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方制度的“官府本位”——读魏光奇新作《有法与无法》赵春水 《 中华读书报 》( 2011年02月23日 10 版)
| 《有法与无法——清代的州县制度及其运作》,魏光奇著,商务印书馆2010年10月第一版,50.00元 |
魏光奇的新作《有法与无法——清代的州县制度及其运作》,是一部扎实而有见解的学术专著。这部著作有“考据”,有“义理”,利用包括历史档案、地方史志、官方典制、私人著述在内的大量史料,从现代政治学的视角深入剖析了清代的州县制度及其运作实况,并使人对于作者的“经世意识”恻然有所感。
早在宋代,苏轼就用“(有)法”与“无法”来概括汉文化与北方游牧民族的社会政治差异。近代思想家严复出于改革、救亡的热忱,又借用这对范畴来进行中西社会政治制度的对比,认为西方国家“无法与法并用而皆有以胜我”。严复的意思是说,西方在社会政治制度方面“自由平等”,各个社会成员、社会阶层“联若一体”,有“无法”色彩;另一方面,其各项行政、法律制度又十分健全,十分明确,运作规范,处于“有法”状态。中国则与此相反,其社会政治制度“有法”,各个社会成员、社会阶层无自由、不平等,尊卑判然;其行政、法律方面却处于“无法”状态,各种制度不健全、不明确,名实不符,运作随意。严复的这一观点,揭示了中国传统社会政治制度的一个根本特征。但遗憾的是,严复的这一观点始终没有受到人们的重视。魏著《有法与无法》以严复的这一观点作为分析框架,不仅厘清了清代的州县制度及其运作实况,而且“以小见大”,使读者透过这一窗口看清了中国传统社会政治制度的特征。
在魏光奇“有法与无法”的视角下,清代州县制度的特征可以一言以蔽之,叫作“官府本位”。州县官府不是什么“地主阶级的代表”,而是一个自己代表自己、自己给自己谋利益的宗法性“自利集团”。在这个集团内部,充满着上级对下级的“役使、勒索与荫庇”;而它作为一个特殊利益集团、权力集团,对于社会、民众的关系则是“盘剥、统治与镇压”。这部著作从各种史料中收集了大量生动有趣的事例,生动地揭示了清代州县政治的实相,既黑暗又令人哀伤。
清代州县官上任,带着数十、上百名的师爷、长随和眷属,浩浩荡荡来到任所。若问他们千里做官,所为者何?是来造福一方吗?非也!他们全是来发财的。发谁的财?当然是老百姓的,而且是从最老实本分的老百姓身上搜刮。给州县官作帮凶的是从民间聘用的“六房”书吏和“三班”衙役。这些贪官污吏代表国家征收赋税、审理词讼,在行政的每一环节都挖空心思敲诈勒索,真所谓“雁过拔毛”、“贼不走空”,普通百姓一不小心沾上他们,就会掉一层皮。当时人有“破家的县令”之说,说的就是州县官吏稍稍动一下手脚,就能搞得百姓家破人亡;做官一两年,就能搞得一方社会民生凋敝。那么就没有“好官”吗?有,不过所谓“好官”,也只是搜刮百姓稍有节制者。若要指望州县官根本不事搜刮,则万万不可能,除非他全家饿死。而这种政治上的“悖论”与清代荒谬的制度设计有极大关系。
在明代,国家留给地方官府开支的经费比较充裕,这为地方官贪污国帑提供了某些便利。清朝建立后尝试解决这一问题,其用心应该肯定。但在当时缺乏民主制度的条件下,它却无法建立一套真正有效的财政管理制度。于是,清代统治者们想出了一个简单的办法,就是要让地方官员手头没有什么钱,假定他们靠喝西北风就能生活。顺治、康熙年间,朝廷多次核减地方各级官吏的薪俸和办公费,使“官吏之薄俸,公费之奇廉,直等儿戏”,官员靠俸廉“不足以自赡者十之居八九”。六房书吏、三班衙役不仅没有薪酬,就连办公所用纸笔、递解人犯所花差旅费也须自己解决,因此只能“借陋规以资生活”,“借鱼肉乡民以自肥”。于是,官吏贪污中饱、敲诈勒索就成为朝廷默许的“潜规则”,无官不贪,无吏不榨。面对这种制度化的贪污,朝廷任何惩治和整顿措施都如隔靴搔痒,充其量不过是做做样子而已,直到大清朝玩儿完,也没能解决这个问题。
官场上上下下一起“向钱看”,一起玩儿命捞钱,其直接结果就是地方社会暗无天日,百姓陷于水深火热之中。如衙役下乡办案,往往“引类呼朋,叫嚣征逐”,搞得“妇女出逃,鸡犬不安”;他们“指东话西,大言恐吓,饱啖鸡黍,勒索钱文,稍拂其意,辄咆哮詈辱”,小民“惟有吞声受之”。为了勒索钱财,衙役往往不论原告、被告和人证一律私自管押,肆意凌虐,“勒令当烈日寒风之处坐卧,或以水泼地,或以尿桶粪缸一切秽物置之口鼻切近处”,不给饮食,“俟其馁渴哀求,则昂其价至数十倍,甚至百钱不得一盂饭,数十钱不得一杯水”;甚至结案以后,仍然私押,“大肆闹索必遂其欲乃止,而其家破矣”。
吏治如此黑暗,国家却容不得百姓有丝毫反抗。“官府”这个“自利集团”,绝不允许“民”冒犯他们的权威;民众与任何一个“官”的对抗,都被视为是对整个“官府”的挑战;民众的任何反抗,不论其理由是否正当,都必须首先予以镇压。为了维护官威、压抑民气,在解决官民矛盾冲突时牺牲公平、罔顾事实甚至颠倒黑白,被认为是必要的、正当的。如清代一位开明官员就说,一些百姓“聚众抗官”,其原因虽然在于官员施政不当,但也必须予以镇压,否则“此事逞而彼事随之,此乡创而彼乡效之,相习成风,一蹶不可复振”。清代包括州县在内的各级官府,从来都是这样处理各种“民变”的。
魏著指出,这种“官府本位”的制度,绝非清代所独有,而是延续了二千多年的“秦制”。对于“秦制”,人们或称之为“封建制度”,或称之为“君主专制”,而魏著强调它的“官府本位”特征。这种说法,着实使人有豁然开朗之感。几年前我听一位学者说,中国古代的典章制度是一笔珍贵遗产,其中有许多值得我们今天借鉴的东西,这或许不错。但魏著却活生生地描绘了“官府本位”制度的腐败和残暴,并有力地揭示了产生这种腐败与残暴的内在逻辑。在这种“官府本位”的制度下,无数善良的民众呻吟挣扎于天昏地暗的冥冥长夜之中,这曾是怎样一个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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