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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芳:改革开放30年中国村落家族文化的嬗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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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内蒙古社会科学,2009年第1期 作者: 李永芳
| | [摘要]建国后的30年间,村落家族文化几经冲击而有所变异,但其血缘秩序的本根并未受到影响。改革开放促使村落家族文化发生了历史性的巨变:群体性质的血缘关系日趋松懈,家庭规模呈逐渐缩小之势,辈分等级秩序逐步被平等性、法制性所替代;族居方式的地缘关系大为削弱,族员的流动性、杂居性与聚居性交相并存;新的业缘关系逐步生成,村落家族结构日趋消解。改革开放以来的30年中,村落家族文化的基质总体上呈逐渐削弱、消解的过程,但具体到某些地域和某种基质的变化程度则存有较大差异。村落家族文化的走向并非是对其一概排斥,而是革故鼎新。
[关键词]改革开放;村落家族文化;血缘关系;地缘关系;业缘关系;革故鼎新
村落家族文化是指在村落生存方式之内,由血缘、地缘以及业缘关系所产生的人的思想和行为模式,是中国社会文化之根。散布在全国范围内的450多万个自然村落构成了广袤的乡村社会,中国未来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村的发展,而农村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又取决于村落家族文化的走向[1](P. 6)。改革开放30年来,村落家族文化发生了历史性的嬗变,对此也不乏学者著述,但较为系统的专题性研究成果尚有欠缺①。本文试图弥补学界这一缺憾,主要以构成村落家族文化要件的血缘、地缘和业缘关系等方面为视角,对改革开放以来村落家族文化嬗变的表征、动因、功能以及走向等作一粗浅探讨。
一、新中国成立后30年村落家族文化的变革追述
如果从人类定居出现村落形式算起,村落家族文化距今已有近10万年的历史,所有村民都生活在由血缘和地缘关系交织而成的关系网中,这张世代编织生生不息的关系网,无论是在时间的纵轴上,还是在空间的横轴上,都无限地延伸下来,因此,村落家族文化的基质是在悠久的历史长河中、复杂的社会关系中产生和延续的。但是,在漫长的岁月流逝中,典型的中国家族村落文化始终没有发生大的变革。新中国建立后,乡村社会一系列的变革使根深蒂固的村落家族文化开始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
首先是1950~1952年进行的土地改革运动,动摇了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家族体制。血缘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渗透于土地关系,而在这次旨在变封建土地所有制为农民土地所有制的运动中,通过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平均分配给农民、推翻豪绅地主政权、建立农会和农民政权、没收家族祠堂和族田财产、焚毁族谱等方式,极大地触动了古老村落家族文化的根基,使超家族体制的新型社会组织在乡村得以建立,并以依据在社会经济政治关系中的地位划分族员身分取代了依据血缘关系划分族员身分的传统,家族活动赖以进行的物质仪式基础被摧毁。
其二是1953~1956年开展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大大削弱了家庭的生产功能以及家族的权威。在这次旨在变分散的农民个体经济为集体经济的运动中,通过从互助组到初级社再到高级社的层级递进,通过在农业社中贯彻实行统一经营、集体劳动、统一核算的原则,第一次将绝大部分农民结合在了集体组织之中,使过去那种以分散的个体或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家族集团被瓦解,家庭生产功能被削弱,一种新型的超出血缘关系和家族体制的经济组织、行政权威得以逐步形成并日臻强化。
其三是1958年实行的人民公社化运动,进一步遏制了家庭和家族的基本功能。在这次运动中,由于确定的公社组织结构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劳动组织实行的是“统一经营,统一管理”,这就把乡村农民纳入更大的组织范围之中,完整的社会行政调控渗入村落共同体,从而进一步限制了血缘关系作为秩序依据的作用,遏制了家庭和家族的基本功能,削弱了村落家族文化的生存条件。
