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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量福:用简单的语言表述复杂的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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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31 18:08: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吴量福:用简单的语言表述复杂的论点
时间:2005年11月20日 作者:吴量福 (美国北伊利诺大学)


刚刚读完江渚子先生的<<看不懂的法学著作>>一文,只觉得江先生帮助我解决了一个大问题。在此表示感谢,同时也想就学术文章的行文问题多说上几句。

在今年早些时候,我在<<学术批评网>>上刊文,讨论学术论文撰写的规范问题(见<<从例文看学术论文撰写方法问题>>)。其实当时我自己还有一个疑团,但不敢提出来。那就是,现在有许多国内的学术文章十分难读,导致我不能很好地领会作者的论点以及争论的方式。我不敢将这个问题提出,主要是我怕因为自己在美国学习、工作近十九年,使得我的中文在慢慢的退化,而不能“有效”地阅读和理解国内学者的文章了。江先生的文章真是帮了大忙。否则,真不知我那种惭愧的心情还要困扰我多久!

最近我和国内的学者在一起搞一份比较中美两国行政执法的研究。为此需要大量阅读国内有关的著作、文章。现从中挑出一段作为例子,为江先生的文章作个旁证。为了对事不对人,在此就不将例子的出处注明。如果十分需要知道这个例子出处,请与我直接联系。

例文:
“二、 执法:使权利从“应然”变成“实然”   
法的根本目的(至少是根本目的之一)是保障和实现人的权利。立法是确认人的权利,界定、明确处在不同利益集团、不同社会阶层的不同人们的权利的性质、类别、范围和实现途径;执法则是使立法所确立的人的权利,或虽未为立法所确立,但属于人作为人,或作为社会成员所自然应具有的权利得以实现,包括提供权利实现的途径、条件,排除权利实现的障碍,防止权利滥用和制止侵权,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和给予被侵权者以救济等。可见,权利是执法的核心。一切执法行为,如果离开了对相对人权利的辨认、尊重和保障,就会异化成权力滥用,其所执之“法”在形式上可能是“法”,但此种“法”的灵魂已被其扭曲或偷换”。

此段文字中用了那么多的顿号、逗号、分号,加上从句和条件句,使得我没读完两行,就已经将作者的论述思路给丢了。我一连将此自然段读了三遍才搞明白作者的意思。这么复杂的表述方式,可能使得作者本人也忘记了一些要点。比如,例段在开始提出立论的基础:“法的根本目的(至少是根本目的之一)是保障和实现人的权利”。作者可能对“保障和实现人的权利”是“法的根本目的”这一断言不大放心,所以在括号中加上一句保险之言:“至少是根本目的之一”。这本无错。但问题在于,作者在本段后面结论道:“可见,权利是执法的核心”。我认为,既然权利仅仅是法的根本目的之一的话,那么,“权利”则应该是“执法的核心之一”才对。

还有,此段的最后一句是对“权利是执法的核心”这一结论的进一步讨论和支持。但是,其内在涵义却值得讨论:执法行为不当,能会导致“法”本身的不公正吗?另外,“‘法’的灵魂已被其扭曲或偷换”这类文学用语,不应该出现在学术论文中。如果非要使用这类语言,那么就必需将什么是“法的灵魂”,“扭曲”“偷换”这些概念加以解释。这些华丽的辞藻只能起到画蛇添足的作用。若是我在判读学生的论文,对这些没有加以定义的概念是要扣分的。

搞学术研究的人都知道,复杂的语言反应了论点和研究人员思路的复杂性。但是,将复杂的论点用一般人都能读明白的语言表达出来却是一种特殊本领。江先生文中所批评的学术文风确实是一种应该纠正的现象。

记得我在读书时,跟着艾伦•鲁宾教授(Irene Rubin)上方法论的课。有一天鲁宾教授对我说,“你的论文怎么会越来越难懂了?虽然你的观点以及论述方法都没问题,但为什么在你的英文愈来愈好的情况下,行文却越来越糟糕了”?艾伦•鲁宾教授在美国是政府预算方面的顶尖级学者,她在方法论(定性研究)上也很有造诣。我拜师与鲁宾教授门下学方法论受益非浅。她当初对我说的也就是今天江先生指出的问题。

我初到美国时,由于英文不过关,加上对学科题目的生疏,搞研究、写论文脑子里总是一片空白,写出东西来全是一句一句的,写了半天才凑成一两页。到后来,懂得多了,英文也过关了,论文越写越长,但引来鲁宾教授对我的批评。确实,我是在不知不觉的用一些复杂的英文句子显示自己的英文水平,但适得其反。看来,学会如何写论文也需要一个过程:从简单到复杂再到简单;由无话可说,到要说的太多,再到言简意赅。

我希望国内的同行,特别是研究生的导师们,自己能够掌握、同时也将“用简单的语言表述复杂的论点”的本领交给学生们。归根到底,学生能从老师那里学到的,除了研究方法之外,还能有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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