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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社、结社与文人结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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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2 13:19: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国古代的社、结社与文人结社


作者:李玉栓
文章来源:共识网
浏览:26 次

  摘要:目前学界关于中国古代文人结社的研究主要是实证性的和文化学的,学理性研究尚未引起足够重视。结社的学理性研究是对结社的本体进行研究,诸如什么是结社,结社与群体、集团、政党等概念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结社的形态和类型有哪些,中国古代的结社是由哪些要素构成的,什么样的结社可以称为文人结社等等。对这些根本性问题的解答是研究工作取得更大成效的前提和基础,在某种意义上它比上述两类研究更为重要。
  中国古代的文人结社先后经历了魏晋南北朝的萌芽期、隋唐的形成期、宋元的发展期、明代的繁荣期和清代的衰落期,直至近代的重新兴起,一直是文人士子的重要活动方式,因此从清初开始,就不断有学者对其进行考订、整理和研究。时至今日,文人结社的研究不衰反盛,各种成果不断涌现。归纳起来,目前关于文人结社的研究成果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对结社的实证性研究,即通过文献的搜罗爬剔来辨清结社的各个细节,以还原社事的原始状貌;另一类是对结社的理论性研究,即从政治学、历史学、教育学、文学等角度来阐释结社与它们的关系及相互影响,以揭示结社的功能与价值,可以将其统称为文化学研究。这些研究的重要性自不待言,但还有一个基本的领域——对结社的学理性研究——长期以来被研究者忽略了。学理性研究也属于理论研究范畴,但它不同于对结社的文化学研究,它是对结社的本体进行研究,即什么是结社,结社与群体、集团、政党等概念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结社的形态和类型有哪些,中国古代的结社是由哪些要素构成的,什么样的结社可以称为文人结社,等等。截至目前为止,这方面的研究还不为研究者所重视。本文从考释“社”义出发,对上述问题一一予以剖析,尝试对中国古代文人结社的这些学理性问题作一粗浅探索,以期为更深入的研究提供些许启示。
  一、“社”义考释
  “社”之本义,是指民间共同祭祀的土地之神。《说文解字》释曰:“社,地主也,从示、 土。”
  据传,共工氏之子句龙因平九州岛,被后世祀以为“社”。《国语·鲁语上》即云:“共工氏之伯九有也,其子曰后土,能平九土,故祀以为社。”在使用“社”字时,视具体语境不同,从其本义生发出多种与祭祀相关的意义。一是指祭祀时设立的牌位,如《论语·八佾》云:“哀公问社于宰我,宰我对曰:‘夏后氏以松,殷人以柏,周人以栗’”。二是指祭祀的场所,如《左传·昭公十七年》云:“日有食之,天子不举,伐鼓于社”。后来文人集会的场所也可称为社,如《民国东莞县志》载“凤台诗社,在道家山凤凰台” ,顾宪成《又简修吾李总漕》谓“东林之社,是弟书生腐肠未断处”等 。三是指祭祀的活动,如《尚书·召诰》云:“越翼日戊午,乃社于新邑,牛一羊一豕一”。后人所谓的“结社”,一般都是将其理解为“集结起来开展活动”,如方九叙《西湖八社诗帖序》云“予尝与田豫阳氏八人结社湖曲,赋诗纪游” ,《明史》云“李攀龙、王世贞辈结诗社,榛为长,攀龙次之” 。“社”的“牌位”之意后来渐失,而“场所”和“活动”之意却一直沿用下来,并且由于这两种意义的关系过于紧密,许多“社”字今天已经很难区分到底是指哪一种意义。
  在上述意义的基础上,“社”字又引申出两种意义。一是引申为祭祀社神的节日,即社日。宋梅尧臣《送韩子华归许昌》诗云:“社后清明前,燕与人归来。”
  明祁彪佳《祁忠敏公日记·感慕录》云:“庚辰岁(1640)正月十二日,还家,预文昌社。”
  二是引申为社稷、国家。在私社兴起以前,由于祭祀的重要性,朝廷设“国社”让人民共同祭祀,人们往往将国家、朝廷视同社稷,有时则简称为“社”,此意一直沿用至今。