其四是1966~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运动,非理性地造成了一次村落家族文化的畸形变异。在这场运动中,由于受批判所谓“封、资、修”、“人性论”等行动的影响,把凡是与家族文化有联系的东西均不加分析地统统斥之为“污泥浊水”、“残渣余孽”而进行“横扫”,在家庭内部也搞起了所谓的“阶级斗争”,致使那些传统的有价值的合乎人类群体生活的准则——如以仁、爱、孝、悌协调人伦秩序的方式等——受到严重冲击,极大地影响了家庭的和睦相处以及社会的稳定发展,这种采取一概抛弃的极端做法,造成了村落家族文化的畸形变异。
追述新中国成立后30年间的村落家族文化,不难看出,在几次大的社会变革的冲击下,村落家族文化发生了亘古未有的变异,其历史的进步性是毋庸置疑的。但是,这种变异主要是靠行政性手段以外力强制干预的结果,其作用从根本上来说是非常有限的,“作用仅限于改变村落家族文化的外化形态,未触及本根”,“内在的血缘秩序并没有消解”[2](P. 150)。究其原因,关键在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还没有为人们突破旧的结构积蕴足够的社会力量。正如马克思所说:“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不管个人在主观上怎样超脱各种关系,他在社会意义上总是这些关系的产物。”[3](P·208)
二、改革开放30年村落家族文化的历史嬗变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农村改革促使村落家族文化的基本要素发生了历史性的嬗变,村落家族文化呈现出健康发展的趋势,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群体性质的血缘关系日趋松懈,家庭规模呈逐渐缩小之势,辈分等级秩序逐步被平等性、法制性所替代
所谓血缘群体,就是以婚姻和血缘关系为纽带而结成的群体,其基本形式是家庭、家族和宗族。血缘性的群体既是村落家族的核心,又是村落家族文化的最基本特征。
千百年来,累世同居共财的大家庭即现代社会学界所称的联合家庭备受庶民的崇尚和统治者的提倡①,如清政府就明令“友于兄弟,同居三五世以上,号义门,及诸义行,皆礼旌”[4](P·118)。晚清以降至建国初期,这种传统的理想家庭模式虽有所变动,但从总体上看没有发生根本的变化。
但是,改革开放以后,家庭结构发生了剧变,家庭规模呈逐渐缩小之势,核心家庭和主干家庭居绝对优势。据史料统计,建国前后全国农村核心家庭的比例大致在32%左右[5],而到改革开放后的1987年,全国农村家庭结构类型平均为:核心家庭占36%,主干家庭占55%,联合家庭占6%,其他家庭占3%,其中核心家庭和主干家庭两类就占到了91%[6]。另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组织协调进行的中国百县市国情调查显示,到20世纪90年代末,在农村6756户家庭结构类型分布中,核心家庭占63. 99%,主干家庭占27. 22%,联合家庭占1. 21%,其他家庭占7. 58%。与之相适应,家庭代数分布为:一代家庭占5. 62%,两代家庭占69. 03%,三代家庭占24. 66%,四代家庭占0. 68%[7](PP. 308~309)。其核心家庭数量迅速增长的主要因素,一是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人口流动逐渐增加,而流动者又多为年轻人,他们离开父母去城镇或外地工作或劳动,这就促成了某些三代家庭的分化;二是随着乡镇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逐步落实,越来越多的农村老年人享受到退休或社会养老保险,降低了其因依靠子女养老而与已婚子女一起居住的必要性;三是为了预防因生活观念、代际差异引起的家庭矛盾,或者为解除已经存在的婆媳冲突、亲子纠纷,亦促使不少已婚子女从父母家庭中分离出来[8](P. 58)。
在传统的家族内,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形成的辈分等级意味着权势的大小。古希腊政治学家亚里士多德曾经说过:“家庭通常由亲属中的老人主持,各家所繁衍的村坊同样地也由年辈最高的长老统率。”[9](P. 6)作为权势结构最高层的族老,有权施行家法、家刑,甚至可以处死严重破坏家族秩序的族员。改革开放30年来,随着农村法律知识的普及,民主观念的加强,村民文化水平的提高,这种严格的辈分制度受到极大冲击。尽管辈分观念在村落家族共同体中依然存在并起着一定的作用,但人们的社会地位已不再由辈分赋予,辈分高的人掌有的权势不一定大于辈分低的人,族老也大都不再具有社会政治性协调的功能。同时,家庭的权力模式“正从父系家长制转变为民主平等制”,分工模式“正从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的模式转变为无差异分工模式”,“夫妻共同决定”家庭权力和管理家庭日常事务的越来越多[8](P. 68)。父母在家庭中也不再有绝对的权威,子女在婚姻、教育、职业、交友等活动上具有了相当大的自主权。父母权威下降的原因在于年轻一代所受教育远比他们的父辈要多,见识要广,观念要新,其挣钱的能力或收入可能更高,因而他们在家庭中的自我意识也就越来越强。
