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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类问题——语言的共性和汉语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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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4 13:44: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词类问题——语言的共性和汉语的特点
文章作者:沈家煊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

    《马氏文通》和词类问题大讨论
    回顾历史,一百年来先觉先悟的知识分子为实现中国的“现代化”,纷纷从西方借鉴先进的理论和方法,“从别国里窃得火来,本意却在煮自己的肉”。一百年的时间短促又漫长,中国学人面临的是这样一种处境,往往是西方流行的一种理论还没有很好掌握,来得及运用,人家已经换用新的理论新的方法了。中国老是在赶潮流,老是跟不上,中国学人的自尊心难免受到了伤害。我们应该怎样来对待这种处境呢?
在语言学界,一个世纪以来我们从西方借鉴先进的理论和方法的努力一直没有停息过,我们想摆脱印欧语的研究框架、寻找汉语自身特点的努力也一直没有停息过。新中国成立以来六十年,在语法研究上有过三次重大问题的讨论:1)汉语词类问题的讨论,2)汉语主语宾语问题的讨论,3)汉语单句复句问题的讨论。这三次大讨论都反映了上面两种看上去方向相反的努力。  
    科学的进步、学术的前进就是不同学术传统不断碰撞、交流、和交融的结果。高本汉在中国音韵学上取得的巨大成就也得益于中国的语文学。用他自己的话来说,就是在研究中碰到了两次好运气:研究汉语中古音系的时候有《切韵》系统的韵书韵图,研究上古音系的时候有诗韵和汉字的谐声系列,这两个方面的研究清代的学者已经达到非常高的水平。我们需要的是历史发展的眼光、科学进步的观念,加上宽广平和的心态,因为世界范围内各种学术传统的碰撞、交流、和交融是永恒的。一时的落后不等于永远落后,然而要摆脱落后,惟有先将别人先进的东西学到手,至少学到一个合格的程度,然后一定要加上自己的创新。这是历史给中国学人给中国文化留下来的唯一的再生之路。我想在这样的背景上来谈语言的共性和汉语的特点之间的关系,集中谈汉语的词类问题。
    如果说在《马氏文通》问世之前中国没有自己的语法学,这在很大程度上是指我们缺乏对词句的分析。马建忠写《文通》就是有感于中国传统的语法研究缺乏“部分类别”,而只满足于对句子整体意义的意合神会,马氏批评这是“不求其所以然之蔽”。《文通》认为,凡是语言“字别种而句司字”是一定不易之理,因此仿照西方语法的分析法在汉语中划分单位,区分词类,区别句法成分,并且作层次分析。《文通》给字、词、次、句、读等共作出23个“界说”。可以说,《马氏文通》在汉语语法研究史上的最大意义是引进了西方精细严格的分析方法,从而改变了整个汉语语法研究的格局。
    一百年后的今天,对《马氏文通》的评价褒贬不一,发生了严重的分歧。有人认为,中国过去的语法学缺乏精细严格的分析传统,马氏把西方语法分析的方法引入中国,功不可没,称《文通》“创前古未有之业”(梁启超语),是“中国语法勇敢的先驱”(许国璋语)。近年来贬斥的声音比较高,有人认为“汉语语法研究从此离开了自己几千年的传统,而背上了西方语法传统的沉重的十字架”,发问“是否只有西方语言模式的那种语法才叫语法?”,呼喊“必须发掘汉语自身的特点,建立适合汉语的语法体系”。
    在上世纪50年代那一场汉语词类问题的大讨论中,高名凯先生认为汉语的实词不能分类,因为汉语没有印欧语的词形变化。吕叔湘先生的反驳主要是:不分词类怎么讲语法?以后的争论就不再集中在能不能分,而是集中在怎么分法上了。随着后来结构主义语法理论的深入人心,汉语语法学界的主流终于形成共识:词类是根据词的分布特点或语法功能来区分的。
