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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载义:抄袭是职业生命的死刑
时间:2011年5月9日 作者:陈载义
本报披露方舟子涉嫌剽窃的问题后,方舟子一直辩解称他写的是科普文章,不能像学术论文那样严格要求。其中,在回回应涉嫌抄袭颍河的文章时说:"即便我这篇文章完全根据颖河的系列文章写成,只要不是整段地照抄,也称不上什么抄袭,因为科普文章和论文文的标准是不一样的。有人(那些骗子和帮闲们)为了诬陷我抄袭,故意混淆科普文章和论文的区别……"那么,在如何对待剽窃的问题上,科普文章可以享受"特殊待待遇"吗?
◎科普抄袭违法触犯伦理道德
被人看作中国学术“净化剂”的方舟子却被曝光许多作品中有抄袭现象,忽然间中国就流传一种论调:科普作品由于是“重述”科学发现,不得不大量“复述”科学家的原创内容。于是,不少人也就相信随之而来的结论,科普作品不同于论文,对抄袭的认定更为宽松。
科普横跨科学写作与普通传媒两个领域,它在抄袭的伦理规范中要求更为严格。科普作品既要符合科学写作,也要符合通俗创作的行业规范。科学写作的要求细致入微,方舟子自己曾介绍过IEEE针对剽窃的评定标准与处罚细则。对于专业作家而言,写作能力是他们创作的基础,文科诸学,以舞文弄墨为基础,抄袭更无必要,也当受更严重惩罚。对作家专业机构而言,他们对抄袭几乎不屑于过多阐述,美国专业作家协会的伦理规则论及抄袭,只有简短的几个单词:NeverPlagiarize(绝不抄袭)。
为剽窃行为辩解已上升到法律高度,剽窃行为触犯了法律,不管美国法律还是中国法律,还包括国际法,都是不能容忍的。
属于国际法范畴的《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最早于1896年发起于瑞士的伯尔尼,中国于1992年加入。中国于1990年制定的著作权法就基本体现了“公约”的精神。
中国的著作权法第十条关于各项权利的定义中,第五项是使用权与获得报酬权,即平常而言的版权。美国以前要求在版权局注册才受版权保护,现在跟中国一样,采用国际标准,作品一旦被创造,不论发表与否,一律受版权保护。
法律并没有为科普作品设立特殊地位,科普作品只是文字创作,抄袭剽窃都是违法侵权行为。不过,是否会诉诸法律以挽回损失,取决于法律途径的成本与效益平衡。法律途径的成本高昂,因此,抄袭剽窃事件多在社会舆论与道德层面解决。
2007年11月,美国密苏里大学一位叫JohnMerrill的国际知名教授,针对该校扩建妇女与性别研究发表新闻评论,抄袭了另一篇已经发表的文章,总共不到80字,还在原文上有常被剽窃辩护者称为“复述”式的变动。Merrill在被揭发后连连道歉,尽管他已服务于该报纸几十年,但还是被取消了专栏作家资格。如果他不是相关专业的教授,面对这种轻微的抄袭或许还能有二次机会。
◎剽窃的定义
剽窃有四个特征。一是已有人创造了该项知识产品;二是剽窃者使用了该产品,不论有偿无偿;三是剽窃者没有获得许可或者(以及)标明贡献来源;四是由于前三者,造成了剽窃者将该产品的创造的荣誉贡献归于自己头上的实际效果。
有各种不同的针对剽窃层次的分类,但万变不离其宗。
在剽窃的争议中最常见的是知识产品的直接拷贝复制,也是判定剽窃的基础。这一点是由剽窃行为的经济基础决定的。剽窃者大多出于两种情形,一是剽窃者不愿意花费创造所需要的知识产品的时间或其他资源;二是剽窃者缺乏能力创造出所需要的产品。
由于剽窃的典型表现形式,在绝大多数的剽窃案例中,剽窃本身极易判定,甚少争议,这是为什么在视名誉为生命的专业作家机构对剽窃倾向于简单地禁止而不设立细则的原因。当作家不懂什么是剽窃,你入错了行。即使在中国,很多被揭发出来的剽窃者,也极少争议剽窃的事实,辩解大多集中在对剽窃行为的惩罚上,认为自己是无心之失,不应当受到惩罚。当然,也有很多人像方舟子一样,对剽窃矢口否认。
◎直接复制是剽窃的基本模式
剽窃的基本层次与揭露它的最基本证据是直接复制(Copying)。