显而易见,改革开放30年以来,社会的法律规范和政治规范已根深蒂固地渗入家族共同体内,起着仲裁作用和最后的权威作用,世俗的等级秩序已被打破,正在向平等化、法制化转变。目前,虽然村落家族共同体的成员仍旧凭借血缘的相同而相互认同,但血缘关系的社会意义正逐渐丧失,在决定人们社会地位时已不再构成主要依据,相反的却是以社会关系为基础的人际网络正呈不断扩展和强化之势,品德、能力、教养、职业、财富等已成为决定人们社会地位的主要依据。
(二)族居方式的地缘关系大为削弱,族员的流动性、杂居性与聚居性交相并存
地缘与血缘关系融为一体所组成的村落共同体既是传统村落家族文化的基础,也是与城市家族文化只有血缘基础而无地缘基础的最大区别。“在乡村,地缘关系成为一个家族共同体生存发展的胎盘,离开了这个胎盘,家族共同体的存在便会改变形式。族居确定了家族共同体的基本结构,即在这个地域中的有一定血缘关系的人构成一定家族共同体的主体,或者说基体。”[2](P. 72)在中国这样一个以自然经济为主的传统农业社会中,人们满足生存需要的惟一手段就是通过耕种土地获取生活资料。马克思曾经指出:“土地本身,无论它的耕种、它的实际占有会有多大障碍,也并不妨碍把它当作活的个体的无机自然,当作他的工作场所,当作主体的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和生活资料。”[10](P. 475)由于土地是构成村落家族的“无机自然”,是不可分割的部分,而人们依赖土地生存的基本格局几千年来没有发生什么变化,所以直至20世纪70年代,村落家族亦未曾发生大的变异,村民们依然是沿袭旧习,“农恒为农,世不徙业”,“穷家难舍,故土难离”。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农业内部产业结构的优化、乡镇企业的崛起、小城镇建设的加快、以户籍制度为核心的管理制度的改革等因素,愈来愈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与土地分离流入城市、集镇、经济开发区、大中型厂矿企业、旅游观光区等地方。据农业部调查统计, 1993年全国农村外出就业劳动力约为6200万人, 1997年约为8000万人, 2001年接近1亿人,至2007年约为1. 5亿人。尤其是近年来流入城市的“农民工”日益显现出常住人口的特征[11]。这种相当数量的农村外出人口在异城他地“定居”,无疑突破了原来地缘的束缚,走出了村落共同体,加入了新的社会体制,削弱了家族活动的基础。
同时,随着家庭结构的变化,核心家庭的日趋上升,农村居民的居住方式也日益分散,村民盖房大有向村外扩展、由原来的几代同室拥挤一处向单家独院方向发展之势,以至于出现了“空心村”的现象。据中国百县市国情调查显示,到20世纪90年代末,在对农村6716户农民居住房屋类型的调查统计中,居住独门独院平房的占30. 09%,独居封闭单元楼的占1. 35%,独居楼房的占11. 14%[7](PP. 459~460)。由此可见,目前乡村的家族共同体虽然基本上还以共同地域为基础,但族居方式的地缘关系大为削弱,一定程度的流动性、杂居性与聚居性交相并存,已成为当今中国村落家族文化的一道新的风景线。
(三)跨血缘与地缘关系的业缘关系逐步生成,村落家族结构日趋消解
传统的中国村落家族文化带有明确的农耕性特点。村落家族共同体以全体族员耕种一定范围的土地获得生存资源,并且围绕耕种的特点和季节性组织劳作,这种获得资源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家族共同体的生活方式,其典型的特征就是男耕女织。由于生产力水平的低下,农耕决定了村落经济本质上是一种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生产产品基本上用以维持生产者本人的消费,而这种自给性又进一步浇筑了村落共同体的权威基础,赋予其很大程度上的聚合力。
改革开放以后,传统村落家族共同体的单一农耕性被逐渐打破。随着财产制度的变革,即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与经营使用权的分离,以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不仅充分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而且使其获得了生产上的自主权,不少农民为提高劳动力的边际效益,在农业生产中开展了多种经营,由过去从事单一粮、棉、油生产向农、林、牧、副、渔等大农业全面进军,农民利用农闲兼营或完全转向第二、三产业。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主要成就首先表现在大农业内部结构不断优化, 1978年,农、林、牧、副、渔业在农业总产值中仅占20%,到1997年就占到了40%。其次是乡镇企业已成为农村经济的主要支柱, 1978年,全国各类乡镇企业只有152. 4万个,从业成员2826. 6万人,到1997年全国乡镇企业数已达2015万个,从业人员达13050万人,乡镇企业生产总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27. 7%,已接近三分天下有其一的局面[8](P. 101)。
