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物质民族民间文化的学校保护路径 作者:桑圣毅 肖庆华 来源:贵州民族研究2011年第6期
摘要:非物质民族民间文化的政府行为保护模式和产业化保护模式是以外生型为主导的保护模式, 能够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在非物质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方面的作用, 但外生型保护模式容易忽视传承者的保护和培养, 这不利于非物质民族民间文化的长远发展。学校教育具有传承和培养功能, 通过学校教育这个平台来培养传承者, 是以内生型为主导的保护模式, 注重保护非物质民族民间文化的“ 源头”, 这有利于非物质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是对非物质民族民间文化外生型保护模式的有益补充。
关键词: 非物质民族民间文化; 学校教育; 保护
在当前的非物质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中, 政府和市场的功能往往受到重视, 政府和市场行为也确实在非物质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政府和市场在非物质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中也有其自身的缺点。民族地区的学校在非物质民族民间文化保护过程中有其自身的优势, 学校教育是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民族民间文化的有效路径。
一、非物质民族民间文化的含义及特点
民族民间文化是指一个民族在长期的社会生产和社会交往中所形成并积淀下来的文明成果。民族民间文化的内容主要包括: 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 具有代表性的民族民间文学、戏剧、曲艺、诗歌、音乐、舞蹈、绘画、工艺美术等; 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及其所掌握的传统工艺制作技术和技艺; 集中反映各民族生产、生活习俗和历史发展的民居、服饰、器具、用具等; 具有民族民间文化特色的代表性建筑物、设施、标识以及在节日和庆典活动中使用的特定自然场所; 保存比较完整的民族民间文化生态区域; 具有学术、史料、艺术价值的手稿、经卷、典籍、文献、契约、谱牒、碑碣、楹联等; 具有民族民间代表性的传统节日、庆典活动、民族体育和民间游艺活动以及具有研究价值的民俗活动等。[1] 由此可见, 民族民间文化分为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两种。物质形态的民族民间文化是指民族地区有代表性的民居、服饰、器具、用具、建筑物、标识等。非物质民族民间文化是指通过传承者的口头和身体的方式保存下来的文化, 主要包括民族民间的文学、戏剧、音乐、舞蹈、语言、文字和工艺等。
与有形的物质形态的民族民间文化相比, 无形的非物质民族民间文化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 非物质性。非物质性是非物质民族民间文化的本质特征。有形的物质文化和无形的非物质文化共同构成了民族民间文化的完整范畴。物质形态的民族民间文化是指世代流传的, 具备典型意义和独特历史文化的物质实体, 包括民居、碑刻、设施、器皿、服饰等物质实体; 而非物质文化包括口头文学、、节日庆典、民间信仰、技艺技能等世代相传的非实体的东西。非物质性的特征决定了非物质民族民间文化的流动性, 既包括代内的流动, 也包括代际的流动。非物质民族民间文化的流动性增加了其保护的难度。
第二, 传承性。与物质文化相比, 非物质民族民间文化主要是通过人的载体来传承, 即主要是通过传承者的口传身授的方式来传承, 传承者主要包括歌师、艺师、舞师和技师等民间艺人。因此, 非物质民族民间文化具有传承性的特征。口耳相传的非物质民族民间文化实际上是人类文化发展早期的主要样态。虽然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 文字等其他文化传播手段不断增多, 但是作为主要存在于民间的非物质文化仍然以口头的方式在传承。人们以口头形式世代相传和演进已有的口头传说、表演艺术、社会礼仪和民间信仰等。
第三, 易失传性。非物质民族民间文化是一个民族历经数百年甚至数千年演绎而成的, 但非物质民族民间文化主要是通过传承者来传承。如果传承者没有把非物质民族民间文化传递给下一个传承者, 随着传承者的逝去, 非物质民族民间文化也将随之而去, 因此, 非物质民族民间文化具有易失传性的特征。非物质民族民间文化受时空的影响较大, 非物质民族民间文化随着时空的改变, 其承载对象如果得不到延续, 则极易失传。而非物质民族民间文化一旦失传, 则难以挽回, 其损失是巨大的。
