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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章润:汉语法学论纲
——关于中国文明法律智慧的知识学、价值论和风格美学
【摘要】汉语法学经历了子学时代、经学时代和新学时代三大时期。其规范体系表现为中华法系,其意义体系凝聚为汉语法学。二者合一,照拂的是这个叫做华夏中国的家国天下,而构成生活世界、规范世界和意义世界的完整统一体。其中,晚近西学东渐的一个半世纪,是汉语法学的第三期,也就是现代中国的法意体系的创世纪。总体而言,其文明品格和内在义理,于折中损益中脱胎换骨,却一脉沿承,不绝如缕。其之所思所虑,不脱家国天下大框架,而悉以汉语作为表意工具,构成浩浩荡荡、源远流长之汉语法意表意体系。古典中国的法意精神,诸如奉天敬德的正义法精神、追求实质公正的实用理性、崇古法圣的历史主义气质、推究于名实之际的逻辑思维和刑名律学的修辞艺术,它们辗转推陈,经由现代洗礼,表见为洞悉人性本恶与期待人性善好的心性论、通情达理的法律理性、"天理人情国法"三位一体的运思方式和解释框架、"三维四理"的心性配置、寓俗常与超越于一体的价值伸论方式、家国天下的政治意识、世界蓝图和文明憧憬,以及汉语思维及其风格美学。在文化社会学和知识政治学的意义上,描述、想象和建构这一法意形态,以申说中国文明的法理愿景,既是本文的理论动机,也就是它的文化理想,同时,也构成了它的政治抱负。其以中国文化为深远背景,理述其源流,揭橥其命意,展示其学理内涵与文明品格,分析其条件、特征与基本进路,特别着意于奠立在现代中国文明基础之上的政道与治道的法理表达,着力提炼和运用汉语思维及其表达方式。经此作业,系统展示这一法律文明的思想形式、理论体系、知识体系和风格美学。
【关键词】中华法系; 汉语法学; 三维四理; 天理人情国法; 法意的语义体系
正如英语文明、德语文明和法语文明各自享有自己悠久而博大的法律文明体系,而蔚为“英语法学”、“德语法学”和“法语法学”,中国文明同样曾经拥有自己的成熟法律文明,以中华法系和儒家化的义理结构照拂两千年的中国人生和人心。实际上,在漫长的文化生息过程中,中国文明孕育了体系宏大、内涵丰盛、通情达理的法制体系及其法意体系,表见为谨严、周详而优美、精致的汉语表意系统。晚近中西文化折冲背景下发生的急遽文化转型,导致旧有法制的坍塌和法意的深重湮灭,彼时此刻,为舶来西法所逐渐取替,而被迫以法律移植的方式重构自己的规范世界和意义世界。与此同时,作为家底子,旧有的法制和法意亟需于此迎应进程中推陈抉发,传承开新。由此,开始了一个建设现代中国法律文明的漫长进程。这是“现代中国”的创世纪,也是现代中国的法制和法意的诞生史,接应的是逶迤呼啸东来的“地中海文明”和“大西洋文明”的拍案惊涛。“现代中国”需要自己的法律文明,如同生命须臾不可或缺阳光与空气,而超逾一个半世纪的“现代中国”的诞生史,积劳积慧,崎嵚历落,也正在于凝练和呈现出自己的法制体系和法意体系。大致而言,在实然与应然的双重意义上,其以中国社会、历史和文化为依凭,以中国法制为对象,特别是以中华法系及其法律文化为纵深,以造福中国人生和照拂中国人心为宗旨,而以汉语作为表意系统,蔚为中华文明法律智慧的思想形式、理论表达和知识体系。
本文秉持历史法学的政治、文化理想,在文化社会学和知识政治学的意义上,描述、想象和建构这一法意形态,以申说中国文明的法理愿景。其中,以中国文化为深远背景,尤以晚近一个半世纪的现代中国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为基本历史纵深,旁及比较文化语境和所谓的法律全球化时代风潮,特别着意于奠立在现代中国文明基础之上的政道与治道的法理表达,着力提炼和运用汉语思维及其表达方式。