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否认美国有教学论的思想根源 我国教育界之所以有部分学者不承认美国有教学论,其根本原因在于思想方法有问题——把欧洲所用的教学论术语“didactics”照搬到美国:既然欧洲所用的教学论术语是didactics,就想当然地认为美国也应当如此,而未考虑不同国家和不同地域之间的语言文化背景所造成的差异。如前所述,在美国教育文献中虽然也经常使用didactics这个词。但一般是特指“教学法”,而不是指“教学论”或“教学理论”。事实上,同一个概念在不同国家或不同地区,由于语言文化背景的差异而用不同的术语来表达是常有的事;即使两个国家的语言完全相同,由于文化传统的差异也会出现这种现象。例如,同样的“教育技术”概念,在英国是用“Educational Technology”这个术语,而美国则喜欢用“Instructional Technology”(教学技术)这一术语。在美国教育技术界普遍认为这两个术语含义基本相同,但他们却更愿意使用后者而不是前者;在英国则刚好相反。在东方国家中也有类似情况:仍以上述概念Educational Technology为例,在日本称之为“教育工学”,而中国则称之为“教育技术”(在中国,一般人不习惯用“教学技术”这个术语)。可见,对于某个概念术语或学科名称的使用,不仅要看其外在的符号表达形式,更要重视其实际的内涵,才不致被事物的外部现象所迷惑。 2. “教学论”和“教学设计”这两个学科的内涵界定 (1)教学论的内涵界定 关于教学论的内涵,在上面讨论“美国有无现成教学论”的部分,我们已经对美国关于这一问题的代表性说法(加涅说法)和我国关于这一问题的代表性说法(王策三、李秉德和王逢贤等人的说法)作了分析比较,发现它们之间只是表述方式或叙述的详略有所不同,而其基本含义则并无二致,我们不妨从中选择一种说法来界定教学论的内涵(即作为教学论的定义)。由于加涅不仅在美国而且在全世界都享有较高的学术声望,而且其说法也较为全面,因此我们可以用加涅的说法为基础并综合国内的三种说法,最后作出关于“教学论”的定义如下: “教学论是通过研究教学的本质与一般规律来寻求优化学习的各种教学条件与方法的学科。教学的本质与一般规律是指教学过程的基本性质以及教学过程与教学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各种教学事件(教学活动)和学习过程、学习结果之间的内在联系;由于要通过规律性的认识来确定优化学习的各种教学条件与方法,所以教学论属于规定性理论。” 这个定义的内涵所包括的基本属性有以下两个方面: 1 教学论的研究对象是教学的本质与教学的一般规律; 2 通过对教学本质与规律的认识来确定优化学习的教学条件与方法。 (2)教学设计的内涵界定 “教学设计”(Instructional Design,简称ID)也称“教学系统设计”,自60年代末以来,经过30多年的发展有第一代(ID1)和第二代(ID2)之分[13]。其中ID2的代表性模型一般认为是“史密斯—雷根模型”,它是由P.L.Smith和T.J.Ragan于1993年提出并发表在他们两人合著的“教学设计”一书中。目前该书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所以该书对教学设计理论与方法的论述具有权威性(该书作者之一的T.J.Ragan在九十年代曾任美国AECT理论研究部的主席)。史密斯和雷根在该书中对“教学设计”所下的定义是[5]: “教学设计是指运用系统方法,将学习理论与教学理论的原理转换成对教学资料和教学活动的具体计划的系统化过程。” 加涅在其著名的“教学设计原理”一书中,对教学系统设计(即教学设计)所下的定义则是[14]: “教学系统设计是对教学系统进行具体计划的系统化过程。” 我们国内对教学设计的定义可以乌美娜教授主编的高等院校统编教材“教学设计”一书中所给出的定义为代表[15]: “教学设计是运用系统方法分析教学问题和确定教学目标、建立解决教学问题的策略方案、试行解决方案、评价试行结果和对方案进行修改的过程;它以优化教学效果为目的,以学习理论、教学理论和传播学为理论基础。” 以上三个定义都强调教学设计是运用系统方法对教学进行具体计划的过程,这正是“教学设计”最本质的特征。