    汉语词类问题上的两个困境
    尽管形成了这样的共识,但是在讲汉语语法时我们始终面临两个难以摆脱的困境。困境一,做到“词有定类”就“类无定职”,做到“类有定职”就“词无定类”。困境二,满足“简约原则”就违背“扩展规约”,满足“扩展规约”就违背“简约原则”。传统语法用“词类转化”来解决“类无定职”的问题,譬如,认为做主宾语的动词已经“名词化”,这实际是用句法成分功能来给词定类:做主宾语的是名词,作谓语的是动词,作定语的是形容词,作状语的是副词。词类和句法成分一一对应,倒是做到了“类有定职”,但是结果是“词无定类”,同一个词在不同的句法位置上出现就要划归不同的类。朱德熙先生坚持“词有定类”,不过他认为,在印欧语里词类和句法成分之间有一种简单的一一对应关系,如下图所示:
                主宾语      谓语        定语        状语
                  
                 名词       动词       形容词       副词
而汉语词类和句法成分的关系是错综复杂的,大致的情形如下图所示:
                主宾语      谓语         定语        状语
                  
                 名词       动词       形容词        副词
    动词除了做谓语还可以做主宾语,形容词除了做定语还可以做主宾语、谓语和状语,名词除了做主宾语还可做定语,一定条件下还可做谓语,只有副词是专做状语。其实在一定条件下动词也可以做定语(如“调查工作”“合作项目”)和状语(如“拼命跑”“区别对待”),名词也可以做状语(如“集体参加”“重点掌握”),这些用法不见得比名词做谓语少见。这样一来,名、动、形三大类实词成了“类无定职”。
    为了摆脱上面这个两难处境,我的办法是提出词类和句法成分的“关联标记模式”就是在词类和句法成分之间建立起如下的“无标记”关联:
词类        名词      形容词      动词
           句法成分     主宾语      定语       谓语
{名词,主宾语},{形容词,定语},{动词,谓语}分别构成三个“无标记”组配,而其他组配方式,如{名词,谓语},{动词,主宾语},{形容词,谓语}等,都是不同程度的“有标记”组配。这样的关联标记模式不仅适用于有形态的语言,如印欧语,也适用于缺乏形态的语言,如汉语。“有标记”和“无标记”的判定,除了依靠狭义的形态标志,也可以依靠广义的形态,包括分布范围和使用频率。在这个标记模式里,词类和句法成分之间是既对应又不对应的关系。对应表现在,做主宾语是名词的典型功能,做谓语是动词的典型功能,做定语是形容词的典型功能。不对应表现在,名词具有做谓语和定语的非典型功能,动词有做主宾语和定语的非典型功能,形容词有做谓语和主宾语的非典型功能。这样的标记模式既不同于词类和句法成分完全对应的第一种模式,也不同于词类和句法成分完全割裂的第二种模式,而是上述那两种模式的结合。印欧语不是第一种模式,汉语也不是第二种模式,印欧语和汉语都是这种关联标记模式,只是有标记和无标记的对立在表现方式上有所不同,印欧语主要表现在形态标志上,汉语主要表现在分布范围和使用频率上。我指出,不管哪种语言都遵循这个关联标记模式,因为对所有语言而言这样的模式是把词类和句法成分二者既区分开来又联系起来的最佳模式。二者对应中有不对应,因为有“有标记”的组配在,所以需要便于区分的两套名目。二者不对应中又有对应,因为有“无标记”的组配在,所以二者能够互相挂上钩。
