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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六十年:从否定到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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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3 15:05:5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人权六十年:从否定到回归
郭道晖
2011年第4期 炎黄春秋杂志

  人权,本义是“人该有之”和“人皆有之”的权利,即人人应有的权利。解放后,我国人权事业从人权禁区到人权入宪,走过了60多年艰难曲折的崎岖道路。回顾这一历程,反思其经验教训,对今后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很有必要。
  
一、19491978年人权蒙难的历史
  建国前夕由全国政协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作为临时宪法的“共同纲领”,是中国人民反独裁争民主争人权的胜利成果。共同纲领反映了在国民党暴政下刚翻身的人民的要求。其中对人权的保障,有几点在中国宪法史上也是少有的。如明文确认了思想自由、新闻自由、通讯自由、迁徙自由和鼓励、扶助私营经济等等。前几项还列入第1章总纲中。但是,建国后,从1949年到1978年,年年都有政治运动,这些政治运动,无例外地都是侵犯人权的运动,而以“反右”、“大跃进”、“文革”为最甚,折磨、残害、饥荒致死的人数以千万计,无辜受难者和被株连者的生命权、财产权、政治自由权、人身自由权、人格权、诉讼权受侵犯和剥夺的程度,可谓触目惊心,亘古少有。
  有侵权也就有维权斗争。这期间也有一些党内外志士仁人挺身出来,为捍卫人权而进行坚持不懈的斗争。1957年“反右”前知识界的“大鸣大放”,其中对解放初如“反胡风”、“肃反”等政治运动中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的批评控诉,就是一次声势浩大的人民维权行动,是人民行使对执政党的监督权和言论自由、批评建议权利的合法斗争,是知识分子为挣脱文化专制主义和教条主义的思想控制的一次公然抗争和思想解放的尝试;是中国人民百多年来追求民主自由与人权的宪政运动的一个高峰和一次挫折。1976年天安门的“四五”运动,也是一次要民主争人权的运动,“它为后来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奠定了伟大的群众基础。”(见《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
  此外还有个别志士仁人的抗争。如胡风30万言上书质疑毛泽东否定人性的“五把刀子”;梁漱溟为处于“九地之下”的农民争权利而不屈不挠同毛泽东当庭抗辩;彭德怀为饥饿的农民鼓与呼而以身相殉;林昭、张志新等烈士为坚持真理而献出年轻生命;遇罗克批判“老子英雄儿好汉,老子反动儿混蛋”对联而撰写的《出身论》,振聋发聩,时人称之为上世纪60年代中国的“人权宣言”。即使像老舍、翦伯赞、傅雷等许多人被逼自杀,也是一种曲线的维权斗争——维护人格的尊严,义不受辱。
  
二、19781990年的人权斗争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把执政党的指导思想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变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这是一个很大的转变。虽然在主流意识形态上,仍然把人权作为资产阶级的口号加以批判,但在实践上,有的领导人吸取过去的教训,已开始正视清偿历年侵犯人权和公民基本权利的政治债。胡耀邦大刀阔斧推行全国规模的平反冤假错案,受益者数千万人。这是中国历史上空前规模的人权还债的政治运动,对收拾党心民心,起了很大的作用。
  鉴于“文革”中知识分子和广大干部遭受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残酷迫害,主持立法的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彭真,以其切身的体验,在1979年制定刑法时特别要求单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其第一条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1982年修改宪法时,在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一章中,确认了许多公民权利和自由,包括以前各次修宪时没有列入的一条:“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是新中国在人权保障方面的进步。
  这期间,理论界在开展真理标准讨论的思想解放运动中,开始有人试探性地鼓吹人权。如1979年北京大学哲学系美学教授朱光潜率先发表文章《关于人性论、人道主义、人情味和共同美的问题》。1980年华东师范大学文艺学教授钱谷融重新发表自己在1957年受到全国批判的文章《论〈文学是人学〉一文的自我批判》,实质是为人权辩护。再有《中国青年报》开展了“潘晓问题”的大讨论,质疑过去主流意识形态关于人生价值观的片面宣传教育。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研究员汝信,于19808月在《人民日报》发表文章《人道主义就是修正主义吗?——对人道主义的再认识》,提出“人道主义就是主张要把人当做人来看待,人本身就是人的最高目的,人的价值也就在于他自身”。他们当中最突出的是《人民日报》副总编辑王若水和人民出版社总编辑的薛德震,从马克思主义哲学高度论述人,由他们通过人民出版社编辑出版了《人是马克思主义的出发点》一书,一年半之后又出版了另一本书《关于人的学说的哲学探讨》。上世纪80年代初期法学界也开始打破人权禁区,社科院法学所的李步云于1978126日,在《人民日报》发表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文章,这是法学界思想解放的标志性文章之一。19791030日,他的《论我国罪犯的法律地位》也发表在《人民日报》上。文章提出,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公民,罪犯也是公民,不能诬告陷害,不能刑讯逼供,其配偶要求离婚也应该征求罪犯的意见。这篇文章发表后,引起了一些仍然坚持阶级斗争旧思维的人士、特别是监狱管理干部的抗议。我当时正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看到了许多来自这些干部的信,质问作者“立场站到哪里去了?!”“罪犯也有权利,我们以后怎么管理?!”
