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带、移动和无线网络技术 属于第一代的窄带网络通讯技术限制了新兴数字内容服务的提供以及与消费者的直接沟通。宽带网络的带宽为512Kbs及以上,这消除了窄带互联网的大多数缺陷。对于那些对互动要求很高的在线活动(例如网络游戏)而言,反应时间长的问题完全消除,使网络上流转的媒体形式大大丰富,内容的下载量大大提高。尽管如此,人们不能对诸如ADSL等宽带技术有过分要求,比如希望它能够达到传统广播和电视的播放级水平。宽带技术的更重要的是其保证“总是在线”(always on)的特点,这个特点使得商家可以随时向客户发送信息、自动更新下载和即时获取资料等。当然,这个特点在业界是有争议的。
移动和无线网络技术到目前为止依然被认为是数字内容传播的一个不尽如人意的平台。SMS和日本的DoCoMo是为数不多的例外。这种情况随着第三代移动通讯技术的成功推出有完全改观的可能,第三代移动通讯技术带宽较大,能够传输影音短片或者在线播放影音文件。最重要的是,在移动通讯中,用户终端设备与基站等保持随时信号沟通,通过这个特点,商业可以随时向用户发送提醒性质的信息,也为开展一些社会活动开辟道路。移动和无线网络技术对于经营新闻和信息类内容的公司尤其重要。其他的无线网络技术,例如WiFi(wireless Ethernet technology,无线以太网技术)也可以用来提供新闻和信息服务。
诸如3G手机、第二代袖珍个人电脑和电子书阅读器这样的新型终端设备让电子书的经营成为可能。尽管有一些技术问题没有解决,例如统一技术标准的诞生和版权管理等,这类新终端设备还似乎为开辟全新服务提供了空间,并有可能导致电子出版领域的复兴。对此类设备有兴趣的并不仅仅是图书出版社和B2B出版社,目前,部分杂志和期刊出版社也有兴趣。
互动电视技术在欧洲各国发展充分,作为主流电视节目的重要补充,互动电视技术提供节目之外的相关内容,使观众参与程度提高,为通过电视屏幕开展电子商务铺好了路。当然,到目前为止,互动电视给观众带来的仅仅是改善电视节目的收看体验或者参与游戏,有第三方参加的电子商务活动并没有兴起。SMS目前和电视结合的不错,主要是在投票竞猜等活动上。互动电视技术目前所起的作用是巩固了电视公司的地位,而不是动摇,其破坏性的作用并没有以前人们以为的那样严重。互动电视技术发展的步伐已经放缓,主要原因不在技术本身。
P2P技术(peer-to-peer technologies)所意味着的是一个全新的网络通讯模式。在这个模式中,两台计算机作为节点拥有彼此沟通的平等地位。通常这种技术专门指两个节点通过互联网进行文件交换。P2P技术的深刻含义在于,它改变了互联网上传统的“服务器——用户机”的关系,实际上取消了服务器的中心地位,节点之间平等通讯。在以前的关系中,一台计算机要拥有固定IP地址才能访问,当家庭中的计算机上网的时候,它是通过ISP,没有固定的IP地址,不能以互联网节点的身份进入网络。P2P技术完全打破了这个格局,客观上极大地扩大了网络可访问节点的数量,节点间的数据交换大大提高。普通计算机之间通过网络直接交换数据,不像以前需要通过服务器中转,对于内容经营者来说是很严重的事情——受版权保护的内容可以在用户之间直接交换共享,显然是对传统内容经营的重大威胁。
演化形成中的
新媒体经营模式
10年的技术发展和创新经营,新媒体经营模式始终处于不断演化形成的过程之中,而尚未最终形成。我们不知道最后的结果,但我们应该从10年新技术挑战中试图知道对于内容行业未来的经营模式来说,什么是重要的。
技术必须与商业模式和
盈收模式相结合 自从活字印刷技术发明并应用于内容出版经营以来,技术一直是内容行业发展和取得成功动力。对于技术之于内容行业的作用,那种把技术视为孤立、惟一的决定性因素是对技术的过高估计,这个观点既简单又偏激。在现实中,技术对于行业的产生、发展和成功仅仅是一种“使之能行”的因素而不是“决定性”的因素。内容行业的发展成功和生存维系取决于新技术与商业模式和盈收模式的结合。
对于破坏性的技术,有很多理论不重视技术和商业模式的结合。有一种对“破坏性”十分强调的理论,认为传统的内容经营模式和内容经营公司将灭亡,代之以新兴的、接受内容开发和发行技术的公司。这个理论遭遇了来自现实的否定,很多无传统内容经营背景、纯粹的技术公司在失去投资支持,很难寻找到有效的商业模式。而传统内容经营者这边的情况则很有趣,一方面他们备受新技术的冲击,被迫接受挑战;另一方面,他们从忍耐中逐渐解脱出来,在利用新技术抓住新机会上,没有谁比他们处于更加有利的位置上。
守住内容行业的底线
所有公司都在更新思维以接受新技术带来的挑战和机遇,这种换脑子的现象在国际性的大传媒集团中更为明显。在这种重新思考的运动中,一个非常根本的问题摆在面前:内容经营和内容行业的根本属性是什么,它到底应该起一个什么样的作用。原来的内容经营模式大部分不能与现实吻合,例如一方面,目前内容经营公司的收入和经营成功与否越来越取决于多样化的来源,另一方面很多传统的企业经营项目可以通过外包由专业公司完成。这个问题还反映在如何评价内容经营公司应用新技术、开展针对新媒介的创新经营的效果评估上,人们常常发现,不能从项目本身的盈收情况来简单判断,而必须要从整个企业的经营变化来评价创新经营。
通过适当方式保护内容开发显然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没有活跃创作的内容行业可以说丧失了根本。
重塑从创作者到
消费者之间的中间环节</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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