    这个模式注重的是语言的共性,说明汉语也符合语言的共性。有争议的地方主要在形容词和定语的组配上,有人还是认为汉语里名词和定语的组配才是无标记的组配。假如不深究这一点,汉语的词类问题是不是就此得到了解决?还没有。因为这个模式只是使我们得以摆脱第一个困境,它的贡献是一个否定性的结论:所谓“词类和句法成分之间缺乏一一对应的关系”并不是什么汉语的特点,因为不管是哪种语言,词类和句法成分之间都是既对应又不对应的关系。但是这个模式还没有从正面回答汉语的词类系统跟印欧语相比有什么特点的问题。以“这本书的出版”为例,动词“出版”做主宾语是有标记组配,或者说这个动词在主宾语的位置上丧失了一部分动词的特性,带上了一部分名词的特性。但是,人们还是要问,这个“出版”究竟是动词还是名词?这个模式并没有确定地回答“出版”是否已经“名词化”的问题。虽然已经有许多人论证,从名词到动词构成一个渐变的连续统,难以“一刀切”,但是我们总不好说做主宾语的“出版”具有60%的动词性和40%的名词性,或者说具有40%的动词性和60%的名词性。汉语的词类问题上我们面临的第二个困境是:满足“简约原则”就违背“扩展规约”,满足“扩展规约”就违背“简约原则”。简要说明如下。
    朱德熙先生反对动词形容词“名物化”观点的一个主要理由是,这种词类体系违反了语法分析的“简约原则”(principle of simplicity),即不要增加不必要的步骤和名目。朱先生说,“评价一种理论或系统的时候,简明性跟严谨性一样,都是很重要的标准。”吕叔湘先生也说:“凡是在相同条件下,同类的词都可以这样用的,不算词类转变。”既然汉语里几乎所有的动词都可以出现在主宾语位置,那就只需将这一特性归为动词本身的特性,说动词变为名词完全是“多此一举”,是无端增加一个步骤。另外,按照“简约原则”,可以立一套名目就不要立两套名目。用句法成分功能来给词定类,词类和句法成分一一对应,那就不需要两套名目,一套就够了。“句子成分是A,B,C,D......,词类也是A,B,C,D......,岂不省事?”
    遵照“简约原则”,不能说“这本书的出版”中的“出版”已经“名词化”。但是,说它仍然是动词,那就违背了语法结构的“中心扩展规约”(head feature convention),简称“扩展规约”:以一个成分为中心加以扩展,扩展后的结构的语法性质跟中心成分的语法性质一致。“出版”是动词,以它为中心扩展而成的“这本书的出版”却是个名词性结构。这个问题也就是“这本书的出版”违背“向心结构”理论的问题(施关淦  )。John Lyons曾指出:“N和NP之间,V和VP之间都存在一种必不可少的联系,对哪种语言都一样。...... NP和VP不仅仅是帮助记忆的符号,而是分别表示句法成分NP必定是名词性的,VP必定是动词性的,因为两者分别以N和V作为其必需的主要成分。”他接着说,如果有哪位语言学家提出诸如“NP→V+VP,NP→V,VP→T(冠词)+N”的规则,“那不仅是有悖常情的,在理论上也是站不住的。”汉语违背扩展规约的问题至今还没有一个令人满意的答案,要是满足扩展规约,结果必然是违背简约原则。
    面临上面这两个困境,吕叔湘先生晚年曾经说了下面一段引人深思的话:
    要大破特破。……要把“词”、“动词”、“形容词”、“主语”、“宾语”等等暂时抛弃。可能以后还要捡起来,但这一抛一捡之间就有了变化,赋与这些名词术语的意义和价值就有所不同,对于原来不敢触动的一些条条框框就敢于动它一动了。                                 (吕叔湘《语法研究中的破与立》)
    朱德熙先生在《语法答问》的“日译本序”里说:“中国有一句成语叫‘先入为主’,意思是说旧有的观念的力量是很大的。我们现在在这里批评某些传统观念,很可能我们自己也正不知不觉之中受这些传统观念的摆布。这当然只能等将来由别人来纠正了,正所谓后之视今,亦犹今之视昔。不过就目前而论,能向前跨一步总是好的,哪怕是很小很小的一步。”
    关于“印欧语的眼光”
    从这两段话里可以看出前辈大师对摆脱传统观念、探寻汉语特点的企望,这里所说的传统观念实际就是经常遭到批评的“印欧语的眼光”。我们常说“要摆脱印欧语的眼光”,“印欧语的眼光”成了贬义词儿。但是我认为,其实我们在两个方面都做得不够好。一方面我们还“缺乏印欧语的眼光”。用印欧语的框框来套汉语当然不对,但是用印欧语的眼光来观察汉语是必要的。正因为我们习惯于从汉语看汉语,所以不识汉语的“庐山真面目”。另一方面我们“摆脱印欧语的眼光”还摆脱得不够。我们习惯于用印欧语的眼光来看汉语,不习惯用汉语的眼光来看印欧语。这两方面的欠缺都是因为受传统观念的束缚。