  此外,有的法学家还发表了鼓呼司法独立、质疑阶级斗争法学的文章。我也曾撰文批评政法界和法学界倡言以两类矛盾论的政治哲学来指导法律实务,评析所谓“审判中划分两类矛盾”等错误理论。法学界还展开了关于人治与法治、政策与法律、法的阶级性与共同性、法文化的继承性等问题的大讨论,对澄清长期以来阶级斗争法学观,树立权利本位观、法治观起了启蒙作用。
  但也有的法学者,1979年在《北京日报》以“人权是资产阶级口号”的通栏大标题发表批判人权的文章。有的法学者则主要是批判地介绍外国人权发展历史和人权观点,并不承认中国也有人权问题,主张用“公民权利”取代“人权”的概念。
  这时期人权辩论的一个高峰和一桩震动全国的事件是,198337日,在中共中央党校举行的纪念马克思逝世100周年大会上,中宣部前副部长周扬作了《关于马克思主义的几个理论问题的探讨》的报告,其核心思想是谈马克思主义的人道主义和异化问题。他在报告中检讨了1966年之前的“十七年”,在“人道主义与人性问题的研究”上曾经走过的一段弯路,公开承认:“那个时候,人性、人道主义,往往作为批判的对象,而不能作为科学研究和讨论的对象。在一个很长的时间内,我们一直把人道主义一概当做修正主义批判,认为人道主义与马克思主义绝对不相容。这种批判有很大片面性,有些甚至是错误的。……‘文化大革命’中,林彪、‘四人帮’一伙人把对人性论、人道主义的错误批判,发展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为他们推行灭绝人性、惨无人道的封建法西斯主义制造舆论根据。过去对人性论、人道主义的错误批判,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带来了严重后果。”
  这个报告是建国后几十年来、乃至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第一次对人权和人道主义的全面反思和突破,其中还谈到社会主义也可能异化。他的演讲当场受到热烈欢迎,掌声经久不息。我有幸参加了这个会,亲历其境。
  周扬这个报告随即在《人民日报》全文刊载,这本来是对人权禁区的一次试探性的突破,不料竟遭到几位身居要津的理论权威的反对,紧接着发表大量文章猛烈批判。其中胡乔木198413日在中央党校(与周扬作报告的同一地点)发表演说《关于人道主义和异化问题》(后来发表在《红旗》杂志上面,并出版单行本),其中完全否定了将马克思主义与人道主义融合起来的任何努力,并将有关讨论说成是“根本性质的错误观点,不仅会引起思想混乱,而且会产生消极的政治后果”,“诱发对于社会主义的不信任情绪”。这场突然爆发的争论,随即演化为198310月中央全会后开展的“反精神污染”的政治运动。由于党中央主要领导人胡耀邦等及时“叫停”,才没有重复过去“反右”的错误。总共才持续了“28天”,是历次政治运动最短命的。
  这期间,中央一些领导人刚从受“文革”迫害的阴影中走出来,从党和国家的前途和自身的权益考量,曾经积极支持批判“两个凡是”和开展真理问题讨论,亦即抛弃晚年毛泽东错误路线的某些方针政策,否定“以阶级斗争为纲”,主张推行政治体制改革。但可惜的是,他们没有完全摆脱专政思维和对人权思想的顾忌。
三、1991年开始的人权禁区解冻
  (一)开始承认“多数人的人权”
  邓小平在198566日同“大陆与台湾”学术研讨会主席团全体成员谈话时,向台湾学者说:“你们对处理这几个人有不同的意见,从人权的观点提出问题。这就要问,什么是人权?首先一条,是多少人的人权?是少数人的人权,还是多数人的人权,全国人民的人权?西方世界的所谓‘人权’和我们讲的人权,本质上是两回事,观点不同。”(邓小平:《搞资产阶级自由化就是走资本主义道路》,《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25页。)
  他这里首次肯定地提出人权问题,迈出了承认人权的重要一步。对他提出的问题的回答应当是:人权是指所有人、每个人应有的权利。保障人权也往往要强调保护少数人,或虽是多数却是弱势群体的权利。
  (二)人权禁区的解冻
  这是从应对外国对我国人权状况日益责难的压力下开始的。
  19901110日,中宣部理论局召开了一次有关人权问题的小型专家座谈会。我参加了这次会。会上,理论局的负责人传达了政府领导人有关人权问题的一个批示,要求批判外国宣扬的“人权无国界论”。但是,与会的专家学者却发表了一些不同意见。
