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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教学法教学及理论研究
作者:姚怀生
摘要:案例教学法是运用案例进行教学的方法;是通过对一个包含问题的具体案情的描述,引导学生对案情中包含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的一种教学方法;是在法学理论、法律规则的讲授中借鉴判例教学法中一些可行的方法和经验而形成的一种教学方法。通过案例教学法试点,我们总结出:案例教学法有利于提高教师素质和教学质量,有利于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利于师生之间的互动、学生之间的交流与辩论;案例教学法适用于经过良好专业训练的高素质教师,适用于掌握一定专业理论知识的高年级学生和研究生,适用于实践性强的课程,适用于一门或几门课程;案例教学法是对于传统教学模式的修正、弥补和补充,我们在积极借鉴这一方法的同时,不应将其绝对化,尤其不应把它与传统教学方法对立起来,而应使两者有机结合在一起,共同推动中国法学教育模式的改革与发展。
关键词:法学案例教学 理论研究 教学经验总结
案例教学法是一种新的教学方法,研究案例教学法的理论,总结案例教学的实践经验,可以改变中国传统的法律教学模式,推动中国法律教学的改革与发展。
一、案例教学法的概念
案例是包含有问题或者说疑难情节在内的真实发生的典型性案件。一个案例就是一个实际情境的描述,在这个情境中,包含有一个或多个疑难问题,同时也可能包含有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案例在其内容上有这样几个鲜明的特征:一是发生的事件。案例展示的都是一个又一个的故事,作为事件,就不能是对事物的静态的描述,而应展示事件演进的过程。二是事件包含有问题或疑难在内。换言之,只有那些问题、矛盾、对立、冲突在内的事件,才有可能构成为案例,简单的“白开水式”没有问题在内的事件,不能称之为案例。三是事件具有典型性。通过这个事件,可以反映一定问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类似的情况,可以给案例阅读者带来这样或那样的启示。法律行为、事件或故事,符合案例的概念和特征的,就可作为案例教学中所说的“案例”,拿来分析、使用。
案例教学法就是运用案例进行教学的方法。从广义上说,案例教学可界定为通过对一个包含问题的具体案情的描述,引导学生对案情中包括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的一种方法。在一定意义上它是与讲授法相对立的。
案例常以书面形式展示出来,它来源于法律实务部门。学生在自行阅读、研究、讨论的基础上,通过教师的引导进行全班讨论。因此,案例教学法既包括了一种特殊的教学材料,同时也包括了运用这些材料的特殊技巧。
就此来说,与其他教学法不同,案例教学不仅只是一种教学技能、技巧,或者说一系列教学步骤的运用,而且在这当中,方法所依赖的教学材料,也要有所区别,它有着独特的来源、性质和内容编排体系。此外,这种方法不但指向于教,而且也涵盖学在内,要求教师与学生要有相当大的行为变化。
就教师来说,他有责任去选择和组织所需讨论的材料,要从大量的资料中选择适当的案例,并且,如果手头没有发现现成的可涵盖所要教学的内容的案例的话,他还要动手撰写出这些案例,并以一定的程序把它呈现出来。就学生来讲,他也担负着一定的责任,要对教师所提供的具体事实和原始材料进行分析、讨论,并从中得出结论。这也意味着学生必须做好课前准备。在课堂上,每一个个体都要贡献自己的智慧,没有旁观者,只有参与者。学生一方面从教师的引导中增进对一些问题的认识及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也从同学间的交流、讨论中增进对问题的洞察力。它实际上是为学生进入实际工作所作的准备,学生既有机会解决疑难问题,同时也可以从教师及同学那里获得反馈。在这种情景中,学生的种种尝试都不会付出太大的代价,解决问题的种种策略都可以提出来并加以演示、比较,这为他们将来的实际工作提供了一个近乎真实的场景,缩短了教学实践之间的差距。
因此,案例教学为教师与学生提供的是同样的决策信息,从这些信息出发的不同观点和解决问题的方案在课堂上交锋,虽然有时没有确切的结论,但解决问题的种种可能性及障碍已经被师生充分地预见了解到了。
二、案例教学法的基本特点
