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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的价值中立何以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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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10 23:05:4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社会科学的价值中立何以可能?
——兼析韦伯的事实与价值悖论

刘 清 平*

一、价值中立问题的缘起

一个世纪前,针对他所谓的“文化科学”[1],马克斯·韦伯提出了著名的“价值中立”原则[2],认为“社会学、历史学、政治经济学、政治科学以及旨在阐释这些学科的文化哲学诸分支” 的研究主体虽然可以围绕各种文化现象持有并且表达自己的价值评判(如针对效率与平等、战争与和平、民主与专制等社会现象的赞成或反对态度),但在学术研究中“只能要求自己保持理智上的诚实整一,清晰地认识到下面两件事的差异:确认事实、数学或逻辑状态、文化价值的内在结构是一回事,回答文化及其具体内容有什么价值、人们在文化共同体和政治社团中应当如何行事的问题是另一回事。这是两个完全异质的问题……科学家给出自己的价值评判之时,就是他对事实的充分理解终结之时。”[3]

韦伯的这些用语可以表明,他倡导价值中立的哲理根源能够一直回溯到休谟关于从“是(存在)”能不能推出“应当”的质疑那里。[4] 尽管这位英国哲学家当初既没有清晰地界定相关的概念,也没有明确给出自己的答案,却凭借一段语焉不详的简短论述,就将“事实”与“价值”、“实然”与“应然”、“认知”与“意志(此外还涉及情感,下同)”、“描述(包括分析、解释和确认等,下同)”与“诉求”的关系和盘托出了,以致如果说此前的人们在学术研究中还能心安理得地随便将二者混为一谈的话,此后的人们却很难轻松惬意地绕开这个难题蒙混过关了。说破了,人类历史上为数不多的思想家们原创出来的标志性理念拥有的深度魅力,最终就在这种“绕不过去”的效应之上。[5]

受到休谟很大影响的康德便没有绕开这个重要的问题,虽然同样只是点到为止地给出了某些微言大义,却已经比休谟深入了一步。一方面,在谈到所谓的“知—情—意”三分心理架构时,他严格区分了“认知机能、愉快和不快的情感和欲求机能”,主张这三种不同的心理机能“不能再从某个共同的根据那里推出来”[6],并且据此自觉地指出了是与应当的差异,强调“认知”旨在把握实然性的存在事实(“知性在自然中只能认知那些现在、过去、或将来存在的东西”),“欲求”(意志)旨在提出应然性的价值诉求、推动人们从事实践行为(“一切通过自由而可能的东西都是实践的”)[7]。另一方面,在谈到“人类理性的立法(即哲学)”探讨的两大研究对象“自然和自由”时,康德又指出:“自然哲学涉及所有‘是’的东西,道德哲学涉及那些‘应当是’的东西”[8],认为源于意志的伦理诉求如同没有意志的自然事物一样,也有它们作为存在事实的实然性状态一面(所谓的“应当—是”),因此道德哲学才能像自然哲学研究自然界所有“是(存在)”的东西那样,也从认知视角针对人们的应然性道德诉求(如“绝对命令”等)内在包含的普遍必然规律展开理性的探究:“应当表达了某种必然性,某种在自然的其他地方无从发现的各种理据的连结。” [9]

如同休谟的语焉不详引发了康德的反思一样,康德的语焉不详也引发了追随者们的反思。康德去世几十年后,面对当时流行的将事实与价值混为一谈的“自然主义”倾向,新康德主义者开始彰显自然科学与文化科学的根本差异。狄尔泰主张,与自然科学研究的外界事实不同,作为“精神科学”的研究对象,人类生活由于涉及经验、思想、情感、欲望和行为的缘故总是富于“意义”的;李凯尔特也认为,包含“价值”的文化现象是特殊性和一次性的,有别于以普遍性和规律性为特征的自然现象。与此同时,同样反对自然主义倾向的德国历史学派则走向了另一个极端,认为既然人类生活的种种现象属于“自由和非理性行为”的领域,人们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就很难凭借理性的概念对它们展开客观的认知理解,而主要是运用直觉的方法做出主观的价值评判。[10]

韦伯正是在这种复杂纠结的语境里提出价值中立原则的。一方面,他接受了新康德主义关于自然科学与文化科学有着深刻差异的观点,明确承认文化事件由于所谓的“价值关联”都是有意义的,呈现出特殊性一次性的特征,因而我们不可能像自然主义主张的那样把自然科学寻找外界事物普遍规律的研究方法直接运用于文化科学,甚至要求“文化科学的每个概念都应当类似于精确自然科学的概念” [11]。另一方面,他又反对德国历史学派将文化科学加以主观化甚至伦理化的倾向,强调我们不能因为文化事件具有主观精神内涵,就仅仅停留在对它们做出带有浓郁情感色彩的价值评判的层面上,以致否定了文化科学作为“客观经验科学”的定位,相反应当努力遵循价值中立原则将科学认知与价值评判区分开来,如同自然科学运用因果分析方法如实地认知自然界的存在事实那样,运用因果分析方法如实地认知或阐释文化价值的内在结构。[12] 下面会看到,韦伯在提倡价值中立原则时陷入的深度悖论,就与他试图在两条战线上与自然主义倾向和德国历史学派同时作战,既要强调文化科学与自然科学存在深刻差异、又要维系文化科学的经验科学身份的双重意图密切相关,尤其是与他在极力彰显文化科学包含“价值关联”的同时又坚持要求文化科学做到“价值无涉”的矛盾张力直接相关。当然,从另一个角度看,与历史上原创性贡献往往伴随着深度悖论的大量案例相类似,韦伯恰恰也是因为在这样的悖论中倡导价值中立的缘故,才将自己的这个难能可贵的原创性贡献留在了思想史的顶级维度之上。相比之下,在他之前已经要求社会科学如同自然科学那样摆脱“主观”好恶、追求“客观”真理的实证主义社会学家孔德、斯宾塞、涂尔干等人,虽然由于忽视了社会科学的价值关联而避免了韦伯式的悖论,却也因此导致自己的原创性贡献缺少了绕不过去的深度意蕴,结果只能是屈居于学术史的次级维度之上。

正因为韦伯提出的价值中立原则不仅对社会科学以及人文科学的学术研究具有无可置疑的重要意义,而且还孕育在如此富于争议内容的话语氛围之中,它在问世之初便引起了强烈反响,以致韦伯自己就曾针对“科学总是有价值的”“材料选择包含价值评判”等异议做出过并不是很有力的直接回应。[13] 韦伯去世后,全球学界包括中国学界更是围绕这条原则展开了持久的争论,形成了各执一端、莫衷一是的正反两大阵营(当然也有某些论者采取了折衷调和的立场,认为正反两方面的观点各有自己的道理)。大致梳理一下中外基本文献,并且撇开那些扩张了韦伯原意、赋予争论以这样那样的非认知价值负载的见解不谈,我们可以将正反阵营中学理意蕴比较浓郁的核心论据概括如下——其中大多数论据在韦伯在世时业已被提出的事实,既展示了韦伯的原创性理念绕不过去的深度魅力,也见证了一百年来人们在这个问题上努力探究的收效甚微。[14]

首先,反方的主要理据有:第一,主张价值中立本身就是一种价值观了(包含着价值诉求的规范性原则),所以谁要是据此反对价值不中立,就等于违反了价值中立。换言之,价值中立是一个自相矛盾的自败悖论,因为要是把它贯彻到底,我们就必须对价值中立也保持中立,以致不得不放弃这条原则。第二,任何科学研究都不仅试图获得具有“真值”的正确知识,而且还能通过实际运用给人们带来重要的“利益”,因此不可避免地包含价值内容(具有价值关联或价值负载)。第三,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如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道德规范和法律条文等)尤其充满了无所逃避的价值负载,不像自然科学的研究对象(日月山川、鸟兽虫鱼等)那样价值无涉(某些论者甚至认为自然科学研究也无法摆脱价值关联)。第四,社会科学的研究主体不仅在日常生活中拥有各种价值理念(特别是道德标准),而且在课题选定、材料择取、研究方法、立论目的等方面同样会受到这些价值理念的干预影响。有鉴于此,指望在社会科学中做到价值中立几乎是不可能的,非但没法确保它的科学性,相反还会造成有害的后果。[15]

其次,正方的主要回应是:第一,任何科学研究本身只是描述事实“是怎样”的知识系统,不会直接转换成要求人们“应当怎样做”的规范性系统;只有付诸实际运用或者与意识形态结合后,它们才会包含善恶好坏的价值负载,但这时它们已经不再是提供知识的科学了。第二,价值中立原则既不否认社会科学的对象和主体都有价值关联,也不要求主体在日常生活中放弃自己的价值理念,而仅仅要求他们在学术研究中保持价值中立,克制自己的立场态度、情感偏好、利益趋向,以确保研究结论不以自己的主观好恶为转移(不把自己的主观好恶强加到客观对象上、不以科学的名义兜售自己的价值诉求等)[16] 。所以,只要正确地加以理解,在社会科学中至少是有限度地做到价值中立是完全可能的。[17]

如果在此按照价值中立原则评析两大阵营的争论现状,我们或许只能坦率承认反方其实是更占上风的事实,因为它的主要理据不仅前后一贯,而且看起来也更符合社会科学的实际状态,以致韦伯以及正方都没有完全否定这些理据。[18]相比之下,部分地因为韦伯的立论就已经存在概念模糊、命题扭曲、自相矛盾等缺陷,正方却显得有点儿处于守势:首先,正方很少回应反方的第一条理据(主张价值中立是自败的悖论)和第二条理据的前半部分(科学研究总是追求真理知识)。其次,就像韦伯的两面作战一样,正方也不得不在要求社会科学如同自然科学那样遵守价值中立原则的同时,又承认社会科学的对象、主体和内容充满了价值负载,因而与自然科学鲜明有别,结果导致自己的论证疲软乏力、捉襟见肘、无法自圆其说。最后,正方既没有澄清社会科学的研究主体怎样才能在自己和对象都是价值负载的前提下,面对研究对象克制自己的主观偏好、坚持客观的中立态度,也没有说明社会科学的研究成果在运用于具体实践时,怎样才能完成从价值中立到价值重载的转型,结果在这些问题上远不足以令人信服地驳斥反方而证成自身。于是,在韦伯倡导了一个世纪后,价值中立原则是否能在社会科学领域成立的话题,对于正反双方似乎都还是一个找不到头绪的未解之谜。

本文虽然基本认同韦伯的立论,认为具有价值关联的社会科学不仅可能、而且应当保持价值中立,但在论证这个观点时运用的概念、方法、前提和论据却与韦伯以及正方颇为不同,从中得出的结论自然也是微妙有别。所以,下面的讨论不仅将全面回应反方的主要理据,而且也会具体指出韦伯以及正方的严重失误,努力在批判性的分析中展开论证。