在此,之所以使用“描述、想象和建构”三辞,就在于凡此法制和法意体系早于古典中国文明的子学时代和经学时代高度醇熟,晚近历经百年生聚,其现代形式亦且初步成型,略具规模,不少方面甚至早已本土化,成为中国文明的有机组成部分。吾人所当殚精竭虑者,不外乎将它们的过程和质料具象陈述,抽绎其精神脉络,挖掘其知识内涵,展现其文化蕴藏,体系化地付诸现代汉语表达而已。另一方面,虽经百年磨洗,但这一波文化移植和转型过程尚未终结,有待最后收束,则其意蕴与前景,已然与应然,实在性与超越性,人道与天道,均需续予申说,于制度实践与思想作育的交相回应中,云蒸霞蔚,呼唤出那个叫做“汉语法学”的法意体系。如此,则实践本身就是一个充盈想象也必须借助理论想象力的过程,从而,是一个理论建构和思想磨砺的进程。进而,凡此作业,不仅是一项法理担当,而且,意味着中国法律文明意义世界的自我思想武装,中国文明历经劫难后的文化自觉。可以断言,中国文明法律智慧的知识学、价值论和风格美学,作为“现代中国”及其宏大文明的有机组成部分,终亦必磨砺于此,而完型加冕于此。
自诸子时代以还,中华法律文明经历了三大时期。其规范体系表现为中华法系,其意义体系凝聚为汉语法学。二者合一,照拂的是这个叫做华夏中国的家国天下,而构成生活世界、规范世界和意义世界的完整统一体。其中,晚近西学东渐的一个半世纪,是汉语法学的第三期,也就是现代中国的法意体系的创世纪。本章以前述两大时期为历史纵深,而以第三期为主要论述对象,理述其源流,揭橥其命意,展示其学理内涵与文明品格,分析其条件、特征与基本进路,经此作业,系统展示这一法律文明的思想形式、理论体系、知识体系和风格美学。
一、源流
中国法学启自诸子时代。其间,李悝著《法经》,商鞅改法为律,为中国法学开其源流。汉儒董仲舒引经决狱,经由创造性阐释承续光大儒义,让法律的规范体系获秉意义体系,昭示着历经三、五百年磨合,在一个统一的政治共同体之内,规范与意义终于合为一体,也就是它们与生活世界之贴切无间,而成就了一个叫做国家的法政和伦理结构。中国国家形态之成熟,展现的是中国文明料理大众群居生活的立国智慧,法制为其一。 在法哲学视野,董子所为和国家之相应立法,亦即自然之法下落为实在之法,实在之法接引上了正义法理念,规范由此获得了正当性,人世由此获得了人世性。逮至晋代,张斐《注律表》凸显分析法学作业,在予规范世界以概念化、精确化和工具化之际,将经义决狱的自然法式运思导入理脉清晰的概念和修辞的逻辑轨道。诸力合拢,终于推导出《唐律疏议》这一集义理阐释、规范分析、礼俗考量和修辞订定为一体的划时代法学著作,标志着中国法学走向成熟。此后直至清末,中国法制和法学在义理、规范、形式和辞章诸面,相延不改,一脉沿承。其间,规范愈见细密而终至于繁杂,举凡律令格式典则例案,层级互补,巨细交叠;义理渐致于深邃却始终不出儒义,法圣崇古,德主刑辅,儒法一体,礼法一体,将个规范世界全盘笼罩于自家的意义世界。而形式整饬,修辞精严,更且历久磨砺。就义理和技术两面而言,“醇熟圆融,体大义深,周详备至”十二个字,可以作结。由此作育,中华法系出,汉语法学兴。
(一)汉语法学的三大时期
就此而言,迄而至今,中国法学得有三大时期。诸子时代至秦汉之初,得为第一时期。经义决狱奠定帝国法意基本型制后下迄清末,得为第二时期。清末接引西律西学,以迄于今,得为第三时期。无论哪一时期,其表意工具均为汉语,保证了语义体系连贯、义理结构通彻。历代兴革,却无碍法意沿承,政有变而制无变,就在于担承表意的语义体系未变,义理因而维续。职是之故,其之规范本体,得谓“中华法系”;其之义理脉络,得谓“汉语法学”。
