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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泽泓:“宜粗不宜细”之说与新方志的缺失
原文标题:“宜粗”之说与新方志的缺失
1949年至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这30年间,中国社会的政治运动接连不断,涉及意识形态、各行各业,乃至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记述政治运动是涵盖这一时段的首轮新方志记述中不能回避的一个重要课题。[1]至1998年底,全国已出版的省、地、县首轮三级志书已达到3400余部。[2]迄今所见的学术界评论,普遍认为首轮志书对政治运动记述得不够,其浓墨重彩地突出革命斗争与轻描淡写地“粗化”政治运动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新方志以详今略古为原则(以下简称“详今说”),标榜以存史、资政、教化为己任,为何对当代社会的政治运动这一社会现象记述不够?如何不够?由此应吸取什么经验教训?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很多,最主要的就是首轮修志套用了“宜粗不宜细”(以下简称“宜粗说”)作为记述政治运动的编纂原则。对这一情况的来龙去脉,值得作一次透析,以为后来治史修志者鉴。
一、“政治运动”的界定
政治运动是一个极具政治敏感性的题材,新方志是官志,编纂者特别强调记述政治运动的政策性、政治性。评析首轮志书对政治运动的记述,首先遇到的问题就是何谓政治运动。
1989年版《辞海》对“政治运动”释为:“特指新中国成立后,开展的大规模的革命运动。如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运动等。”[3]将政治运动定性为“革命”。10年后的1999年版《辞海》对政治运动的解释,恰恰删去了事关性质的“革命”二字。[4]这一定性及变化的大背景,无疑也制约着1989年至1999年这段时间修志人员对志书记述政治运动的思维定位及变化。而开始于1989年之前的首轮修志,多数完成于1999年之前,修志人员的思维定位当然是在1989年版《辞海》的认识之范畴内。我们当然不能苛求修志人员的基本认识能够大大超越这一历史的局限。
然而,还有技术性的实际问题。《辞海》将“政治运动”解释为“大规模的运动”,并没有把词义说清楚,例如,爱国卫生运动也是“大规模的运动”(当然也是革命的),但显然不是政治运动(虽然不能否认其发端带有政治色彩)。由于对政治运动范畴认识不同,带来了处理模式的多元化,正如黄勋拔所说,“有些运动,其主要内容是经济领域的,由于有很强的政治性,被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并且采用一般政治运动的手段、方法,也被称为政治运动。情况比较复杂,界定政治运动范围有一定困难。贯彻婚姻法、禁烟禁毒、肃反审干、‘清理中内层’、工业学大庆、农业学大寨等等,有地方不列入政治运动,有的地方则列入”。[5]因此,有的志书将这类内容标为“政事纪略”或“要事纪略”。这是后来读志者应掌握的情况。
在实行一元化领导体制的社会中,由执政党着力组织开展的群众性中心运动,很难说哪一个运动不带有“一定的政治任务”。左开一认为:“建国后各种运动都带有政治性群众性特征,但运动本身的性质状况、规模大小、持续时间长短和影响程度等,则是有区别的。因此,不宜将所有运动都冠以政治运动头衔,应该区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重大政治运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事记》(1949—1980)(1982年6月新华出版社出版)政治类中,列有政治运动一项,包括‘三反’‘五反’运动、反右派斗争、‘反右倾’运动、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文化大革命’五目。这些运动在《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详略不同地作了论述,特别是‘文化大革命’作为一个阶段作了专题论述。据此界定政治运动是适宜的。另一类运动如土地改革、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大跃进’运动和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农业学大寨、工业学大庆等等,虽以运动形式出现,但它们都属于经济范畴,如果也作为政治运动纳入政治部类,则归属不当(当然,作为党领导的中心工作,又当别论);且与有关经济事项相脱离,也难以反映经济部类中生产关系变革,同生产力发展的关系。”[6]此议并未把问题说清,反而显得有些暧昧,因为各种运动本来就都“带有政治性群众性特征”,既然“不宜将所有运动都冠以政治运动头衔”,又提出运动“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重大政治运动”,岂不是另一类是“不够重大的政治运动”?