二、针对非认知价值的中立态度

从韦伯的原初立论看,他的首要失误是在强调事实与价值之间差异的同时,走向了将二者割裂开来的另一极端,集中体现在下面这句话里:“这是两个完全异质的问题……科学家给出自己的价值评判之时,就是他对事实的充分理解终结之时。”显而易见,韦伯似乎没有意识到,假如事实与价值之间真的存在这样一种非此即彼、不共戴天的二元对立,他自己要求研究主体“确认事实、数学或逻辑状态、文化价值的内在结构”就有点近乎逻辑上的“圆形之方”了。毕竟,在这个要求里,韦伯清晰地承认了“文化价值的内在结构”与“事实、数学或逻辑状态”并不是完全异质的东西,相反至少有一点可以类同看待:两者都能被人们凭借诚实的理智态度在认知维度上加以分析、解释和确认;或者说,“文化价值的内在结构”在作为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时,归根结底也是一种与日月山川之类的自然事物以及数学或逻辑状态相类似的存在事实,不然的话就谈不上研究主体凭借诚实的理智态度对它们展开认知性的描述了。

当然,同样由于二元对立架构的深层效应,在大名鼎鼎的西方思想家中,这一类的逻辑矛盾并非罕见。比韦伯年轻一些的哲学天才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里便以类似的口吻宣布:“世界的意义必定位于世界之外。在世界中一切东西皆是其所是,像它实际发生的那样发生。其中不存在任何价值——假如存在的话也没有价值。如果存在某种有价值的价值,它必定位于一切发生的和是其所是的东西之外。”他还因此紧接着声称:“所以也不可能有伦理学的命题。……伦理学是不能表述的。”[19]于是,虽然断然排除了旨在探讨道德价值的伦理学作为“科学”的可能性,从而部分地避免了韦伯主张社会科学也是“科学”的尴尬处境,维特根斯坦在运用这些足以让后世论者把玩良久的玄妙术语彰显事实与价值的二元对立时,好像同样没有意识到:除非我们根本否定价值自身的“存在”,否则哪怕只是假定了某种“有价值的价值”(“世界”的“意义”)“存在”于(“位于”)那些由“是其所是的东西”构成的“世界”之外,也等于假定了这种“有价值的价值”仍然“是”一种以“是其所是”的方式“存在”的“事实”,在这一点上与那些在“世界”之中“是其所是的东西”并无二致。

有鉴于此,要想让韦伯以及维特根斯坦从自相矛盾的泥潭里走出来,我们就有必要围绕基本概念展开一番铺垫性的界定辨析工作了:首先,“事实(fact)”或“是(is)”在最广泛意义上是指各种东西能够被人的认知活动所描述的“存在(being)状态”(这“是”或“不是”一个如此这般的“事实”),因此不仅包括像日月山川这类在人的心理之外存在的“客观”事实,而且也包括像感觉印象、逻辑推理、幻想梦境这类在人的心理之中存在的“主观”事实(否则我们将不得不得出心理科学从不研究“事实”的荒唐结论了),甚至还包括像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战争和和平、民主和专制这类本身就是价值或具有价值关联而存在于社会生活之中的东西。[20] 其次,“价值(value)”在最广泛意义上是指各种东西对人具有的“意义效应”(诸如这东西对我“有益”但对你“有害”,那样做在道德上是“善良”的之类),因此总是构成了人们意志活动的诉求目标(诸如我“想要”得到这个好东西,你“不应当”做那件道德上邪恶的坏事情之类)。

应该指出的是,虽然韦伯的某些论述未能搞明白“想要(will)”“能够”与“应当”都位于应然性诉求的维度上而将它们分离开来了,他在大多数情况下还是承认了这两个有着鲜明反差的概念定义(只是没有特别强调主观的东西以及价值负载的东西同样能够构成“存在”的“事实”这个关键点罢了),一方面把事实和认知直接联系起来,另一方面又把价值和意志(情感、愿望、应当)直接联系起来,将“价值评判”清晰地界定为“有关受到我们影响的现象是否令人满意的实践评判”,并且根据二者的这种区别主张人们在科学研究中不能从事实描述直接推出价值评判和诉求。[21] 但问题在于,如同两百年来的大多数西方学者一样,韦伯又把事实与价值的上述差异夸大到了老死不相往来的完全异质地步,不仅宣称“科学家给出自己的价值评判之时,就是他对事实的充分理解终结之时”,而且断言“因果分析绝不提供价值评判,价值评判也绝不是因果解释”。[22]结果,他并没有意识到两者之间虽然存在不容抹煞的严格区别,却依然能够凭借“需要”这个枢纽维系内在的关联:当某个存在的事实有助于某人满足某种需要的时候,它就会在这方面对某人具有善好的价值;当某个存在的事实有碍于某人满足某种需要的时候,它就会在这方面对某人具有坏恶的价值。人生在世的其他价值,从是非对错这样的基本评判标准,到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这样的日常具体内容,都是从这种最广泛意义上(亦即不限于道德伦理意义上)的善恶好坏那里衍生出来的。[23] 至于需要何以能在是与应当的关联中扮演如此重要的角色,原因则在于:“需要”在被人们自觉意识到了之后,就会直接转化成心理结构中的“想要—意志(will)—欲求”,并且进一步构成了人们从事各种行为的原初动机——亦即通过赋予存在的事实以不同的价值,引导人们基于不同的意愿从事应对这些事实的不同行为。举例来说,当阳光照在张三身上、满足了他的取暖需要时,他就会觉得阳光照射是好的,并且因此想要从事晒太阳的行为;当阳光照在李四身上、妨碍了他的凉爽需要时,他则会觉得阳光照射是坏的,并且因此想要从事避免在太阳下暴晒的行为。[24]

在价值中立的语境里,让事情变得纠结起来的一个要害因素是:人生在世有着各种各样的不同需要,因此也会赋予同一个事实以不同的价值,从哲理角度看至少可以区分为认知、实利(功利)、道德、炫美(审美)、信仰五大领域。[25] 拿一个常见的例子来说:一棵松树,在科学家眼里可以进行植物学分类,在樵夫眼里能够砍下枯枝出售,在道德家眼里有资格成为坚贞不屈的德性象征,在画家眼里充满了赏心悦目的艺术韵味,而在巫术者眼里则或许是足以通灵的神秘之物。其中的认知需要(通常叫做“好奇心”或“求知欲”)尤其发挥着某种奇特的双重效应,集中表现在:一方面,它能把存在的事实变成对人有意义的价值,亦即激励人们从事认知行为把握各种存在的事实,由此赋予这些认知行为本身及其对象和结果以或正面或负面的认知价值——像某个事实是“值得认识(知道)”的,正确的知识(真理)由于展示了事实真相、能够满足人们的好奇心,所以作为具有肯定性“真值”(也就是韦伯同样承认的“科学价值”)的东西会让人们愉悦兴奋,错误的知识(谬误)由于遮蔽了事实真相、难以满足人们的求知欲,所以作为具有否定性“假值”的东西会让人们失望沮丧,等等。另一方面,它还能把对人有意义的价值变成存在的事实,因为作为人们试图认知各种对象的特定需要,它会促使人们也去描述自己基于需要从各种事实中推出来的各种价值的本来面目,从而让这些本身就有价值负载的东西如同日月山川等本身没有价值负载的自然现象一样,构成了人们可以在认知行为中加以描述的存在事实。换言之,与西方学界在二元对立架构中主张的截然相反,认知需要不仅能把事实变成价值而让二者联成一体(赋予存在的事实以对人的价值),而且还能实现事实与价值的相互转化:既赋予被认知的事实以认知维度上的意义价值,又将被认知的价值变成认知维度上的存在事实。

澄清了问题的这个要害,有关价值中立的未解之谜可以说就迎刃而解了。例如,在反方的第二条理据中,前半部分强调的就是科学研究因为基于人们认知需要的缘故所具有的认知价值,后半部分强调的则是科学研究因为基于人们非认知需要的缘故所具有的非认知价值:任何科学研究不仅由于能否满足认知需要的缘故而对人们具有或真(好)或假(坏)的认知价值,而且在被用来满足实利、道德、炫美、信仰方面的非认知需要时,又会由于能否满足这些非认知需要的缘故而对人们具有或好或坏的非认知价值。就此而言,反方这条理据的说服力恰恰来自它没有自觉意识到的人们的两类不同需要:由于认知需要和非认知需要的影响效应,任何科学研究总是处于认知和非认知的价值关联之中,并且因此涉及到认知和非认知的价值负载。

不幸的是,韦伯立论的致命失误也就在于:由于二元对立架构的阴影笼罩,他同样既没有自觉意识到需要把事实与价值联结起来的枢纽作用,也没有自觉意识到认知需要与非认知需要的区别以及认知价值与非认知价值之间分化的重大意义,结果始终未能搞清楚他如此看重的“价值中立”究竟是什么意思。例如,虽然他也承认科学研究具有“为了自身目的”而“值得知道”的“重要价值”,但又在二元对立中以某种类似于维特根斯坦的口吻声称:如同信仰、艺术、生命的终极意义一样,这种价值只是一种“假设”,“不能通过科学的途径来证明”,[26] 以致没有注意到一个他自己应该有着丰富体验的简单事实:任何科学研究及其对象具有的“值得知道”的“重要价值”(亦即人们常说的“科学价值”),归根结底来自于人们追求真理知识的好奇心。于是,由于这一失误,韦伯在倡导价值中立的时候始终没有澄清至关紧要的关键一点,并且导致后来正方在回应反方第二条理据的前半部分时总是缺乏底气:此处的“价值”二字并非漫无边际地泛泛意指所有价值,而是有着严格的限定,仅仅要求科学研究对于非认知价值保持中立(不去评判或诉求对象在实利、道德、炫美、信仰方面具有的任何价值),却没有(也根本不可能)要求科学研究对于认知价值同样保持中立。

本来,只要稍微留意一下就会发现,任何科学研究及其成果都不可避免地要在认知维度上涉及下面这样的价值评判和意愿诉求:“1+1=3的等式错了,必须改正”,“这个发现对于深入探讨大猩猩的生活规律很有科学价值,太让人兴奋了”,“他得出的那个定理还有点模糊,应当加以精确”。有鉴于此,假如我们一刀切地要求科学研究对于认知价值也保持中立,任何学术批评乃至科学研究本身,以及本文试图论证的基本命题“社会科学‘应当’遵守价值中立原则”,都将失去存在的根基而没有立锥之地了。就此而言,韦伯倡导的价值中立原则要想成立,首先就必须接受下面的重要修正(本文也是在这种经过修正的意义上为价值中立原则辩护的):它仅仅要求主体在任何科学研究中悬置自己的非认知喜爱偏好、价值评判、意愿诉求,纯粹维系自己的认知性喜爱偏好、价值评判、意愿诉求,也就是只以追求符合事实真相的正确知识作为自己值得意欲的唯一善好目的(后者同时正是科学研究作为一种人类行为能够得以实现的首要动机)。