二、非物质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的模式
在当今经济大潮的冲击下, 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保护面临着极大的困境。目前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保护模式主要有政府行为保护模式和产业化保护模式。
针对非物质民族民间文化流失严重的现象, 民族地区的各级政府开始采取政府行为来加大保护的力度。政府行为的保护措施包括: 对非物质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工作进行规划; 对非物质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工作进行行政指导和监督; 对破坏非物质民族民间文化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等。在我国, 政府行为已成为非物质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的一种主要模式, 如《文物保护法》、《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 草案)》的颁布以及云南、贵州等省颁布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
政府行为保护模式能集中相应的人财物来保护非物质民族民间文化, 而且, 政府行为保护模式能使非物质民族民间文化在一定程度上免于“ 商业利用” 的利益干扰。但是, 政府行为保护模式也存在着一些不足。这些不足中最突出的是政府行为保护模式所带来的“ 公地悲剧” 现象。没有一定经济利益的刺激, 人们会缺乏保护非物质民族民间文化的热情与动力。在非物质民族民间文化的利用过程中, 所有人都可能成为非物质民族民间文化的使用者, 但是却只有少数人为非物质民族民间文化付出代价, 出现“ 搭便车” 的现象, 最终导致所谓的“ 公地悲剧”。[2]
产业化保护模式是把非物质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推向市场, 并通过市场机制来运作。非物质民族民间文化的产业化保护模式是指把某些过去私相授受, 零散学习的民间技艺形式, 形成一个完全按照市场规律运作的经济形式, 并达到相当规模, 规格统一、资源整合, 产生利润的过程。[3] 产业化保护模式可以通过市场化的运作来筹集资金, 为具有潜在经济价值的非物质民族民间文化提供自我发展、自我保护的可能。在文化全球化的今天, 面临强势文化的挤压, 非物质民族民间文化若不形成规模, 若不走产业化保护的路径, 仅靠政府和社会的救济性保护, 非物质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的前景不容乐观。
产业化保护模式在云南、贵州等少数民族众多的地区已越来越成为一种主要的保护模式, 较为普遍的做法是“ 文化搭台, 经济唱戏”, 这对于非物质民族民间文化的开发与保护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同时, 我们也要看到, 这种保护模式也带来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产化业的核心是市场化, 而市场化的目的是追求利润。把非物质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完全通过市场机制来运作, 必然带来非物质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的变味。同时, 在追求利润的驱动下, 投资者往往急于赚钱, 而不愿意长远地去规划非物质民族民间文化的可持续发展。二是产业化易导致非物质民族民间文化的肤浅化。一些少数民族原生态的歌舞、戏曲, 原本只允许出现在特定的节日或场合, 但是为了让游人领略民族风情, 也就打破了传统的要求和限制, 完全用“ 演” 的方式来展示民族文化, 久而久之这种程式化的表演不仅难以表现民族文化的精髓, 也使得一些优秀的非物质民族民间文化被庸俗化和肤浅化。[4] 三是产业化保护模式易带来非物质民族民间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在产业化过程中, 非物质民族民间文化被抛向市场, 再加上非物质民族民间文化的产权不明晰, 因此, 非物质民族民间文化的知识产权容易遭到侵犯, 从而出现资源的拥有者和权属者没有获益的问题, 这是产业化保护模式有待于解决的关键问题。
