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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儿童游戏观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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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8 01:49: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国传统儿童游戏观探析黄绍文卿丽蓉   在我国漫长的古代社会中,存在着大量种类齐全、花样繁多的儿童游戏活动。古人是怎样对待儿童的这种主要生活方式呢?目前我国幼教界的游戏实践状况是否与古人对待游戏的观点与态度存在一定的因袭性?本文试图对我国传统儿童游戏观的特征进行梳理,总结我国传统游戏观的特点,揭示其成因,并分析其对当前学前教育界的影响,力求做到批判继承、推陈出新,真正把游戏当作幼儿园教育的基本活动,尊重儿童游戏的权利,使儿童在快乐的童年生活中获得有益于其身心发展的经验。
  一、中国传统儿童游戏观的基本特征
  儿童游戏观是人们对待儿童游戏的态度和观点。我国古代汉语中常用“游”、“戏”、“遨”、“嬉”等来指代游戏,其本义都与动作或运动有关,其特点是“逸”,是一种轻松自在的活动。
  (一)古人对待儿童游戏主要持否定的态度
  游戏最早被古代文人看作是一种有益的治学经验。《礼记•学记》中提到“故君子之学也,藏焉、修焉、息焉、游焉”。《论语》中也有“不有博弈者乎?为之,犹贤乎已”,认为博弈(下棋游戏)比没有要好。孔子还提出了“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游于艺”的思想。“游于艺”的思想,注意到“游艺”的娱乐功能,不仅使学习劳逸结合,而且可以达到陶冶性情的目的。但古人同样强调游戏不可无节度。晋代颜之推在《颜氏家训》中谈到“弹棋也近世雅戏,消愁释愦,时可为之”,“但令人耽愦,废丧实多,不可常也”。
  随着时间推移,游戏逐渐被当成一种消磨时间和妨碍学业的活动。唐代韩愈在《进学解》中明确提出“业精于勤,荒于嬉”。宋代开始重视蒙学,但不幸的是,宋儒都认为儿童游戏不利于蒙学。朱熹就将《蒙》卦注解为“去其外诱,全其真纯”。而王应麟干脆将“勤有功,戏无益”作为结语编入了《三字经》。因此“勤有功,戏无益”也被作为正统和主流的儿童游戏观传递下来。从此以后,儿童游戏就成了学习的对立面,往往被认为是一种妨碍学业等正经事的无益、有害的行为。在否定游戏这一主流游戏观之外,也有极少数对游戏持肯定态度的观点,如明代的王守仁把“乐嬉游”看作是儿童的自然性情,认为游戏对儿童有其有益的一面。他在《训蒙大意示教读刘伯颂等》一文中写道:“大抵童子之情,乐嬉游而惮拘谨,如草木之始萌芽,舒畅之条达,摧扰之则衰。今教童子,必使其趋向鼓舞,中心喜悦,则其进自不能已。”这一观点在中国古代众多对待儿童游戏的态度里是难能可贵的。但他还是在为儿子编写的《训蒙歌》中提出要“学谦恭,循礼义,节饮食,戒游戏”。
  由此可见,我国古人对待儿童游戏的态度主要是否定的。但我国古代终究产生了种类繁多的游戏,这可以归结为古人对待游戏态度的第二个方面,即比较注重游戏的外在功利价值。古人不但意识到了这些外在的功利价值,并且加以积极利用。
  (二)古人比较注重游戏的外在功利价值
  1.注重通过游戏对儿童进行德育
  古人认为游戏是进行德育的一条极好途径。他们重视游戏内容对儿童品德的影响,认为游戏内容一定要符合礼教规范。被尊崇为圣人的孔子,古往今来人们一直认为其所以为圣,是与其少时“为儿童嬉戏,常陈俎豆,设礼容”分不开的。古人同时也重视游戏环境和游戏材料对儿童德育的重要作用。孟母处心积虑,三迁其家,旨在为孟子提供一个良好的游戏环境。在游戏材料方面,清朝吴曾祺编纂的《涵芬楼古今文钞》中《恶圆》记述:唐代元结家有乳母,“为圆转之器以悦婴儿,婴儿乐”。用能旋转的圆形器物给儿童作游戏玩耍,这本是毫不足怪的事。不料元结的朋友公植却大为不满,他认为“方正”是做人的准则,使小儿用圆物游戏,便有鼓励他将来为人圆滑之嫌。足见古人对游戏材料影响儿童品德的重视程度。
  2.注重通过游戏锻炼儿童的体能