原文:生理学家研究机体在正常条件下的各种功能及其变化规律,生物化学家研究生命过程的化学,分子生物学家研究参与生命过程的各种分子和发生在分子水平的各种相互作用。研究人员试图从不同的层次---从器官水平到细胞与分子水平---去理解这些改变,去思索药物将如何从细胞和分子层次上纠正这些异常改变。(颖河《认识药物》)
抄袭:生理学家研究人体在正常状态下的各种生理功能和变化规律,生物化学家研究生命过程中的化学变化,分子生物学家则研究参与生命过程的各种分子的功能和相互作用。这样,我们就能从分子、细胞、器官到人体不同的层次了解我们的身体在正常状态下都是如何运行的,而病变又是由于哪一方面发出了异常。(方舟子《现代药物是怎么开发出来的》)
仅凭这段话的第一句,我们可以明确地判定为抄袭。第一,方舟子在这里的剽窃是最低层次的剽窃,称为逐字照抄(VerbatimCopying)。逐字照抄并不指100%地按照原话抄,而是指100%地按照原文表述抄,剽窃者有时用同义词替换某些关键词,但句式则严格地拷贝原文。逐字照抄是最明显的、最无可争议的剽窃形式,因为可以明显看到剽窃者将原文用拷贝粘贴的方式搬到自己作品中,不再进行处理或者进行了掩盖性的处理。
第二,关键词复制(Copying Phrases),指剽窃者抄袭原文中有创意的关键词与关键词组合,而在句式上有显著的变动。不少人会对关键词复制有误解,认为它是可接受的"复述"。这里不是说原作者可以垄断关键词的使用,那样的话,大家都没办法写文章了。剽窃者针对原文的意思在保留关键词的条件下几乎完全照搬,其句式或者辅助用语的变化没有意义。方舟子这一段话中的第二句是关键词复制。
方舟子被人揭发的剽窃文章大都属于最基本的两种直接复制形式。
第三,句式复制,指保留句式与原意而替换关键词。
原文:科学家们有时很幸运,可能较快地找到想要的化合物---比如前面所说的那个酶抑制剂。但通常他们要在试验中一个个地检查几百个、几千个甚至上万个化合物。(颖河《认识药物》)
抄袭:有时候,研究人员能很快地发现这种特殊的化合物,这是很幸运的。更多的时候,研究人员需要筛选成千上万种化合物,才能发现有效的少数几种。(方舟子《现代药物是怎么开发出来的》)
在上面一段话中,方舟子采用了句式复制,原文中的关键词他进行了替换,但句式被保留或者略有变化,原文的意思却被全盘照搬。
第四,段落结构复制,更加抽象,其要点在于,如果我们针对原文与剽窃文进行对比,表达内容几乎完全一致。剽窃文在原文的基础上,没有新内容。
原文:I期临床试验,短期小规模。初步观察新药的安全性并确定合适的给药剂量,也研究观察人体对药物的吸收、代谢和排泄。疗效观察不是这一期的重点。可以选用少量健康的正常人(志愿者)或病人进行人体试验,通常20人至100人,持续数月。约70%药物可成功通过,并进入II期临床试验。(颖河《认识药物》)
抄袭:I期临床试验为短期小规模。试验对象通常为20人至100人,健康志愿者或患者都可以。其主要目的是观察新药是否会出现急性毒副作用,检验合适的安全给药剂量,并初步研究人体对药物的吸收、代谢和排泄。时间持续数月。如果没有严重的问题,例如不可接受的毒副作用,就可进入II期临床试验。大约70%药物能成功地通过这一阶段的试验。(方舟子《现代药物是怎么开发出来的》)
在这里,方舟子既有关键词复制,还有段落结构复制。这并不是说各句的顺序不变,而是同一段落里的句意群结构不变,实际上剽窃者大多会故意地调整句子顺序,以掩盖抄袭。方舟子试图在这里进行段落结构复制,但大量的逐字照抄及关键词复制使得其抄袭手法显得低劣。
第五,屡屡出现在方舟子的作品中,还有跨语言抄袭(Cross-language Plagiarism)。跨语言抄袭由于是直接复制,极易判定,但需要判定者懂原文与剽窃文的不同语言。
原文:hepresentstudywasinspiredbyafamilyofethicaldilemmasfamiliartocontemporarymoralphilosophers.Onesuchdilemmaisthetrolleydilemma:Arunawaytrolleyisheadedforfivepeoplewhowillbekilledifitproceedsonitspresentcourse.Theonlywaytosavethemistohitaswitchth
