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地址:教材维权之始末作者:鲍红
事件梳理 建国以来,我的教材出版实行的是国定制,中小学教材由人民教育出版社(以下简称人教社)组织专家编写出版,各地租型印刷。 人教社只出版教材,教辅则是一个公共的出版领域,各个出版社与民营公司都可以出版发行。上世纪90年代初,师大社的教辅最为繁荣。21世纪之初,民营教辅公司逐渐取得市场竞争优势。 1999年新课标改革推行“一纲多本”,教材开始多元化。新课标教材出版社为教材编写、培训、推广投入了大量经费,短时期很难收回成本,一些出版社将盈利的希望寄托到配套教辅上。但多年来教辅一直是个公共领域,并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市场格局:各地出版社牢牢把控着当地系统征订市场,民营公司则在零售市场和直销市场上站稳了脚跟,新课标出版社的教辅很难打开局面。一些新课标教材社认为,审定制下的教材拥有自己的著作权,配套教辅也应该得到教材出版单位的授权。 2005年底,有出版社在媒体发文,建议出版配套教辅,必须得到教材原创单位的同意。 同年,仁爱教育研究所将一些出版社和民营公司告上法庭,说他们出版了仁爱编著的《英语》配套教辅,在编排结构顺序、章节上与教材相同,并再现了教材的内容,侵犯了仁爱的著作权。经法院认定,教辅虽然参照了教材的编排顺序,但在每个单元的内容选择和编排上体现出编写者的独立构思,不构成编排方式的侵权。认定的侵权内容有两项:一是教辅再现教材内容,超出法律允许合理使用的范围;二是翻译他人作品须经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而且,与仁爱要求的巨额赔偿相比,实际赔偿也非常低。 因为发起者市场份额较小,当时并未引起行业波动。 为了防止别人出版配套自己教材的教辅,一些教材社开始千方百计隐匿教材信息,教材内容章节年年调整。教辅一般集中在9月销售,如果不能及时拿到教材,教辅就难以及时编写上市。而且教材年年调整,如果当年销售不完,第二年只能报废。 2006年,南京紫峰公司开始与人教社商谈,由人教社授权紫峰出版配套人教社教材的教辅。紫峰请行业公司为其编写内容,交由人教社终审和印刷,人教社收取10%的版税,紫峰负责系统销售。 人教社牵涉进来,对行业的影响就大了。 2009年7月,人教社发布声明,指出未经许可,“编写、出版、发行配人教版各类教科书使用的教学辅导用书、报纸、杂志,开发、销售配人教版各类教科书使用的电子期刊、电子产品”均为侵权。 之后,人教社一方面与新华书店联手,“确保人教社是人教社教学资源产品的唯一供应商”,未经人教社授权的教辅不能上目录。另一方面,以较低的版税向各地出版集团,目前已经向山东、安徽、江西、甘肃等20个省市授权,每省有一两家出版社,每家限定一两个品种授权当地区域目录征订,双方共同打击当地未经人教社授权的教辅。 一些地方出版集团,也以已获得授权为条件,吸引民营公司与之合作出版。如是,一家民营公司如果要进入A省市场,必须与A出版集团合作;而要进入B省市场,则必须与B出版集团合作。 人教社的行动,让整个出版业为之恐慌,尤其是民营教辅界。 人教社目前仍占有教材市场的大半份额,各公司的盈利产品主要是配套人教社的产品。虽然一些公司的教辅品种很多,但出版配套小版本的教辅基本是为了补全版本,方便读者购买,真正论经济效益,可能连成本也收不回来。 按说,整个出版界都在出版配套人教社的教辅,但人教社以较低版税授权国有出版集团,对未取得授权的出版社也并未打击。而对民营教辅公司,则频发律师函,而且授权的条件很高。 2010年底,金星教育与志鸿教育先后与人教社谈判,欲取得人教社的授权,两家各向人教社交纳了800多万元,作为之前配套人教社教辅的补偿。人教社要求之后的合作必须交人教社终审、印刷,并按实际印数收10%的版税。由于竞争的激烈,如今教辅的纯利已不足5%,如果加上10%的版税,民营公司将毫无利润,而且双方的机制对接也有问题,为此,金星与人教社的合作搁浅,志鸿在人教社降低合作条件后开始与人教社合作,但也遇到许多问题。 一些教材社也顺势举起维权的大旗,打击出版其配套教辅的民营出版商,或以更优惠的条件吸收民营教辅公司来合作。 2011年,金星教育与北师大社达成合作协议,从2011年度开始《教材全解》所有配套北师大教材的教辅都在北师大社出版,但并不排除北师大与别的教辅公司合作。 2011年来,修远教育先后取得人民社《历史》教材的独家配套教辅,以及外研社《英语》配套教辅的授权,版税为10%。而且,修远还砍掉了自己的教辅板块,专门出版这两家出版社的“原版教辅”。出版社同时授权修远打击市场上别的配套教辅。 修远与紫峰坦承,现在并不盈利,主要是花钱买未来。 至此,这场维权运动的主力军已经很明确了,一是以人教社为首的部分新课标教材出版社,二是个别想借教材维权占领市场的民营公司,三是这个产业链条上有利益的各方机构,如获得授权的出版集团,以及主要承销的新华书店。 