    我最近提出汉语和印欧语差异的ABC,为了认识这个ABC我们花了一百来年的时间。
    A. 他开飞机。  *He fly a plane.  He flies a plane.
    B. 他开飞机。  *He flies plane.  He flies a plane.
    C. 开飞机容易。*Fly a plane is easy.  Flying a plane is easy.
    A和C这两点差异是朱德熙先生早就坚持和强调过的,我只是指出并强调B的差异。具体说,A是说汉语的动词(如“开”)入句充当陈述语的时候不像印欧语那样有一个“陈述化”(如英语flyflies)的过程(朱德熙先生把它叫做“溶解”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讲,汉语的动词就是陈述语。B是说汉语的名词(如“飞机”)入句充当指称语的时候不像印欧语那样有一个“指称化”(如英语planea plane)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讲,汉语的名词就是指称语。C是说汉语的动词按名词用(充当主宾语)的时候不像印欧语那样有一个“名词化”(如英语flyflying)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讲,汉语的动词也是名词,动词是名词的一个次类。例证如下:
    老虎是危险动物。(类指)
    Tigers are dangerous animals.
    老虎笼子里睡觉呢。(定指)
    The tiger is sleeping in the cage. / The tigers are sleeping in the cage.
    他昨天终于看见老虎了。(定指/不定指/类指)
    He saw the tiger(s)/a tiger/ tigers at last yesterday.
    汉语不仅光杆名词如“老虎“可以充当各类指称语,光杆动词“是”“睡觉”“看见”也无须像英语那样发生单数复数和时态的变形。
哭没用。(Crying is useless.)
    我怕抓。(I fear being scratched.)
    你听见爆炸了?(Did you hear the explosion?)
    眼见为实。(Seeing is believing.)
    汉语里动词不仅可以直接做主语和宾语,还可以和名词并列在一起:
    罪与罚(*crime and punish)
    时间与忙(*time and busy)
    吃与营养(*eat and nutrition)
    人与贪 (*man and greedy)
    婚姻与孤独(*marriage and lonely)
    傲慢与偏见(*proud and prejudice)
    由于我们还“缺乏印欧语的眼光”,习惯于从汉语看汉语,所以迟迟意识不到B的区别,如果拿印欧语来观照汉语,就会发现原来汉语的光杆名词可以直接做主宾语是一个值得重视的现象,是汉语的一个特点。
    朱德熙先生的一个重要贡献是,他指出汉语里动词和陈述语之间的关系是抽象单位和具体单位之间的关系,而不是像印欧语那样是小单位和大单位之间的关系。由于我们“摆脱印欧语的眼光”还摆脱得不够,习惯于用印欧语的眼光来看汉语,不习惯用汉语的眼光来看印欧语,所以迟迟意识不到原来我们也可以用抽象和具体的关系来反观英语。如果用抽象和具体的关系同时来观察汉语和英语,那么汉语里这一关系是直接的,没有一个抽象单位实现为具体单位的形式和过程,而英语里这一关系是间接的,有一个抽象单位实现为具体单位的形式和过程。
   
“实现关系”和“构成关系”
    我把抽象单位和具体单位之间“间接的关系”叫做“实现关系”,把“直接关系”叫做“构成关系”,目的是突出两种关系的区别,也便于进行语言之间的比较。我们用下面的图帮助说明这两种关系的区别:
   
               实现关系                       构成关系
                                
