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阶级斗争思维为什么错了
对于社会主义时期继续运用阶级斗争思维的错误,《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分析说:“从领导思想上来看,由于我们党的历史特点,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在观察和处理社会主义社会发展进程中出现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新矛盾新问题时,容易把已经不属于阶级斗争的问题仍然看做是阶级斗争,并且面对新条件下的阶级斗争,又习惯于沿用过去熟习而这时已不能照搬的进行大规模急风暴雨式群众性斗争的旧方法和旧经验,从而导致阶级斗争的严重扩大化。”在这里,《决议》已经明确地指明了照搬革命年代的对敌斗争方法必然导致阶级斗争扩大化。从某种意义上讲,“文化大革命”就是滥用敌我矛盾、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将党内意见分歧放大为阶级斗争的结果。
1997年修法的时候,取消了反革命罪,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显示了符合常理的政权属性。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法律不会允许危害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不允许分裂国家、武装暴乱、颠覆政权和推翻现有制度等“革命性”行为。
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根本错误在于,误认为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以后,还存在着资产阶级,还存在着整个社会范围内的阶级对抗和阶级斗争,因而还需要进行一个阶级推翻一个阶级的政治大革命。这是一种典型的敌对思维,错误地将阶级对抗和阶级斗争扩大到社会主义社会,从而导致了严重的后果。
文化大革命中被当作修正主义或资本主义批判的许多东西,实际上正是马克思主义原理和社会主义原则,其中很多是毛泽东自己过去提出或支持过的。“没有安定团结,就没有一切”,“过去我们已经吃了十来年的苦头,再乱,人民吃不消,人民也不答应。”邓小平所说的安定团结,正是对阶级斗争理论的拨乱返正,以及对经济建设的渴望。
文革之后,国门渐渐打开,中国人发现自己在轰轰烈烈搞政治运动的时候,世界上很多国家却在努力发展经济,一些国家和地区经济开始腾飞,比如像亚洲的“四小龙”,中国由于搞政治运动失去了很多发展机会,与发达国家的距离拉大了。坊间传言邓小平曾反思:二战以后,跟着美国走的国家,都富了;而跟着苏联走的国家,都受穷。这可能也是一般老百姓心中想说,却不敢说出口的话。
五、民主政治是新型国家建立的逻辑基础
我们为什么叫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的目的,就是要结束专制王朝的更替,建立现代新型国家。而民主政治,正是现代新型国家建立的逻辑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人民政府的建立,正是第一次政治协商会议的结果,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统治者的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这在中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什么叫划时代?用徐友渔的话说,就是国家取代了朝代。
王朝政治应该到此而终,中国的历史应该翻开全新的一页,新政权的主要任务,应该放在弥合社会创伤、进行制度建设和经济建设上。但是毛泽东没有,他仍然以阶级斗争为纲。中共八大在1956年确定了扩大民主、加強法制、集中精力搞建设的方针路线,到1957年却反其道而行之;而对于1957年后发展起来的错误,当时党内外都已有所认识,党内也存在着与之对立的正确发展趋势,但都没有阻止住“左”的错误发展。而且,每一次纠“左”的努力,都导致了它的反弹和再次膨胀。
暴风骤雨般革命时代造就的绝大多数领导人,习惯于以那个时代的方式思考问题,用那个时代的办法来解决问题。他们很难否定自我,放弃传统的斗争思维和革命方式,从新的角度来认识和理解现代社会。神力和武力为政权提供合法性的时代,已经过去了。现代文明政权的合法性,不是来自于枪杆子,只能来自于民意和民心。权为民所赋,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这种认识的局限性,体现在对“以党治国”的迷恋上。“国家的一切决定、命令和法律,都必须得到党的相应指示”,造成“党超过国家,高踞于国家之上”。党和国家的关系发生扭曲,极易产生专制主义,阻碍中国社会向现代文明社会前进。