作为一种新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的特点是:一是启发式教学。案例教学法改变了教学过程中教师单独“唱主角”,学生被动接受的状况,把知识的传授和能力培养有机结合起来。教师在讲课中适时提出与教学内容密切相关的案例供学生思考,启发学生积极思维、认真思考,获得答案。二是参与式教学。案例教学法把法学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让学生置身于实践活动中积极主动地学习,这不仅向学生阐明了法学基本理论和基本原理,而且提高了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三是民主式教学。案例教学中,学生和老师地位是平等的,教师可以阐明自己的观点,学生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学生和学生之间及学生与老师之间可以自由讨论、辩论。这样,各种观点、理由和论据都能得到充分表达。
三、案例教学法的方法论探讨
方法在古希腊语中,有“通向正确的道路”之义。法学之所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自身有一套方法理论。方法比知识更为重要,因为方法是获得知识的重要手段。
案例教学中的案例分析方法,属于方法论的组成部分,它主要是指采用一种规范严谨的方法探讨每一个个案,以准确认定案件的事实和法律。法学方法论有各自的历史背景和学术传统。在英美法系国家注重归纳法和论题式的思维,往往采用case by case 的分析方法;而在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强调演绎法和体系法的思维,自从萨维尼创建法学方法论以来,一直采取一种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来分析案例。尽管分析手段各异,但是都是针对案例而建立的一套比较规范的分析方法。案例分析法,有如下几个特点:一是具有一定的规范性。一方面,它应该是一个统一的方法,适用于不同的案例,而不是一个案例就有一种方法;另一方面,它并非是每一个人自我设计或自我构思的方法。在分析案例中,可能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思维方式,这些方式未必不能有效地分析案例,但是如果没有一套规范的分析方法,就缺乏方法论的统一性,以至于在讨论问题时出现各说各的现象。同时,每个人各自采纳自我设计的方式就不能形成正确的思维。目前我国有各种各样的案例分析,每一个都是按照自己的学术背景、思维模式进行分析,还没有形成规范的分析方法。二是是一种案件事实的分析方法,同时也是法律解释的工具。案例分析不仅是一个证据分析和运用的过程,不仅是单纯确定客观事实的过程,而更为重要的是它是为了确立一种法律上的事实,一种符合法律构成要件的事实,也就是确认三段论中的小前提。并且,在这个分析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是法律的适用,也就是如何使小前提符合大前提,这样就必须对适用的法律(即大前提)进行解释。所以,案例分析法是驾驭复杂的法律关系,以简驭繁的有力工具。它既要考虑逻辑思维的三段论,又要和法律的解释方法结合,形成自己独特的方法。三是各个部门法律中的应用各不相同。案例分析方法有总的方法,但这种总的方法应用到各个部门法中又有所区别。比如关于法律解释的方法,因各部门法调整对象不同,解释方法也不同。比如依照罪刑法定原则,对刑法主要采用文意解释的方法,而不能采用扩张解释。所以,在总的方法指导下,各部门法要探寻自己特有的方法。
四、案例教学法不是举例说明,不是判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与举例说明的区别是:一是在案例教学法中案例占据中心地位,教师传授知识和培养学生能力是借助案例研讨来实现的;而举例在教学讨论活动中处于次要地位,通常是用来说明所讲解内容的。二是案例教学是组织学生自我学习,锻炼综合能力的一种有效手段;而举例则是说明问题的一种方法。三是案例教学是在教师的指导下,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活动;而举例完全是教师单方的教学行为。