    虚线圈代表抽象范畴,实线圈代表对应的具体范畴。如果抽象范畴“实现”为具体范畴,那就有一个实现的过程(带箭头的竖线),有实现的方式;如果抽象范畴的“构成”就是具体范畴,那就不存在实现过程和实现方式的问题。
    现在我们可以说,动词和陈述语的关系,名词和指称语的关系,做谓语的动词和做主宾语的动词的关系,它们都是抽象单位和具体单位的关系,在汉语里这些关系都是“构成关系”,在印欧语里这些关系都是“实现关系”。于是就不能不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在汉语里形容词是动词的一个次类,而动词是名词的一个次类。我把这种词类格局叫做“包容模式”,它不同于印欧语的名动形各自独立的“分立模式”。
    词类的“分立模式”和“包容模式”
    一个简单的示意图如下:
     
印欧语                                    汉语
                    
    印欧语里名、动、形是三个独立的类,小有交叉。汉语里名、动、形三者之间是包含关系,形容词作为一个次类包含在动词类之中,动词作为一个次类包含在名词类之中。汉语的名、动、形都在一个大圈实词类中,三者缺乏印欧语那样的独立性,从这个角度看,“汉语的实词不能分类”的说法不无道理。从另一个角度看,虽然是包含关系,但是名、动、形仍然有一定的独立性,因此说汉语的实词也一样能分类。如果接受这个包含模型,那么我们就能走出第二个困境,“这本书的出版”问题就迎刃而解:“出版”是动词也是名词,不需要什么“名词化”,所以不违背“简约原则;以名词为中心扩展得到名词性短语,所以也不违背“扩展规约”。
    讲汉语语法,“名词”和“动词”这样的名称已经用惯了,我们可以继续沿用这些名称,这样也便于和别的语言进行比较,但是必须时刻记住,汉语里的“名词”和“动词”跟英语里的nouns和verbs不是完全对应的语法范畴。一个更加准确的图示如下:   
   
    我们把形容词放在离名词和动词都比较近的地方,这是考虑到类型学上形容词的地位在有的语言里偏向名词一头,在有的语言里偏向动词一头(Dixon 1977)。在汉语里形容词是动词的一个次类,这已经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同。我们没有把名-形-动三者看成是串连的线性关系,而是看成像地图那样的二维分布。在这个“词类地图”上汉语和英语的区域划分方式是不一样的。
    有人会问:那么汉语里还有没有名词和动词的区分?汉语里区分名词和动词是不是就没有意义了?回答是仍然有区分,区分仍然有意义。当我们承认汉语里的形容词是动词的一个次类时,形容词和动词的区分仍然存在,区分动词和形容词仍然有意义。既然可以说汉语里的形容词是一种静态动词,那么也可以说汉语里的动词是一种动态名词。作为动词的一个次类,形容词的特殊性在于它的典型功能是充当定语(修饰语);作为名词的一个次类,动词的特殊性在于它的典型功能是充当谓语(陈述语)。
    从“句法化”的角度讲,印欧语里具体的语用范畴已经演变为抽象的句法范畴,汉语里具体的语用范畴还没有演变为抽象的句法范畴。拿上面那个简单的示图来看,就像细胞分裂一样,印欧语的实词类已经裂变成三个相对独立的小类,汉语的实词类至今还没有完成这样的裂变,呈现的是一个套一个的“包含模式”。
    语言类型学的视角
    词类区分,特别是名词、动词、形容词的区分,到底是否具有普世性,这是个有争议的问题。“生成语法”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名词具有[+N]特征,动词具有[+V]特征,形容词的特征是[+N][ +V],这是人类天赋语言知识的一部分。语言类型学家的看法不一致,有的认为名动形的区分具有普世性,有的则认为不具有普世性。(这方面的争论可参看Vogel & Comrie 2000)有一些语言调查者说有的语言里没有名动形的区分,但是深入的考察后发现这些语言实际还是有区分,只是调查者对语言不熟悉因而对实际存在的区分不敏感而已。我们的观点是:要把“有没有区分”和“怎么区分法”分开来讲。有名、动、形的区分是人类语言的共性,这是基于人类认知上都区分事物、动作和性状,而名动形三者之间的关系和区分方式是因语言而异的,例如,至少可以分出印欧语的“分立模式”和汉语的“包含模式”两种类型,这也是基于不同的人类在认知上在看待事物、动作和性状时有不同的倾向性。不同的语言有不同的分法,但是这不等于说分法可以不受制约。我们还可以根据本体隐喻的特性作出大胆的假设:在“包含模式”中只可能有名词包含动词的类型不可能有动词包含名词的类型。这样的制约也就体现出语言在词类区分上的共性。