  上述诸项“社”义与祭祀直接有关,可归为一类。“社”的另一类义项与祭祀的关系不是非常直接,主要是指古代乡村的基层管理单位。《左传·昭公二十五年》云:“齐侯唁公,公曰:‘自莒疆以西,请致千社,以待君命。’”杜预注云:“二十五家为社,千社二万五千家。”孔颖达疏云:“《礼》有里社,……以二十五家为里,故知二十五家为社也。”可知“社”作此义项时,可与“里”并称互用。盖当时将二十五家划为一里,同一里内共立一社,时间一长,则“里”、“社”可以互用,“社”因此就具有了地理范围的意义。顾炎武释云:“社之名起于古之国社、里社,故古人以乡为社。”
  后来社衍变成一种乡村基层单位,一直沿用至明清。元世祖忽必烈至元七年(1270)颁农桑之制一十四条,其中规定:“五十家立一社”,“不及五十家者,与近村合为一社”,地远人稀者则“各自为社者”等 ,这里的“社”,已不再仅仅是为了共同祭祀,而是便于行政管理,“社”字的意义已不同于周之“二十五家为社”之“社”。明代的乡村虽以里甲为基本单位,但社的建制仍未完全废除。《明史·食货志一》云:“太祖仍元里社制,河北诸州县土著者以社分里甲,迁民分屯之地以屯分里甲。”

  直至清初顾炎武仍云:“今河南、太原、青州乡镇犹以社为称。”
  一般来说,当时南方多以都、村分里甲,而北方则以社、屯分里甲。明嘉靖时桂萼即云:“今直隶、河南等处州县,以社分里甲,犹江西、湖广等处州县以村分里甲也。”

  “社”字涵义的演变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除本文所探讨的两种主要义项外,“社”还有两种意思:一是指母亲,古代江淮方言中呼母为“社”,读作虽;一是指姓,元有社佑。此二义较少见,且与本文所研究的问题无甚关联,故不列。
  直至专指“集体性组织”、“团体”的义项时,已经到了晋代。《莲社高贤传》载慧远:“既而谨律息心之士,绝尘清信之宾……结社念佛贤。”
  此后“社”的这一义项被固定下来,并逐渐成为其主要义项之一,如唐高骈《寄鄠杜李遂良处士》云:“吟社客归秦渡晚,醉乡渔去渼波晴” ,宋岳飞“命梁兴渡河,纠合忠义社” ,元谢翱“延邑人方凤、永康吴思齐及翱开月泉吟社” 等等。无论是举行正式的祭祀活动,还是建立基层行政单位,都伴随着一个共同的特征,即人口的聚集,以致后来只要是一群人聚集在一起,不论其组织性如何,都可被称为“社”,如弓箭社、茶社、扁担社、棋社等等,正如顾炎武所言:“后人聚徒结会亦谓之社”。
  二、社与群、会、团、党辨析
  群、会、团、党与社一样,都是指一定数量的成员个体的集合,因此成员聚集是他们所共有的特征。但从组织结构的角度来考察,他们并不全都是相同的。
  “群”,本义指羊相聚而成的集体。《诗·小雅·无羊》云:“谁谓尔无羊?三百维群!”后引申指其它同类动物(包括人)聚集而成的群。《诗·小雅·吉日》云:“或群或友。”郑玄笺曰:“兽三曰群,二曰友。”《礼记·曲礼下》云:“大夫不掩群。”孔颖达疏曰:“群,谓禽兽共聚也。”这种集合可能是随意的,成员个体与个体之间没有什么关联,其内部没有任何组织性,只要是一定数量的成员集合在一起,就可以称为“群”。这种集合是最低级的集合。
  “会”,本义指盖子。《仪礼·士虞礼》云:“命佐食启会。”郑玄注曰:“会,合也,谓敦盖也。”引申为汇合、聚会。《尚书·洪范》云:“会其有极,归其有极。”孔颖达疏曰:“集会其有中之道而行之。”后泛指有一定目的的集会。《史记·项羽本纪》云:“五人共会其体,皆是。”这种集会,是一定数量的成员因为相同利益或为实现共同目标而进行集合,因而成员个体与个体之间有着一定联系,其内部存在着一定的组织性,是比较高级的集合。
  “团”,本义是圆。《墨子·经下》云:“鉴团景一。”后引申指一定规模的聚合体,如集团、团体等。这种团在组织结构上,与会存有相似性,同属比较高级的集合。
  “党”,本义指古代一种地方基层组织,五家为邻,五邻为里,五百家为党。《论语·雍也》云:“以与尔邻里乡党乎!”后指朋党或结成朋党。《左传·僖公十年》云:“(晋)遂杀平郑、祁举及七舆大夫……皆里平之党也。”《后汉书·蔡邕传》云:“初,朝议以州郡相党。”
  现代政党兴起后,“党”成为其简称。集合成政党的成员个体与个体之间关系密切,其内部的组织结构较为严密,一般都有自己的宗旨、纲领、章程、机构等,成员的纳退比较严格,活动的开展相对长久。这种集合,是在会、团的基础上的集合,是最高级的集合
  中国古代的“朋党”不同于现代意义上的“政党”,它没有纲领、章程和机构,其组织性远远不及现代政党,最多只能算是政党的萌芽形态,在发展水平上仍属结社这一层级。《剑桥中国明代史》在谈到东林党时对此有一段阐述,可供参考:“东林党不是这个用语的现代意义的政治党派。翻译为‘党派’的‘党’字有贬义,在意义上更接近诸如‘派系’、‘宗派’或‘帮伙’一类的词。成员的身份没有固定的标准,……因为朋党之争在发展,任何知名人物仅仅由于他政治上的同感乃至他的社会联系,就能取得成员资格,有时是在死后。”