从这个角度看,虽然人们常常由于韦伯的原初立论而将“价值中立”与“价值无涉”当成了同义词混为一谈,它们之间的实质性差异却是泾渭分明的:在修正后的意义上,“价值中立”只是指人们在科学研究中悬置自己的非认知价值负载,仅仅对研究对象怀有认知性的价值意向(就此而言他们自己当然不是什么价值无涉的,毋宁说反倒充满了认知性的价值负载),所以是与“价值不中立(把非认知价值意向引入科学研究)”而非“价值负载”正相反对的。相比之下,“价值无涉”是指人或东西要么在广义上不涉及任何价值,要么在狭义上不涉及非认知价值,所以才是与“价值负载(要么在广义上涉及任何价值,要么在狭义上涉及非认知价值)”正相反对的。于是,严格说来,一方面,任何人的存在由于只能靠需要来维系的缘故,总是充满了这样那样的价值负载(虽然在特定情况下可以约束或悬置其中的某些内容),因而根本不可能是价值无涉的,否则他们就不再是作为人存在的了。另一方面,任何东西在与任何人的任何需要发生任何关联后,也不会再是价值无涉的了,相反势必具有这样那样的价值负载,以致可以说人的世界中根本不可能存在广义上价值无涉的东西(虽然人们可以对它们采取非认知价值中立的态度)。举例来说,自然科学的研究对象就不像人们通常以为的那样是完全价值无涉的,因为撇开像日月山川这类已经在不同程度上为人们所“用”的周边事物不谈,哪怕是遥远星空里摸不着听不到看不见的黑洞,除了在认知维度上对于科学家充满价值负载、具有科学价值之外,也有可能被普通人在炫美或信仰的维度上赋予了这样那样的价值意蕴。不幸的是,尽管形式逻辑早已划出了不可偷换概念的思维底线,现在的许多学术讨论(包括有关价值中立的学术讨论)却往往在基本概念的模糊混乱中莫名其妙不知所云,不知白白浪费了多少宝贵的精力时间,却很少得出真正有科学价值的学术成果。

此外,经过了上述修正后,反方第一条很少得到回应的理据也就不攻自破了:价值中立本身的确是一种包含应然性评判诉求的规范性原则,却不会因此沦为自败的悖论,因为它只是要求研究主体对于非认知价值(而不是一切价值)保持中立,由此维护科学研究的正面认知价值(亦即正确知识具有的能够满足人们认知需要的真值)。就此而言,主张价值中立的人们无疑拥有认知维度上的正当(正确)理由,反对那些拒绝针对非认知价值保持中立的做法,因为如下所述,价值不中立很可能导致科学研究背离它自身纯粹基于求知欲的初衷,得出扭曲事实真相的错谬结论而失去正面的认知价值,最终陷入实质性的自败悖论。当然,能让反方这条理据失去说服力的关键前提,就是我们必须承认下面的事实:由于源于人们的认知需要,旨在描述事实的认知活动本身便具有认知价值;否则的话,要是我们像韦伯以及正方那样只是笼而统之地泛论价值中立,却不去区分认知与非认知这两种不同的价值,甚至不承认旨在描述事实的认知活动也内在地负载有认知价值,面对反方的这条理据当然就会张口结舌、无以应对了。

三、价值中立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回应了反方的第一条和第二条理据后,我们现在来看它的第三条和第四条理据。按照前面有关事实与价值的概念界定以及认知价值与非认知价值的分类辨析,这两条理据本身都是能够成立的:首先,作为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社会生活原本就是由人们基于各种“需要—想要—意志”从事的行为及其结果构成的,因而无一例外地总是涉及各种价值关联。其次,社会科学的研究主体也总是有着各种“需要—想要—意志”以及随之生成的各种价值负载,不然的话他们就不可能作为人维系自己的存在并且从事社会科学的研究活动了。

不过,这两条理据本身可以成立,并不意味着反方拒绝价值中立的立论也因此就是可以成立的。问题在于,由于没有辨析认知价值与非认知价值的微妙异同,反方在凭借这两条理据否定价值中立的时候,明显忽视了事情的另外一面。首先,虽然社会生活的确充满了非认知价值负载,但它同时又是这个世界上以是其所是的方式存在的事实;所以,如同这个世界上以是其所是的方式存在的日月山川可以构成人们基于认知需要展开科学研究的对象一样,社会生活也完全可以构成人们基于认知需要展开科学研究的对象。换言之,在事实与价值二元对立架构的积淀性影响下,反方的第三条理据仅仅看到了社会生活总有非认知价值负载的一面,却没有看到它作为科学研究对象同时又是相对于人们认知需要而言的存在事实的另外一面,结果否定了它自身就是事实与价值的两位一体:既是人们在意志维度上旨在欲求的价值,又是人们在认知维度上试图描述的事实。比方说,虽然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本身无可否认地构成了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展开评判诉求的应然性目标(价值),但这一点并不排斥它们在经济学领域同时也可以成为人们基于好奇心从认知视角加以描述的实然性对象(事实)。

其次,作为人类社会的具体成员,社会科学的研究主体当然也充满了非认知价值负载,并且因此会对原本就有非认知价值负载的研究对象抱有种种非认知性的喜爱偏好、价值评判、意愿诉求;在大多数情况下,如同正反双方都承认的那样,他们之所以选取特定的研究对象、采用特定的研究方法等等,还会自觉不自觉地受到这些非认知价值负载的影响(这样说当然没有排除某些研究主体纯粹基于为学术而学术的好奇心从事学术研究的可能性)。然而,作为社会科学的研究主体,他们同时肯定又有着自己的认知需要,想要以揭示事实真相、追求正确知识作为自己从事学术研究的基本职责——不然的话,他们就会从学者变成企业家、政治家、社会工作者等等了。换言之,在事实与价值二元对立架构的积淀性影响下,反方的第四条理据仅仅看到了研究主体作为社会成员总有非认知价值负载的一面,却没有看到他们作为研究主体同时又有认知性价值负载的另外一面。

将以上两方面的讨论结合在一起,我们现在就能回答社会科学保持价值中立为什么不仅可能、而且必要的问题了。首先,这种可能性归根结底在于:虽然社会科学的对象和主体都有丰富的非认知价值关联,但不仅对象同时是可以从认知角度展开描述的存在事实,而且主体同时也有指向这些存在事实的认知需要;所以,与反方主张的相反,主体完全可能把自己的非认知价值负载悬置起来,仅仅将自己的认知需要指向社会生活的存在事实,亦即单纯基于求知欲围绕这些富于非认知价值关联的存在事实展开科学研究,以如其所是的方式描述这些事实以是其所是的方式呈现出来的本来面目(其中恰恰就包括它们具有怎样的非认知价值负载,为什么会有这些价值负载,这些价值负载之间形成了怎样的因果联系或相关互动,其未来发展可能呈现出怎样的可预测状态等实然性内容)。诚然,由于理性能力的内在有限,研究主体永远都不可能毫无偏差、没有遗漏地把握这些事实的全部真相而达成所谓的“绝对真理”;此外,由于对象和主体的非认知价值负载往往与主体的认知需要难分难舍地纠结在一起,也会导致价值中立在社会科学中实现的难度远远超出了自然科学。不过,无论就对象而言,还是就主体而言,这种有限性和困难性显然都不足以根本取消价值中立对于社会科学的可能性。所以,在这一点上我们完全可以借用墨子当年回应“兼爱不可行”的方式宣称,[27]对于人们在社会科学研究中保持价值中立来说,并不存在“可能还是不可能”的问题,而只存在“想要还是不想要”的问题:只要你愿意把认知需要与非认知需要分离开来,纯粹基于好奇心去探究社会生活的本来面目,你就完全有可能采取价值中立的学术态度;无论你在这样做的过程中会遇到怎样的困难麻烦、阻力障碍,都不足以让这种可能性本身变成子虚乌有。就此而言,反方乍看起来有理有据地否定价值中立可能性的立论明显是无从成立的。

再来看韦伯以及正方。他们虽然明确要求社会科学保持价值中立,但由于一方面坦率承认了研究对象和研究主体的丰富价值关联(韦伯曾反复指出:“旨在研究人类文化的制度和事件的所有科学,最初都是在与实践考虑的关联中产生的”;“一切有关精神现象和社会现象的科学都是关于人的行为的科学,因而包含所有的想法和态度”[28]),另一方面又没有看到需要的枢纽作用,反倒如同反方一样也在二元对立架构中让事实与价值断为二截了,尤其是几乎完全忽视了认知价值与非认知价值的分类辨析这个要害,结果陷入了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的窘境,始终无法说明具有价值负载的社会科学何以能够保持价值中立的关键契机:社会科学的主体和对象尽管充满了非认知价值负载,但这些价值负载既不会排斥主体还有认知需要的一面,也不会排斥对象又是存在事实的一面;所以,主体完全可能将自己的非认知价值负载存而不论,单从自己的认知需要出发描述对象的真相,凭借价值中立态度让社会科学成为只是描述事实“是怎样”的知识系统,而不是要求人们“应当怎样做”的规范性系统。事实上,虽然韦伯早已要求研究主体把自己对“经验事实的确认”与“自己对这些事实是否感到满意的实践价值评判”无条件地区分开来,[29]虽然正方不少论者也强调主体应当“悬置”自己的喜爱偏好、价值评判、意愿诉求,但恰恰因为没有区分认知需要与非认知需要的缘故,他们总是说不清楚研究主体在自身充满价值负载的情况下怎么可能悬置自己的价值负载,悬置之后又该如何以价值中立的方式去认知同样充满价值负载的研究对象。也是在这个意义上说,一方面迫不得已地承认社会科学的主体和对象都有价值关联,另一方面笼而统之地要求主体对于对象保持价值中立,却既看不到事实与价值通过需要形成的关联,又看不到认知需要与非认知需要的区别,构成了韦伯以及正方在价值中立问题上的致命伤。

当然,仅仅论证了价值中立的可能性还是不够的,因为研究主体“能够”纯粹基于求知欲描述社会事实,并不等于说价值中立就是社会科学“应当”恪守的基本原则了。毋宁说,关键在于价值中立的必要性:主体“必须”纯粹基于好奇心描述社会事实,否则一旦违反价值中立原则把非认知需要引入了科学研究,就会造成种种“科学将不科学”的误导扭曲。值得肯定的是,韦伯虽然没有直面价值中立的可能性,却点到为止地指出了价值中立的必要性:“把凭借逻辑意义上的理想类型展开的有关现实的逻辑比较分析与以理想为基础对现实做出的价值评判区分开来,构成了科学自我节制的基本职责和防止愚蠢错谬的唯一方法”;“价值无涉恰恰是一切关于政策(特别是社会政策和经济政策)的纯科学分析的前提条件。” [30] 下面进一步论证这种必要性。

首先,韦伯声称保持价值中立是科学研究防止愚蠢错谬的“唯一”方法,无疑有点夸大其词,因为人们哪怕是在单纯基于好奇心从事认知活动的时候,也有可能由于其他因素的影响遮蔽了事实真相、错失了真理知识;所以,在保持价值中立之外,研究主体当然还有必要采取其他各种方法确保自己走在正确的道路上。不过,尽管如此,保持价值中立的确构成了科学研究防止愚蠢错谬的一个基本前提,因为在非认知需要的干扰下,人们往往会自觉不自觉地对事实本身及其因果关联做出扭曲性的描述、解释和猜测,以便迁就和满足自己的非认知需要,尤其会在事实真相对自己的非认知立论不利的情况下,采取鸵鸟政策对其视而不见听而不闻,甚至有意隐瞒这些事实的存在、否认它们的本来面目。韦伯特别强调的科学“祛魅”作用,严格说来主要就是针对人们由于让认知需要与非认知需要纠缠在一起才导致的那些充满了非认知魅惑却不符合事实的认知行为及其结果的,诸如把疾病的降临溯源到妖魔附体,把圣王的出现说成是上天命定之类。因此,如果科学研究不能让自己保持价值中立,反倒允许非认知需要插足进来发挥魅惑性的干预效应,它就会自败性地否定自己的祛魅功能,以致沦为制造对人们来说具有诱惑魅力的愚蠢错谬的工具了。这方面的案例可以说是不胜枚举,以致我们用不着花费笔墨来彰显价值中立对于防止愚蠢错谬的积极功能。