atwillturnthetrolleyontoanalternatesetoftrackswhereitwillkill onepersoninsteadoffive.Oughtyoutoturnthetroll
eyinor-dertosavefivepeopleattheexpenseofone?Mostpeoplesayyes.(Greene等人发表于《科学》杂志293[5537]:2105-8,《道德判断的功能磁共振成像研究》)
抄袭:当代哲学的一个任务是解决道德伦理问题,为此哲学家们经常要辩论一些假想的难题,其中较著名的一个是"电车难题":假设有一列失控的有轨电车飞奔而来,前面有两条轨道,一条站着五个人,一条站着一个人。如果不扳道岔,电车将冲向第一条轨道轧死五个人。那么是否应该扳道岔,将电车引向另一条轨道,轧死上面的那一个人?大多数人会回答应该,因为牺牲一个人拯救五个人是值得的。(方舟子《科学地解决道德难题》)
方舟子的这一段话逐句翻译Greene等人发表于《科学》杂志的文章内容。剽窃在关键词复制与段落结构复制层次上非常易于判断:方舟子针对原文,没有多说一句话,也没有少说一句。
原文:Itmustbe(1.a)asimpleunifyingideathatpostulatesnothingunnecessary("Occam'sRazor");(1.b)Logically
consistent internally;(1.c)logicallyfalsifiable(ie.,casesmustexistinwhichthetheorycouldbeimaginedtobeinvalid);
(1.dclearlylimitedbyexplicitlystatedboundaryconditionssothatitisclearwhetherornotanyparticulardataareorarenotrelevant
totheverifi-cationorfalsificationofthetheory.(罗伯特·鲁特-伯恩斯坦《科学与神创论》)
抄袭:……它必须是:1)符合"奥卡姆剃刀"的原则,即必须是简明而非繁琐的,而不是包含一大堆假设和条件,为以后的失败留好了退路;2)本身是自恰[洽]的,不能一会说先造动物再造人,一会又说先造人再造动物;3)可被否证的,不能在任何条件下都永远正确、不能有任何的修正;4)有清楚界定的应用范畴,只在一定的条件、领域能适用,而不是对世间万事万物,无所不能,无所不包。(方舟子《科学是什么》与《神创论是科学的理论吗》)
除了有画线的一句是方舟子的插入语,其余文字是原文几乎完美的译文。
直接复制只有一种形式才可接受,即严格地复制原文,加引号注明是原作者的文字创造,其他的直接复制都是抄袭,不管剽窃者是否注明了出处。方舟子在被揭露抄袭后马上篡改网页,补注他曾参考鲁特-伯恩斯坦教授的原文,显示了这位职业打假人对相关知识的缺乏:注明出处的剽窃仍然是剽窃。
大家对注释来源的默认解释是佐证,而不用引号或其他形式注明是原作者文字的内容则默认为作者的创造。表明了是原作者创造但不严格地按原文复制则有篡改侵犯作品完整性的责任,此类写作不端行为严重程度不亚于剽窃。
◎复述不是剽窃的借口
剽窃者最常见的借口之一是复述,方舟子的同情者们众口一词宣称科普就是对原科学家们研究成果的复述,这完全是混淆视听。科普普及科学知识,但科学知识的载体是需要再创造的,科学知识本身可以随便复述,但它的表述是受版权保护的,你将他人功劳据为己有,抄袭原文表述就涉及违法和不道德。
科学写作中,大部分的注释是提供佐证,而非复述。复述最常见于综述类型的专业文章,但其中绝大部分注释仍非复述,如果你只会复述而没有把专业知识综合成一体的能力,是不能写综述文章的,这是为什么综述文章多由资深科学家来写的原因。
在科普作品中,复述可一可二,如果超过三,就显得多了。科普写作的基本要求是作者能深入理解相关科学知识,然后将之用普通民众可以理解的方式再创造出来。你只会复述别人的东西,那说明你达不到写科普的水平,尚处于需要被科普的状态。因此,过多的复述本身就有剽窃嫌疑。
