这种语言类型。
当然,这些语言类型的划分是相对的。任何语言内部都会有地域差异,这种差异是否构成方言差异,可能会有不一致的看法。例如,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2000,P282)认为,达斡尔语是有方言分歧的语言,内部分为布特哈方言、齐齐哈尔方言、海拉尔方言和新疆方言等。达斡尔共同语以布特哈方言为基础方言,以纳文语音为标准音。但是,仲素纯(1982,P1)并不认为达斡尔语有方言分歧:“达斡尔族虽然居住比较分散,但语言内部比较一致,不同地区的人彼此通话没有什么困难。在语音、词汇、特别是语法方面差别不大。从已经掌握的材料看,可以把达斡尔语划分为布特哈土语、齐齐哈尔土语。”
(二)语言习得的两种情况
在这三种语言类型中,儿童习得语言的情况有两种:
1.儿童习得的是民族共同语
在A类型语言中,如果不考虑土语差异,儿童只能习得民族共同语。在C类型语言中,有些儿童自幼获得的可能是民族共同语。例如,我国不少城市儿童,一开始习得就是普通话,这种现象随着普通话的推广会越来越多。
2.儿童习得的是方言
B类型语言,由于没有民族共同语,儿童只能习得方言。在C类型语言中,儿童习得的也多是方言,或者是方言与共同语同时习得。
依照母语的传统解释,第一种语言习得类型,儿童的母语是共同语;第二种语言习得类型,儿童的母语是方言,或方言加共同语。
(三)母语和母言
在现实生活中,假如问一个说达斡尔语海拉尔方言的人的母语,他的回答可能是“达斡尔语”,而不一定是“达斡尔海拉尔方言”或“海拉尔话”。当一个说湘方言的人到英国,英国人问他的母语是什么时,这位湖南人的回答很可能是“汉语”。母语的传统解释将方言视为母语,难以圆说这种现象。
要解释这种现象,应当区分“语”和“言”。“语”是语种的意思,指的是民族共有的语言,是在民族这一层面上对语言的表述;“言”指方言,是语种的地域变体,是在民族之下的亚文化社团的层面上对语言的表述。“语”与“言”的关系,是民族的语言与民族内部的地域方言间的关系。
依照“语”与“言”的区分,相应地可以进一步将统而言之的“母语”再区分为“母语”和“母言”。当问一个人的母语是什么时,问题的指向是民族共同语;当说一个人的母言是某某方言时,问题的直接指向是民族共同语的地方变体,但也隐含着某人的母语是民族的共同语。例如,一个从小习得湘方言的儿童,他的母言是湘方言,但是他的母语仍然是现代汉民族共同语。
这种看法也适用于语言B类型,如上面提到的赫哲语、基诺语、彝语和苗语。一个还没有形成共同语的民族,理论上应该认为这个民族有自己民族的共同语。④理由之一,当把某种话称为某个民族的方言时,民族心理上已经有语种的概念存在,因为方言与民族共同语是相互依存的概念。这时的民族语虽然不具有语言的现实性,但是却具有心理的现实性;理由之二,只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民族共同语会在该民族的某一方言的基础上形成。比如,壮语分为南北两大方言,南部方言又分为邕南土语、左江土语、德靖土语、砚广土语和文马土语等,北部方言又分为桂北土语、柳江土语、红水河土语、邕北土语、右江土语、桂边土语、丘北土语和连山土语等。20世纪50年代,以北部方言的武鸣话为标准语的基础,制定了壮语共同语的标准,并在此基础上创制了拼音壮文。(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2000,P55)在民族共同语的标准制定之前,虽然壮族没有共同语,许多方言差异很大,相互通话都比较困难,但是人们还是承认有一个壮语存在。在共同语标准建立之前或之后,壮族人母语都会被认为是壮语。
民族共同语发展到较高阶段的表现是具有以共同语的书面语为规范的标准。没有书面语,是难以形成共同语的口语的,即使在没有共同书面语的情况下可以形成共同语的口语,这种口语也可能是不怎么发达的。因此,在共同语高度发达的语言群体中,母语不仅指民族的口语,而且也应包括其书面语,虽然书面语是通过教育来获得的。