其次,虽然韦伯把保持价值中立说成是“科学自我节制的基本职责”属于语焉不详的微言大义,却进一步触及了它同时具有的远比防止愚蠢错谬重要得多的底线效应:对于科学研究来说,哪怕引入非认知需要不会妨碍人们针对事实真相的如实描述,而是能让正确的真理知识在非认知的实践活动中得到正当的运用,这种引入也将改变科学之为科学的性质。换言之,人们在引入非认知需要后从事的认知活动,虽然可以随便冠之以其他什么名称,却不再有资格称为“科学”了——无论我们在规范性维度上赋予这个术语以赞许的褒义还是指责的贬义。不幸的是,韦伯以及正方虽然很强调保持价值中立对于防止愚蠢错谬的重要意义,却未能充分论证它对于维系科学研究的特定身份所发挥的这种前提性功能。

本文把科学的定义问题放在这里谈,并非因为它不重要,而是因为在此方能澄明它的重要性:科学之为科学的根本特征在于,它纯粹基于求知欲描述各种事实的存在状态(包括相关互动、因果联系、一般规律、普遍本质等),以获得真理知识来满足人们的好奇心。不管自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或是人文科学,也不管是像数学这样的“理性”科学、还是像人类学这样的“经验”科学,无论在研究的对象、内容、方法、角度等方面存在怎样深刻的差异,在这一点上可以说都是一以贯之、不可或缺的,否则就无法纳入“科学”的范畴了。于是,从这个还有点宽泛的科学定义中,我们已经足以看出修正后的价值中立原则对于一切科学研究来说至关紧要的底线效应了:即便在没有扭曲人们追求真理认知的诉求努力、也没有误导人们走向愚蠢错谬的情况下,非认知需要的卷入都将导致科学不再成其为科学,而变成某种非科学的什么东西。

拿自然科学来说:它作为科学的根本特征就是纯粹基于好奇心,运用某些特定的方法手段,如其所是地描述自然界各种事物的存在状态,仅仅把获得真理知识当成自己的“本职工作”。所以,假如自然科学家在认知需要之外又引入了非认知需要,他们的研究活动就会改变性质,进入非科学领域了。比方说,要是某位教授在课堂上讲授松树的植物学知识时,突然冒出一句“焊接电路板要用到松香”“黄山的迎客松真漂亮”,哪怕这些命题没有引导他得出松树是“民族植物”或“有翼动物”的荒唐结论,他也不再是以科学家的身份言说的了,而是以技术员或旅游者的身份言说的了。换言之,即便对于自然科学来说,是否保持价值中立也是一件生死攸关的事情,不然的话它就无法维系自身的“科学”定位,而注定转型成“技术”或其他东西。毕竟,不管人们怎样大而化之地将“科学—技术”连在一起相提并论,两者之间的下述差异还是没法一笔勾销的:严格意义上的科学只是涉及人们的认知需要,所谓的技术却必然卷入非认知需要,实际上是将有关自然事物的科学知识用来满足人们非认知需要特别是实利需要的产物。遗憾的是,现在人们(包括科学哲学)针对科学的大多数批评谴责都不加辨析地偏离了目标,硬是把技术直接造成的种种负面后果(如环境污染、气候变迁、生态恶化等)张冠李戴地转嫁到了只是旨在获取真理知识的科学头上。

自然科学尚且如此,价值负载厚重得多的社会科学就更是这样了:既然“社会科学家的使命和追求的目标应该是探索社会世界或政治现象的发生规律和真理,即探求和解释政治现象发生的原因”,[31]那么,只有当他们把求知欲指向了社会现象的实然性存在,试图描述它们具有价值负载、彼此互动关联、变化发展机制的本来面目时,他们才是严格意义上的社会科学家;否则的话,不管他们在什么阶段或哪些方面引入了非认知需要,都会由于背离价值中立原则的缘故,把那些本身也许是如其所是地揭示了事实真相的科学研究及其成果变成了实践性的战略设计、决策规划、舆论宣传、行动宣言、发展愿景,而不再成其为社会科学了。就此而言,对于任何科学研究来说,价值中立原则可以说都是身份认同的一条底线,一旦突破就会导致科学将不科学的自败结局,所以才是至关紧要、不可逾越的;相比之下,韦伯仅仅将它说成是“科学自我节制的基本职责”,尽管也触及到了事情的要害,但毕竟还是有点轻描淡写的味道。

需要指出的是,鉴于本文所做的也是纯学理讨论,所以尽管笔者的确认为科学研究对于实现自己的人生意义十分重要,但在此强调科学研究一旦违反价值中立就会变成应用技术、社会决策、人文观念等,并不包含任何褒扬科学研究而贬抑应用技术、社会决策、人文观念的应然性倾向,甚至没有像韦伯那样赋予前者“天职”或“神召”的意蕴,而仅仅是从认知视角出发、基于价值中立原则指出一个简单的实然性事实:无论你我他对于科学研究的人生意义的评判诉求怎样地大相径庭,任何科学的身份认同归根结底取决于它单纯基于认知需要揭示事实真相的基本使命。因此,倘若违反价值中立原则超出了这一范围,科学就不再“是”科学,而变成另外某种非科学的东西了——仅此而已,岂有他哉。

从这个视角看,由于在倡导价值中立的时候两面作战,韦伯为了批判自然主义特别强调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诸多差异,非但无助于论证价值中立的可能性和必要性,相反还将自己以及正反双方都引入了歧途。例如,他像新康德主义者那样以对象和方法方面的不同为标准区分两类科学,不仅忽视了自然事物进入人类生活后也有价值负载的简单事实,而且还弱化甚至抽去了两类科学作为科学的共同基础,结果偏离了问题的关键并陷入了自败:对于科学之为科学来说,要害并不在于研究对象是价值无涉还是价值负载的,研究方法是抽象理性、经验实证还是移位体验的,研究结论是具有规律性普遍性还是一次性特殊性的,[32]而仅仅在于人们是否纯粹凭借认知需要面对作为存在事实的研究对象,试图如其所是地发现它们的本来面目。更确切些说,研究对象是否价值无涉、研究方法是否偏重理性、研究结论是否普遍规律等等,只会影响到不同科学的具体属性,却不足以影响到它们作为科学的根本特征及其保持价值中立的绝对必要。例如,数学、物理、化学在研究方法和验证手段等方面就有很大的差别,但不会因此就被剥夺了它们属于自然科学的资格。再如,尽管量子力学迄今为止主要还是得出了“测不准”的结论,我们似乎也没有任何理由将它从科学的行列中排斥出去。既然如此,哪怕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充满了非认知价值负载,必须采取与自然科学尤其是数理化很为不同的研究方法和验证手段,甚至只能得出一次性特殊性的结论,我们又怎么能够仅仅因为这些缘故就在它与自然科学之间划出一条鸿沟,断然宣布价值中立原则仅仅适用于自然科学、却不适用于社会科学呢?

综上所述,反方凭借主体和对象都有非认知价值负载的理据否定社会科学能够保持价值中立,主要失误在于他们遗忘了主体和对象同时还包含涉及认知需要的价值负载一面,而社会科学的基本任务如同自然科学一样,仅仅在于基于好奇心揭示对象作为存在事实的本来面目,所以完全有可能对于非认知价值负载保持既不评判、也不诉求的中立态度。与之相似,韦伯以及正方同样未能意识到认知价值与非认知价值的微妙异同,因此既没有依据两种不同价值的相对分离指认价值中立的可能性,也很少依据科学之为科学的根本特征彰显价值中立的必要性,而是一方面承认了社会科学的主体和对象都有价值负载,另一方面又笼而统之地要求社会科学保持价值中立,结果说不清楚主体在富于价值关联的情况下如何通过悬置价值负载保持价值中立的要害问题,自然也难以有效地回应反方的质疑了。进一步看,韦伯以及正反双方在这个问题上的共同理论缺陷可以说都来自二元对立架构:由于将事实与价值断为两截,反方特别强调面对价值负载的社会现象不可能像面对自然事实那样保持价值中立,而韦伯以及正方则找不到能将事实与价值关联起来的枢纽,结果无法证成为什么要以及怎样才能在实然性认知的维度上对于价值负载的社会现象保持价值中立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就此而言,打破二元对立架构而克服事实与价值的悖论,揭示认知需要与非认知需要的微妙异同,构成了我们论证社会科学保持价值中立的可能性和必要性的首要前提。

四、保持价值中立的基本方法

论证了价值中立对于社会科学研究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之后,我们接下来要进一步探讨一个韦伯以及正方虽然也有所论及、却同样未能展开的重要课题:研究主体如何才能贯彻这条原则?无论如何,既然背离了价值中立社会科学就不成其为科学了,那么,找到主体怎样才能将这条原则付诸实施的基本方法,便成为主体维系自己作为科学研究者的独特身份、保持研究活动及其成果的科学定位的关键所在了。当然,要做到这一点也不像人们通常想象的那样困难,因为只要澄清了价值中立不仅可能、而且必要的原因,实现这条原则的核心诉求可以说是一目了然的:无论对象和自己有着怎样厚重的非认知价值负载,研究主体在研究过程中都应当将自己的认知需要与非认知需要严格分离开来,自觉地避免和排除非认知价值负载的诱导干扰,亦即自觉地悬置自己的非认知价值负载,仅仅依据求知欲面对各类社会现象,努力以如其所是的方式描述它们在是其所是中的存在状态,从而尽可能地揭示事实真相、获得真理知识。所以,一切能够达成这种分离或悬置目标的手段措施,都构成了贯彻价值中立原则的基本方法。

如前所述,研究主体在社会科学领域选择自己的对象和方法时,通常都会受到自己的非认知价值负载的深刻影响。举例来说,甲和乙两位经济学家之所以选取效率与平等的关系作为自己的研究课题,往往就是因为他们在此前的人生历程(包括理论探讨)中,已经分别形成了效率或平等对于人们获取稀缺资源来说更为重要的非认知评判诉求,所以才希望进一步通过学术研究的途径,证成各自持有的这两种正相反对的价值理念,说服人们特别是有关部门采取偏重于效率或平等的社会决策调控市场经济的运行发展,以达成更有利于某些(最广泛意义上的)利益团体的可欲目的(他们也会因此成为所谓的“利益团体代言人”)。毫无疑问,由于这种在先生成的非认知价值关联,甲和乙在研究活动中自然会分别选取特定的理论前提、数据材料、论证方法、权衡标准等等,以有助于证成自己偏爱的社会决策。主要也是因为诸如此类的案例屡见不鲜、广泛流行,反方以及许多普通人才会严重怀疑社会科学保持价值中立的可能性——哪怕他们内心深处其实也愿意承认保持价值中立对于维系社会科学的身份定位的必要性。