  “社”,也是一定数量的成员的集合。在组织形态上,社与会、团同级,同处于群与党之间,是比较高级的集合。因此在一定的语境下,会、社、团所指的集合在形态上是相同的或相近的,现代汉语中也有“社会”。
  “社会”一词有三种涵义:一是指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构成的整体,如奴隶社会、共产主义社会。二是指由志趣相同者或利益相关者结合而成的组织,此时“社”与“会”为对等关系,皆指同一层级的集合,意为“社与会”。三是指社日、祀日、节日举行的集会,此时“社”与“会”为偏正关系,意为“社之会”。
  、“会社”、“社团”等词汇,是将“会”、“社”、“团”并列使用的。在中国古代,军事型结社常用“团”来命名,而文人结社的命名则一般采用“社”或“会”。
  会、社、团、党的集合是以群的集合为基础的,都包含着“群”的特征,因而“群”的意义也由上述的狭义变为广义,即不论集合的组织形态如何,都可以称为“群”,如“社群”、“党群”等。《淮南子·泛论训》云:“摄威擅势,私门成党。”高诱注曰:“党,群。”需要指出的是,成员个体的集合由最低级的“群”发展到最高级的“党”,其过程是极其复杂的,其界限并不是截然分开的。即使在同一层级的集合中,也会存在着集合目的的明确程度、成员关系的密切程度、活动开展的稳定程度、组织结构的严密程度等诸多方面的差异性,这涉及各级集合的发展形态问题。
  三、结社的定义、形态与类型
  国内关于结社的学理性研究起步很晚,对结社的界定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因为研究工作的实际需要,一些著作从不同角度对结社的类型作了不同的划分,而关于结社的形态问题则尚无人论及。
  (一)结社的定义
  关于何为“结社”的问题,国际上至今尚无统一的定义。《世界人权宣言》的准备工作文件仅说它是一个非常广泛的概念,欧洲人权委员会曾在一份报告中对结社的概念作过评论:“它是以人们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而自愿组成的团体为前提条件的”。日本宪法第21条所说的结社是指“特定的多数人(自然人或法人),因特定的共同目的形成持续的结合,服从有组织的意思形成的团体。”德国洪堡大学的克里斯蒂安·托姆夏特则认为结社“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为了追求共同的目标而协同行动”,并且具有“一定的组织结构和稳定性”
    分别参见埃弗尔特·阿尔科马《结社与市民社会》、佐藤幸治《结社的法律性质及其制约》、克里斯蒂安·托姆夏特《结社问题》等,载阿米·古特曼等著《结社理论与实践》,吴玉章、毕小青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中译本,第60、77、28页。
  国内仅见的几部涉及结社研究的著作,如谢国桢《明清之际党社运动考》、陈宝良《中国的社与会》、郭英德《中国古代文人集团与文学风貌》、何宗美《明末清初文人结社研究》等,都是在传统的意义上对“社”作详略不等的解释,而没有从学理上对“结社”加以界定。目前国内可以见到的、对“结社”给予明确定义的著作是王世刚主编的《中国社团史》。王世刚认为中国的社团,习惯上是指从事社会公共活动的群众团体,具体来说,是指“由一定数量的自然人或团体、法人为了共同的目的,依法自愿成立并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式组织活动的相对稳定的群众团体” 。综合国际、国内对结社(社团)的描述与定义,结合上述对群、会、团、党的辨析,笔者认为可以将结社定义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为了相同的目的集合起来,并按照一定的规则开展活动的相对稳定的团体。简言之,结社就是多数人有组织的集合。
  (二)结社的形态
  根据定义,结社的构成至少应具备四个条件:广泛性,仅仅一个人的活动不能称为结社;目的性,无目的的结合不能称为结社;稳定性,偶然的集合不能称为结社;组织性,随意的群体聚合不能称为结社。因此,依据社员多少、社旨显晦、社时长短、社约有无等情况,可以将结社大致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种形态,分别代表着结社的不同发展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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