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基于一种对人的自由与权利以及对政府存在理由的深刻信念,坚信人身财产权、思想信仰及其表达等自由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坚信人民成立政府是为着保障这些权利因而政府是一种信托,必须以人民的同意为基础;同时宪政又基于历史反复向人们昭示的一个基本事实,即,掌权者有机会滥用权力而不滥用的情况及其罕见,即使在历史上就对掌权者有许多约束的西方,滥用权力也是普遍现象,就连被视为国王楷模而唯一封圣的圣路易,其贪婪征税之类行径也令同时代人生出“着实让我们害怕”的感慨, ① 在权力倾向于无限和无制约的地方就更不用说了。宪政正是基于以上信念和事实,以保护人民的自由和权利为根本目标而把国家权力置于有效制约和切实监管下的制度安排。宪政体制在实践中可以有不同表现形式,但一些基本要素或特征是宪政之为宪政不可缺少的。最重要之点是,宪政把人的自由和权利纳入法治体系,居于不容政权染指的核心地位。在这一对国家权力具根本约束性的根本宪法原则之下,国家活动必须受确定而公开的原则支配;通过立宪明确国家权力的来源及相应授权方式,明确划定国家权力的法律界限;在对抗性原则基础上配置国家权力,以国家机构内的分权和制衡实现对国家权力的结构性约束。现代宪政体制还把政府是一种信托或者说政府为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而存在的理念兑现为各级政府主要官员由选举产生的普选制,政府向选民负责并接受选民监督,从而使宪政与民主相结合,使选举及相应的问责、弹劾制构成相对于由权力配置来实现的权力相互制衡之外的对整个国家权力的社会性监管和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