不过,按照前面有关事实与价值的概念界定以及认知价值与非认知价值的分类辨析,即便在具有如此厚重的非认知价值负载的情况下,如果甲和乙真想维系自己作为经济学家的特定身份,而不愿只以利益团体的代言人自居,他们仍然可以采取种种手段避免非认知价值负载的诱导干扰,尤其在描述有关效率与平等关系的基本事实的过程中恪守价值中立,尽可能如其所是地揭示这些事实的本来面目、预测它们的未来变化(如有多少民众赞同提高效率或维系平等?提高效率将会导致怎样的贫富分化、损害哪些人的利益?维系平等又会造成怎样的效率低下、阻碍经济的增长?),力求让自己的学术研究在描述这些事实的认知维度上具有可信度和解释力,最终为论证自己的非认知社会决策奠定一个比较牢靠的实然性基础。也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下,无论甲和乙的非认知社会决策会受到不同人们怎样南辕北辙的非认知评判(被认为正当或不正当、合乎道德或违反道德、值得赞扬或应受谴责),他们围绕相关事实做出的认知性描述依然会被学界认为是合乎学术规范、具有科学价值、值得积极肯定的,并且因此在这个范围内维系他们作为经济学家的特定身份,而不至于成为炉火纯青的利益团体代言人——当然,这个术语在此也是价值中立、不含任何优劣褒贬的非认知意蕴的,仅仅代表了某种与经济学家不同的特殊身份而已。事实上,在现实中我们的确可以发现这样的现象:立场不同的社会科学家在坚持各自的非认知社会决策方面互相较劲、绝不妥协,却愿意承认对方有关基本事实的认知性描述具有科学价值、在学理上可以成立,甚至因此在这方面达成共识。毕竟,事实就是事实,不管你喜不喜欢、对你有利还是不利,它们都在那里,既没法一笔勾销,也无从断然否认。

限于学力和篇幅,本文无法围绕各门社会科学如何保持价值中立的具体措施展开详细讨论。不过,鉴于保持价值中立主要涉及到如何针对具有非认知价值关联的事实材料做出认知性的描述分析,有一点也许是值得所有研究主体特别重视的:一般来说,由于“趋善避恶”的人性逻辑效应,人们往往能够自然而然地注意和运用那些有利于证明自己的价值性评判诉求的正面事实,却会有意无意地忽视和拒斥那些不利于证明自己的价值性评判诉求的反面事实,或者对其视而不见听而不闻,或者断言它们没有意义无需考虑。这类带有偏好地选取事实的做法,可以说是研究主体的非认知价值负载干扰误导科学研究的最常见入手点了:除非我们恪守二元对立架构认为价值与事实完全异质、彼此无关,否则只要肯定了价值通过需要的枢纽源于事实的前提,那就不得不承认,任何建立在虚假或片面的事实性基础上的价值性评判诉求,无论在非认知维度上怎样值得意欲、备受肯定,在认知维度上注定了都是有缺陷甚至扭曲的。这种情况有点类似于“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审判:倘若在犯罪事实的认知性描述方面出现了漏洞,无论诉诸的法条在道德维度上怎样符合正义、无可挑剔,做出的判决也不可能是有理有据、公平适当的。所以,如果说甲主张效率高于平等的应然性立论建立在无视平等被效率否定的负面后果的实然性基础上,而乙主张平等高于效率的应然性立论也建立在无视效率被平等否定的负面后果的实然性基础上,那么,不管他们的立论得到了多少权威或民众的认同支持,也不管社会的发展最终证明了哪一种立论在非认知维度上是正当高尚、值得赞许的,这两种立论在认知维度上对于事实的描述都是片面偏激、难以成立的,因为它们背离了价值中立的认知原则,违反了社会科学的严格规范。

正是针对社会科学的这个阿基里斯之踵,为了将原本纠结在一起的认知需要与非认知需要分离开来,有效地悬置非认知需要而仅仅基于认知需要展开科学研究,研究主体首先应当遵循“全部有效”的准则:尽管涉及到某个问题的社会现象经常是丰富繁杂的,很难竭泽而渔,但哪怕在仅仅选取典型案例的情况下,主体也应当在限定范围内尽可能地搜集所有相关的基本事实(无论它们对于证明自己的非认知评判诉求是否有利),并且坦率承认它们在认知维度上都是具有科学价值、富于实证效力、值得认真描述的实然性材料。换言之,即便主体不可能囊括有关某个问题的所有事实,也必须努力掌握正反两方面的研究材料,尤其是那些与自己的非认知价值偏好正相抵触的基本事实。这就如同人文科学的研究主体理应首先将某位思想家基本文献的所有内容都看成是在认知维度上具有科学价值、富于实证效力、值得认真描述的实然性材料(无论自己喜爱还是厌恶这位思想家),然后才有可能围绕他的真实思想展开如其所是的全面分析一样。[33]

其次是“正视反证”的准则:在尽可能搜集了所有相关的基本事实后,主体应当特别重视那些与自己的非认知评判诉求正相抵触的反面事实,不仅在认知维度上对它们展开如实的描述和严谨的分析,而且在非认知维度上也要深入考察和积极应对它们的对冲效应,以此为基础努力证成自己的应然性社会决策。值得肯定的是,韦伯已经在某种程度上意识到了这个问题,所以反复要求人们“明确承认事实(即便它们让自己不舒服),并把这些事实与自己的评判区分开来”。 [34] 毋庸讳言,对于社会科学保持价值中立来说,这条准则一方面十分重要——因为其矛头精准地指向了主体的非认知偏好干扰误导科学研究的最常见入手点,另一方面遵守起来又特别困难——因为它要求主体逆向看重那些让自己觉得不舒服、妨碍自己非认知评判诉求的基本事实。事实上,正是由于遵守这条准则包含着某些与趋善避恶的人性逻辑相背反的因素,许多人才倾向于主张:虽然社会科学保持价值中立很有意义,但又太困难了,以至于不可能实行。不过,如果我们因此就认为保持价值中立以及正视反证的做法违背了趋善避恶的人性逻辑,却又忽视了诸善冲突情况下人性逻辑发挥作用的第二条原则“取主舍次”:[35]从维系科学定位、获得真理知识的视角看,在认知需要与非认知需要出现冲突的情况下,研究主体理应赋予揭示事实真相的认知使命以超出证成自己评判诉求的非认知使命的更高权重,因而对于不利的事实也要勇于直面应对,乃至在发现自己的非认知社会决策缺乏实然性支撑的情况下,为了尊重真理不惜修正或放弃那些违背事实的非认知社会决策,由此确保社会科学能够在认知维度上将趋善避恶(趋真避假)的人性逻辑贯彻到底。也是在这个意义上说,在冲突情况下遵守正视反证的准则,为了实现认知需要不惜做出约束或放弃非认知需要的取舍选择,构成了社会科学的研究主体将两种需要分离开来、悬置非认知价值负载以保持价值中立的最关键也是最困难的一项措施,值得特别强调。

再次是“换位思考”的准则:在狭义上说,这条准则是指主体在研究过程中应当经常想象性地将自己放在持有相反非认知立论的人们的位置上,以便不仅从自己的规范性角度、而且也从对方的规范性角度审视考察那些对自己的立论有利或不利的基本事实,从而尽可能避免自己的非认知先入之见扭曲自己对这些事实的认知性描述。不难看出,这条准则同样是针对主体的非认知需要往往会在纠结缠绕中干扰误导主体认知需要的常见现象提出来的,试图通过设身处地的移位体验、站在对方立场上探究同类事实的途径,帮助主体了解这些事实材料与拥有相反非认知价值负载的对方之间有可能形成怎样的互动关联。在此有必要指出的是,韦伯自己颇为看重的社会科学研究的“移位体验”方法,主要还是强调主体在研究各种社会行为的时候,以设身处地的方式理解作为研究对象的人们为什么会有从事这些行为的动机意图等等;[36]所以,这种移位体验方法与本文出于贯彻价值中立原则的目的、要求研究主体从持有相反非认知立论的人们的角度出发审视考察全部有效事实的移位体验方法在侧重点上还是有所不同的。

最后是“实然预测”的准则:主体对于未来事态的理论预测应当在搜集全部事实、特别重视反证、采取换位思考的实然性基础上展开,尤其注意不要把自己“想要(应当)怎样”的意志性诉求与现实“将会(是)怎样”的认知性预测混为一谈。本来,由于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不像许多自然现象那样可以通过反复实验来确证其普遍规律,主体很容易在纠结缠绕中动用非认知需要置换认知需要,一方面一厢情愿地把自己想要实现的应然性愿景当成现实社会发展的必然性未来,另一方面又采取鸵鸟政策认为自己不喜欢(不愿看到)的未来就不会成为现实,结果将理论预测变成了意愿表达,最终陷入严重扭曲甚至完全落空的窘境。所以,撇开那些有意为之的扭曲案例不谈,认真严肃的研究主体应该在这类问题上时刻牢记是与应当、事实与价值、实然与应然、认知与意志、预测与诉求的严格区分,哪怕没法做到绝对精准,也要脚踏实地,切不可让热血沸腾压倒了冷静头脑。值得肯定的是,韦伯在讨论价值中立的时候,曾指出了人们往往把现实事态本身将会朝什么方向发展的问题与人们是不是应当影响现实事态朝某个方向发展(哪怕它不可能朝这个方向发展)的问题混为一谈的错谬——虽然他同时主张这两个问题也是绝对异质的、没有逻辑或必然联系的见解,势必又会取消下一节要讨论的从科学研究到实践决策的价值重载转型这个重要的话题。[37]

在社会科学领域的不同分支里,我们肯定还能找到更多更具体的保持价值中立的手段措施。不过,这几条更一般的准则虽然听起来属于耳熟能详的老生常谈,但只要落到实处已经能够收到可观的成效了。比方说,假如甲在证成效率高于平等的过程中,全面搜集了与这个问题相关的基本事实,不仅积极运用有利于自己的材料作为证成的理据,而且高度重视不利于自己的材料并做出了相应的分析,甚至还站在乙的立场上设身处地地充分考虑了这些反面事实对于证成平等高于效率的支撑效应,那么,即便社会生活的现实发展最终表明甲的立论在其他维度上会产生负面效应乃至是错的,但与只是单向度地搜集、运用和重视有利于自己的事实材料证成自己立场的乙相比,甲的研究活动及其成果在认知维度上仍然是更有科学价值的,也更值得肯定。

应当承认,自然科学的研究主体虽然也会形成涉及研究对象的非认知价值关联,但由于自然现象不像社会生活那样本身就包含非认知价值负载,他们保持价值中立要容易一些。举例来说,某位动物学家可能小时候就在炫美或道德维度上产生了有关青蛙和蟾蜍(癞蛤蟆)的先入之见:青蛙是美丽可爱的,蟾蜍是丑陋可恶的;这种价值负载还可能引导他只愿研究青蛙而不愿研究蟾蜍,甚至在科普读物中动用溢美之词形容青蛙。不过,鉴于青蛙的生理规律本身并不直接具有炫美或道德方面的价值,与想要研究本身就有着厚重非认知价值负载的效率与平等关系的经济学家相比,这位动物学家在严肃的科学论著中显然更容易将自己的非认知需要悬置起来束之高阁,仅仅基于好奇心、运用自然科学要求的规范性语言描述青蛙的本来面目。此外,许多(但并非所有)自然现象在发展变化方面具有的普遍性、规律性、重复性等特征,也的确为自然科学提供了发现和防止研究主体有意无意引入非认知需要干扰学术研究、得出错谬结论的有效工具。相比之下,由于社会生活的存在状态和运行机制在许多情况下都是因时因地因人而异的,具有不可重复的一次性等特征,在社会科学领域却很难找到类似的保障手段。