  我在发言中提出讨论人权问题应当把握的几个原则:一是在人权的性质与评价上,要实事求是,作具体的历史分析,不能笼统说资产阶级人权(包括西方文艺复兴时代和资产阶级革命时代启蒙思想家的人权思想)“都是欺骗”。二是在人权的法律地位上,既要讲人权的国内性,又要讲国际性,要看到存在人权无国界与有国界两种情况,要把承认人权有国际性(国际合作、国际保护)同反对借人权干涉别国内政加以区别对待。即使对待人权的国际干涉,也要具体分析国际法所允许的合法制裁、人道主义干涉同非法干涉的区别。三是在对人权的评价与态度上,既要理直气壮地高举社会主义人权旗帜,又要实事求是地正视我国人权保障制度还有缺陷,有待改善。四是在人权的实现上,既要讲理想,又要讲现实。人权是人人应当享有的应有权利,具理想色彩,又受现实的经济结构和文化发展条件所制约。要通过社会斗争、最终是通过发展生产力来逐步实现。我还提出应贯彻“双百”方针,打破禁区,鼓励对人权理论的学术探讨。(摘自郭道晖:《人权禁区是怎样突破的》,载郭道晖等主编《当代中国法学争鸣实录》,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75381页)
  会上其他专家学者也作了类似的发言。
  过了3个月,即199132日,中宣部再次召开人权问题小型座谈会。这次还有一位副部长参加。会上这位副部长传达了党中央领导人有关人权问题的一个批示,其中提到美国肯尼迪人权中心给中国科学院院长周光召的一封信,说信中根据一些道听途说,对我国的人权状况进行攻击,说我国成千上万人的命运受到非人道的对待。也由于我国一些丧失国格的外逃者的渲染,连达赖也成为人权斗士,我们倒成了专制魔王。其实,即使按西方的标准,他们自己也有许多违反人权的现象,必要时应当加以揭露。从理论上讲,人权有它的阶级属性。当然这样讲,西方人士不易接受。总之,这个问题联系到民主问题,要认真对付一下,建议对人权作一番研究,回避不了。
  会上大家借应对西方的挑战为由,大讲对人权问题不能再采取回避态度,要求开展我国人权的状况与问题的研究。会上落实了由中宣部理论局拟就的8个研究课题,当场确定了负责主持研究的单位,立即着手收集资料,编写一套“人权研究资料丛书”。两年后由四川人民出版社出版了7本,为以后深入研究提供了参考。
  这次会议可说是未受领导上原始意图所局限,把人权研究的闸门打开了。在以后蓬勃展开的人权讨论中,已不限于只是对付外国人对我国人权状况的挑战,而且是对人权的理论与实际问题本身展开了全面的探讨。
  会后10天,我所主编的《中国法学》编辑部和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于312日联合召开了“如何开展人权与法制问题的理论研究”座谈会。到会的近20位专家学者一致认为,研究人权问题首先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消除不必要的思想顾虑。不能只局限于批判资产阶级人权理论,还应当汲取古今中外人权思想中属于人类共同文明成果的精华,参照当代国际法公认的准则,贯彻“双百”方针,创造不同学术观点争鸣的学术环境。
  这次会后,其他单位随后也开了一系列人权讨论会。如中国人民大学(420日)、北大(54日)、中国社科院法学所(621日)、北京市宪法学会(716日)、中国政法大学等都先后举行了人权理论讨论会。此外,人民日报社、光明日报社也都召开了座谈会。我参加了几乎所有上述会议。真是“京城无处不飞花,争谈人权成佳话”。
  在此高潮中,11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正式发表了第一份《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114日,中宣部又召开了较大规模的人权讨论会,中宣部副部长聂大江还对讨论作了总结发言。自此,谈论人权已形成一股新潮。
  讨论中也引发了种种不同观点的争鸣。譬如人权是天赋权利还是“国赋”、“法赋”或“商赋”(商品经济所赋)权利?人权是法定权利,还是首先是一种非法定的道德权利、应有权利?人权的主体,是个人还是集体,二者谁为本位?人权起源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时代,还是原始社会就有了自然存在的人权因素?人权只有阶级性还是主要体现于它的普遍性、共同性?国家主权是否必定高于人权?等等。《中国法学》从1991年第4期起开辟了“人权与法制研究”专栏,对人权的各种观点进行了连续一年多的讨论,还就人权的主体问题展开过不同观点的争鸣。