  古人认为在不同的时令让儿童玩不同的游戏,能够充分发挥游戏的健身价值,可以强健体魄,促进健康和发育。《燕京岁时记》中记载:“风筝即纸鸢,缚竹为骨,以纸糊之,制成仙鹤、孔雀、沙雁、飞虎之类,绘画极工,儿童放之空中,最能清目。” “毽儿者,垫以皮钱,衬以铜钱,束以雕翎,缚以皮带,儿童踢弄之,足以活血御寒。”……不论是捉迷藏、老鹰抓小鸡、丢手绢、跳房子等集体游戏,还是抓石子、滚铁环等个体游戏,其内在的健身价值是古人选择游戏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
  3.注重通过游戏培养儿童的竞技意识
  古代的儿童游戏活动,多以斗奇争胜为快事。在唐人拔河游戏中,“今小儿两头索而对挽之,力强者牵弱者而仆,以为胜负笑乐”。在跳百索(跳绳)游戏中,“以长跩丈许,两儿对牵,飞摆不定,令难凝视,若百索然,其实一索也。群儿乘其动时轮跳其上,以能过者为胜”。古代游戏中的踢毽子以“经久不落地,表演花样多为赢”。荡秋千主要比“蹬技,以荡高为胜”。当然,儿童游戏中也有部分自娱自乐的成分,“夫婴儿相与戏也,已尘(土)为饭,以涂(泥)为羹,以木为胾(肉块)”这颇类似于现在小孩玩的“过家家”游戏。
  4.注重通过游戏培养儿童的智能
  在流传下来的游戏中,有许多是能够传递知识、开启儿童心智的。儿歌和童谣让儿童在吟唱嬉玩中得到了语言能力的提高,而唱歌谣、数鸡兔、巧栽树等数字游戏能培养儿童的数字概念和运算能力。七巧板是流传下来的很有影响的培养儿童空间想象和推理能力的传统儿童游戏材料,源于唐代的“燕几图”,设计科学,构思精巧,富有变化,历久弥新。
  综上所述,古人对待儿童游戏,在持一种否定的游戏观的同时,也有着不同的看法和选择。对儿童的外在功利价值的追求是古人对游戏的一种最基本的价值追求。因此,“勤有功,戏无益”。就算有种类繁多的游戏活动,也从不是为游戏而游戏,儿童游戏只是作为达成另外目的的一种工具或手段。
  二、中国传统儿童游戏观的成因分析
  中国传统儿童游戏观的形成,无疑有其复杂的社会历史原因,离不开我国古代儿童观和教育观的深刻影响。
  (一)儿童观
  在漫长的中国古代社会里,“礼”是儒家心目中的伦理纲常和行为规范等。人们由于受“礼”的束缚,“对儿童多不能正当理解,不是将他当作缩小的成人,拿‘圣经贤传’尽量的灌下去,便将他看作不完全的小人,说小孩懂得什么,一笔抹杀,不去理他”。即使赞及小孩,也是推崇那种“小时了了”的少年老成,对天真无邪游乐嬉玩则认为是“乳臭未干”。古人认为儿童的生活是为成人做准备的,儿童的一切活动包括游戏都是为未来生活做准备的,所以用长袍马褂将儿童打扮成成人的样子,以成人的规范要求儿童,用四书五经作为催熟剂灌输给儿童。他们忽略了儿童作为其本身存在的刊价值,同样忽略了儿童的年龄特征及其身心发展规律,只想让儿童早早地结束儿童期而进入成人社会。中国传统文化是以成人为本位的,儿童在传统文化中受到轻视,儿童的生活总是以一种依附于成人、从属于成人、围绕成人运转的方式而存在。
  当然,这只是中国传统社会中儿童观的主流。在中国古代社会,也不乏有慈幼、重幼的主张。“慈幼”出自父母对子女的天然情感。《韩非子解老》中说:“爱子者慈于子。”又说:“慈母之于弱子也,务致其福。”古人的“慈幼”自然变成了宽容儿童游戏的重要原因。因此,各种各样的儿童游戏把中国古代儿童的生活点缀得绚丽多彩,而得以广为流传。
  (二)教育观(学习观)
  虽然古人看到了游戏具有一定的教育和身心发展价值,但传统教育的目的基本上是“学而优则仕”,即培养“君子”、“圣贤”,以实现其“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社会理想。要实现“学而优则仕”,必须以勤学苦练为前提,对于“嬉游”而言,则只能是玩物丧志了。《红楼梦》里有:“你日日在外游嬉,渐次疏懒了工课。”如果要想进入仕途,则必须以牺牲游戏为前提,所谓“头悬梁、锥刺股”、“吃得苦中苦,方为人上人”的苦学观是世人认为入仕的最佳途径,而“嬉游”则成为浪费精力、不务正业的代名词。
  尤其是学校出现以后,游戏就差不多成为与学习对立的活动而退出了学校教育领域,开始了游戏与学习分离、对立的漫长历程。这与我国古代对接受知识和接受教育的认识有关。长久以来,人们认为接受知识、接受教育只是继承和传播前人的文化成果而已。而要做到这一点,仅仅需要学习且勤奋学习就够了,不需要以浪费时间和精力为代价的游戏,因此游戏变成了学习或工作的对立面。
  三、中国传统儿童游戏观的影响及改造
  (一)中国传统儿童游戏观对当今儿童游戏实践的影响
