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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银河:想唱就唱,想说就说,想骂就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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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 19:57:0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李银河:想唱就唱,想说就说,想骂就骂
昨天下午犯了个错误,喝茶喝多了,夜里居然失眠。睡不着,又想了想超女的事。在网上写了两句话,没想到引起轩然大波,大大出乎预料。我知道超女,是去年五进三的时候有记者问我对超女的评价,只得看了一下,觉得没什么。后来听说海选的时候有的评委笑到钻桌子的程度,就憋着想看看今年的海选,听说今天12:30就有,可惜还是没时间看,真是可惜。

我想到的有这样几点:
1、言论自由。没想到网络有这样的功能。它或许是今后中国言论自由的一个突破口。言论自由的本意就是想说什么就说什么。中国历史上言论这个东西一直太受限制。过去有“文字狱”,一直到文 革,常有人因言论获罪。此外,除了在书刊上发表言论,在大 字报上发表言论(后来又不让了),中国人也没什么途径发表自己的言论。现在好了,有了网络。我们不但有了言论自由,还有了发表的途径。当初新浪强加于人似的给我开博客的时候,我还挺不乐意。现在我不得不承认,它给了我实现自己言论自由权利的一个新途径。我为超女辩护,就是觉得它跟人的基本权利有关。如果有人想取缔超女,那就违反了言论自由的原则。言论自由是人的基本权利。你可以喜欢超女或者不喜欢超女,但是要维护制作和播出此类节目的权利。
2、人有喜欢低俗东西的权利。有关部门想取缔什么节目的时候,往往觉得只要能判定它是低俗的就有了取缔它的充分理由。我说超女低俗也许说得有点过,我的意思是它肯定够不上阳春白雪。而我真正要说的是,即使是低俗的东西,也有存在的权利,不能成为取缔它的充分理由。原因就是有些人不喜欢高雅的东西,只喜欢低俗的东西;或者既喜欢高雅的东西,偶尔也想看点低俗的东西。低俗的东西的发表和出版肯定属于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范畴。中国人应当有喜欢低俗东西的权利。这是我想为之辩护的一个权利。
3、言论自由和骂人的关系。既然人有了言论自由的权利,他就可能骂人,因为骂人话也是一种言论。比如有人在留言里写道:枪毙李银河。这是言论,不是行动。严格地说,他有说这句话的权利。我无权干涉,文化管理部门无权取缔,司法部门更无法据此治罪。

总之,我的结论是:超女想唱就唱,我想说就说,网友们想骂就骂。我们一起来享受言论自由的快乐。

来源:李银河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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