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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群众“尊严”需从小事做起
刘少峰
《孝感日报》近期刊载了人物通讯《勿以善小而不为》,记述的就是汉川市法律援助中心女律师胡秀红的先进事迹。胡秀红接的案件大多是工伤理赔、民事纠纷、邻里相争、家庭暴力等鸡毛蒜皮的事儿,可在她的眼里,都是关乎人格和尊严的大事。这种“勿以善小而不为”的人生信念值得肯定。
“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尊严”二字今年首次写入了政府工作报告,这说明,人民群众的“尊严”分量之重。“尊严”之义就是权利被尊重。约翰•高而斯华馁说:“人受到震动有种种不同:有的是在脊椎骨上;有的是在神经上;有的是在道德感受上;而最强烈的、最持久的则是在个人尊严上。”可见,“尊严”的价值对人的影响之大。其实,老百姓的“尊严”不在于有多么“尊贵”的身份和地位,而在于其人格、自由和权利能够不受侵犯而得到切实的保障,可以说,“尊严”的底线就是权利的平等与人身的自由。由此看来,胡秀红“勿以善小而不为”的人生信念就具有异乎寻常的意义。
当然,维护人民群众的“尊严”是一项宏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这涉及到政策、体制、法律、道德、个人感受等多个层面 。当人的“尊严”受到伤害时,有的人采取了沉默,有的采取了逆来顺受,有的人却采取了“反抗”。上海海事大学贫困女研究生杨元元因学校拒绝她的母亲在校居住,就采取了自杀,她的“尊严”就这样被社会冷漠践踏了。
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尊严”,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时下,一些人爱唱高调,却不屑于做小事,对群众的委屈和诉求漠不关心,这种心态让人寒心。其实,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要我们从具体的每一件小事抓起。从这个角度看,胡秀红的“勿以善小而不为”的人生信念就显得弥足珍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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