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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网文转载不能损害作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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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7 09:38:2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综述:网文转载不能损害作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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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22日
中华读书网

  文志传

  用稿不付稿费的现象,在网络媒体中十分普遍。我,以及我接触的朋友中,都遇到过拖欠稿费的事情,有的甚至是赖着不给。我的一位朋友,一篇文章被18家网站转载,便一一发函讨稿费,结果是没有一家支付。


  我的文章发表后,被不少媒体转载。在仔细研究了著作权法以后,我便依法讨稿费。结果有以下几种情况。

  其一,很重视著作权法,表示按规定支付稿费。如搜狐、千龙网、中华网、雅虎、国研网等等。

  其二,理解著作权法,但是由于网站经费不足,无力支付稿费。如深圳一个区检察院办的阳光网,我也理解,因为他们回复表示抱歉,表明对作者的尊重。

  其三,根本不予理睬,泥牛入海无消息,这类情况最多。很有点像老板躲民工一样,叫你找不到对话的人,给人的感觉,不光是不尊重作者,还无视著作权法,是不是“赖”呢?不敢妄测,但愿不是。

  其四,回复称“本网与某网(即首发网)有伙伴(合作)关系,已给该网付费”云云,明确表示拒绝支付稿费。我在《文汇报》发表一篇文章,一家“中”字头的通讯网络媒体转载时擅自违规加“某某讯”的电头,其后有二十多家网络媒体从这家网站转载。我给这家网站发函多次,均无回复。我分别给二十多家转载该文的网站发函,或不予理睬,或告知乃“伙伴关系”,已经给某网付费。结果是什么情况呢?那家“中”字头的网络媒体不但不给作者支付稿费,反而凭借我的文章从其他转载网站获得收益,这是不是有倒卖他人作品之嫌呢?

  关于转载文稿的著作权人权益问题,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准。媒体签订协议,建立合作关系,是正常现象,但这种合作关系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以上著作权法规,决不能无视乃至侵犯著作权人的权益。

  著作权法对转载有两点明确规定,一是允许转载,但转载的作品必须注明出处即原载报刊的名称,二是必须向作者支付稿酬。显然,媒体之间达成的任何合作协议,都不能违背这一规定;违背这一法律规定,任何置作者合法权益于不顾的“合作协议”都不具有法律效力,必须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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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7 09:41:05 | 只看该作者
遵本站创站者管季超先生之嘱转发此帖。
                                       《教师之友网》值班版主
                                                        201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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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7 09:42:3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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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7 09:43:4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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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7 09:45:4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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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7 09:47:41 | 只看该作者
http://xnjyw.5d6d.com/thread-26144-1-2.html

友盟网站邹美伦先生电话。
邀函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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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7 09:56:46 | 只看该作者
向管先生电话通报后,遵嘱删除本网全部该作者帖文。
                                                  值班版主记事录   201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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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7 10:13:20 | 只看该作者
内地80后作家痛批李敖炒作不要脸 称其“已过气”
2011年05月13日

来源:中广网

字号:T|T0人参与0条评论打印转发“作家娱乐化”俨然成当今文坛的一种流行趋势。近日,台湾和内地两位炙手可热的“争议作家”李敖和张一一,就分别与两岸两位最当红的节目主持人小S和李湘发生官司纠纷——李敖要告小S“诽谤罪”;李湘则向张一一索赔250万,讽其为“二百五”。

对于拿来与李敖这位前辈文学大师做比较,张一一却颇是不屑地表示,“一厢情愿地去告明星不算本领,有明星找上门来告你才算”,言下之意是告小S的李敖远不如被李湘告的他“算本领”。

而张一一对李敖自封的“五百年来中国白话文写作第一名”的头衔也一直是耿耿于怀,直骂李敖“真是太无知太无耻太不要脸了”。张一一表示,如果以李敖的水平都是五百年来的中国第一的话,那么他就是“五千年来的世界第一”。张一一认为,李敖不过是“过了气的文贼”,偷了他“白话文第一”的帽子“张冠李戴,赖着不还”。

而对于李敖已出过好几本书的“老来子”李戡,张一一也毫不留情地表示,“他(李戡)的写作水平在中国内地最多相当于小学五年级,所以他不敢学中文专业,只能沦落到北大去学学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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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7 10:14:22 | 只看该作者
作家炒作“无字小说”意欲何为?  




湖北省咸宁市中心医院 徐德国  
发布时间: 2005-07-30
来源:中华读书报


  作家胡文亮历时一年创作了一篇名为《。》的无字小说,目前他准备以14万元悬赏小说破译者。胡文亮称,小说共分五段,内容是:?:!(、)《,》等14个标点符号。小说创作时间长达一年,讲述的是一个缠绵悱恻的爱情故事,内容高潮迭起,情节曲折动人。

  好一个“高潮迭起,情节曲折动人”,若非知道作者身份
是作家,笔者定将此人当成疯子。14个标点符号竟能演绎一段“缠绵悱恻的爱情故事”,说作家有点痴人说梦丝毫不过分。如此小说,和某些哗众取宠的行为艺术没有两样,总之,别人用汉字写,他用标点符号写,只要标新立异,只要博得大家关注,就算成功。不仅如此,作家还弄出了14万

  悬赏的“重磅炸弹”诱惑大众,摆明了一副志在必得的架势:我不炒作则已,一出手就得一鸣惊人。

  高,实在是高,见过炒作的,没见过如此有“创新”精神的炒作。我丝毫不怀疑这篇无字小说可以把胡文亮的名声推到一个他想要的高度,也很感谢胡先生在百忙之中还想着弄出这么一则“八卦”新闻给广大劳动人民解乏、逗乐。不过,静下心来一想,咱们的作家就这水平啊?不好好写正儿八经的作品,净想着出名,我们的文人的社会责任感到底何在?

  这些年,我们的社会越来越浮躁,一些人通过炒作可以迅速成名,成名之后就可以大把大把赚钱。这难免会对一些作家产生影响,一些作家被“名”和“利”所吸引,对低头弯腰码字没了兴趣,屁股在书桌前也坐不安稳了。总想着走点偏门,弄点捷径,一步登天成名。也确实有这样的“成功作家”。在如此“榜样”的激励下,表现“缠绵悱恻的爱情故事”的“无字”小说的诞生,也就不足为奇了。

  然而,成名并不意味着受人尊敬,恶名也可以成名。写作是一项孤独而漫长的工作,是要静下心来慢慢耕耘,才能收获成功的工作,走歪门邪道虽然也可以出名,可那是作家能走得了吗?古人白居易写的诗力求邻家老妪也能听懂,而我们的作家,却追求拿14万悬赏猜谜的效果,这简直是和文学胡闹,甚至是亵渎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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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7 13:11:3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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