什么是复述?复述是把同样的思想用自己的表达方式写出来。复述有三种形式:一是化繁为简;二是扩简添料;三是语言转换。复述是为了自己创造内容的流畅自然而改造借用别人的内容,要么别人内容完美地结合于你的内容,你需要注明原创造者直接复制,要么你需要修改别人表述以同自己创造的内容一致,此时你进行复述。自然的复述根本就不用担心被指责为剽窃,一个有着普通判断能力的人就很容易判断复述后的表述跟原文存在显著差异。
复述由于是原文表述的改写,所以必须注明来源,在不采用尾注、页注形式的科普作品中,就要用"某某说"等方式将功劳归于原创者。而不注明来源,承认复述,就承认了剽窃。
◎思想与结构剽窃
思想与结构抄袭是最难判定的,但若你因为版权法实践中不承认思想版权就以为思想是可以随便抄袭的,你就是法盲、道德盲乃至于文盲。如果一个观点是新颖独特的,创造者是享有冠名权的,如果可以被法律保护而获利,还是可以得到保护的,比如专利权。
冠名权是原创造者永久享受的不可剥夺的被确认为某个思想或作品的创造者的权利。换句话说,人天性崇拜创造者,这是创造者们不可被剥夺的荣誉,当你偷窃别人这一荣誉时,就是剽窃。
在剽窃的所有形式中,抄袭思想与结构需要某种程度的创造力,因此,如果作品在原作基础上有新的价值,则承受抄袭的指控可能较轻甚至得到原谅;如果新作品显著超过原作品的价值,或者全面掩盖了原作品的价值,抄袭指控基本上就无法成立。我们要记住,抄袭剽窃指控打击的是不劳而获欺骗读者公众的作者,如果该作者通过其作品证明其劳而有功,那么此类指控自然就难以及身。
尽管我们也谴责针对思想与结构的剽窃,但在实际指控中,需要宽于待人,除非剽窃者在同一作品中还有其他形式的剽窃,有错误复制这一最重要的证据,一般不单单指责别人剽窃思想与原文结构。
错误复制是剽窃判定的重要标准。科普写作的新手要注意,并不是所有的知识点都可以复述,针对某个领域的常识进行复述,基本上可以判定你是剽窃。你没有能力写相关内容,为了保证内容的质量,强而为之,就非抄原文表述不可,剽窃就是一种必然结果。这是为什么错误复制是如此直接而强烈的判断标准,因为剽窃者缺乏相关领域的知识与能力。
原文:在实践上,一旦发现某药物可能影响病人的生存状态,就可能立即停止试验。举例来说,当发现第一个治疗艾滋病的新药zidoculine---简称AZT---能明显增加病人存活之后,FDA就立即提前终止了该药的临床试验,并在批准该药上市之前授权允许四千多名艾滋病病人使用它。该药的临床试验只进行了。(大约)106天就获准结束。(颖河《认识药物》)
抄袭:有时候,在临床试验过程中,一种药物被发现能够有效地治疗恶性疾病,会提前中止临床试验而直接用于治疗病人。例如,第一种治疗艾滋病的新药AZT的临床试验在只进行了106天之后,发现它能显著增加病人的存活率,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立即提前中止了该临床试验,并在批准其上市之前允许它被用于治疗4000多名艾滋病患者。(方舟子《现代药物是怎么开发出来的》)
疑河的原文至少存在三处错误,一,大多数的临床药物实验停止是因为继续实验没有必要;二,AZT的II期实验停止决定不来自FDA;三,该实验进行了7个月,提前3个月结束,而所谓的106天是FDA针对AZT新药申请的批复时间,具体为107天。由于II期实验平均需要两年,按常识即可判断出这106天大有问题。方舟子复制了颖河的所有错误,再加上多种形式的直接复制,可以让我们毫不迟疑地判定他抄袭了颖河的文章。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剽窃几乎都是故意的,一个作者写出了剽窃之作,如果不是诚心请求读者与公众原谅,而忽然"忘记了"写作基本规范,他应当是完结了作家生涯。不剽窃的写作技能就像骑自行车一样,一旦学会了,想忘记也不可能。因此,成熟作家的剽窃,往往是故意的。
抄袭源于必需,要么作者缺乏能力,要么他缺乏时间,无论是在科学界,还是在作家群体中,抄袭是职业生命的死刑,而习惯性抄袭,则在死刑之后还没有超生的机会。
