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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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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12 09:09: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福建省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条
福建省教育学会是全省教育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盈利性的群众性学术团体。为加强福建省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课题的指导与管理,确保立项课题研究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课题深入研究我省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努力为教育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服务,为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践服务,为繁荣教育科学服务。

第三条
福建省教育学会对课题的管理从课题的立项开始,在省教育学会立项的课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与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教育部有关政策相一致,体现教育改革、发展的客观要求;2.与本地区、本学科领域的实际相结合,坚持正确的学术导向,具有现实的针对性、一定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3.科研课题必须遵循学会宗旨,调动广大教师特别是中青年教师参加课题研究的积极性,充分体现教育科学研究的群众性。4.课题研究的实施方案具有现实可行性,研究经费和必备物质条件有切实可靠的保障。

第四条
科研课题的管理涵盖申报、评审、立项、结题的全过程,课题研究工作由省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领导,管理工作由省教育学会秘书处具体负责。

第五条
福建省教育学会根据国家和福建省教育改革形势及学校需求,同时为满足广大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课题研究的实际需要,省教育学会将不定期发布课题立项通知和课题指南,进行课题立项。规划执行期间每一年对申报的课题进行一次评审立项,最后一年停止评审立项。

第六条
省教育学会对经评审认定符合条件的申报课题,按“重点课题”和“规划课题”两类立项,并实行不同的管理责任制度。申报的课题按何种类别立项由省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确定。课题原则上自筹经费。

第七条
课题申报者应以所在地区或单位遇到的理论和实际问题为出发点,参照课题指南的提示,自主确定教育科研主题,并按要求填写《福建省教育学会科研课题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三份。

第八条
课题申报一般程序是:各专业委员会、各省直学校分会可由各自的秘书处组织初评工作,汇总上报省教育学会秘书处;各县(市、区)教育学会可将各单位的《申报表》交到地级市教育学会,由地级市教育学会初评后报省教育学会秘书处。

第九条
申报的课题,须经省教育学会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方可立项。经评审同意立项的课题由省教育学会颁发立项通知书,研究工作即可启动,同时由主管学会备案。研究时间一般为2年,最多不超过3年。

第十条
课题一经立项,需认真组织实施,做好开题论证,全面布置研究任务和计划。课题研究工作应列入单位年度工作计划统一安排并做好总结、记录及档案资料管理工作。每年第四季度需向省学会秘书处简报课题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省教育学会对所立项课题通过多种形式进行中期检查,并在省教育学会会刊和网站上刊登关于课题研究的有关工作情况和阶段研究成果,交流经验、体会。每年总结一次全省课题研究情况,不定期组织课题研究学术研讨会。

第十二条
课题组成员要有一定的研究能力,课题负责人必须有高级职称,有能力统筹安排和把握整个课题研究的全局工作,掌握本课题研究的动态。

第十三条
课题组成员变更时,须报省教育学会秘书处备案,课题负责人因故变更需报省教育学会秘书处批准。否则,如人员有变化,结题时不予通过。因故中止课题研究的,需提交申请报告,经主管学会同意,报省教育学会备案。否则取消课题负责人及所在单位今后申报我会课题的资格。

第十四条
课题研究工作完成时,需对课题进展情况和成果进行总结,写出结题报告。结题报告分为两个部分:结题工作报告和成果报告。结题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课题立项背景、时间,课题研究成员及分工的情况;研究的计划和时间安排、主要研究方法与措施、经费保障等方面,侧重于对课题研究过程性的说明。课题成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回顾课题研究目标、主要研究内容、研究成果(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即有哪些理论性认识或结论;有哪些实践性经验和可操作的做法)、有待今后深入研究的问题等等。其中,课题“研究成果”包括:研究(实验)中所作的调查报告、论文、专著、音像制品、典型案例、校本教材、基本经验总结,以及反映实验研究对教育教学促进作用和研究成果应用推广情况的资料等。对课题研究的所有资料要进行归档整理,其中立项通知书、研究过程的大事记、课题负责人证书及参加培训证明等材料应收集完备。

第十五条
课题结题时,首先由课题组提出结题申请,向主管学会申报。申请书中需注明结题理由、结题时间,并将拟请参加结题审议的专家名单附后,报省教育学会确认。

第十六条
鉴定一般采取通讯或会议两种方式。鉴定专家一般为5人。专家组成员名单在结题前由省教育学会确定。

第十七条
结题鉴定一般采取现场结题、通讯结题和会议结题三种方式。鉴定专家组一般为3~5人。重点课题由省教育学会负责结题,规划课题可委托市教育学会负责结题。

第十八条
专家结题审议后,课题承办者将结题报告和相关材料报省教育学会秘书处,由省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审定,确认后由省教育学会秘书处颁发《福建省教育学会科研课题结题证书》。

第十九条
每一个计划期结束后,省教育学会将对本年度结题的和部分中期评议的课题研究结果进行评选,评选出一批优秀成果予以表彰,并择优推荐公开发表、报送有关部门作为决策参考,或推荐到重要的学术会议上进行交流。

第二十条
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剽窃行为和弄虚作假者、与设计不符或学术质量低劣者、到期不能完成者,由省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撤销其课题。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咨询单位为省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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