2011年4月,中发协非公有工作委员会组织教材出版社与教辅出版机构对话,11家规模较大的民营教辅机构与人教、外研等5家教材社举行座谈。双方各陈述了自己的观点,但并无达成一致结果。之后,非工委成立版权保护中心,反对教材社“过度维权”。 5月底的哈尔滨书博会上,世纪金榜、金太阳等教辅公司成立“中国教辅版权规范与维护共同体”,召开专家座谈会,邀请北大、清华等法律专家及一些律师机构,就教辅知识产权问题进行讨论。会议指出,教辅也有相对独立的著作权,“非授权即侵权”的说法不合法律程序,利益的博弈应该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不应成为不正当竞争的手段。 (注:因学生课后有练习需求,人教社、苏教社等一些教材社已出版有一套配套教材的练习册,与教材一起纳入政府采购。起始年份不详。) 问题实质 教材维权,是一场权利之争,实质也是一场利益之争。即是:部分新课标教材出版单位希望获取教辅利润,与原来教辅作为公共领域形成的市场格局发生矛盾。 基本原则 1. 维护企业合理合法的利益 一切事情要建立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维护企业正当权益。无论新课标教材社,还是有独立创意的教辅机构。 2. 是否有助产业健康发展 目前,教辅是许多出版社的利润支柱,也是新华书店的重要利润来源,还有近千家民营策划公司及上万家民营书店以此为生。这是以往政策形势下形成的格局。一方面,出版业过多依赖教辅造成种种问题;另一方面,如何整治乱象而不影响产业发展,是一个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 3. 是否符合公众利益 限制教辅,有利于减轻学生负担。目前最优秀的教辅并不在教材社,如何优胜劣汰,尽量为学生保留优秀教辅,同样符合公众利益。 几点争议 1. 侵权的标准界定? 我国教材多年国定制,后虽新课标,但仍限于只有国有出版社才有出版权,而且竞争并不充分,政府资源是否应当全部转化为企业资源? 教材与教辅的版权关系如何界定?早在2003年国家版权局发布的《关于习题集类教辅图书是否侵犯教材著作权问题的意见》,就明确表示:教科书具有自己的著作权,按照教科书的课程内容和编排顺序结构编写配套教辅读物应视侵权;但对于按照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编写的与教科书配套的教辅读物,只要教辅读物中没有再现教科书的内容,即不侵害教科书的著作权。 2005年以来法院也受理了多起针对配套教辅的诉讼,总结多起司法判例,关于侵权的界定如下:1. 教辅用书主要是配合教材来使用的,故在整体编排上必然要参照教材的编排顺序,对此法院并未判决侵权,而是界定为合理使用。2. 教材内容再现教材超过了著作权规定合理使用的范围,视为侵权。尤其是英语教辅对教材的翻译,视为侵犯其翻译权。 应该说,这个界定是相对清晰的。在此基础上,教材社已经有不小的维权空间。但一些教材社在维权声明中说,未经授权许可,所有配套其教材的教辅均为侵权,是不是将侵权界定过于扩大化? 2. 维权的公正问题。 除了人教社自己的份额大,少做教辅,可以说自己不侵别人的版权之外,其余做教辅的出版社和民营教辅公司都是有“侵权”的。但人教社目前主要打击零售市场较大的民营公司,而未打击出版社。 而且,人教社向授权的国有出版社收取2-3%的版税,或只象征性地收几万元;而对民营公司是在收取830多万元的补偿金后,新合作的图书仍要交10%的版税,差异悬殊。 作者原创作品的版税一般是8%左右,教材只是汇编作品,配套教辅也有独立的策划和创意,这么高的版税是否合理? 3.授权是否有利于整治教辅乱象? 教辅维权的理由之一是教辅太多太滥,欲借维权整治乱象。维权是否真能整顿市场? 目前,教辅有两大销售渠道,一是系统征订渠道,二是市场零售渠道。系统征订分为两大部分,一是省市教育部门或新华书店的目录征订,二是直销人员或当地书店通过学校或班级实现的统一征订。前者可以称“大征订”,动辄一省或一个地区,可以达到几千万甚至上亿元的销售码洋。后者可称“小征订”,主要集中在一个学校或班级,销售码洋从几百到上万元不等。市场零售是将图书通过书店展架摆放,由读者自由购买。它们的印张定价偏低,发货折扣也比较稳定。 很明显,市场零售教辅是市场经济中的自然选择,可以优胜劣汰,问题并不明显。真正的问题,存在于各级的系统征订中。 但是,“大征订”有地方保护,教材社不好打击;“小征订”多是当地书店或直销员,实力较小,很难打击到。目前收到传票和律师函的,多是零售市场有品牌的大公司。这于企业策略诚然不错,但对行业而言,大公司是市场中相对规范和稳定的力量,打击它们,市场岂不更乱? (鲍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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