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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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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


中国民族文学网 发布日期:2016-07-25  作者:[url=]巴莫曲布嫫(彝族)张玲 译[/url]0


  【译者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IGC)第十届常会于2015年11月30日至12月4日在纳米比亚温德和克市乡村俱乐部举行。会议期间,委员会为跟进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和缔约国大会在往届会议上形成的相关决议和决定,尤其是鉴于“伦理示范守则专家会”的结论,审议并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Ethical Principles for Safeguarding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进而作为附件纳入第十届常会决议(DECISION 10.COM 15.a)。该决议采纳了12项伦理原则,旨在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尊重和滥用,涉及道德层面、立法层面或是商业利用层面。该《原则》确认了相关社区、群体和个人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地位,重申了“尊重其意愿并使之事先知情和认可”原则的重要性,旨在尊重利益相关方,确保各方全面、公正地参与一切可能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过程、计划和活动的权利,同时承认社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中的中心作用。兹将该《原则》的中文译稿刊布如下。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遵循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现有的保护人权和原住民权利国际标准文书的精神而制定。这些原则代表一套鼓励性的总体原则,对政府、组织和个人可形成直接或间接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优秀实践,以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力,并由此确认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促进和平和可持续发展的贡献,因而获得广泛接受。作为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实施〈公约〉操作指南》和国家立法框架的补充,这些伦理原则可作为制定适用于地方和部门条件的具体道德准则和工具的基础。

  一、相关社区、群体和个人在保护其所持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应发挥主要作用。

  二、社区、群体和个人继续其各种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以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力之权利应得到承认和尊重。

  三、相互尊重以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尊重和相互欣赏,应在缔约国之间,社区、群体和个人之间的互动中蔚成风气。

  四、与创造、保护、延续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区、群体和个人的所有互动应以透明的合作、对话、协商和咨询为特征,并取决于尊重其意愿、使其事先、持续知情并同意的前提而定。

  五、应确保社区、群体和个人有权使用表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需而存在的器具、实物、手工艺品、文化和自然空间以及纪念地,包括在武装冲突的情况下。接触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习惯做法应受到充分尊重,即使这些习惯做法可能会限制更广泛的公众接触。

  六、每一社区、群体或个人应评定其所持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而这种遗产不应受制于外部的价值或意义评判。

  七、创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区、群体或个人应从源于这类遗产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的保护中受益,特别是社区成员或其他人对其使用、研究、立档、宣传或改编。

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动态性和活态性应始终受到尊重。本真性和排外性不应构成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问题和障碍。

  九、社区、群体及地方的、国家的和跨国的组织,还有个人,对可能影响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力或实践该遗产的社区的任何行动的直接和间接、短期和长期、潜在和明显的影响都应仔细评估。

  十、社区、群体和个人在确定对其非物质文化遗产构成的威胁,包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去语境化、商品化及歪曲,并决定怎样防止和减缓这样的威胁时应发挥重要作用。

  十一、文化多样性及社区、群体和个人的认同应得到充分尊重。尊重社区、群体和个人的价值认定和文化规范的敏感性,对性别平等、年轻人参与给予特别关注,尊重民族认同,皆应涵括在保护措施的制订和实施中。

  十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的共同利益,因而应通过双边、次区域、区域和国际层面的各方之间的合作而开展;然而,绝不应使社区、群体和个人疏离其自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本文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十届常会决议(DECISION 10.COM 15.a)之附件;原文可从以下网页获取:

  http://www.unesco.org/culture/ich/en/decisions/10.COM/15.A

  

  (巴莫曲布嫫,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文学研究所研究员; 张玲,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外联文化联络局国际处处长)
  (译文刊于《民族文学研究》2016年第3期)





文章来源:《民族文学研究》201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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