案例教学法不是判例教学法。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法院审判案件不以判例作为法的渊源,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学教育以教授成文规则、法律理论及其运用为主。案例教学法是在法学理论、法律规则的讲授中借鉴判例教学法中一些可行的方法和经验而形成的一种教学方法。它与判例教学法的区别是:一是教学目的不同。判例教学法是分析先前判例,寻求法律适用依据;而案例教学法是使学生把握成文法的精髓,增强运用成文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二是案例分析的依据不同。判例教学法是广泛地借助先前的判例来分析新的案例,因而往往由于所依据的先前判例不同而产生两个或多个结论;而案例教学法是指导学生依据成文法及法学原理分析案例,所得的结论往往是明确单一的。三是判例教学法形式与内容单一;案例教学法的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判例教学法,是教师在课堂上大量剖析先前的判例,以教会学生正确地分析判例;而案例教学法不仅要教学生分析案例,还要传授给学生基本原理、学术观点、成文法规则,以便学生领会其精神,把握其精髓。
五、案例教学法的作用及适用范围
2005年10月至12月底,我们法学教研室在法学本科(1)班和法学本科(2)班进行了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公司法、行政法、婚姻法课程的案例分析、法庭审理、法院旁听和律师事务所实习等模式的案例教学法试点。
通过试点,我们总结出案例教学法的作用是:
一是有利于提高教师素质和教学质量。案例教学法对教师的知识结构、教学能力、工作态度和教学责任心提出了比传统讲授法更高的要求,既要求教师具有渊博的理论知识,又要求教师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既要求教师不断地更新教学内容、补充教案,又要求教师关注社会现实,对现实中的法学问题保持高度的敏感,不断地从教学中寻找适应的教学案例。案例教学法可促动教师精心备课,更好地发挥教师在教学中的启发、引导作用,使学生的头脑处于活跃进取状态接受知识信息。
二是有利于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法把接受知识和运用知识结合起来,即学生运用所掌握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分析方法,对案例进行分析、思考和研究,在此过程中,对知识的广度和深度有新的开拓,并进行一系列积极的创新性思维活动。因此,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培养开放型、应用型人才的好方法。
三是有利于师生之间的互动、学生之间的交流与辩论。案例教学中,教师与学生最佳契合,达到“师生互补,教学相辅”的效果。在教师的引导下,学生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分析案例中包含的各种法律问题,寻求理想的解决方法,并从中获得收益。同时,学生对于这些问题展开课堂讨论,对于疑难问题展开争论,并以此深刻理解法学理论知识,弄清楚模糊的知识内容。
通过试点,我们总结出案例教学法的适用范围是:
一是适用于经过良好专业训练的高素质教师。这一教学方法对教师的要求高,教师要经过良好的训练才能取得好的教学效果。教师在花费大量时间、精力备课后,由于课堂教学中不可控因素增加,如果组织不好,引导不力,这一教学方法不但达不到预期的教学效果,而且还可能影响教学进度,影响学生学习。
二是适用于掌握一定专业理论知识的高年级学生和研究生。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实践性的教学方法,是运用所学的专业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教学方法,它适用于具备一定专业理论知识的学生。因此,不能不看对象随便使用。
三是一般适用于实践性强的课程。纯理论的法哲学类课程一般不适用;无法通过实践检验其合理程度,需要精密推理、分析的一些基本原理和方法,不适用。除此之外,实体法课程和程序法课程都可适用。
四是适用于一门或几门课程。这种教学方法,不论是教师还是学生都要花费大量的时间进行准备工作,如果一学期内采用这一教学方法的课程多,学生分析、研究每个案例的时间就少,这样,学生很难吃透案例中的问题和包含的知识内容。因此,一学期内不能安排多门课程同时采用这一方法。
通过试点,我们总结出以下结论:
案例教学法是对于传统教学模式的修正、弥补和补充。我们在积极借鉴这一方法的同时,不应将其绝对化,尤其不应把它与传统教学方法对立起来,而应使两者有机结合在一起,共同推动中国法学教育模式的改革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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