区分母语与母言,不完全是学术上的“钻牛角尖”。在一些方言势力较为强大、方言社区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地区,对母语的正确表述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比如,母语权利的认定问题,由于母语涵盖母言,代表母言,因此,所谓母语权利主要是关于民族语的权利,而不是母言的权利。应当明确,国际上提倡的母语教育或本族语教育,是提倡用民族的共同语进行教育,而不是提倡方言(母言)的教育。例如,在新加坡,华语(即普通话)是华族(即汉族)的共同语,华族儿童的母语当然是华语而不是各种汉语方言。再如,台湾某些人正在大力鼓吹“本土教育”,用汉语的闽方言(或称河洛话)、客家方言等编写乡土教材,并强令儿童学习。当然,应该在教材中反映乡土内容和方言文化,但是教学用语应当采用民族共同语(即台湾所说的国语),这是由人们的母语权利决定的。又如,香港多数人的母言是粤方言,但是其母语仍然应当看作汉民族共同语。多年来,用普通话教学还是用粤方言教学,在香港有不少的探索与争论。粤方言有方言书面语,但是粤方言的书面语并不像一些人所说的那么发达,而且在香港使用最多的正式书面语,如报纸、教科书等,仍然是汉民族共同语的书面语,虽然这种书面语中融入了香港社区的特点。用粤方言还是用普通话进行教学,其实主要是语音问题,词汇和语法问题只在其次。关于母语、母言的区分,对于香港探讨教学语言的问题,对于香港人的母语表述,都是有意义的。
二、双语社会和双语家庭的母语问题
语言与群体的关系相当复杂,语言生活和语言获得现象也异彩纷呈。这些领域中有更多的问题需要讨论,双语社会和双语家庭便是其中两个问题。
(一)双语社会
世界上有不少民族通行双语(包括多语),从而构成双语社会(包括多语社会)。例如畲族,毛宗武、蒙朝吉(1986,P1)指出:据1982年的统计,畲族人口约为368 000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2000,P149-150)认为,畲语历史上曾有几十万人使用。但是,现在畲族的绝大多数人都转用了汉语,畲语只在广东的惠东、海丰、博罗、增城等四县的十几个自然村中使用,其中只使用畲语的单语人只有197人,使用畲语和汉语的双语人有722人。再如,居住在中国的乌孜别克族、赫哲族、裕固族、侗族、布依族、锡伯族、土族等,几乎没有单操母语的单语人,他们都是双语人或多语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2000)
周庆生仔细研究了中国各民族的双语问题,根据双语人口比例,将中国少数民族操双语的情况分为双语普遍型、双语发展型和双语收缩型(三种):
1.双语普遍型
双语人口约占民族总人口的50%。这样的民族有鄂温克族、达斡尔族、裕固族、京族、保安族、壮族、撒拉族、布依族、白族、东乡族、纳西族、柯尔克孜族、仫佬族和基诺族等14个。
2.双语发展型
双语人口约占民族总人口的15%-50%。这样的民族有黎族、朝鲜族、土族、羌族、普米族、鄂伦春族、塔吉克族、珞巴族、毛南族、哈尼族、彝族、傣族、德昂族、阿昌族、景颇族、乌孜别克族、瑶族、水族、拉祜族、布朗族、蒙古族、佤族、苗族、侗族、锡伯族、怒族、塔塔尔族、门巴族和傈僳族等29个。
3.双语收缩型
双语人口约占民族总人口的15%。其中一类称为“双语萎缩型”,年轻人已放弃了本族语,只有老年人或壮老年人使用本族语(或再使用一种外族语),如赫哲族、仡佬族、土家族、畲族和满族。另一类称为“双语萌发型”,是老年人或壮老年人只懂本族语,年轻人操双语,如独龙族、藏族、哈萨克族和维吾尔族。
双语社会中,特别是属于双语普遍型和双语萎缩型的民族,儿童获得语言的情况可能有三种:
A.先获得本民族的语言,到了教育年龄或成为青年后再获得其他语言;
B.两种或多种语言一同习得;
C.只获得外民族语言,不习得本民族语言。
属于类型A的儿童,其母语就是本族语。属于类型B的儿童,依照上面提到的传统解释,其母语应当是本族语以及同时习得的外族语,这显然是不妥当的。比如广东四县那十几个自然村的畲族儿童,几乎从小就习得了畲语和汉语,甚至是只习得汉语,但不管是畲族人还是外族人,大约都只会把畲语看作这些畲族儿童的母语。母语是指向民族语的,不能简单地把最初获得的语言都看作母语。
属于类型C的儿童的母语问题,留待下一节“语言失却”中讨论。
(二)双语家庭与双母语