    汉语的“主语”和“句子”
    我们还可以用“实现关系”和“构成关系”的对立来看主语和话题的关系,看句子和话段的关系。在这两个方面,汉语和印欧语的差别也是印欧语是“实现关系”而汉语是“构成关系”。
    在“主语”和“话题”的关系上
    英语 subject 和 topic        实现关系
    汉语“主语”和“话题”     构成关系
    在“句子”和“话段”的关系上
    英语sentence和utterance     实现关系
    汉语“句子”和“话段”     构成关系
    汉语的“主语”就是“话题”,汉语的“句子”就是“话段”。总之,在抽象单位和具体单位的关系上,汉语都是“构成关系”,印欧语都是“实现关系”。
    “实现性隐喻”和“构成性隐喻”
    “实现关系”和“构成关系”是认知人类学的一对术语:人类一般的认知方式是借助一个具体概念来表达和理解一个相应的抽象概念,这就是所谓的“概念隐喻”。然而同样一个隐喻,对人类的一部分来说可能是“实现性”的,对另一部分人来说可能是“构成性”的。举例来说,随着计算机的逐渐普及,“病毒”“防火墙”“桌面”“菜单”这些名称对一般人来说已经耳熟能详,但是很多计算机专家对采用这些名称却很不以为然。他们认为这些隐喻性质的词儿不像科学术语,掩盖了事实或真相,应该避免使用。这就是说,同样是“病毒”“防火墙”等隐喻,对专家这部分人而言,这些隐喻只是“解释性的”或“实现性的”,是用具体的、为一般人所熟悉的概念来解释抽象的、不熟悉的概念,抽象的概念借助具体的概念得以实现,但是,对一般老百姓来说,这些隐喻不仅是“解释性的”或“实现性的”而且是“构成性的”,因为离开这些隐喻他们根本没有办法来理解那些抽象概念,隐喻本身就“构成”了那些抽象概念。同样,经济“过热”、“软着落”这样的隐喻,对经济学专家来说只是“解释性的”或“实现性的”,而对大众来说就成了“构成性的”。
    按照Lakoff & Johnson,英语里本体隐喻的表述形式如下:
    PUBLICATION IS AN ENTITY
    THINKING IS AN ENTITY
    HOSTILITY IS AN ENTITY
    HAPPINESS IS AN ENTITY
    中国人会提出这样的疑问,PUBLICATION等在词形上已经表明它是一个实体,那就等于说“一个实体是一个实体”,这还是隐喻吗?在中国人看来,应该像下面那样表述才是隐喻:
      PUBLISH IS AN ENTITY
      THINK IS AN ENTITY   
      HOSTILE IS AN ENTITY
      HAPPY IS AN ENTITY
     总之,用具体的概念来表示抽象的概念,英语是“实现性的”,而汉语是“构成性的”。对中国人来说,好像只有“构成性隐喻”才是隐喻。
    “调控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隐喻的“实现性”和“构成性”的区别还表现在其他方面。政治家经常提出一些“解释性(实现性)隐喻”,有意无意地使其在大众心目中成为“构成性隐喻”,以此来推行自己的政治主张。例如George Lakoff就说,美国在发动海湾战争之前,当局先用“战争是政治的继续”的说法加上“政治就是做买卖”的隐喻造舆论,使得将要发生的战争在大众的心目中就跟做买卖讨价还价一样,战争的残酷性、死亡和血淋淋的事实被掩盖起来了。显然至少有一部分美国知识分子反对使用这样的政治隐喻,因为对他们来说这样的隐喻只是解释性的而不是构成性的。
