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华人华侨精英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世界华人华侨精英联合会。(中文简称精英会,英文名称为World Association of Chinese Elite,缩写为WAOCE) 第二条本会是为了团结、联合世界华人华侨多领域的精英而成立的非赢利性团体。 第三条本会宗旨:“精英携手创伟业,资源共享促发展”,通过举办多领域、各层次的活动,加强华人华侨精英之间的全面沟通和有效合作,维护各国华人华侨的权益,促进中外经贸文化交流,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第二章会员 第四条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与团体会员。 第五条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所在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热爱祖国; (三)认同本会章程,拥护本会章程; (四)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五)热心支持本会活动; (六)具有专业特长或成功业绩。 第六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出入会申请; (二) 经会长审查通过; (三) 本会秘书处核发会员证。 第七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本会有偿服务的优惠待遇;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利益; (三) 完成本会分派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信息,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本会会员应遵守本会章程,不得从事有损于本会声誉的活动,若有违反,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 (三) 审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因特殊情况必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闭会期间可委托秘书处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四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加入或资格取消; (六)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八) 理事会日常工作委托秘书处具体办理。 第十五条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理事一般应是会员单位代表,理事人数不应超过会员总数的1/6,必要时可设名誉理事,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或电话会议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可以行使第十四条第一、二、三、五、六、七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八条常务理事会须由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或电话会议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社会相关领域内有重大影响; (二)无不良嗜好,身体健康者; 第二十一条本会会长、执行会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任一届,任期结束后可根据情况担任联合会名誉会长或终身名誉会长。 第二十二条本会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不宜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开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落实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含副秘书长的聘任),经理事会批准。 (三)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经费来源: (一) 会员会费; (二) 各类捐赠; (三) 政府或组织资助; (四)企业或基金赞助; (五)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 利息收入;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本会按照香港或美国政府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所在国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原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所在国对社团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对本会章程修改,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六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七条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本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或秘书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