华东政法大学的童之伟教授撰文说,近年来我国政法领域发生了不少引入注目的的争论,其中包括党与法的相对位置之争、政改前进还是倒退之争、严厉压制言论是否必要之争、宪政正当与否之争,等等。这些争论看起来是孤立的,实际上都源于治国理念内部要素间关系的紧张。说得更具体些,就是源于“以党治国”的传统治国理政方略,同中共十五大之后“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新方略的冲突。
之所以造成这种局面,与当初改革启动时的先天缺陷有关。清华大学孙立平教授认为,改革的启动,是几股力量合在一起的结果。这当中有民众改善经济状况的现实要求,有知识分子改变现状的理想,但其实更有力量的,是文革中失势者重归权力中心的要求。后者又有两部分人,一是想回到文革前的17年,一种是想借此走向一种新的文明。80年代初期改革即在这部分人的掌控之下了。不过,能够和当时形成对比的,是文革的荒唐岁月,所以掌握权力者充满自信,这种自信造成了80年代的开明。然而开明的表象掩盖了改革的缺陷,即没有一种真正的走向新文明的价值目标。
深化改革的方向,一言以蔽之,就是用依法治国来取代以党治国。
中世纪和现代社会的分野,野蛮社会和文明社会的分野,就在于专制还是民主,在于权力的合法来源,合法使用,合法交接。在合法的前提下,社会发展处于可控的相对确定的范围之内。这种确定性,可以使身处其间的人们,免于莫名的恐惧和焦虑,从而获得身心的自由。中国共产党人从一开始,就是为争取民主自由,为告别专制和落后,为建立文明和先进的现代国家而奋斗,我们不能成为我们最初所反对的那种人。
六、不能把法律当统治工具
1955年1月间,刘少奇曾经说:“在宪法颁布以后,我们必须加强法制,要善于利用法制,利用国家政权和社会群众的力量来开展阶级斗争。我们的法律不是为了约束自己,而是用来约束敌人,打击和消灭敌人的。”1955年7月间,刘少奇又在北戴河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指示说:“我们的法律是要保护人民去同敌人斗争,而不能约束革命人民的手足。如果哪条法律束缚了我们自己的手足,就要考虑废除这条法律。”
1955年7月间,刘少奇说:“检察院当前第一条任务,就是要保证把该捕的反革命分子迅速逮捕起来。宪法已经规定了,逮捕和起诉都要经过检察院。如果不经过检察院批准,捕人是违法的。现在党要搞社会主义革命,要把那些破坏社会主义革命的反革命分子抓起来,所以检察院要很快把批捕、起诉全部担负起来。党委决定要捕的,检察院要闭着眼睛盖章。这样做也可能有错,这在党内可以讲清楚,但对外,都要由检察院出面担起来。……如果检察院不做党的挡箭牌,民主人士就会利用这点来反对党,结果可以说等于是检察院反党。”他还再三强调:“检察院必须掌握在党的手里,这个机关同公安机关一样,同样是党和人民同反革命分子作斗争的锐利武器,必须掌握在自己人手里。必须保证检察机关在组织上绝对纯洁。”
从刘少奇的上述指示和讲话来看,他是用阶级斗争的思维来看待法律和法制的,而且明显带有党权、政权高于法权的倾向。一旦认同党权、政权高于法权,那么法律就只有工具属性而没有价值属性,进而成为可有可无的东西。
陈云对新闻立法的反对,说得更加直截了当:“在国民党统治时期,制定了一个新闻法,我们共产党人仔细研究它的字句,抓它的辫子,钻它的空子。现在我们当权,我看还是不要新闻法好,免得人家钻我们空子。没有法,我们主动,想怎样控制就怎样控制。”
可见,在当时的认识里,法律只是实行统治的工具,而不是能把权力关进去的笼子。这或许就是文革前三十年,法律制度建设几乎一篇空白的根本原因所在。
制度建设的成本可能会很高昂,在极端的条件下,甚至需要流血牺牲。但是一旦建立起来,维护社会的成本就会大大降低。以党治国,必然会带来党大于法、权大于法的后果,再好的制度也会沦为摆设,从而妨碍法治的实施。
新加坡国立大学的郑永年教授在一篇文章中说到:“中国反腐败的制度是世界上所有国家最多的。新加坡只有一个反贪局,香港只有一个廉政公署,为什么这两个社会很清廉?中国反腐败制度有多少,党有纪检,政府有预防腐败局、反贪局,人大有,政协有,每一个大学都有,但是往往可以看到这些反腐败的人是最腐败的。我以前看北京市副市长王宝森,他是北京反贪局的局长,他自己最腐败,这样的情况哪行?所以王岐山提出一个思路就是先治标后治本,我是非常赞同的。如果从制度来说,也不是说制度越多就越好,中国的制度已经太多了,关键是什么样的制度。中国的知识分子说中国的腐败就是因为一党制,因为太集权。我说不是这样的。中国的内部分权太多了,党内那么多的正副职位,那么多的反腐败机构,但谁也不负责,反而给腐败的人很多的机会。到底谁负责?新加坡很简单,如果出现腐败了,就是反贪局负责,不能把责任推卸给其它什么机构。香港也是一样。”
郑永年教授看到了现象,但是没有触及根本,得出了相反的结论。他认为,反腐制度不在多,关键看谁负责,让腐败官员去操作照样会腐败。而我们认为,这恰恰就是以党治国的后果,是制度没有权大的结果。当然,有一点他说得是对的,他强调了人的因素:清廉的人去建立的制度才叫好的制度,腐败的人建立起的制度还是不好的制度。但即使是好制度,如果党大于法、权大于法,充其量也是花瓶而已。想想当年毛泽东作为党主席手举党章要求发言,和刘少奇在文革中作为国家主席手举宪法要求权利的情形相比,有何霄壤之别?