三个定义的不同之处在于:加涅的定义未对具体计划的内容作任何说明,显得过于简略;乌美娜的定义则明确地规定计划的内容应包括教学目标、教学策略、解决方案和结果评价等,并指出教学设计的理论基础是学习理论、教学理论、传播理论(实际上还包括系统论);史密斯和雷根的定义也对计划的内容和理论基础作了适当说明,但比较概括,显得简明扼要。 综合上述三个定义的共性与个性,可以作出比较全面而概括的关于“教学设计”的定义如下: “教学设计是运用系统方法,将学习理论与教学理论的原理转换成对教学目标(或教学目的)、教学条件、教学方法、教学评价……等教学环节进行具体计划的系统化过程。” 这个定义的内涵所包括的基本属性为: 1 教学设计的研究对象是用系统方法对各个教学环节进行具体计划的过程; 2 指导计划过程的主要理论基础(即教学设计的主要理论基础)是学习理论和教学理论。 (3) 教学论和教学设计二者内涵的比较 由上面给出的教学论内涵和教学设计内涵的基本属性可见,二者都包含两个方面。其中第一个方面是: 教学论的研究对象是教学的本质与教学的一般规律; 教学设计的研究对象是用系统方法对各个教学环节进行具体计划的过程。 显然,这方面的属性二者有明显区别:教学论是研究教学本质与规律的理论性学科,而教学设计则是对各个教学环节进行具体设计与计划的应用性学科。根据这方面的属性,二者不应该混淆,也不可能混淆。 两学科内涵属性的第二个方面是: 1 教学论要通过对教学本质与规律的认识来确定优化学习的教学条件与方法(即要以教学理论作为理论基础来确定优化学习的条件与方法); 2 教学设计的主要理论基础是学习理论和教学理论。 可见,两学科内涵属性的第二个方面有某种共性——都强调要以教学理论为基础。所不同的是: 1 教学设计的理论基础不仅强调教学理论而且还强调学习理论; 2教学设计要在理论指导下对各个教学环节(教学目标、教学条件、教学方法、教学评价……等)进行具体的设计与计划,而教学论只是依据理论来确定优化学习的教学条件与方法。 仅就“确定优化学习的教学条件与方法”而言,它和“对各个教学环节进行具体的设计与计划”之间也有同有异。共同之处是,二者的目的相同——都是为了优化学习(即促进知识的保持与迁移);不同之处是,前者只确定优化学习的条件和方法,而后者则要进一步确定优化学习的具体计划和实施步骤,即后者要比前者更具体化,更具有可操作性。 以上分析表明,教学论是研究教学的本质和教学一般规律的理论性学科,同时它要通过对教学本质与规律的认识确定优化学习的教学条件与方法,即要联系实际,要用它来指导解决实际的教学问题,所以这种理论是属于规定性的而不是描述性的;而教学设计本身并不去研究教学的本质和教学的一般规律,它只是在教学理论、学习理论指导下,运用系统方法对各个教学环节(教学目标、条件、方法、评价……等)进行具体的设计与计划,换句话说,它是介于教学理论、学习理论与教学实践之间的桥梁或中间环节。在美国往往把教学设计称之为“桥梁学科”(理论与实践之间的桥梁),其道理就在于此。 可见,教学论和教学设计二者的研究对象完全不同,学科层次也不同(教学论属于较高理论层次的学科,而教学设计在学科层次上要比教学论低一级);虽然二者也有某些相似之处(例如,二者都是为了优化学习,二者都要涉及各个教学环节,如教学目标、教学条件、教学方法、教学评价……等),但如上所述,二者研究的对象和研究的方式是不同的,所以不会混同。 而李秉德先生却抓住教学论和教学设计这两个学科内涵中的非本质属性(如二者都要涉及教学目标、条件、方法、评价……等内容),却抛开二者研究对象不同这一根本属性,并以上述非本质的属性作为大、小前提进行直言推理,这就不可避免地要违背中项周延的推理规则;加上在前面的假言推理中又使用了未能证实为真的小前提,因而,最后根据这个复合推理(假言推理+直言推理)所得出的结论——关于教学设计必然与教学论内容重复的结论是站不住的,没有根据的。 在美国,教学论和教学设计的学科内涵界定历来是很分明的,在这两门学科之间没有发生过任何概念上的纷争或混淆,应该说这在很大程度上应归功于加涅的工作。加涅不仅是美国当代最有影响的教学设计专家,而且也是享有盛名的教学论专家。他一方面在有关论文和专著中给出了“教学论”和“教学设计”的科学定义(参看上面所述),为教学论和教学设计的学科内涵界定作出了贡献;另一方面他又在自己的两部代表性著作中最充分、最完整地体现了教学论和教学设计这两门学科的内涵。众所周知,加涅一生著作颇丰,而他最重要的代表作则是“学习的条件和教学论”和“教学设计原理”(这两本书均曾先后再版4次)。