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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必备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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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9 05:05:5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公民必备常识
张凭


何为公民?公民就是有权参与国家公共事务管理的国民。没有这种权利的国民绝不是公民,只是顺民或者刁民。
体现这种权利的载体是选票,除此这外,没有其他东西可以体现。通过投票选择自己的代言人,就是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具体方式,除此之外,没有其他方式可以代替。
公民意识含三个内容,一是主体意识,我是国家的主体,国家是因我面存在,并非我为国家而存在;二是权利意识,作为国家主体,我享有能参与国家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利,这种权利天经地义,不是谁的恩赐,是不可剥夺的。三是自主意识,我的事我做主,没有我的同意,任何人都无权代表。
除此之外,一个合格的公民,还必须掌握以下常识:

一、关于国家
国家,形式上是由人民及国土组成的,本质上是由自然人在平等、自愿、互助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签约方式组建的联盟体。国家的主体是每一个联盟成员,国土是每一个联盟成员的共同财产。
人类组建国家的目的,一是避免人类个体之间的暴力冲突,即通过订游戏规则的方式,避免个人之间为逐利发生的暴力伤害及弱肉强食。二是共同防卫,即共同组建防卫力量,抗击异族对联盟体成员及财产的侵害。

二、关于个人的权利
人具有两种权利,一是自然状态下的权利,二是国家状态下的权利。
人在自然状态下的权利为:自主权,即我的事我做主,任何人无权干涉;自卫权,可以用任何方式捍卫自己的利益免受他人侵害。
人类在组建国家之后,每一个签约成员,一是保留了自然状态下的自主权(包括结社、信仰权等)。二是部份放弃了自然状态下的自卫权(仅保留了正当防卫权,如果防卫过度,仍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获得了联盟体公共事务管理的参与权(包括表决权、选择权、知情权、监督权),话语权为公共事务参与权的表现形式。

三、关于政府
政府是联盟体的常设办事机构。对外代表全体联盟成员表明主张,维护联盟体及其成员在海外的利益;对内为全体联盟成员提供各类公共服务,协调各方关系,化解各方矛盾,确保全体联盟成员安居乐业、以及联盟体的长治久安。政府的所有行为必须对全体联盟成员负责,体现全体联盟成员的意志,符合全体联盟成员的利益。
国家是全体自然人组建的联盟体,因此,凡是合法政府都必须由全体联盟成员选择产生,接受全体联盟成员的监督、问责。凡是未经人民选择,通过暴力方式组建,剥夺全体联盟成员的基本权利,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全体联盟成员的政府都是非法的,是将联盟体私有化的行为。

四、关于宪法
宪法,是全体联盟成员在组建国家时签订的联盟协议。主要条款,一是要表明组建国家的目的,二是要表明每个联盟成员应享有的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三是要表明联盟体办事机构的设置,以及机构应有的权利、责任,以及议事规则(即立法机构、司法机构及行政机构的设置及应有的权利及责任);四是表明联盟体办事机构高管人员的选用程序、任职期限,以及拥有的权利及责任。

五、关于国家的主体及最高权利机构
国家的主体是组成联盟体的每一个成员。因此,理论上联盟成员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利机构,但实践上联盟成员大会由于成员太多无法运作,因此,多是采用代表大会的方式代替。最高权利机构是指任何个人、任何组织都无权凌驾于联盟成员大会之上。如果发生这种情况,表明国家的性质已经改变,不再属于全体联盟成员所有,而属于凌驾于联盟成员大会之上的个人或组织所有了。

六、关于军队
军队是联盟体为实现立国目的之一而设立的武装力量,目的一,抗击异族入侵;目的二,维护联盟体及其成员在海外的权益。军队属于全体联盟成员所有,不属于任何个人、任何组织所有。如果军队不是将枪口对外,而是指向联盟成员,则表明军队性质发生改变,不再是人民的军队了。

七、关于政治
联盟成员由于谋生方式以及机会的不同,会形成不同的利益差别,有时差别甚至非常巨大。这种客观存在、无法回避的差别很容易产生社会矛盾,导致社会冲突,威胁到联盟体的存在。政治就是联盟体政府为缓解这种矛盾,减少冲突,让全体联盟成员和谐相处,确保联盟体的安全而开展的平衡协调工作,是一项兼有技术性及技巧性的工作。

八、关于政党政治
理论上政党是联盟体内各阶层为维护本阶层的利益而成立的政治组织。目的是或进入议会,影响立法,或获得行政权力,最终达到维护政党所代表阶层的利益。但在实践中,各政党为了角逐到更多的立法席位,更大的行政权力,其政治主张必须涵盖到大多数人的利益,而不仅仅是小集团的利益,正是这种关注大多数人利益的行为,成为了确保联盟体长治久安的关键。因此,理论上会认为政党政治是社会动乱的祸首,但从实践上看,政党政治正好是能让联盟体保持稳定的重要因素。

九、关于选票及投票方式
选票是联盟成员获得公民资格的权利证书;以投票方式选举代表、通过决策是联盟成员实现公共事务参与权的唯一途径。投票方式是人类社会在决定公共事务时最为公正的方式,只有让每个成员都有投票权才谈得上公正,除此之外,其他方式全是胡弄人的鬼话。选票作为一种权利的体现,确保了每个联盟成员享有同等的尊严,有权利的尊严才能称为尊严,除此之外,其他说辞全是忽悠人的谎言。

十、公民、顺民及暴民
当我们思考并认同上述九个问题,表明我们具有了公民意识。只有当我们手中有了选票,我们才是真正意义的公民。只有当我们能够理性地应用手中的选票行使自己的权利,我们才是合格的公民。
当我们不相信选票体现人的尊严,投票可以带来公正,而只想匍伏在“伟人”脚下,对“伟人”顶礼膜拜,将自己的命运交由“伟人”代表;或当我们只相信枪杆子,相信强权,希望在“强人”的带领下打天下,坐天下,那我们绝对不是公民,而只是顺民、或者是暴民。
没有公民意识,只有顺民及暴民意识的民族,绝对是没有活力、没有希望的民族。如果我们爱这个民族,希望我们这个民族名符其实的伟大,我们就应该全力地消除顺民、暴民意识,全力地确立公民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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