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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立人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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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5 23:05: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漳州立人学校章程







漳州立人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漳州立人学校。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由游惠松、福建七方集团有限公司和游嘉程自愿共同出资举办,从事非营利性教学服务的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学校),具备独立的民办非企业法人资格,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教育法》规定的国家教育方针,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漳州市委市政府鼓励大力发展民办教育的战略决策,进一步优化漳州的教育资源配置,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的需求,为社会培养可造之才,为高等院校输送优秀人才。
办学规模为6000人。
办学层次是中等基础教育、小学基础教育。
办学形式为普通全日制教育。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漳州市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漳州市教育局。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福建省漳州市漳华路顶路1号。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游惠松、福建七方集团有限公司和游嘉程。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人民币壹亿贰仟万元整(其中:出资者:游惠松,金额人民币柒仟捌佰叁拾万元,持有漳州立人学校65.25%的投资份额,享有学校65.25%的财产权;福建七方集团有限公司,金额人民币肆仟万元,持有漳州立人学校33.333%的投资份额,享有学校33.333%的财产权;游嘉程,金额人民币壹佰柒拾万元,持有漳州立人学校1.417%的投资份额,享有学校1.417%的财产权。)。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面向全市自主招生,举办中等基础教育、小学基础教育。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董事会是本单位的权力与决策机构。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三部分人员组成。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或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校长、各处室主任、年段主任及单位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董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一)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事一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安排,会议记录和文件起草、存档、保管,董事会的日常事务处理等工作。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秘书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董事会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学校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学校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学校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副校长、各处室主任、各年段主任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副职。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校长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三人,并推选一名召集人。
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教职员工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董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董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董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董事长由游惠松先生担任。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人民币壹亿贰仟万元整,其中游惠松出资人民币柒仟捌佰叁拾万元整;福建七方集团有限公司,金额人民币肆仟万元;游嘉程出资人民币壹佰柒拾万元整。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出资人回报情况
第三十二条   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漳州市教育局核准,自审批机关核准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漳州市民政局备案。

第八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漳州市教育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漳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漳州市民政局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3年9月3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漳州立人学校董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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