  文化具有传承性,游戏观作为一种文化意识形态也不例外。因此,古人对待游戏的态度和观点势必对当代儿童游戏实践产生深远的影响。目前学前教育就普遍存在理论上口头上重视游戏而实践中轻视与忽视游戏的矛盾现象。尽管理论界已经明确提出游戏是幼儿的主要生活方式,是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一种主要形式,但“勤有功,戏无益”仍然根深蒂固地存在于某些人包括有些教育者的头脑中。对待儿童游戏,人们普遍存在着一种认为其“荒废学业”的想法,游戏仍然是作为附带教育的意义而存在,作为教育的手段而存在,即“为教育而游戏”。在学前教育中,人们选择游戏往往还是以其具备的外在功能为前提,并且从成人的角度考虑一切。对儿童本身需要什么,游戏能带给儿童什么,游戏对儿童的真正意义是什么,则考虑少,研究更少。在“望子成龙”心切的家长希望通过“提前开始”的学习使孩子尽早为未来生活做准备的现实下,学习变成了最重要的,本应作为儿童主要的生活方式的游戏退居到了次要地位,本来应该无忧无虑的以游戏为主的儿童生活受到了威胁与挑战。这一方面是来自成人世界的不必要的担忧,另一方面是对游戏的不正确的认识造成的,而这一切是造成目前儿童游戏理论和实践脱钩且矛盾的重要原因。
  (二)中国传统儿童游戏观的改造
  1.对传统游戏观进行扬弃,去其糟粕,取其精华
  游戏本来有其自身存在的价值——不光有外在的价值,也有内在的价值。我们必须同时看到这两方面。仅仅“为教育而游戏”是不够的,我们还应该提倡“为游戏而游戏”,并为之创造条件。儿童有权拥有欢乐自由的童年,而游戏是儿童达到这一境界的最佳途径。一个人到老也许还能记得童年时玩过的游戏。家长、儿童工作者、一切成人都有责任把游戏看成是儿童自我享受的一种方式、自我完善的一种手段、自我优化的一种途径以及自我实现的一种形式。
  2.在法律法规上保障儿童游戏的权利
  法律对儿童的游戏权进行了明确规定。国际上,《儿童权利公约》(1989)第31条规定:“儿童有休息、娱乐和游戏的权利,应鼓励他们参加游戏、娱乐和文化艺术活动。”在国内,《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第16条第一款规定:“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幼儿园工作规程》(1989)第21条第六款规定:“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第25条规定:“游戏是对幼儿进行全面发展教育的重要形式。应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选择和指导游戏。应因地制宜为幼儿创设游戏条件(时间、空间、材料)。游戏材料应强调多功能和可变性。应充分尊重幼儿选择游戏的意愿,鼓励幼儿制作玩具,根据幼儿的实际经验和兴趣,在游戏过程中给予适当指导,保持愉快的情绪,促进幼儿能力和个性的全面发展。”《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2001)再一次规定幼儿园教育应“以游戏为基本活动”。这样从法律法规上保障了儿童的游戏权利,只有这种保证才是最根本的。
  3.做好宣传工作,使现代的儿童游戏观深入人心
  游戏是儿童的主要生活方式,游戏是儿童的自发学习,游戏是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的主要形式,游戏对儿童而言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儿童游戏的质量可以通过教育者的努力得到提高。理论界和实践界有必要加大宣传力度和工作力度,使家长、儿童工作者以及整个成人社会清楚地认识到传统儿童游戏观的缺陷和不足,领会现代的儿童游戏观并付诸实践。
  总而言之,我们必须尊重儿童的自由自在的游戏权利,不应把游戏纯粹作为附带外在价值的手段。而要达成这一共识,需要教育者的自主思考,需要全社会对儿童的倾听和关注、尊重与宽容。只有这样,才能最终造成儿童生活的丰富性、完善性,真正贯彻《规程》和《纲要》的指导精神,让游戏真正成为儿童的生活方式,让每一个孩子都拥有快乐而难忘的童年。
                                           来源:《教育导刊:幼儿教育》2006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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