然而,尽管如此,正像上一节论证的那样,在所有门类的科学研究中保持价值中立依然是既可能、又必要、也可行的,因为它们对主体的诉求根本一致:通过在科学研究中分离认知需要与非认知需要,一方面悬置非认知的价值负载,另一方面单纯基于求知欲揭示事实的真相——或者说一方面把非认知性的“想要(应当)”放在括号里存而不论,另一方面仅仅维系认知性的“想要(应当)”。所以,哪怕在社会科学领域保持价值中立比自然科学困难得多,也不意味着这样做就超出了人们的能力之外。事实上,刚才讨论的几条准则可以再次表明,对于社会科学的研究主体来说,就像对于自然科学的研究主体一样,保持价值中立并非“能不能”的问题,而是“想不想”的问题:如果你不想保持价值中立,当然可以找出许多理由证明你做不到;但倘若你想要保持价值中立,肯定能够发现足够的办法实现这个目的。[38] 不管怎样,即便在自然科学研究这个相对容易做到价值中立的领域内,我们依然能够看到某些主体把这样那样的非认知需要(有时还是道德上貌似高尚、信仰上颇为神圣的需要)引入科学研究,结果违反价值中立原则得出错谬结论的案例,其中潜含的原因特别值得我们反思。

五、从科学知识到实践决策的价值重载转型

在现实生活中,除了少数例外,大多数基于好奇心获得的自然科学知识最终都会被人们运用于旨在满足非认知需要(特别是实利需要)的实践活动(特别是生产实践),从而通过非认知价值重载的过程转型成应用技术,帮助人们实现趋善避恶的非认知目的。社会科学知识的情况与之相似,差别主要在于:第一,它们通常被人们运用于各种人际实践活动,旨在满足所有种类的非认知需要;第二,在非认知价值重载的过程中,它们不是转型成了应用技术,而主要是转型成了各种行为主体(包括全球社会、国家政府、社团组织、一己个人等)做出的社会决策(相比之下,人文科学知识则往往转型成了人们认同的意识形态、人文观念等,也就是通常说的价值观)。于是,如同价值中立的情形一样,所有门类的科学研究在这种转型过程中面临的问题也是根本一致的:在纯粹基于认知需要获得了符合事实真相的实然性科学知识之后,如何将曾经被悬置的非认知需要重新引入进来(重新加载),以便形成能够在各种实践行为中付诸实施的应然性评判诉求?这个问题乍看起来超出了价值中立的话头,其实却是与这条原则密切相关的:尽管保持价值中立是为了直接维系“为知识而知识”的科学定位,但社会科学以这种方式追求符合事实的真理知识的最终目的,归根结底还是旨在帮助人们实现各种各样的非认知价值。所以,回避了价值中立的社会科学研究如何转型成价值重载的社会实践决策问题,价值中立的问题很难说得到了彻底的解决。

进一步看,回答如何完成从社会科学知识到社会实践决策的转型问题也不怎么困难,因为只要将曾经被悬置的非认知需要与依据价值中立原则得到科学描述的社会事实结合起来,人们自然就会基于这些非认知需要对于社会事实展开充满非认知负载的价值评判,然后再做出包含相关意愿诉求的社会决策了。不幸的是,韦伯虽然也曾经在自己的理论研究中将“社会科学与社会政策”联系起来,并把针对社会政策展开价值评判说成是类似于从自然科学中衍生而来的“技术”,乃至承认科学研究能够扮演“工具理性”的角色,让人“头脑清晰”地找到达成给定目标的有效手段,但由于恪守事实与价值的二元对立架构,以及未能辨析认知需要与非认知需要的微妙异同,他还是在是与应当的截然二分中反复宣称:“经验科学的任务根本不是提供联结在一起的规范和理想,以便从中推出可以运用于直接实践的处方”,因为既然“各种价值体系之间存在无法消解的冲突……某种东西虽然不美、不神、不善,却可以为真”,那么,“在实践中为价值意见做出‘科学证成(scientific justification)’就是不可能的”。[39]

不难看出,这位在自己的学术研究中做出了许多原创性贡献、并且有资格跻身思想家行列的学者在此好像又遗忘了简单的一点:既然价值不可能无中生有地凭空产生,而只能通过需要的枢纽作用从事实那里推出来,那么,如实描述事实的科学知识就不会再像理性能力本身那样仅仅发挥某种从属性的工具效应了;毋宁说,在发挥指导性工具效应的同时(或者更严格说先于这种指导性的工具效应),它们还能为应然性的价值体系奠定某种实然性的事实基础(如果这些价值体系本身并非根底不牢、一触即溃的海市蜃楼的话)。毕竟,无论在事实或真的认知价值与利美神善的非认知价值之间存在怎样尖锐的张力对抗,后者都必须通过需要的枢纽建立在前者的基础之上。至于人们给那些凭借价值中立获得的科学知识重新加载非认知价值,当然也不是什么难事:既然人生在世本来就有这样那样的非认知需要,既然人们追求科学知识的好奇心最初还可能是与这些非认知需要纠结在一起的,仅仅出于避免受到扭曲、维系科学底线的考虑才在科学研究中被分离开来,那么在获得了揭示真相的科学知识之后,人们完全可以不再将这些科学知识束之高阁,而是把它们重新嵌入到各种非认知的价值关联之中,充分发挥它们指导自己达成各种非认知目的的现实行为的能动作用。

所以,特别是在“诸神之战”亦即各种价值体系之间出现冲突的情况下,人们只有从科学研究凭借价值中立如实描述的可靠事实那里,才能以下面的方式找到证成自己基于非认知需要提出的种种价值体系(评判诉求)的必要理据:鉴于存在着如此这般的实然性事实以及我们拥有如此这般的非认知需要,我们应当采取如此这般的实践性策略,从事如此这般的应然性行为,以求达成如此这般的规范性目的。例如,韦伯曾以工团主义为例宣称,虽然社会科学知识的确可以说明工团主义的产生条件、合理形式和实际结果等,却还是无法有效地证成人们是否应当成为工团主义者的问题。[40] 他在此没有意识到的是,社会科学知识完全可以在假定人们拥有相关非认知需要的预设前提下“证成”下面的问题:既然工团主义具有如此这般的意义效应,能够满足你的如此这般的实际需要,你就可以甚至应当成为工团主义者。当然,现实中的确有这样的现象:尽管张三拥有如此这般的实际需要,他还是不愿接受这种科学证成而选择成为工团主义者;不过,就像李四不愿接受“抽烟损害健康”的医学证成而选择继续抽烟并不足以否定医学知识的“证成”功能一样,这类现象也不足以否定社会科学知识在转型为社会实践决策的过程中发挥出来的“证成”功能。从某种意义上说,韦伯在讨论“以政治为业”的问题时十分强调的“信念伦理”与“责任伦理”的分类,也以弯弯绕的方式涉及到了这一点:按照信念伦理行事者往往不像按照责任伦理行事者那样看重事实对于价值的前提性意义,因而很容易无视“工具理性”的效应,不管实际后果如何都会一根筋地仅仅按照自己的意愿诉求从事行为。[41]

其实,韦伯自己也承认:“科学能让人们意识到,一切行为……在其结果中都意味着赞成某些价值并因此反对另一些价值,而选择哪种行为则是人们自己的事情。科学还能帮助做选择的人们认知到自己意欲的对象的意义,教导他们依照自己意欲的各种目的的关联和意义思考自己的选择。”[42]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通过如其所是地描述研究对象对人具有的非认知价值负载的实际状况,社会科学知识在帮助人们根据自己的非认知需要做出选择方面的证成效应,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超出了韦伯指认的工具理性作用,因为一旦缺失了这种证成效应,人们在社会实践决策中展开的评判诉求、权衡比较和取舍选择就可能由于匮乏实然性基础的缘故,变成了玄妙魅惑的巫术咒语、浪漫想象、激情冲动、头脑发热乃至莫名迷狂。就此而言,与韦伯在二元对立架构里声称的相反,当人们站在不同立场上围绕各种评判诉求展开争辩的时候,非但不应当终结或放弃自己对事实的充分理解,相反还必须依据这种充分理解才可能有效地证成自己的评判诉求。换句话说,应然性价值体系方面的诸神之战非但没有取消、相反还赋予了实然性科学知识以超越单纯事实描述之外的重要价值,让这种认知性的事实描述重新回归到它原初嵌入其中、但为了保持价值中立暂时被悬置起来的非认知需要那里,通过再次承担非认知价值负载的途径,对于人生在世发挥出不仅仅局限于认知领域的深刻影响。无论如何,假如根本不可能为人生价值理念做出科学的证成,韦伯干嘛还要花那么大的劲头关注所谓的“科学祛魅”话头,甚至承认科学研究能够“为‘道德’的力量服务”“帮助个体说明自己的行为对自己具有的终极意义”呢?毕竟,他把科学职业定位于“为自我反思和相关事实知识服务的专业化学科操作”,[43] 已经触及到了价值中立的事实知识与价值负载的自我反思之间无可规避的紧密关联,而没有走极端地主张科学知识只有满足好奇心的单一功能。

继续来看前面的例证:如果甲在价值中立的学术研究中发现80%的民众赞同冒着贫富差距扩大的风险也要提高经济效率的事实,他自然会基于自己的非认知偏爱,得出“提高效率是一种值得意欲的正当决策”的价值评判,并且提出相应的实践诉求;反之,倘若甲发现只有20%的民众赞同这样做的事实,他虽然不会因此放弃自己的非认知偏爱,却有可能据此得出“提高效率虽然值得意欲、但当前不太可行”的价值评判,从而做出“应当把提高经济效率与减少贫富差距结合起来”的决策调整。[44] 相比之下,假如乙根本不考虑有多少民众赞同不惜降低效率也要维系平等的事实,或是仅仅陶醉于“张三李四王二麻子全力支持我”的单向度数据,却漠然无视对自己不利的各种材料,纯粹基于自己的非认知偏爱喊出“均贫富就是好就是好”的响亮口号,他大概就会从头脑冷静的经济学家转型成意志坚定的平等倡导者或是热情洋溢的民众鼓动者了。尽管这些术语在此同样不包含任何非认知维度上的优劣褒贬意蕴,我们却不难看出:由于在与甲的诸神之战中缺乏实然性基础的牢靠支撑,乙在认知维度上已经处于下风了。