政府行为保护模式和产业化保护模式是目前非物质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的两种主要形式, 这两种保护模式对于非物质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起着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着不足的方面, 主要问题是这两种保护模式都是外生型的, 即是从外部施加压力和提供资源来进行保护。从“ 源” 与“ 流” 的角度来看, 如果只靠外生型保护模式, 我们只能从外部控制非物质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的“ 流向”, 这不利于非物民族民间文化的长远发展。对于非物质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 我们更要从“ 源头” 来保护, 即注重内生型的保护模式, 通过培养传承者来保护非物质民族民间文化可持续发展的保护模式。非物质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是一种动态的传承, 这体现在对于传承者的培养上。培养传承者就等于在保护非物质民族民间文化。对于传承者的培养, 既表现在生活里的自发教育中, 也表现在学校里的自觉教育中。自觉的学校教育在目前的非物质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中已开始成为一种主要路径, 因为它具有政府行为保护模式和产业化保护模式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非物质民族民间文化的学校保护路径
由于政府行为保护模式和产业化保护模式本身的不足, 对于非物质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 我们还需开辟另一种保护模式——学校教育的保护路径。
( 一) 学校在保护非物质民族民间文化中的功能
学校教育在保护非物质民族民间文化方面承载着两方面的功能: 一是学校教育对于非物质民族民间文化的传承功能; 二是学校教育培养非物质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的功能。
相对于物质形态的民族民间文化来说, 非物质形态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更多的是一种传承。由于非物质形态的民族民间文化的非物质性、传承性和易失传性等特征, 非物质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应该通过教育( 特别是学校教育) 来传承, 因为学校教育本身就包含着传承文化的功能, 当然也包括传承民族民间文化的功能。对于非物质形态的民族民间文化来说, 它是刻在人们的记忆中的, 只有代代相传, 才能保存下去, 学校教育为此提供了平台。目前, 在西部的民族地区, 人们已开始认识到学校教育在保护非物质民族民间文化中的重要作用。2007年贵州省民委和省教育厅任命了23所民族民间文化进校园的项目学校, 就是要通过学校教育这个平台把民族民间文化介绍给学生, 使青少年能认识、了解、学习和传承优秀的民族民间文化, 这是对非物质形态的民族民间文化的最大保护。
政府行为保护模式和产业化保护模式的最大不足是忽视非物质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的培养, 这易导致非物质民族民间文化的发展缺乏“ 源头” 而后劲不足。学校教育保护模式的特点是重视非物质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的培养, 因为学校教育的主要功能是培养一代新人, 当然也包括培养非物质民族民间文化的传承人。近几年来, 贵州省中小学校开展了民族民间文化进校园的教育活动, 学校逐渐成为培养非物质民族民间文化传承者的重要平台。开设的课程包括: 民族语言、民族民间文学( 如民间故事、苗族古歌、民间叙事诗等) , 民间音乐( 如侗族大歌、苗族飞歌、布依族铜鼓十二调等) , 民族民间舞蹈( 如苗族芦笙舞、板凳舞等) , 民族民间戏剧( 如思南花灯戏、侗戏、布依戏、地戏等) , 民族民间美术( 如苗绣、水族马尾绣等) , 民族民间体育( 如射弩、爬花杆等) , 传统手工技艺( 如苗族蜡染技艺等) 。
( 二) 学校保护非物质民族民间文化存在的问题
学校教育是保护非物质形态的民族民间文化的重要路径, 但是, 目前民族地区的学校教育在保护非物质民族民间文化方面主要存在师资队伍和课程建设等方面的问题。
当前从事民族民间文化教育的师资队伍主要有三个方面的问题: ( 1) 师资队伍缺乏稳定性。从事民族民间文化教育的教师大都是兼职教师。这些教师首先要完成本职的教育教学任务, 然后再从事民族民间文化的教育活动, 一旦两者发生冲突, 或者师资紧张, 民族民间文化教育方面的师资就会减少; 还有就是, 如果学校经费紧张, 就会减少或者不聘请歌师等民间艺人到学校任教。( 2) 师资队伍缺乏专业性。大多数从事民族民间文化教育的教师都是兼职的音体美教师,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 这些教师整体上缺乏有关民族民间文化方面的专业素养。( 3) 师资队伍缺乏教学经验。学校所聘请的当地歌师等民间艺人, 虽然在民族民间文化方面具有特长, 但缺乏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相应经验, 所以教育教学效果并不一定很理想。对于外聘的当地歌师等民间艺人, 学校要提供必要的帮助、指导和培训, 以此来提高这些民间艺人的教育教学水平。