世界上也可能存在“双母语”(包括多母语)现象。双母语现象可能出现在双语(包括多语)家庭中。在民族杂居和移民社会中,异族通婚常会形成家庭双语现象(包括家庭多语现象)。随着地区和世界性人口移动的加剧,双语家庭越来越多。
在双语家庭中,儿童很可能自然而然地习得双语。据《光明日报》2002年6月21日报道,加拿大多伦多市有个名叫艾琳的四岁女孩,其母亲的母语是汉语,其父亲的母语是西班牙语,父母之间交谈用英语。按照父母亲的语言教育计划,母亲对艾琳说汉语,父亲对艾琳说西班牙语,于是艾琳先获得了汉语和西班牙语。三岁之后,艾琳又掌握了英语。艾琳同母亲或母亲一方的亲友交谈时用汉语,同父亲或父亲一方的亲友交谈时用西班牙语,与小朋友交谈时用英语。
像艾琳这样的双语(包括多语)儿童,哪种语言是他的母语,取决于家长、社会对其民族身份的认定,或者是儿童的民族身分的自我认同。如果其民族身份认同于父亲,那么父亲的语言就是其母语;如果其民族身份认同于母亲,那么母亲的语言就是其母语。在这种情况下,儿童的母语仍然是单母语。但是完全有这样的可能性:儿童的家长或社会不确定儿童的某一特定的民族身分,而且儿童自己也没有非要属于母亲一族或父亲一族的民族倾向,那么,这种情况下,儿童获得的两种或多种语言都是母语,出现双母语或多母语现象。艾琳很可能就是个双母语(或三母语)获得者。芬兰的社会语言学家托弗·斯库特纳布·坎加斯(Tove Skutnabb-Kangas)、丹麦的社会语言学家罗柏特·菲利普森(Robert Phillipson),在他们合著的《语言人权的历史与现状》的注释中指出:“有的人可能有两种以上的母语……本文中的‘母语’,应当理解为‘一种或几种母语’。”(周庆生主编,2001,P307)
双母语现象也说明母语是民族层面上的概念,不能简单地把最初获得的语言与母语等同。
三、母语失却
“母语失却”是指由于某种原因而不能习得母语或不能使用母语。因外力强制造成的“母语失却”,称为“母语剥夺”。“母语失却”存在于语言生活的许多层面,比如,中日甲午战争后日本统治台湾,不准台湾人民使用汉语,不准台湾儿童接受母语教育,实行母语剥夺的语言政策。(平高文也,1992)巴西社会语言学家爱德华多·埃尔南德斯·查韦斯(Eduardo Hernandez-Chaves)在《语言政策在美国:文化种族灭绝史》一文中指出,美国在历史上曾经对当地印第安人实行种族灭绝政策,除了杀戮之外,还把印第安儿童强行送进寄宿学校,进行语言和文化同化。在寄宿学校中,儿童使用本族语便会受到严厉惩罚。(周庆生主编,2001,P147)
(一)个体型的母语失却
本文讨论母语失却限定在幼年语言习得的层面上。就此层面而言,母语失却大体上可以归为个体型的和群体型两大类型。先看个体型的。
个体型的母语失却,是指儿童的民族语还在其群体中使用,但个体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而没有习得母语,或没有把母语作为第一语言习得。发生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四:
1.从小被外族人收养,且收养人无法提供或不愿提供母语习得的环境。
2.从小生活在孤儿院或其他慈善机构中,慈善机构无法提供或不愿提供母语习得环境。
3.父母亲或监护人由于客观的压力或主观语言态度(Language Attitudes)等原因,不让下一代习得母语。
4.政府或其他社会机构实行语言同化政策,剥夺儿童习得母语的机会或权利。
这些原因的性质是不同的。收养人、慈善机构不愿提供母语习得环境,以及父母亲或监护人因客观的压力而不让下一代习得母语,都属于母语剥夺性质,是不人道的。收养人和慈善机构无法提供母语习得环境,是力不从心,但应逐步创造条件。⑤父母亲或监护人因主观语言态度(Language Attitudes)不让下一代习得母语,是自动放弃母语,是允许的。
(二)语言转用
群体型的母语失却是由于群体的语言转用(Language Shift)或语言死亡(Language Death),儿童无从习得母语。先说语言转用。