因此,从价值重载转型的角度看,坚持还是违反价值中立依然存在不容忽视的深度差异:只有坚持价值中立先将非认知需要悬置起来、然后再将其引入实践决策之中,人们才能将自己的非认知需要与得到如实描述的社会事实不受扭曲地联系起来,从而提出切实可行的评判诉求,制定可能取得成功的实践决策。相反,倘若一开始就让非认知需要参与到描述事实的科学研究之中,即便这些非认知需要本身无可非议,人们还是会因为它们的干扰效应无法全面了解基本事实,以致只看到了正面事实有助于满足自己需要的积极作用(所谓“正能量”),却忽视了反面事实有碍于满足自己需要的消极效应(所谓“负能量”),结果仅仅凭借灵机一动或拍拍脑袋就提出了脱离实际、难以操作的空洞诉求,最终无法满足自己的需要而陷入自败境地。至于那些基于非认知需要有意遮蔽对自己不利的反面事实,试图通过虚构错谬的描述分析误导诱骗他人认同接受自己实践决策的做法,可以说已经不在本文讨论的从科学知识到实践决策的转型范围之列了。就此而言,保持价值中立不仅是社会科学研究能够具有科学价值的不可或缺的基本前提,而且还是由此转型而来的社会实践决策可以在现实生活中成功贯彻的重要条件,因此在实践层面上也有不容忽视的积极意义。

例如,假如甲在证成效率高于平等的过程中,以价值中立的方式如实描述了基本事实,那么如前所述,他在发现了不利于自己诉求的负能量后,就会认真反思这些因素的影响效应,要么找到消解负能量的有效途径,要么修正自己的实践决策,从而减少这些决策在贯彻时遭受的阻力,增大它们成功实现的概率。相比之下,假如乙在证成平等高于效率的过程中违反价值中立原则,基于非认知需要只去考虑那些有利于自己诉求的正能量,却不肯面对那些不利于自己诉求的负能量,那么,即便他的实践决策比甲的实践决策更有利于社会发展,他将其付诸实施的努力还是会遇到严重的现实阻碍,甚至会因为对负能量估计不足陷入失败。也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很有理由以价值中立的口吻宣布:无论从认知描述的实然性角度看,还是从评判诉求的应然性角度看,把头埋进沙堆里不敢直面事实(特别是负面事实)的鸵鸟式做法,都难以产生对主体来说的可欲后果。

在如实描述事实的前提下,研究主体在依据研究成果提出实践决策的时候,还有必要辨析不同人们的不同非认知需要,因为如前所述,即便给定了同样的事实,不同的需要依然会产生不同的评判诉求。事实上,对于那些包含厚重非认知价值负载的研究对象,研究主体、他们为之代言的利益团体、或是委托他们进行研究的有关机构(基金会、智库、政府)等,往往都会具有自己的非认知需要和评判诉求。如果这些非认知需要和评判诉求彼此一致,事情自然很简单:研究主体只需在给定事实的基础上,凭借自己的非认知需要提出相应的评判诉求,就算完成了从科学知识到社会决策的转型过程。不过,倘若它们之间存在差异,研究主体在转型时就切忌把自己的非认知需要和评判诉求直接等同于利益团体或委托方的非认知需要和评判诉求,否则他们提出的社会决策就只是旨在满足自己的非认知需要,而非相关利益团体或委托方的非认知需要了。毕竟,尽管站在自己的规范性立场上随意任性地畅所欲言很爽很痛快,但对于从科学知识到社会决策的价值重载转型来说,未免就会露出“不够专业”的破绽了。也是基于这一考虑,韦伯曾从更一般的视角指出:在每门职业中,人们都应当严格遵守职责,凭借自我克制“排除任何不属于职责的东西特别是自己的爱恨情仇”,防止“把个人的事情与专业化的事实分析混为一谈”。[45] 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通过辨析不同主体的不同需要提出社会决策的做法,也是上一节谈到的认知维度上的狭义换位思考延伸到非认知维度上的表现,并且因此包含了下面的内容:研究主体在提出社会决策的时候,应当认真反思对方会根据自己的非认知需要提出怎样的社会决策,这些决策对于自己的社会决策又会产生怎样的影响效应,以及如何才能让自己的社会决策在付诸实施时赢得胜利。无需细说,在扩展到非认知维度上的时候,这类移位体验的目的已经不再是保持价值中立和维系科学定位,而主要是避免虚幻诉求和成功实现决策了。

采取了换位思考的方法后,研究主体提出的社会决策往往会呈现出折衷调和的特色,试图将自己、利益团体、委托方、乃至对方的规范性立场按照不同的权重糅合到一块,兼及各方需要,照顾各方利益(这样说当然没有排除研究主体的非认知价值负载从一开始就是折衷调和产物的可能性)。撇开这类折衷调和在规范性维度上应当如何评判的问题不谈,在此仅仅围绕本文的主题强调一点:这类非认知价值的折衷调和与认知维度上的价值中立是没有直接关联的两码事,因为无论前者达到了怎样中庸中和的地步,都是不同非认知价值负载的杂糅混搭,所以不可与对非认知价值负载保持中立的学术态度混为一谈。换言之,一方面,哪怕这类折衷调和在现实中的确产生了不仅各美其美、而且美美与共的和谐效应,值得高度肯定乃至热情讴歌,也不意味着它们就一定具有了价值中立的科学品格;另一方面,研究主体即便在保持价值中立、如实描述事实的基础上,也有可能依据自己的非认知需要,提出一点都不中庸中和的偏激评判和极端诉求。所以,如同我们在转型过程中有必要把通过非认知需要联结起来的科学知识与实践决策区分成事实与价值两个不同的维度一样,再中庸中和的折衷调和都只能被看成是非认知层面的价值负载,而不能简单地等同于认知层面的价值中立。

不幸的是,“理中客”的说法也会在这方面混淆概念,先是把某些中庸中和的非认知价值理念说成是认知层面的“理性—中立—客观”,然后依据“理中客”等于“高大上”的预设,在非认知层面热情肯定这些折衷调和的价值理念是所谓的“真理”。有鉴于此,这里有必要重申两点:首先,认知维度上的价值中立仅仅要求悬置非认知价值负载以维系学术研究的科学定位,并不一定就能保证得到真理知识(因为除了学术态度外,还有许多因素会影响到人们对事实的如实描述)。其次,认知维度上的价值中立与理性和客观也没有直接或必然的关联,更谈不上是三位一体的。例如,如同韦伯指出的那样,无论在科学研究中,还是在应用技术、社会决策、人文观念中,人们都常常会基于非认知需要把理性当成工具来运用,结果是既没有价值中立,也缺乏真理知识。至于客观一词,如果不是在被西方学界扭曲了的意义上,而是在它原本具有的“存在于人们主观心理之外”的核心语义上来理解,除了指认某些事实的所在区域外,并没有任何值得褒扬(或贬抑)的价值意蕴(仿佛“客观”的东西就是科学正确、普遍必然、不可否认的,因而比荒唐错谬、特殊偶然、不值一提的“主观”东西高一档次),所以我们同样没有理由将它凌驾于主观之上。因此,为了避免这类成见的误导,社会科学的研究主体应当时刻牢记价值中立与折衷调和的深刻差异,切不可从“唯我折衷”中推出“唯我独中”“唯我独真”“唯我独正”“唯我独尊”。

值得肯定的是,韦伯不仅揭露了当时某些人打着“排除价值评判、保持价值中立”的“科学”旗号宣扬利益团体顽固偏见的虚伪面目,而且还批判了那种认为通过权衡各种对立的价值评判做出“政客式”的折衷就能实现科学“客观性”的流行观念,认为“中间道路”的价值评判丝毫不比极端的党派理念更真实,反倒是最不明晰的。[46] 这种见解十分深刻。举例来说,假设经济学家丙不像甲和乙那样各执一端,而是在效率与平等的关系上保持不偏不倚的绝对中性,甚至以各打五十大板的方式对甲和乙都做出了批评,这种四平八稳的中庸中和依然是与本文讨论的价值中立风马牛不相及的,而仅仅表明了他按照自己的非认知需要,赋予了效率和平等这两种相互冲突的善价值以同等的权重,想要借此达成双赢的和谐目的。进一步看,哪怕丙的这种非认知中性立场是以各有50%的民众分别看重效率和平等作为实然性基础的,从而使它比甲和乙的偏激立场更贴近这一事实,也不足以让我们因此就给它贴上“理性”或“客观”的标签(或者更确切些说,这两个标签在此原本就是驴头不对马嘴的),更不足以保证它就一定是正当公平的或者能够成功实现。相反,在复杂纠结的现实生活中,这种“既要这个、又要那个、从而啥都想要”的和稀泥立场,照样有可能在摇摆不定或难以实施中造成效率与平等双输的自败后果。

综上所述,尽管目前的“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概念往往在偏重于意指实然性认知维度上的描述分析内容的同时,又分别把应然性价值维度上的应用技术、社会决策和人文观念(意识形态)内容也囊括了进来(由于人文科学经常把非认知价值负载特别厚重的人文观念或意识形态当成了首要研究对象,不少人甚至主张人文科学只是“学科”而非“科学”),研究主体依然有必要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划出一道清晰的界限:哪些部分属于价值中立的认知性描述分析(包括自己对未来发展的实然性预测),哪些部分属于价值负载的非认知评判诉求(包括自己对未来发展的应然性意愿),两者又是通过哪些人的哪些需要联结起来的,以免别人甚至连自己都误以为自己站在应然性立场上提出的那些充满非认知价值负载的评判诉求也是如其所是的事实描述或真理知识,并且因此给它们贴上“理性—中立—客观”的高大上标签。用韦伯自己的话说就是:“把经验认知与价值评判区别开来,既能履行发现事实真理的科学职责,又能履行实现自己理想的实践职责,才是我们希望能够坚持到底的东西。” [47]换言之,研究主体当然可以旗帜鲜明地表达自己的评判诉求,却不可以哪怕因为这些评判诉求拥有价值中立的事实性基础,就断言它们构成了“理性—中立—客观”的唯我独正、唯我独尊的终极真理。鉴于这类把认知性描述分析与非认知评判诉求混为一谈的现象在社会科学领域尤为常见,在讨论从前者向后者的价值重载转型问题时指出这一点,或许具有无论怎么强调都不会过分的重要意义。

最后再回过头谈谈韦伯。作为一位原创性的思想家,他的最尴尬之处还不在于针对社会科学研究提出了一条底线原则后,又由于概念模糊、命题扭曲、自相矛盾等缺陷无力证明它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以致连正方也讲不清楚为什么要以及怎样才能保持价值中立。毋宁说,韦伯的最尴尬之处在于,在一百年前发表的那篇著名讲演里,他自己都认为这条原则超出了“以科学为业”的话题,未能看到这条原则对于所有打算以科学为业的人们具有生死攸关的重要性,结果既没有阐释价值中立的完全可能、内在必要以及基本方法,也没有澄清怎样才能将价值中立的科学研究转型成价值重载的应用技术、社会决策和人文观念的问题。相反,从开始到结尾,韦伯几乎一直是在激情四射地高谈阔论科学研究与薪水教衔、完美艺术、信仰重建、宗教体验、精神世界、终极意义之间的纠结缠绕(亦即他所谓的“诸神之战”),虽然也点到为止地指出了它要求的专业化、价值中立和理智诚实等,却又同时更热衷于感叹“由于它的理性化、理智化、特别是为世界祛魅等特征,我们这个时代的宿命就是最高贵的终极价值从公共生活中逐渐销声匿迹”,因而倒仿佛是把自己内心深处充满非认知价值负载的某种彷徨挣扎和盘托出来了(这其实也是这篇讲演的众多研读者后来特别感兴趣的地方):科学家“从事那些注定了会不断过时的创造性工作,他相信自己能够达到什么有意义的东西吗”?“在作为整体的人类生活中,科学的职业到底是什么,其价值又何在?” [48] 换言之,在这篇“以科学为业”的讲演里,由于身陷事实与价值的二元对立以及认知需要与非认知需要的乱麻一团,韦伯实际上主要表达了自己的某种深度怀疑:对于人生在世面临的也许永远没有最终结论的诸神之战来说,价值中立的科学研究到底有没有价值?如果有又是什么样的价值?更确切些说,除了以祛魅的方式将这个时代加以理性化、理智化、工具化、专业化、铁笼化和现代化之外,价值中立的科学研究是不是还能具有某些稍微积极一点的非认知价值?