与单一农耕性被逐渐打破相适应的是,农村阶层结构亦发生了显著变化,原来具有相同农民身分的人们逐步分化为带有明显阶层特征的群体。其主要分层为: (1)农业劳动者阶层,即由承包集体耕地、以农业劳动为主的农村劳动者所组成的社会群体; (2)农民工阶层,即常年在厂矿或商店等第二、三产业从事非农业劳动、户籍仍然在农村的社会群体; (3)个体劳动者和个体工商户阶层,即自有生产资料或资金、劳动成果归个人占有或支配、从事某项专业劳动的社会群体; (4)私营企业主阶层,即由生产资料归私人所有、以雇佣劳动为基础、营利性经济组织的主要经营者组成的社会群体;(5)雇工阶层,即由受雇于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农村劳动者组成的社会群体; (6)农民知识分子阶层,即由具有一定专门技能,从事农村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艺术等智力型职业的农村劳动者组成的社会群体; (7)集体企业管理者阶层,即由乡村集体企业的厂长、经理、会计、主要科室负责人与供销业务员组成的社会群体; (8)农村社会管理者阶层,即由乡、村两级农村基层干部组成的社会群体[12](PP. 114~119)。
美国学者加里·S·贝克尔在分析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过渡时认为,在传统社会中,一个亲属集团就是一个很有效力的“保险公司”,而在现代社会中,血缘关系远不如在传统社会中显得那样重要,原因是社会保险代替了家庭保险,家族成员们各自分散去寻找他们最好的机会[13](P. 283)。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表明,由于传统村落家族共同体的单一农耕性被打破,越来越多的村民开始向家族共同体以外的社会体制寻找资源,以及村落经济由自给性向交易性转向,人们更多的是通过市场渠道获得生存资源等,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家族活动的控制能力。正如迈克尔·米特罗尔和雷因哈德·西德尔在《欧洲家庭史》一书中所说,家庭放弃生产性职能彻底削弱了家长制,父亲不再具有劳动组织领导人的地位,由此失去了支撑他对于户内成员权威的最强大的习惯支柱,随着家庭企业的消失,终身服役变为契约劳动,这一解放过程使那些迄今是依附者的人在住户以外得到了工作,家庭成员现在有机会自己谋生,因而在经济上不再依附于一家之主[14](P·78)。所以,这种新的业缘关系的逐步生成,意味着村落家族结构正日趋消解。
三、村落家族文化的历史走向与思考
通观改革开放30年村落家族文化的嬗变,其基本要素总体上呈逐渐削弱、消解的过程,但具体到某些地域和某种村落家族文化的基质变化程度则存有较大差异。
比如从整体上看,全国广大地区都出现了以核心家庭为主的趋势,但其内涵在经济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是不大相同的。在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已开始出现了家庭小型化的趋势,这与家庭核心化有着较大的不同。家庭核心化的趋势是指夫妻及未婚子女所组成的家庭在家庭结构中所占比例日益增加的趋势。家庭小型化则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家庭结构简单化,即核心家庭(包括完全核心家庭和不完全家庭,如夫妻家庭、单亲家庭)所占比例日益增长,主干家庭与联合家庭比例逐渐降低;二是在每种家庭结构中,其家庭人口容量都向组成这种家庭结构所需的最低限度的人口接近。以核心家庭为例,在经济发达的上海郊区农村, 3~4人户占75. 2%,加上2人户就占到89. 3%,而7~9人户根本没有;但在经济较为落后的河南潢川农村, 3~4人户仅占46. 5%,加上2人户也不过占到48. 6%,而5~6人户则占到46. 9%,加上7~9人户更占到51. 4%。