语言转用是指语言群体放弃原来的语言而采用另外一种语言。例如,满族的民族语是满语,但是经过几百年与汉族的接触和融合,多数满族人都放弃了满语而使用汉语,会说满语的人已经只占整个民族的0.01%。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2000,P296-297)指出,现在只有黑龙江省富裕县三家子村,泰来县依布气村,黑河市的爱辉镇、大五家子、蓝旗村、卡伦山,以及孙吴县四季屯等为数不多的村镇中的70岁以上的老人,还会说满语。满族已经基本上实现了语言转用。周庆生(2000)所说的双语萎缩型的民族,都是正在进行或即将实现语言转用的民族,这些民族语言是濒临灭亡的语言。⑥
在实现了语言转用或即将实现语言转用的民族中,儿童一般都不再习得到本族语,而是从小就习得外族语,而且如果没有特殊需要或发生特殊情况,他们也不再学习本民族的语言。例如,今天绝大多数的满族儿童从小就习得汉语而不习得满语,并且一般情况下将来也不会再去学习满语。
(三)语言死亡
语言死亡是指某语言长时期无人使用而灭亡。造成语言死亡的主要原因是:
1.整个民族彻底地实现了语言转用;
2.由于战争、饥荒、疾病、水患等灾难或强势社团的民族灭绝措施而导致民族群体的死亡;
3.民族群体被驱散后而无法保持民族语。
死亡的语言有的彻底从世界上消失,有的存在一些语言遗迹,有的则以书面语的形式在宗教等特殊场合使用。希伯来语就是语言死亡的一个例子:
大约自公元200年起,由于犹太人被驱赶出家园在世界各地流浪,希伯莱语就不再用于日常交际,只是作为一种书面语言用作宗教祷告和研究圣书,有时也用于法律、科学、哲学以及世俗文学的写作。直到19世纪80年代埃利泽·本·耶胡达开始提倡复兴希伯来语,希伯莱语才死而复生。在大约1700的历史长河中,希伯来语出现了语言死亡,犹太人在世界各地讲着不同的语言。(罗伯特·库珀,1985)犹太民族的儿童习得的自然不是希伯来语,而是其他民族的语言。
(四)母语认同
母语失却的儿童,他们还有母语吗?如果认为他们自幼所习得的语言就是他们的母语的话,就不好解释希伯莱语死而复生的现象。100多年来,犹太人为恢复民族语进行了坚持不懈的努力,并最终获得了成功。
解释这一现象需要使用母语认同(Linguistic Identity)这一概念。母语认同,即儿童的父母认为什么语言是儿童的母语,或儿童长到一定年龄之后自认为什么语言是他的母语。母语认同其实也就是民族语言的认同,如上面举出的满族和犹太民族的例子,如果满族儿童和犹太儿童分别把满语和希伯来语作为母语,他们获得的第一语言就不是母语,从而造成母语失却,由于母语情感的作用,人们必然会为争取获得母语的权利而努力。犹太人当年开展的语言运动根本原因就在于此,语言强迫同化政策所带来的被同化民族的拼死反抗,原因也在于此。
当然,也许有些儿童的家长或儿童抱有另外的看法,把习得的第一语言看作母语。其实,这是把儿童所习得的语言就看作了自己的民族语言,对转用了的或事实上本民族正在使用的语言,产生了新的认同。但是,不管是哪种情况,都说明母语不是个纯粹的语言学上的概念,而是民族学领域里的概念。母语失却现象的存在,有力地说明“第一语言”与“母语”这两个概念不是等同的。在内涵上,第一语言指的是获得语言的顺序,而母语不完全是一个获得语言的顺序问题。在外延上,两者所指称的对象是交叉关系,虽然在一般情况下两者的交叉面相当大。第一语言是语言学的概念,而母语则更多地牵涉到民族学问题。
母语失却以及前面讨论的现象也说明,母语不仅是属于个人的,也是属于民族的。其原因之一是母语依赖于民族语言的认同,母语就是民族语。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51年把母语也称为“本族语”是有道理的。其原因之二是与民族血脉相联的民族语言,也常被称为民族的母语。例如,汉族人的母语是汉语,俄罗斯人的母语是俄语,等等。民族语言或曰民族母语的保持,靠一代一代人的母语习得。因此,母语属于个人的人权,也属于民族群体的人权,他人不应剥夺,除非个人或群体自动放弃母语。
四、结语
(一)母语是个民族领域的概念,反映的是个人或民族成员对民族语言和民族文化的认同,或者说是“民族忠诚”
母语直接指向民族共同语,但不指向共同语的地域变体。方言只能称为母言,不应视为母语。母语既是个人的,也是民族的。母语权力不可剥夺,但是,个人和群体也有自愿放弃母语而使用其他语言的权利。
(二)第一语言与母语不是等同的概念
第一语言可能是母语也可能不是母语,母语不取决于语言获得顺序,甚至也不取决于语言的是否获得。在双语家庭中,可能出现双母语的现象;在语言转用、语言死亡及其他特殊状况下,也可能出现母语失却的现象。