结果,颇有黑色幽默意味的是,在这篇著名的讲演里,韦伯似乎既没有意识到:在诸神之战中,保持价值中立的科学研究要比那些背离价值中立的非科学魅惑更能为创造和维护人生的终极价值奠定一个牢靠得多的事实基础,也没有意识到:只有将价值中立的科学研究转型为价值重载的应用技术、社会决策尤其是人文观念,人们才有可能在冷冰冰的理性化、理智化、工具化、专业化与热乎乎的日常功利、炫美艺术、灵性信仰、伦理道德之间搭起一座互通的桥梁,从而有效地创造和维护那些值得意欲的终极价值。有鉴于此,指望韦伯自己能在崇尚价值理性却又贬抑工具理性的仿徨挣扎中,深入揭示价值中立如何可能以及为啥必要的内在奥秘,好像就有点强人所难了。换言之,由于不了解事实与价值、认知需要与非认知需要之间既区别又相联的微妙关系,倡导价值中立的韦伯既没有指出满足认知需要和悬置非认知需要对于科学研究的至关紧要,也没有指出为什么在悬置之后还应当解除这种悬置、让往往是间接源于非认知需要的科学研究为满足这些需要奠定事实性基础的绝对重要,其必然后果则是:他不仅未能说清楚科学职业在人生的整体存在中具有怎样的非认知意义,而且也未能说清楚科学职业自身的认知性意义,最终让科学这门职业变成了人生中一座一方面据说应当与非认知的价值领域保持风马牛不相及的遥远距离,另一方面据说又会磨灭非认知领域的终极价值、以致除了这种消极效应外几乎找不到什么积极价值的孤寂小岛。无论如何,在科学知识的价值重载问题上,韦伯至少面临着下面两个难以自圆其说的逻辑矛盾:第一,如果科学知识无法证成价值体系,那它如何可能通过祛魅效应消解终极价值,甚至帮助人类实现历史的现代化?第二,即便科学祛魅的现代化确实具有种种非认知的负面效应,难道这些负面效应不是应当首先归咎于那些在转型过程中重新加载于科学知识之上的非认知需要那里,却不能张冠李戴地归咎于韦伯自己特别强调属于价值中立的科学知识本身那里?不管怎样,即便对于一位伟大的思想家来说,说不清楚一个问题也不会怎么难堪(人生在世有太多的问题说不清楚了);但要是居然在种种自相矛盾中隆重推荐了一个连自己也认为主要会导致负面后果的东西,却的确有可能在悖论性的自败心态里觉得难堪了。


* 刘清平,哲学博士,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教授,专职研究人员。

[1] 韦伯当时说的“文化科学”其实囊括了今天人们说的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与之相应,本文虽然主要是在社会科学范围内讨论价值中立的问题,但其结论同样可以适用于人文科学——尽管后者的对象和内容往往要比社会科学具有更厚重的非认知价值负载,其非认知价值重载(重新加载非认知价值)的转型结果也主要不是应对具体问题的社会实践决策,而是关涉终极关怀的人生价值理念(包括人们通常所说的意识形态)。

[2] 在《社会科学和经济科学的“价值无涉”意义》一文里,韦伯的原初用语是“Wertfreiheit”亦即“价值无涉(免于价值)”,后来英译者将其译成了“Ethical Neutrality(伦理中立)”。下面将指出,在涉及科学研究的语境里,严格说来我们只能使用“价值中立”而非“价值无涉”的概念。参见Max Weber, On the Methodology of the Social Sciences, Edward A. Shils and Henry A. Finch. Glencoe (trans. and ed.), Illinois: The Free Press, 1949;韩水法:《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概论(汉译本序)》,载[德]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韩水法、莫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xxiv页;朱鹏、赵绍成、张冲:《社会科学研究的价值立场》,载《学术界》2013年第3期。

[3] [德] 韦伯:《学术与政治》,冯克利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37—38页。出于行文统一的考虑,本文在引用西方译著时会依据英文本或英译本略有改动,以下不再一一注明。

[4] 参见[英]休谟:《人性论》,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09—510页。

[5] 参见刘清平:《何谓思想家?—关于思想史的若干反思》,载《关东学刊》2018年第2期。

[6] [德]康德:《判断力批判》,邓晓芒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1页。

[7] [德]康德:《纯粹理性批判》,邓晓芒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42、608页。

[8] 同上书,第634-635页。大概就是为了向前辈思想家的这段话表示敬意,韦伯也曾谈到了“关于‘是’的‘存在性知识’与关于‘应当是’的‘规范性知识’之间的原则区别”。参见[德]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韩水法、莫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3页。

[9] [德]康德:《纯粹理性批判》,邓晓芒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42页。

[10] 参见韩水法:《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概论(汉译本序)》,载[德]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韩水法、莫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v—x页。

[11] [德]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韩水法、莫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43页。

[12] 同上书,第26-39页。

[13] 同上书,第162—175页。

[14] See Otto Stammer (ed.), Max Weber and Sociology Today, New York: Harper & Row, 1971;吴小英:《社会学危机的涵义》,载《社会学研究》1999年第1期;贺新华、李莉红:《借鉴与超越:我国学术界近十三年来关于社会科学方法论中价值中立问题的研究综述》,载《萍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第2期;韩东屏:《科学价值中立之惑》,载《湖南社会科学》2008年第3期。

[15] See E. D. Klemke, Robert Hollinger, David Wyss Rudge (eds.), Introductory Readings in the Philosophy of Science. New York: Prometheus, 1988, pp.481—564;周蔚华:《价值中立论批判》,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1年第3期;郑杭生:《关于我的社会学定义》,载《社会学研究》1991年第5期;钱满素:《价值中立的两难》,载《江苏社会科学》2004年第1期。

[16] 当前在学界内外均比较流行的“理中客(理性—中立—客观)”说法,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从这种要求中衍生出来的。其实,不仅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收集的三篇论文里的两篇就是分别以社会科学的“客观性”和“价值无涉”作为标题,而且他自己也时常在论述中把“价值无涉”说成是一种“客观”的认知态度。

[17] 参见李金:《为“价值中立”辫护》,载《社会科学研究》1994年第4期;朱红文:《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的关系论略》,载《广东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吴先伍:《超越善恶对立的两极一一科学价值中立论申论》,载《自然辩证法通讯》2005年第1期;周晓虹:《再论“价值中立”及其应用限度》,载《学术月刊》2005年第8期;韩东屏:《科学价值中立之惑》,载《湖南社会科学》2008年第3期。

[18] 主要由于这些理据较为充分有力的缘故,笔者此前也更倾向于认同反方的基本立论,只是在考察了事实与价值通过需要形成的关联、探究了认知需要与非认知需要的分类后,才改变了看法转而支持韦伯的基本立论。

[19] [奥]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郭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94-95页。

[20] 就此而言,那种把“事实”说成是“客观”的、却把“价值”说成是“主观”的二分法其实也是无法成立的;参见刘清平:《“主观”何以变成了“客观”?——矫正被西方主流哲学扭曲了的概念》,载《南国学术》2017年第1期。不幸的是,这种二元对立架构也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韦伯的立论以及后来人们的争议,具体表现在像研究主体的“主观好恶”有可能扭曲研究对象的“客观价值”这样的流行说法上。但限于篇幅,除了有必要点到为止的地方外,本文不拟围绕这个问题展开进一步的详细讨论。

[21] 参见[德]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韩水法、莫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6、110、151-153页。

[22] 同上书,第80页。

[23] 参见刘清平:《怎样界定善恶概念——兼析元价值学与规范价值学的区别》,载《人文杂志》2016年第3期。

[24] 参见刘清平:《怎样从事实推出价值?——是与应当之谜新解》,载《伦理学研究》2016年第1期;《需要概念在人生哲学中的原点意义》,载《天津社会科学》2019年第1期。

[25] 参见刘清平:《时尚美学》,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72页。值得指出的是,韦伯在讨论后来被某些人大张旗鼓地挖掘其中的微言大义、结果弄得玄乎其玄的“诸神之战”时,已经提到了“真”“善”“神”“美”的“终极”价值,可能只是因为有些“俗气”的缘故才没有把“利”的价值也纳入进来。参见[德]韦伯:《学术与政治》,冯克利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39—40页。

[26] [德]韦伯:《学术与政治》,冯克利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34—36页。

[27] 参见《墨子·兼爱中》。

[28] [德]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韩水法、莫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3、196页。

[29] 同上书,第156、162页。

[30] [德]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韩水法、莫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55、201-202页。

[31] 郭苏建:《中国政治学科向何处去—政治学与中国政治研究现状评析》,载《探索与争鸣》2018年第5期,第51页。

[32] [德]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韩水法、莫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26—37页;《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40—54页。

[33]参见刘清平:《忠孝与仁义——儒家伦理批判》,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6页。

[34] [德]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韩水法、莫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155页;参见《学术与政治》,冯克利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39页。

[35] 参见刘清平:《试析诸善冲突的根源和意义》,载《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3年第6期。

[36] 参见[德]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40—46页。

[37] 参见[德]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韩水法、莫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172—173页。

[38] 也是由于这个缘故并且遵循刚才谈到的几条准则,本文并不奢望通过几页纸的阐发就能说服所有人接受价值中立原则,而只是努力通过分析论证,有助于那些想要坚持这条原则的学者理解和贯彻这条对于社会科学维系科学定位来说至关紧要的底线原则。

[39] 参见[德]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韩水法、莫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1—4、180页;《学术与政治》,冯克利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39-40、43-44页。

[40] 参见[德]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韩水法、莫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176—178页。

[41] 参见[德]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韩水法、莫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168—171、177—179页;《学术与政治》,冯克利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07—110页。

[42] 同上书,第5页。

[43] [德]韦伯:《学术与政治》,冯克利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44—45页。

[44] 在此有必要指出的是,“有多少民众赞同冒着贫富差距扩大的风险也要提高经济效率”,是甲在认知维度上针对价值性事实做出的科学描述;“提高效率是一种值得意欲的正当决策”、“提高效率虽然值得意欲、但当前不太可行”、“应当把提高经济效率与减少贫富差距结合起来”等实践决策,则是甲在上述实然性科学描述的基础上,依据非认知需要在意志维度上针对价值性目标展开的应然性评判诉求。所以,二者虽然内在关联,却还是不能随意混淆。

[45] [德]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韩水法、莫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156页。

[46] 参见[德]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韩水法、莫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9—10、157—161页。

[47] [德]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韩水法、莫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10页。

[48] 参见[德]韦伯:《学术与政治》,冯克利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28—30、48—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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