  人权禁区的突破和人权讨论的开展,还基于1992年初邓小平南方谈话的发表,提出“主要是要反‘左’”的政治方针,扭转了“反和平演变”和纠缠于“姓社姓资”僵化教条的紧张局面。
四、开始迈向正视人权的艰难旅程
  从1991年下半年开始,中国政府每年发表一份中国人权状况的白皮书,介绍中国在人权各方面的成就、现实状况和保护措施的情况,并阐明中国政府在人权和人权保护方面的立场与观点。应当说这主要是为了回应西方国家对中国人权问题的挑战,但也间接地或多或少承认了中国在人权方面存在问题。例如,在1991年第一份白皮书《中国人权状况》中列出中国人权的10个方面状况,并附带提到中国人权保护方面的不足,这也是对人权保护的公开承诺。
  1997年,中共十五大正式确认“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3月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进一步将它写入宪法)。1997年中共中央在十五大的政治报告中,也开始谈及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一项民主任务是“尊重和保障人权”。
  1998年江泽民在当时的美国总统克林顿访华时宣告:“尽管双方对人权问题的看法分歧,但中国政府庄严地承诺要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转引自冯林主编:《中国公民人权读本》,经济日报出版社1998年版,第485页)1999年,江泽民在英国剑桥大学发表演讲,说中国政府也在努力要把保护人权自由作为政府的一个工作目标。总理朱基也说过:“中国尊重国际社会关于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同时认为,促进和保护人权必须与各国国情相结合。”(见2001212日《人民日报》第1版报道:《朱基总理与加拿大克雷斯蒂安总理会谈》)他在接见来华的美国国务卿奥尔布莱特时,后者质疑中国人权状况,他以“我争取人权的斗争比你还早十年”(指解放前他参加争民主争人权的革命学生运动),把她挡了回去。
  中国领导人上述关于人权的表态,表明他们已不再讳言人权,开始正视人权问题。不过大都是对外国人说的,对内还不能说已成为国策。在实际生活中,中国国内侵犯人权的事情仍时有发生。
  直到中共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中共中央提出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构想,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其中的重要内容。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纳入宪法,使我国人权由禁区跃上宪法的神圣地位,成为宪法的最高原则。这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宪政进步。此后这一原则也纳入国家“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和《中国共产党章程》。2009413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
  这一时期来,通过人民人权意识的增强和各种不同利益群体的权利呼唤与专家的立法参与,全国人大的立法中,逐渐重视了在立法中贯彻民主精神和对人权与公民权的保障,如民事立法中制定了一些不同社会利益群体的权益保障法,在行政立法中制定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保障公民权利的行政救济法,在刑法中确认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行法定、罪刑相当三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中部分地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等等。这表明了我国立法指导思想上确有一些进步。
