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康桥学校办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漳州康桥学校 第三条 学校地址: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龙池学府路 第四条 学校性质: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五条 办学宗旨:本校将遵守宪法、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严格执行教育方针政策,执行《教师法》以及其它教育法律法规,向社会提供优质教育。 第六条 办学规模:学校占地面积200亩,总建筑面积17万平方米,100个班级,学生4500人。现有教职工总人数270人。 第七条 本校将自觉接受漳州市教育局、漳州台商投资区教育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办学范围 第八条 本校的办学范围 (一)招生区域:面向全市 (二)办学层次: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 (三)办学形式:全日制。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本校依法设立校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校董事会是本校的决策机构。校董事会成员为5人,董事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组成,董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具有五年以上教学经验。 第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选举产生。本校董事名单,经董事会通过后三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或解聘校长; (二)制订和修改学校章程、规章制度; (三)审批本校的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经费筹措及审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增加或者减少办学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合并、分立、变更、终止方案; (七)学校内部机构设置; (八)须由董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定期召开两次会议,每半年一次,在每学期开始时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召开校董事临时会议,临时会议与定期会议通过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一)董事会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 (二)涉及学校重大问题必须讨论研究通过的事项。 第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检查学校财务状况; (四)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召集主持。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六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 出席董事会议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会议决议必须超过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通过方可有效。 第十七条 董事会对下列事项须经2/3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应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原审批单位向社会公告)。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办学结余分配方案。 第十八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保管。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校长和财务主任,校长和财务主任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并报审批机关核准。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第二十条 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提议聘任或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管理人员; (四)聘任和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五)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七)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二条 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校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校长指定的副校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四章 学校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厦门康睿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蔡信忠。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 (二)代表学校对外开展业务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人民币伍仟万元。 第五章 学校资产管理、使用 第二十五条 学校经费来源: (一)举办单位;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合法收入(学费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校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七条 本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二十八条 本校的积累应当主要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 第二十九条 本校接受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与资助人或捐赠人所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三十条 本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资产管理按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举办者之前必须接受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校的资产管理,接受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和自身民主监督。本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同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学校每年收取经费用于下列支出范围。 1、支出教职工工资。 2、学校发展资金。 3、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投资。 4、维修添置。 5、学校财务、水电以及其它相关费用列支。其中20%作为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学校的发展。 第三十四 本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报告,随财务审计结果同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审批机关备案 第六章 有关盈利情况 第三十五条 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七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章程的修改须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修改后的章程须在通过后十五日内,报审批机关核准,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八章 基本规章、制度 第三十七条 学校基本规章、制度主要有(报审批机关备案): 1、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含保险保障规定) 2、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含招生规定) 3、教师管理制度(含聘任、考核规定) 4、学生管理制度 5、财务管理制度(含收退费制度) 6、其他规章制度 第九章 变更及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校变更名称、层次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必须经校学校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变更举办者的,须由举办者提出,在审批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后,经校学校董事会通过,报审批机关核准,变更其他事项,报审批机关备案。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十三条 本校期限届满、设立目标完成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终止的,由学校董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九条 本校要求自行终止的,应提前一个学期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核准终止: (一)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终止申请书; (二)善后工作计划; (三)资产、债权、债务清理文件。 第四十条 本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审批机关申请终止: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学校无法继续活动; (二)学校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第四十一条 本校终止时,应依法进行财务清算,自行终止的在审批机关及相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学校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学校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校经审批机关审查核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2012年3月2日经学校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校董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审批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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