前一本是他的教学论代表作——在论述学习的条件、学习结果分类(即教学目标分类)的基础上形成自己独树一帜的教学论新体系;后一本是他的教学设计代表作——全书分四大部分,除了第二部分因简介教学设计的理论基础而与其前一本书(教学论代表作)略有重复以外,其余三部分都是体现教学设计学科自身内涵的全新内容,与教学论没有任何雷同之处。其中第二部分之所以有重复,完全是为了便于学生学习的需要,而并非教学设计学科内容的需要。换句话说,若把第二部分拿掉,并不会影响该书体系结构的完整性。总之,对于加涅来说(或者推而广之,对于整个美国教育理论界来说),从来就不存在教学论和教学设计发生混淆或重复的问题。 事实上,不仅在美国,就是在我国教学理论界,对于教学论和教学设计,在此之前也从来没有混同过。著名教学论专家王策三先生早在1985年就曾经指出[2]:“教学论和教学实践之间,是有着一定距离的,而不是直接联系的。它对教学实践的指导和调节作用是通过教学法及其它中间环节而实现的。……不能像要求教学论那样要求教学法;也不能像要求教学法那样来要求教学论。如果混淆不清,就会两败俱伤。……对于教学论来说,必须坚持研究教学的一般规律,必须不断提高其抽象概括水平。” 王策三先生在这段话中,虽然只提到“教学法”,而未提到“教学设计”,但是,由于教学法和教学设计二者是性质相同的学科(二者的研究对象相同,学科层次也相同),只是来源和理论基础有所不同而已(教学法在解放初由前苏联引进,较重视教学经验和教学理论的指导作用;教学设计则在80年代中期由美国引进,不仅重视教学理论而且更重视学习理论的指导作用),因此把王策三先生这段话中的“教学法”换成“教学设计”,或是换成“教学法与教学设计”应不会改变其原意。实际上,王先生在上面这段话中所使用的术语——“教学法及其它中间环节”,就已经包含这样的意思,这里的“中间环节”就是指“教学设计”。任何一位客观的读者都可以从王策三先生上面这段话中明确地读出下面的信息: * 教学论与教学法(或教学设计)绝不能混同,否则会两败俱伤; * 教学论必须坚持研究教学的一般规律以提高其抽象概括水平。 一言以蔽之,可能混同的只是教学法与教学设计,而绝不是教学论与教学设计。虽然只有一字之差,却谬之千里。 参考文献 1. 李秉德,“教学设计”与教学论,电化教育研究,2000年第10期。 2. 王策三,教学论稿,人民教育出版社,1985年6月。 3. 何名申,逻辑,云南人民出版社,1983年1月。 4. 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661页。 5. P.L.Smith, T,J.Ragan, Instructional Design, Macmillan Publishing Company, 1993. 6. R.M.Gagne, W.Dick, Instructional Psychology, Annual Review of Psychology, 34. 7. 李秉德,教学论,人民教育出版社,1991年9月。 8. 王逢贤,学与教的原理,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7月。 9. 汪刘生,教学论,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1996年4月。 10. R.M.Gagne, 学习的条件和教学论,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 11. C.M. Reigeluth, In Search of a Better Way to Organize Instruction: The Elaboration Theory, Journal of Instructional Development, 1979/2(3). 12. CM. Reigeluth, Instructional Theories in Action, Englewood Cliffs, NJ:Erlbaum, 1987. 13. 何克抗,教学设计理论的新发展,中国电化教育,1998年第10、11、12期(连载)。 14. R.M. 加涅等著,教学设计原理,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 15. 乌美娜主编,教学设计,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10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