  在人权的国际合作方面,截至20094月,中国政府已先后参加了25项国际人权公约。(见《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其中最重要的是1998年,中国政府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并经全国人大正式批准;后来又由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人大尚未批准)。从此,中国的人权事业融入了国际合作和国际监督的大环境之中。中国作为一个大国,在国际人权事业中被要求承担相称的国际义务与责任。近年中国军队参与国外维和行动和反海盗护航,就是承担国际人权保护义务的初步体现。不过,我国在立法和司法上与上述国际条约的规定和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
  当今执政党的最高领导人的历次讲话中也一再肯定人权的重要地位与普世价值。胡锦涛20064月在耶鲁大学的演讲中说:“我们将大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依法保障人民享有自由、民主和人权,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使13亿中国人民过上幸福生活。”他在2008年的新年贺词中又说:“我们衷心希望各国人民自由、平等、和谐、幸福地生活在同一个蓝天之下,共享人类和平与发展的成果。”最近,胡锦涛访问美国在回答外国记者问时,再次宣示中国要改进人权工作。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20072月发表的题为《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任务和我国对外政策的几个问题》一文中,明确指出:“科学、民主、法制、自由、人权,并非资本主义所独有,而是人类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共同追求的价值观和共同创造的文明成果。”在同年全国人大会上答记者问时,再次重申了同样的观点。这些都说明,促进人权事业已成为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话题,也是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
  毋庸讳言,我国人权状况迄今仍然存在许多缺陷和弊病。近年在法治上也出现时进时退、停滞甚或倒退的现象。立法上仍有违反人权的规定(如侵犯人权的劳教制度与法规迄今没有废除)。在事关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宪法基本权利与自由的立法上,犹疑不前。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学术研究、文艺创作与文化活动自由、舆论监督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官员的批评检举控告权利等专项立法拖延不决。对弱势群体缺少生存照顾的人权立法保障。这就不可能在根本上保证和促进宪法和散见于法律中的原则的实现。此外,行政执法中存在大量侵权行为,特别是在房屋拆迁、土地征收、城市管理等方面,执法专横、暴力掠夺、欺压百姓的行为,时有发生,从而引起尖锐的社会矛盾和冲突;司法还没有完全独立,有些地方司法机关甚至蜕化为贪官污吏的专政机器和“打手”,制造许多违法侵权的冤假错案,导致群体性事件此起彼伏。
  2008年一些报刊和理论界人士还曾大批人权、民主、自由的“普世价值”,这表明人权道路上还布满荆棘。
  毕竟,保障人权已是宪法规定的国家义务,妄图否定和侵犯人权,是违宪行为。中国人权保障事业任重道远,有待几代人的不懈奋斗!