七、以开放心态对待各种社会力量
以党治国的另一个后果,就是拒绝甚至压制其他社会力量的参与,这使得执政党难以成为问题的解决者,而成为问题本身。
中国共产党拥有八千多万党员,是世界上最大的政治组织。共产党是改革开放的主体力量,但不是唯一力量。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后,中国社会的其他力量,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社会上开始出现不同的利益诉求,国内矛盾进入多发期。这些不同的社会力量无疑会给党造成一定的压力,但是应该认识到,这也是进行自身建设、避免僵化的动力来源。
执政党的自信,不可能也不应该建立在打压和钳制其他社会力量上面。恩格斯曾经指出,社会发展是各种力量合力的结果,一个好的社会,应该是不同社会力量公平博弈的结果,而不是一家独大、笼盖四野的结果。一个文明的社会,绝对不应该是你死我活的社会,而应该是各种社会力量合理相处的社会。
民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之一。民主不应该只是一个口号,而应该是精神,更应该是制度安排。民主最根本的体现,是宪政框架。是否能够把执政行为置于宪法的框架之内,是民主与否的试金石。可以说,宪法,是我们这个社会的最小公倍数,是按照全体社会成员的意志订立的契约,是国家治理和社会稳定大局的基石。最小公倍数,才可能构建社会共同体。既然是共同体,就需要各种社会力量的平等参与。不应反对、限制、打击中国社会其他也想在推动中国社会发展中起作用的社会组织和力量。其他社会力量的参与,不会带来共同体的解体,只会进一步巩固共同体,从而带来社会的稳定。
不同社会力量的参与也意味着责任的分担,执政党把一切都抗在自己身上,总有一天会不堪重负。除了共产党外,没有其他政党与社会组织的发展、活动,对中国来说不是好事。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荣辱与共,同舟共济,不应当只限于八个民主党派,八个民主党派也不能只是陪衬。不能像过去国民党一样,搞一个政党、一个主义、一个领袖。应当容忍、允许、支持、鼓励其他正常和社会组织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发展、参政议政。
民主政治是不同于专制政治的新形态的政治,它以民众的选举过程中的噪杂喧闹,来代替了暴力屠杀的血腥,“以数人头代替打破人头”;民主能驯化权力,而不是不要权力。它是要把权力放在笼子里,不让它随便出来伤人。而放在笼子的权力,对于掌权者本身也是最安全的,因为它免除了其最大的威胁:被另一种暴力取代的可能性。如此,才能告别政治野蛮,迈入政治文明,实现共同体的长治久安和政治安全。
民主不是对既有体制的剥夺,而是对既有体制的保护。危言耸听地警告当政者民主如何如何坏,实行民主会失去权力、失去利益等说法,毫无历史观和现实性,只能使之离时代潮流越来越远。只有实行民主政治才能保卫公民的自由,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在国际政治中实现永久和平的美好理想。
八、结束以党治国从依法治国开始
童之伟教授认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以党治国”,是完全对立的治国理政方略。改革开放前,执政基本上采用的是“以党治国”方式。改革开放后,开始逐步向“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向转变。
揆诸历史,共产党首次从理论上肯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共十五大的事情。此举标志着中共治国理政方略的根本性创新,同时也是对“以党治国”执政方式的直接否定。十五大后,全国人大随后修改宪法,在宪法第5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此之前,中共党章已具体规定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原则,并在十五大用党章修正案的形式,规定了后来写入宪法的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方略。
其实,此前宪法第5条的下列规定,已经在不小程度上表达了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以党治国”与“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虽然看起来它们两者也有些可以并存的地方,但总体而言是严重对立、无法兼容的。“以党治国”的典型表现,是党的机构与国家机关不分、党产与国家财产不分,权力过分集中,且以党代国(政)、以党权代法等等,这些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可能相容。
真正“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用宪法、法律明确党权范围,规范党权的行使程序,并从法律关系主体、机构、财产、人事等方面分开党与国。万万不能举“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旗,行 “以党治国”之实。
诚然,一切新制度都脱胎于旧制度,旧制度必然会在新制度中留有辙痕。改革路径的选择免不了历史的作用;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的产生与演变,受过去的影响,同时它们也限制了当前改革路径方式的选择。不赞成以党治国,并不意味着不赞成加强共产党的领导。
执政党的领导,主要体现在政治上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组织上重要干部人事的选拔、举荐、决定,以及思想宣传、意识形态工作的引领,并不是要包办代替国家机关,即人民权力机关和行政、司法、检察机关的工作。党的领导有宪法依据,也必须依法领导。党通过立法或修法行为,将自己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让法律成为包括执政党自己在内的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规范。虽然法外有党规,但党规只是执政党内的规矩。在法治时代,我们应该在全社会强调行为规则,即法律制度和社会行为的通则,这是法治社会全体成员包括执政党成员在内的行为准绳。
中国是有宪法的国家,一部合乎全体中国人民利益并且能够切实实施的宪法,就是我们所要寻找的最小公倍数。前一段时间,政府官员在就职时面对宪法宣誓的消息,不时见诸报端,这是一个很好的信号。结束以党治国,就应该从依法治国开始,而宪法,是最大的法。把权力关进笼子,就是要把所有社会力量,包括执政党,置于宪法的权威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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