又如,由于20世纪60年代农村过高的人口生育率,曾导致了20世纪末主干家庭比例有所下降,但在进入21世纪之后,主干家庭比例则又呈现出了上升的趋势。其主要原因是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户自主经营土地的条件下,家庭成员分工合作可增加经济效益,从而使主干家庭更具有存在的基础;现阶段,广大农村地区还不可能很快地全面推广退休保险制度,大多数农民仍将依赖其子女养老,主干家庭结构是理想的选择;中国传统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养育责任是双向的,这种“反哺模式”在农村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主干家庭有可能与农村人口老龄化同步发展;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执行,农村育龄妇女的总生育率正不断下降,这将导致子女数的减少,从而使新建的核心家庭数也越来越少,相反,主干家庭的比例则呈上升趋势[8](P. 59)。
再如,改革开放以来,广大农村地区家庭的权力模式正从父系家长制转变为民主平等制,但经济发达地区和单纯农业经济地区比较也是有所区别的。拿生产决定权来说,在经济发达地区,“夫妻共同决定”的家庭日益增多,但在单纯农业经济的地区则仍是以“丈夫决定”为主[15](P. 108),尽管这种影响在不断减弱。再拿日常事务权来说,在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夫妻共同决定的情况越来越多,家庭分工模式正从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的模式转变为无差异分工模式,但在大多数落后的农村地区则仍然以“女主内”的模式为主[8](P. 68)。
在这里,笔者想特别强调的是,村落家族文化的走向并非是对家族文化的一概排斥,而是革故鼎新。村落家族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和中国传统文化一样,从古到今,其表现形式都包含着一定的正面因素,比如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结成的宗族制度,并非完全是陈腐的传统遗存和阻滞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消极因素。
事实上,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宗族制度所发挥的作用是不应该被否定的。在农村实行土地承包制之后,单家独户的农民实际上很难独立地、低成本地完成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生老病死、结婚、盖房等事宜都需要互相帮助。而在市场经济不发达、不能用货币购得服务或被认为是不合算的情况下,利用以宗族、亲戚关系为主体的社会互助来实现协作生产,互济相助,便成了合乎理性的选择。据有关调查资料显示,现阶段,在农户“经营中所得到的帮助大小来之于”直系、旁系、姻亲、同宗等亲缘关系占53%,邻居、村民等地缘关系占8. 5%,乡村干部与党组织等党群干群关系占11. 5%,经济组织关系占8%,朋友关系占19%。在农户“经营中遇到困难时先找谁”的回答中,直系、旁系、姻亲、同宗等亲缘关系占58%,邻居、村民等地缘关系占13. 5%,乡村干部与党组织等党群干群关系占8%,经济组织关系占3. 5%,朋友关系占17%。在农户“选择合伙经营者的次序”中,依照高低,分别为直系、旁系、姻亲、同宗等亲缘关系占55. 2%,朋友关系占21%,邻居、村民等地缘关系占15%,乡村干部、党组织等党群干群关系占5. 8%,经济组织关系占3%[16](PP. 89~94)。由此不难看出,宗族在农村互助经济中仍然承担着某种不可替代的作用。至于在“福建、广东等地很多宗族成员内部联合人力、物力和财力开办企业”中,其宗族所发挥的作用更加显而易见[1](P. 98)。
同时,宗族制度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农村基层政权的腐败行为。农村处于社会权力结构的最基层,由于与权力中心在结构上存在巨大距离,监督成本高昂,加之一些乡村干部和执法人员的素质低下,不少地方农村腐败现象严重,村干部坐地为大,横行乡里。在这种外部环境中,宗族血亲势力对此无疑具有一定的制约作用。因此,并非任何形式的家庭和家族共同体都没有存在的意义。
实践证明,在人民公社化初期,一度想排斥家庭、以社会体制取代其功能,“文革”期间更是意欲消除家族文化在家庭内部搞所谓的“阶级斗争”的做法是行不通的。诚然,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对于村落家族文化中保守的、落后的、宗法的、迷信的、愚昧的、宗教的成分无疑应当坚决剔除,但对那些有价值的、合乎人类群体生活的成分,发挥其潜能才是更为理性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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