附录
为什么我对方的未来不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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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桥科教论坛 http://www.rainbowplan.org/bbs/e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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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左邻 于 2011-05-11 07:17:44
为什么我对方的未来不看好
XX后,我走了。
我走之后,他们把中土弄坏了 :-C。各种沉渣泛起,造假弄假的,一时间乌烟瘴气。偏偏此时有了互联网。举个“打假”旗帜一摇晃,遂使竖子成名。有递帖子告状的,有喝彩助威的。熙熙攘攘、好不热闹,俨然一座衙门景象。前两日,有方的支持者不无得意地来虹桥科教说,“...打假大业,...指谁打谁”。啊呀呀,好不飞扬跋扈!
方所谓打假一套,在西方玩不起来。这边法律完备,方没有玩诽谤诉讼的本钱。他那一套,在中国同样长不了,没有一个理性社会会认可这么一种私人打假的机制。他不过是在中国社会转型期间一出闹剧而已。即便没有肖等人的反抗,他也混不长。为什么? 看看李X志的结局就知道了。
或曰,你说得不对,方并没有被当局视为异己力量;相反,他们颇得上层呵护,利益集团马前卒等等。我先前一直是不太相信什么“利益集团论”的。直到去年肖案爆发,我才不得不惊叹,这里面水何其深!一起治安事件,何以能成为部督要案;嫌疑甫获,何以能中央媒体一拥而上,众口铄金!以至于后来,我对那几个法官们不由得十分敬重起来,他们该是扛了极大的压力、用了百倍的智慧,才判成个“寻衅滋事”!
未几,方的后院就失火了。他读过鲁迅,甚至以鲁迅自诩。那么该记得“孔雀亮羽毛漏屁眼”的尖刻话。被后院火烧掉羽毛的秃鸟,那就更没法看了。他现在这副形象,对某利益集团(假如有的话)还有利用价值吗? 方的朋友里有西康路的关系,不妨去问问警犬大队的狗,最后是怎么处理的。即便是功勋警犬。
在拥护方舟子的人群里。有很多聪明睿智,磊落正直的人。他们看到了国内学界的龌龊、污秽,恨之入骨;所以才举起拳头喊打,甚至掏腰包来支持方舟子打假。这些人是好人。我希望他们能看得更远一些,深一些。想想为什么亦明、寻正、麦子... 后来都不跟方舟子玩了?前不久,有人提出方等人如何用钱活动肖氏手术病人的事情。这些钱也许就有那些朋友捐的款。不妨考虑一下你的捐助是否得当。我之所以在这里提起方的朋友,是看到近些日子方的惊慌失措,昏招连连;可叹他号称几十万粉丝,其中必定高人云集,竟没有一个人出一个好主意。譬如“王佐断臂”什么的。后来也想明白了,他从来“没有兴趣听取关于为人处事的任何忠告”,即使是他的朋友,恐怕也只有叹息。
综上所述三点,1. 方形成的集团已经不利于中土的稳定谐和;2.方已失去利用价值(假定以前他曾被利用);3.方本人的性格特点;所以我对他的未来很不看好。其实这三个方面,网上都有很好的文字进行阐述。所谓“方学”,应当是将来人们研究网络社会学的很好的案例。
敲字至此,见到他博士论文里的诗。引在这里做结尾吧。
When I arrive at the middle of the river,
The river will rise quietly.
I will stay at the middle of the river,
The river will drown me slowly.
他快要淹死了。
2011-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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