(三)第一语言是人们“思维和交际的自然工具”,或曰“自我表达的天然工具”
对于母语失却者或第一语言不是母语者来说,母语并不是“思维和交际的自然工具”或“自我表达的天然工具”。对于同时获得双语或多语者来说,这两种或多种语言都是他的“思维和交际的自然工具”或“自我表达的天然工具”。因此,笼统地提倡母语教育并不合适。教育语言的选择,应由儿童的父母(包括监护人)或民族来决定,而不是机械地简单地强调母语教育。
(四)本文遗留的两个问题
1.没有民族语言的民族
有的民族从民族形成的那一天开始就采用他民族的语言作为自己的语言。例如,我国回族的先民大约在公元7世纪中叶起,陆续从阿拉伯、波斯来到中国,500多年以后蒙古人征服了中亚各国,又有大批穆斯林工匠和商人进入中国,并成为回族先民的主体。回族先民来到中国,开始讲的是各自家乡的语言,使用阿拉伯语和波斯语的占多数,也有少数使用维吾尔语。后来在民族形成的过程中,他们逐渐转用汉语,汉语成为回族的整个民族使用的语言。回族的母语是什么?是回语吗?事实上并不存在一个不同于汉语的“回语”,回族先民的语言各不相同,不存在统一的语言。那么,回族的母语是汉语吗?
2.有些民族的语言不止一种
有的民族,例如瑶族的民族语言有勉语、布努语、拉珈语三种,景颇族的民族语言有景颇语、载佤语两种,门巴族的民族语言有仓洛门巴语、错那门巴语两种,裕固族的民族语言有西部裕固语、东部裕固语两种。(周庆生,2000;马学良主编,1981)这些民族没有形成民族共同语,一个民族的两种或多种语言,分别为不同的支系和地区的民族成员所使用。一个民族的不同语言,有时差别很大。例如,西部裕固语属于阿尔泰语系突厥语族,东部裕固语属于阿尔泰语系蒙古语族,景颇族的景颇语和载瓦语都属于汉藏语系藏缅语族,但景颇语属于景颇语支,载瓦语属于缅语支,瑶族的三种语言都属于汉藏语系,勉语属于苗瑶语族瑶语支,布努语属于苗瑶语族苗语支,拉珈语属于壮侗语族水语支。这种“双语”或“多语”现象同一般的双语(或多语)现象不同,这些不同的语言都是本民族的语言,而在民族双语现象中,有一种语言是民族语,另外的语言是外族语。不容忽视的是,一个民族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民族语,并不是个别现象。周庆生(2000,P98)指出:我国有56个民族,80多种语言;原苏联1979年人口普查时有101个民族,130种语言;当代全世界约有2000个民族,有3000-4000种语言。⑦在这样的民族中,儿童的母语是什么?
解决这些遗留问题的思路,也许还是要考虑这些民族自己的母语认同。
注释:
① “母语”在汉语中是个多义词,对于它的另一个含义《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有些语言是从一个语言演变出来的,那个共同的来源,就是这些语言的母语。”(P901)这一含义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
② 1983年,基诺区人民政府曾设计了一套基诺语拼音方案,但推行不易。
③ 如果彝语在历史上有过共同语的话,也许历史上彝文是超方言的,记录的是彝语的共同语。
④ 一个民族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语言是另外一种情况。本文将此作为遗留问题。详见本文结语的遗留问题二。
⑤ 据报道,一些美国人领养中国孤儿,并陪伴这些孤儿到当地开办的汉语学校学习,其行为其精神令人感佩。
⑥ 李宇明(1997)指出:在方言、语言的相互接触中,一些汉语的土话和一些少数民族语言正在消亡。采取紧急措施抢救这些濒临消亡的语言和土语,已是刻不容缓。因为语言不同于其他东西,一旦消亡便不能复活也无法复制,语言消亡也将带来文化、次文化的消亡或“化石化”。
⑦ 对中国、原苏联和全世界民族的个数和语言的种数,不同的文献有不同的说法。但是,民族个数少、语言种数多的事实是的确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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