置身中国学术和思想的大脉络,第一时期约略得谓汉语法学的“子学时代”。青春烂漫,各路心智于天人之际挥洒学思;众声喧哗,一腔心思总付与家国天下之冷暖安危。与整个文明的“枢纽时代”相应,此一时期同样是中国法律文明和法律文化的枢纽时代。第二时期可谓“经学时代”,绵延两千春秋,步履稳健,治平既久,事极而竭,盛极而衰,终于走向文明的暮秋; 第三时期不妨说是“新经学时代”,或者,“新学时代”,两千年传统律学至此转型,而以承接西法西学再开端绪。就其遭受西学冲击并大规模继受西学法意来立论,亦不妨说,一百多年来的汉语法学成长历史实为“西学时代”。前两期均生息于所谓“现代”之前,可称“古典中国的法学”,第三期因应此番“现代”而来,在“古今中西”的时代条件下逐渐发育生长,至今人在中途,型制初定却终究有待定型,可谓“现代中国的法学”。前者是汉语法学的古典形式,后者为汉语法学的现代形式,合拢为一汉语法学之廓然整体。世界文明史上,如此连贯而来,于特定时空的特定文明族群传承接应,而有此一法系和法学者,庶几乎惟中华法系与汉语法学也。
在第一时期“子学时代”,儒法墨老,诸议并起,将法、法律和礼、礼法这一复杂现象,细细打量,作各自特定陈述,并由此伸展至邦国治理和天下规制,极达人心和人生的起承转合,奠定了汉语世界法律思想和法律学术的基础,特别是从一开始就培植了中国式法意思维的强烈道义立场、博大旷廓语境和凛然恢弘气象。迄而至今,虽说接引西方法制法意超逾一个半世纪,但是,不论法律与道德的离合,天理人情国法之间的纠结缠连,还是作为立法者的“先圣先王”究竟秉具何德何能而得制礼作乐,公天下的人文主义与国家建构的法权安排的进退,抑或法贵稳定却又需循时以变的辨证关系,以及法的发生论说明,——凡此种种,关涉重大理论命题的思考与讨论,切合政道与治道的厘辨分析,莫不有诸子身影闪烁其间,而常常令人顿生“今人不见古时月,古月曾经照今人”之感。其之非旧非新,恒旧恒新,常旧常新,积厚流光,已为并当为中华文明及其法律文化提供活水源头。瞻望未来,汉语法学的义理规模、学思深度和知识形式能够进展至何种地步,一个重要条件,就看对于诸子法意的创造性阐释究达何种深度和规模,致臻怎样的知识成果,从而展现出何种普世性法律智慧形态。现代性恰恰需要仰仗自己的古典基础,据说这是后现代的人们回身反顾得出的一个重要结论。证诸中西现代性的展开,看来还真的持之以据呢!所幸自清末以还,伴随着“新文化运动”的是一场延绵至今的“新古典运动”,它们合而为一,交错兼行,构成了这个世纪的思想繁衍和学术成长的真实面目。或者说,新文化运动本来就包括新古典运动在内,激烈的反传统恰恰是梳理和承接传统的清道夫。其间,新古典运动对于诸子学思的追索,包括对于他们的法意的探赜索隐,积累既多,滋养自现,蔚为大观。 即便在类如“文革”这样的非常时段,对于祖国文明的盲目粗暴清算也还是从诸子与董子开头,拿诸子和董子开刀,正说明诸子不死,董子犹在,若要标立新型道统和学统,没法绕开他们。凡此遭际和顿挫,出人意料却又尽在情理,回首沉思,徒使后人复哀后人矣!
在第二时期“经学时代”,诸家竞争的结果是儒义统摄了法意,中国法律遂经历了一个通透的儒家化过程,使得古典中国意义上的“法律”实际上涵摄理、礼、法、制、刑诸义,更且有兼容超越和俗世双重性格的伦理道德为魂灵守舍。实际上,从义理和规制表里考察,自立法和司法首尾合论,以“儒法合流”、“墨老兼采”、“德主刑辅”、“王霸道杂用”来状述帝制中国的法律传统及其政道和治道,本更恰切,是古典中国政治已达成熟的极致。以“礼法”标立,最为恰切。实际上,董子以降,儒术独尊,但儒义采撷诸学,早已融化,一体莫辨。《汉书?刑法志》喟言,圣人既躬明哲之性,通天地之心,制礼作教,立法设刑,动缘民情,而则天象地,为的不外乎“致礼以崇敬,作刑以明威”。 对此,任公评品,其“兼采儒墨法诸家之说而贯通之,明社会制裁力与国家强制组织,本为一物。礼治与法治,异用而同体,异流而同源,且相须为用,莫可偏废。此诚深明体要之言也”, 可谓得其三味。其实,这也就是两千年前董子之言,所谓“《春秋》之道,奉天而法古。……故圣者法天,贤者法圣,此其大数也”,治乱之道,在于“大数”之得失。“人伦道理,政治教化,习俗文义”,即为大数,即为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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