    “实现性”和“构成性”的区分不局限于语言和隐喻,还存在于人类活动的其他方面。J. Rawls在1955年最先提出,人类活动的规则可以区分为两类:“调控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这是现在通行的名称,Rawls最初用的名称分别是summary rules“总结性规则”和practice rules“实施性规则”)。
    调控性规则(regulative rules,RR): 调控事先已存在的活动,如交通规则。                        
    构成性规则(constitutive rules,CR):创造或构成活动本身,如球赛规则。                           
    RR可以概括为:如果是Y,实行X。例如,如果开车,实行红灯停绿灯走的规则;如果是军官,实行就餐时系领带的规定。开车和吃饭这些活动的存在与RR的存在与否无关。RR以命令的形式呈现,涉及的是与规则无关的利害关系或社会关系的调节,体现了人对社会行为的期望。如交通规则“遇红灯不得穿越!”是一个命令,不实行或不遵守RR同样可以开车可以吃饭,只是要受到惩罚或制裁。
    CR可以概括为:在环境E里实行X算作Y。例如,在足球比赛里用脚踢进或用头顶进球门算进球;在结婚仪式上某人按某种程序行事就算作主婚人。构成性规则构成人的活动,而这种活动的存在就依赖于这种规则的存在。CR并不命令人做或不做什么,它本身创造或定义新的行为方式,体现了人对社会行为的信仰。不遵守CR不会受到惩罚,只是不能获得预期的结果,如足球赛手碰球进门就不算进球,下象棋马不走斜线将军就不算将。
    “调控性规则”也就是“实现性规则”,通过调控,人们期望的社会行为方式得以实现,如通过交通规则的调控,正常的交通得以实现,不然就堵塞了。因此“调控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的区别也是“实现性”和“构成性”的区别。
    “有”和“是”的区别
    从一个角度看,“实现性”和“构成性”的区别也可以说成“有”和“是”的区别。遵守交通规则(实现性规则)才“有”交通,遵守象棋规则(构成性规则)才“是”下象棋。就“病毒”来说,靠“实现性隐喻”我们才“有”电脑病毒的概念,靠“构成性隐喻”那个抽象的概念才“是”电脑病毒。我们的认识和思维处处体现出“有”和“是”的区别,例如在谈及中国画和诗的关系时,苏东坡有句名言“诗中有画,画中有诗”。红学家周汝昌先生在《“诗化”的要义》一文里针对《红楼梦》里的一段文字评论说,那句名言不妨改说成“诗即是画,画即是诗”。可见,对于“诗”和“画”的关系,苏东坡和周汝昌的认识有差异:
    苏东坡:实现关系,“有”的关系,诗中有画,画中有诗。
    周汝昌:构成关系,“是”的关系,诗就是画,画就是诗。
    再看佛经中的四句话:
    色不异空,空不异色,色即是空,空即是色。(《般若波罗蜜多心经》)
这四句是很多人听过的佛偈,可解释为:色离不开空,空也离不开色,色即是空,空即是色。前两句说“色”和“空”是实现关系,“有”的关系,有空才有色,有色才有空;后两句说“色”和“空”是构成关系,“是”的关系,色就是空,空就是色。
    关于汉语里“有”和“是”的区分,有许多哲理上的讨论,要数赵元任1976年的一段从语言着眼的议论最为精到:
    [英语的]“There is”无法直译成汉语,汉语里只有“有”。“There is a man”译成“有人”。…… 碰巧的是,“There is”与“has”都译作“有”,而“有”字与作“是”字解的“is”没有任何关系。所以,西方哲学中有关“存在(being)”的问题很难用汉语说清楚,除非特别切断“存在”与“是”的联系,把它与“有”挂钩。
    语词不仅表达概念而且影响我们的概念系统,因此这段话的意思可以概括为:英语里讲“being”(是)的概念不能不跟“there is”(有)的概念挂钩,汉语里讲“是”的概念可以不跟“有”的概念挂钩,“是”的概念是独立的。(古代汉语没有系词“是”,但是没有“是”这个词不等于没有“是”的概念。也许正因为这个概念是无庸质疑和不言自明的,所以不需要用一个词表达出来。)由此我们也可以说,英语里的“构成关系”总是和“实现关系”挂钩,缺乏独立性,汉语里“构成关系”可以不和“实现关系”挂钩,具有独立性。
