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语文教育专业委小学语文教学法研究中心副秘书长管季超创办的公益服务教育专业网站 TEl:13971958105

教师之友网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239|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如何理解校本课程的地位与价值?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8-6-15 20:57: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校本课程(三)

如何理解校本课程的地位与价值?

  ■华东师范大学课程与教学研究所 郑东辉 崔允漷
  校本课程的地位与价值不如国家课程吗?教师开发的课程不如专家开发的课程吗?中考、高考都不考的校本课程不重要吗?时至今日,从学校的课程实际来看,这些问题仍然有澄清的必要。根据《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与《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对校本课程的政策规定,校本课程的地位与价值主要体现在下述三个方面。
  第一,校本课程是与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并列的课程类型,具有独立的价值
  我们所说的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实际上是指同一国家课程方案内的三种相对独立的课程类型。校本课程以课程门类的形式与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并列构成一个完整的课程体系。课程方案对三类课程的具体设置体现了三级课程管理思想,也就是对“谁来决定儿童的课程”进行了合理的安排,使国家、地方与学校分享不同的权利,承担不同的课程责任。之所以说他们是相对独立的,主要是从“谁”即课程开发主体来说的。国家课程是指中央一级委托专家来决定的那部分课程,如普通高中必修学分及选修学分Ⅰ的学习领域、科目及相应模块;地方课程是指地方(主要指省)一级委托专家根据有关课程政策而决定的那部分课程;校本课程是指学校组织教师(主体是教师)或其他人士根据相关的政策而开发的课程。由于开发的主体不同,校本课程与前两者的功能定位与载体形式也不同,但它们对学生的发展来说是同样重要的。
  校本课程是一种独立的课程类型就意味着:它不是国家课程或地方课程的延伸,不是具体学科的加减组合,更不是服务于考试与学科竞赛的附属品,而有着自己独特的价值。如果说国家课程关注共同的基础与统一的要求,那么校本课程则关注学生的差异与兴趣;如果说国家课程由国家规定,体现国家意志,那么校本课程则由学校决定,体现学校的个性;如果说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的开发主体是专家,那么校本课程的开发主体就是教师。
  第二,校本课程作为国家课程方案中独立的一部分,有明确的比例配置
  在义务教育阶段,校本课程是一个重要的课程门类,一至九年级都要开设此类课程,它与综合实践活动、地方课程的课时之和占到整个课时总量的16%-20%。在普通高中阶段,选修学分Ⅱ的模块构成校本课程,所占比例约为9.5%,学生在该方面至少获得6个学分才可毕业。从课时比例上来看,校本课程与国家课程相比,在整个课程方案中所占的比例不大,但是,从学生发展的角度来看,这是必不可少的,而且越来越重要。也就是说,校本课程是我国基础教育课程方案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我们需要在国家课程方案的具体语境下来理解校本课程,不能把校本课程看成是独立于国家课程方案之外的、孤立的课程。
  基于上述理解,对于一所学校来说,必须按照国家课程方案规定的课时开发相应的校本课程,不能随意开设此类课程,也不能随意增减课时。更为重要的是,学校应组织校内外的力量在国家课程方案的框架内进行以校为本的课程整体规划与设计,加强校本课程与国家课程、地方课程之间的协调与互补,不能单独关注开设哪一门校本课程或成立哪一种兴趣小组。
  第三,学生必须修习校本课程,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能剥夺学生学习该类课程的权利
  根据国家课程方案的规定,每个中小学生必须有选择地学习一定课时的校本课程,并通过考核,才能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这意味着校本课程不仅获得了与国家课程同等的待遇,而且要以多样性与选择性来满足学生的不同需求。正如《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所规定的那样:“学校根据当地社会、经济、科技、文化发展的需要和学生的兴趣,开设若干选修模块,供学生选择。”因此,任何学校都不能以任何借口不开设校本课程,任何学生也不能以任何借口不参加校本课程的学习。
  学校要开发校本课程,必须研究学生的兴趣或需要,在此基础上,充分论证该课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也就是说,学校课程建设要满足学生的兴趣或需要,应开设什么样的校本课程,但考虑到学校现有的师资、条件、资源等,能在多大程度上满足学生的兴趣或需求。换句话说,不是学生需要什么我就给什么,也不是我能开什么就开什么,而是结合学校条件尽可能地满足学生正当的兴趣。当然,校本课程开发还要根据学生不同的年龄特征进行统筹安排。譬如,在实施方式上可以考虑,1-3年级以开设各种游戏活动为主,4-6年级以开展兴趣小组活动为主,7-12年级根据学生需要以开设各种选修课为主。总之,学校要给予学生选择的机会,让学生学到自己真正感兴趣的课程。校本课程不倡导“多多益善”,要坚持“只要合理,就是好的”。
  《中国教育报》2008年6月13日第5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联系我们|手机版|Archiver|教师之友网 ( [沪ICP备13022119号]

GMT+8, 2024-11-23 12:33 , Processed in 0.084722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1 Licensed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