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民族民间文化资源丰富, 这为学校进行民族民间文化教育提供了必要的前提, 但在课程建设方面主要存在两个问题: ( 1) 课程内容不适应学生。有些学校把民族歌曲、民间舞蹈和民间工艺等民族民间文化资源未经加工就搬到校园里和课堂上, 学生在内容和形式上并不能接受, 达不到应有的教育教学效果。其实, 从非物质民族民间文化到校本课程或地方课程还有一个转化的过程, 即把优秀的非物质民族民间文化转化成符合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在内容上和形式上都能被学生接受的过程。
( 2) 课程结构单一。我们在调研中发现, 有些学校对于民族民间文化的教育只是在音乐课上教唱几首苗歌或侗歌等民族歌曲, 或者教跳几支苗舞或侗舞等民族舞蹈, 课程结构较为单一, 没有把丰富的民族民间文化资源转化为多样的课程资源, 即没有通过各种形式、各种渠道、各种手段和方法来使课程形式多样化, 以丰富多彩的课程形式来呈现非物质民族民间文化资源, 这使非物质民族民间文化不能很好地吸引学生, 这不利于非物质民族民间文化的传承与保护。
( 三) 学校保护非物质民族民间文化的建议
针对学校教育在保护非物质民族民间文化中所存在的问题, 提出两点建议:
第一,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针对从事非物质民族民间文化教育的师资队伍问题, 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加强师资建设。( 1) 聘请民间艺人来校任教。民间艺人作为传承者, 是非物质民族民间文化的承载者。聘请民间艺人来校任教是对传承者的保护, 也是对非物质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 同时, 也使民间艺人以学校为平台把民族歌曲、民间舞蹈和民间工艺等非物质民族民间文化传承给下一代。因此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拨出专项经费给予民间艺人以适当的报酬和待遇, 使他们安心于学校育工作。( 2) 进行校本培训。民间艺人不仅要把非物质民族民间文化传承给学生, 而且对于有兴趣的年轻教师要采用“ 传帮带” 的形式来培养后备的师资力量。同时, 学校还要经常聘请在民族民间文化方面学有专长的专家或民间艺人来学校讲课, 进行校本培训。( 3) 校外学习。对于民间艺人所存在的教育教学经验不足的问题, 可以采用校外集中学习与校内指导的方式来提高其教育教学水平, 使民间艺人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二, 优化课程结构。对于非物质民族间文化课程结构的优化, 我们应采取以下几方面的措施: ( 1)开发校本课程。由学校教师、民间艺人、社区人士和课程研究人员组成开发研究队伍, 开发出具有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情的非物质民族民间文化校本课程。( 2) 拓展课程的内容。民族民间文化的教育不仅体现在民族歌曲、民间舞蹈和民间工艺等方面, 还要把课程的内容拓展到民族民间文化的语言、文学、历史、传说、习俗和礼仪等, 不仅要拓展非物质民族民间文化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而且要充分挖掘非物质民族民间文化对于学生的情感、态度、行为和价值观等方面的影响作用。( 3) 拓宽课程的教育形式。学校对于非物质民族民间文化的教育不应只局限在课堂教学中, 还应通过兴趣小组、文娱活动、比赛活动、艺术团、运动队, 采风活动、参加有民族特色的节日活动等各种教育形式来开展民族民间文化教育活动。
参考文献:
[1] 参见2002年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Z].
[2] 孙昊亮.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模式论析[J]. 理论导刊, 2009, (5).
[3] 王松华, 廖嵘. 产业化视角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J]. 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 (1).
[4] 黄晓. 产业化视角下的贵州民族民间文化资源保护[J]. 贵州社会科学, 2003,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