五、保障人权必须克服的观念窒碍
  反思我国60年人权发展的道路崎岖,举步维艰的原因,最主要的是执政党在人权理论和实践上长期存在指导思想上的偏颇,只有进一步转变观念,才可望推进我国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走出指导思想上误区
  1.树立执政党的新思维
  按毛泽东的观点,中国革命的首要问题是分清“谁是我们的敌人,谁是我们的朋友”,贯彻的是阶级斗争观,否定博爱的人权观。两军对阵,不应当去“爱”敌人,名正言顺。但成为执政党以后,还一味坚持这种阶级斗争是非观,声言“我们决不施仁政”,就会动摇执政的合法性和人道主义基础。
  作为革命党与作为执政党的最大区别是:革命党可以只代表一定的阶级和群体;而执政党是经全民选举产生的(体现为执政党的领导干部通过代表全民的人大被选为国家领导人),不能只对某个阶级或部分国民负责,也不只对国民的多数负责,而要对全民负责。我们通常习惯于讲我们代表“95%以上的人民”或“最广大的人民”的利益,而不说“全民”。对那5%的人的人权要不要负责保护?须知人权主体是指“每个人”,而不论其阶级成分或人数多少。而在我国,上世纪50年代全国人口以6亿计,5%就是3000万;现今13亿人的5%,是6500万,岂是“少数”?把他们都打入另册,划为异类,成为人民之外的敌人或贱民,是对人权的最大侵犯。即使是对所谓“阶级敌人”,如果其未被法律剥夺的应有人权和法定权利受到非法侵犯,执政党和政府也应出面予以纠正和救济,否则就会破坏执政的法治基础。
  一种主流观念是,强调我们保护的是多数人的人权,不是少数人的人权,似乎这显示了我们对待人权的民主性、阶级性和正义性。诚然这比只保护少数人的特权,特别是只保护社会强势群体的特权,要民主和正当。但是,既是讲人权,就应当是每个人即所有人、人人皆有的权利,而不能只以保护多数为满足。民主的共和精神要求一视同仁,和衷共济,特别还要求“保护少数”。如果以保护多数为借口去压迫少数,就会变成“多数暴政”。进一步说,迫切要求得到人权保护的,往往是社会中被边缘化、被歧视的弱势群体。在出现两极分化的当代中国,保障弱势群体的人权,已是一个严重的迫切的任务。
  2.转到“以人为本”
  虽然改革开放30年来,执政党的治国方策已经转变到“以经济为中心”,但阶级斗争为纲的余毒仍不时漂游在政治意识形态的上空。中央领导人提出要“以人为本”,是在人权观念上的一大进步。但实践上并没有完全改变长期以来的“以党为本”、以“领袖为本”、“以官为本”的积弊。
  “以人为本”要以每个人为本,即以人人为本。不能限于某一群体的人;更不能以特殊利益集团或权贵资产者集团为本。要扬弃只强调国家权力和国家利益至上、而抹煞个人权益的国家主义本位观;要纠正集体权益高于个体权益、个体权益要无条件地服从国家和集体权益的片面权利观,树立个体的人权和公民基本权利高于国家权力,集体权利与个体权利平等对待,不受任何权力侵犯的宪法原则。即使为了国家或集体正当公益而要求牺牲个体权益时,也要给个人相应的补偿或赔偿。
  “以人为本”还须进一步追问:人以什么为本?或:以人的什么价值为本?马克思说:“人是人的最高本质”,“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以人为本”就是要确认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主体;人自身是衡量一切事物的尺度和标准;满足人的物质与精神需要是人的一切活动的出发点与归宿。这也逻辑地得出,人的自主性与自由是人的最高本质要求;人是目的,而不只是手段;一切为了人和人的需要。
  自由是人之所以成为人的必要条件,人的自主性与自由是人的最高本质要求,是高于其他人性需要和人权位阶的核心价值。自由使人成为人格独立自主的主体,从而是激发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力,促使人类文明发展的动力。西方社会崇尚自由精神,这是近代西方物质文明远远超出世界其他地方获得迅速发展的动因。
  3.在政治伦理上需要有宽容、平等、仁爱的精神
  不能容忍异见和多元,强求思想、舆论一律。在官场和社会上处处讲求政治的、行政的、社会的阶级对立和等级差别,处处形成阶级和等级特权,连排座次都等级森严。
  我国古代墨子主张“兼爱”,法国大革命中提出“博爱”的口号,都是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古代帝王要“兼并天下”,我们“以人为本”则应当是兼爱天下,兼容天下,兼善天下。既然倡导以“人类的解放”为理想,就应当有海纳百川、兼容异己的政治胸怀。而不是荡平天下,搞“横扫一切”的斗争哲学。我们应当依宪法和法律去“团结一切必须团结的人”,以“泽被全民”,保障所有人的、没有被法院宣判剥夺的、合法的权利。