    来自神经语言学的证据
     脑成像和神经心理学的研究表明,英语和其他印欧语,名词和动词在大脑皮层的表征区域不同: 动词的表征区域在额叶(frontal cortex),名词的表征区域在后叶(posterior cortex)。脑成像的实验证明,动词的呈现使大脑前部强烈激活,而名词的呈现使大脑后部强烈激活。这一结果与神经心理学的研究结果相一致:布洛卡失语症患者处理动词有障碍(布洛卡区域位于大脑前部),威尼克失语症患者处理名词有障碍(威尼克区域位于大脑后部)。
    李平等三人利用核磁共振手段所做一项实验(《汉语名词和动词的神经表征:一项fMRI研究》)是让被试作词汇判定(lexical decision),实验材料是汉语双音节的名词(道路、电影、观众)、动词(担任、打破、告诉)、动名兼类词(变化、编辑、建议)。实验的结果是:
    1)汉语名词和动词激活的区域分散在大脑的前部和后部,名词和动词一样激活前部,而不是像英语那样只有动词激活前部。作者认为这跟汉语语法里名词和动词的特殊性有关,即动词可以自由地做主宾语,名词可以自由地做谓语。
    2)只有尾状核(caudate nucleus)是唯一显示名、动有别的部分,在这个部分,名词的激活强于动词。已有的研究表明,人在执行许多认知和语言任务的时候,尾状核和前额部分有相似的作用。作者说不清楚为何尾状核部分只激活名词。
    如果我们用“包含关系”来看汉语的名词和动词,那么上面这两个结果就都能得到合理的解释:
    结束语
    每个国家的语言学家总是以自己国家的语言为主要研究对象,这是很自然的,但是语言学家的根本任务是揭示人类语言的本质。人类语言的本质既体现在语言的共性上,又体现在语言的个性上,语言的共性和个性是一个铜板的两面,共性寓于个性之中,个性是共性的体现。语言可以千变万化,但是万变不离其宗,变异有一定的范围,要受一定的约束,变异的范围和约束就是语言的共性,这就是语言类型学的基本主张。
    有人听不得“寻找汉语特点”的说法,否认语言个性的存在。其实没有语言的个性也就没有语言的共性。有人看不见一百年来我们为寻找汉语的特点所作的不懈努力,采取历史虚无主义的态度,无视已经取得的成绩,全盘否定《马氏文通》以来走过的道路,提出所谓汉语语法的“全新”理论。其实真正的科学进展是离不开继承的,是在继承基础上的发展和创新,就像牛顿的经典物理和爱因斯坦的相对论的关系一样,后者是对前者的“覆盖”而不是“推翻”。在汉语的词类问题上我们也应该采取这样的立场。
    长期以来我国大多数语言研究者在研究汉语,由于缺乏一种世界眼光,最多也就是拿汉语跟少数几种常用外语作一比较,结果往往是把属于语言共性的东西看作是汉语的个性,而把汉语真正的个性给抹杀了。眼界是否开阔,这跟研究的目标是否远大有关。如果我们根本不想揭示人类语言的本质,为一般的语言学理论作出贡献,那当然就不必去关心世界上其他地方的语言。这种状况正在发生重大的变化,越来越多的人已经意识到,我国的语言研究者应该而且可以为揭示人类语言的本质作出应有的贡献,意识到我们的眼界必须打开,只关心自己母语的状态必须改变。
    把汉语置于世界语言变异的范围内来考察,在普遍适用的语言变异模式上找出体现汉语特点的变异参项,这应该是我们的一个研究方向。把汉语研究好,这是我们中国语言学家义不容辞的责任,然而我们也要在语言共性的研究上有所作为,有所创建。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没有语言类型的眼光,我们对汉语的认识也不可能十分深刻。我们不仅要有汉语自身的眼光,也要有印欧语的眼光、美洲印第安语的眼光、非洲语言的眼光,当然还要有国内少数民族语言的眼光,总之,要有一个广阔的语言类型学的眼光。有了这样的眼光,我们对汉语特点的认识将变得更加深刻。让人欣喜的是,自觉关注语言共性、具有语言类型学眼光的我国年轻一代的语言学家正在成长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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