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怎样分类登记 ——看看《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怎么说 |
作者: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余苏、马宁
自从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的修订,明确提出允许“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后,广大民办学校的从业人员都急切想知道分类管理具体怎么管。比如,营利性学校是去工商局登记注册还是仍然在民政局注册?如果去工商局注册是不是意味着以后就要在学校后面加上“XX学校有限公司”或者“XX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字样?非营利性学校应该找谁登记审批?是营利性学校审批更难,还是非营利性学校登记手续更复杂等等。 2016年12月29日,国 务院制定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并于2017年1月18日发布。为深入贯彻新修订的《民促法》和《若干意见》,稳妥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由教育部等五部门特研究制定《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登记细则》”),共6章18条,着力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与分类登记工作,重点解决非营利性与营利性两类民办学校“到哪里登记”、“如何登记”的问题,规定了民办学校设立审批、分类登记、变更注销登记、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等方面的内容。现对该《登记细则》具体解读如下: 一、登记细则由五部委联合发出 尽管之前登记细则一直未出,但是大家根据现行学校的审批登记工作推测,分类管理的民办学校审批登记部门不外乎教育部门、民政部门和工商部门,然而该细则是由“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央编办、工商总局”五个部门联合制定,也就是说进行分类管理的民办学校的审批登记与这五个部门都有关系。 二、分类登记,类型多样 《登记细则》第十七条明确规定,“本细则所称的审批机关包括县级以上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本细则所称的登记管理机关包括县级以上民政、编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式批准设立的不同类型民办学校须按规定到不同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具体安排如下表所示:
三、分类管理,公益导向 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以实行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为突破口,创新体制机制。同时应当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无论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是营利性民办学校都要始终把培养高素质人才、服务社会发展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并通过实施差别化的扶持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用地政策等,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四、设立审批,依循先制 民办学校虽经登记而划分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营利性民办学校,但其设立仍依循先制,包含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阶段,须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方可招生。相关审批规定可依据《民促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另《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设立审批作了更细化规定。 五、现有民办,自主选择 《登记细则》明确了“现有民办学校”的范围,即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 《登记细则》仅对于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做了原则性规定,根据第十六条的规定,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的办法还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地方实际制定。 六、变更注销,缘起缘灭 民办学校涉及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上事项变更,或者民办学校终止办学时,相应的变更手续或注销登记手续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及时办理,注销时还应缴回相关证照的正副本。 另须注意的是,民办本科高等学校办学许可证上除名称外需核准的其他事项变更,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准。 民促法的修改,只是打响了中国民办教育体制改革的第一枪。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 务院的决策部署,稳妥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还需要紧密结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和《若干意见》的贯彻落实,做好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与分类登记工作。针对民办教育分类登记中的具体问题,我们此后还将推出系列文章予以进一步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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