  4.克服形而上学思维和言胜于行的陋习
  我国人权发展过程中一些似是而非的论点,诸如否定敌人、坏人享有人权的阶级论,非此即彼的“两类矛盾论”,排除少数人的人权的多数论,反对人权的普世价值的唯国情论,以法定的权利排斥法外人权的取代论,集体人权高于个体人权的颠倒论,等等,这些除了是基于利益的倾向性导致观念的谬误外,也都有思维方法上的形而上学的绝对化、僵化和教条主义影响。
  此外,言行不一、言胜于行甚至瞒上欺下、媚上压下的现象,近年有恶劣的发展,使党和政府的公信力下降。
  改善我国的人权事业除了从转变观念入手外,更根本的当然还是实行宪政改革,厉行法治,完善制约权力、保障人权的法制。
  (二)依靠进步的社会动力
  在上世纪80年代初,中国人权状况的进步,主要动力来自党内高层干部,他们从自己在“文革”中备受迫害的切身经历出发,懂得保障人权,特别是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的可贵,从而促成保障人权的民主法制的初步建立。到了今天,中国的特殊利益集团正在形成,有的地方甚至有形成网络的贪官污吏群体,这些人抱着既得权益不愿放弃,他们已经不是推动人权进步的动力,而是阻力,有些还与黑社会勾结,成为反动的力量。
  现在推动人权进步的力量,在我看来,主要是人民群众的维权活动和公民社会的发展。2003年的孙志刚事件就非常有代表性,这个被侵权个案经媒体和互联网揭露和传播,北京的几个博士上书全国人大,在强大的社会舆论的压力(亦即社会权力)督促下,国务院取消了侵犯人权的收容审查条例,改为社会救助条例。这是民间维权力量推动人权保障的标志性事件。显然,公民社会自下而上运用社会权力将是推动中国人权保障的进步的主要动力。
  现今我国互联网的网民有4亿多,他们已初步形成虚拟的公民社会,成为日益强大的民意群体。互联网突破传统上对言论自由的不合理的限制,促成分散的个人在网上形成有共同追求和相互联系的意见群体,形成社会舆论乃至集体行动,促使形成中国社会民众由下而上影响政治的渠道。这是这几年来网络参政呈现出来的路径特点。网络社群在2009年里开始直接介入现实,近年公民网上维权行动发挥了重要作用。2007年,互联网上揭露山西黑砖窑的信息、华南虎照打假事件,2008年三鹿“毒奶”事件,在全国引起巨大反响,迫使政府问责有关部门,向全国公众道歉。……这些都显示网络舆论对政府的监督威力。湖北“邓玉娇事件”曝光,网民组成邓玉娇后援团赶到巴东县,就是组织化的网民从虚拟跨入现实的标记。再是网民“人肉搜索”使天价烟局长周久耕落马并被司法追究;“史上最牛团长夫人”掌掴女讲解员,网络压力使夫妇双双被撤职。上海“钓鱼执法”事件,通过互联网网民的追索,形成强大的舆论干预,从而得到有关党政部门的重视和比较公正的处理,都是很有典型意义的案例。网络的威力,使官员也不敢怠慢。网络的开放透明能使恶人作恶时心存顾忌,使正义多一个实现通道。网络舆论在揭露官员的侵权行为和贪腐现象,监督政府依法执政等方面,正在发挥国家权力不可代替的巨大作用。以致党和政府的领导人胡锦涛、温家宝都亲临互联网,直接与网民对话、沟通,为联系群众、了解民情、尊重民意开辟了新的渠道。
  更高的维权层面还在于,基于人权入宪规定国家成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义务主体,保障人权不仅是国家权力的道义基础,而且成为所有国家机关和政府官员必须履行的强制性宪法义务。这就要求国家权力的设立、配置和运行,都应当有利于所有人的人权的实现;要求制定和切实执行保障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的立法;要求国家积极地创设条件,加强社会保障,保障公民的各项民生权利,改善弱势群体的人权状况。这些宪政举措必须落实为党政机关和官员的具体行动。今后国家机关对保障人权不作为,就是失职;侵犯人权就是违宪,应当受到追究。
  这样官民协力、上下互动,我国人权事业就有希望。
(作者现任北京大学宪法行政法导师组成员,广州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等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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