对“政治运动”界定不同,涉及记述的取舍。对此问题认识的不确定,反映在首轮志书中,就成为造成记述政治运动篇目设计与资料取舍各式各样复杂纷呈的又一原因。
二、宜粗说的由来
首轮修志从一开始就确定了详今略古,着重记述现代历史和当前现状,充分反映中国共产党创立以来革命斗争、社会变迁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情况的编纂原则[7],但在记述政治运动这一领域上,这一原则并未得到切实的贯彻。
首轮修志是在长期的思想禁锢和思想解放讨论刚开始的特定历史条件下启动的,启动之初,修志人员为了解决记述政治运动这一视为敏感而难以把握分寸的问题寻找出路和依据,理所当然地套用了邓小平关于总结1949年以来若干历史问题的指示,具代表性的认识是:“从一九八○年开始到党的十二大以后,中央领导同志从我国的全局和现况考虑曾多次发表讲话,提出了‘宜粗不宜细’的精神,明确指出:‘对历史问题,还是粗一点、概括一点,不要搞得太细。’特别提出:‘关于‘文化大革命’这一部分,要写得概括。’这些讲话虽然是针对历史(尤其是近代史和现代史)而言,但‘宜粗不宜细’的精神,同样适用于修志工作……因此,在修志时,对于某些近代或当代,涉及群众面广、社会敏感性大的事件或人物,不宜详述细写。”[8]从此,在接受“宜粗说”为记述政治运动基本的编纂原则的前提下,修志人员围绕如何理解和运用“宜粗”原则讨论不休,而又依据各自的理解自行其是。
在修志实践操作中宜粗说与详今说显然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为了破解两说不相矛盾的命题,论者各显神通地提出各种各样的理由,种种的论调中,最主要的是“例外”论和“兼容”论。
“例外”论称:详今略古“并不意味着一切远的都可以略,也不意味着一切近的都必须详。它们也有例外……古今都存在的事物,处于逐渐消亡的过程中,一般不宜详近略远。如阶级斗争,自从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建立起来以后,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阶级斗争虽然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但已不再是社会的主要矛盾了。近廿多年来,我们或是将阶级斗争扩大化,或是人为地制造阶级斗争。这些历史的资料,虽然应该通过多种途径予以保存,但它们毕竟不是历史发展的本质和主流。也必须略记或留待后人去记”。[9]
“例外”论之牵强显而易见:阶级斗争已不再是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一种认识,二十多年间存在阶级斗争扩大化及人为的制造阶级斗争是一个史实,这两者是两码事,志书应记述的是史实。再说,在“必须略写”之外又有“或留待后人去记”的说法,则显示了论者的不能说服自已,因此,就有把理由说得更为含混而又更为唬人的“兼容”论。
“兼容”论称:宜粗说与详今说“两者既有矛盾的一面,也有统一的一面,而且有可能‘合二为一’地得到贯彻。这是因为无论是详今略古还是‘宜粗不宜细’,目的都是为了促进四化建设,振兴中华……如果志书上实录详记了某些当代发生的,但不应书的事件和人物,就会产生极不好的社会效果,影响干扰正常的社会秩序。所以,对这段历史的记述一定要慎之又慎,切勿凭个人一时之喜恶,而妄下断语,擅自取舍。为了判断正确与错误,常常需要考验的时间……我们应该允许某些人认识改正错误,有一个较长的过程。为了促使这些人早日转化,志书应该与社会一样,持配合等待的态度;但为了不造成后世追索材料的困难,笔者以为简单地,却又是极精确地粗略勾勒一下事件起迄和后果,还是十分必要的,而其中的经过详情则可暂时不写或略述。这种记述只起‘立此存照’的‘备忘录’作用——这是‘详今’与‘宜粗’的辩证统一关系。”[10]之所以大段引用这一论述,是因为其极具代表性地反映了当时的论者,是如何使两个本来就不兼容的原则化为“既有矛盾的一面,也有统一的一面”,进而“‘合二为一’地得到贯彻”;使“某些事件和人物”,服从于先入为主的“不应书”的定论而不能“实录详记”,进而警戒“切勿凭个人一时之喜恶,而妄下断语,擅自取舍”,“产生极不好的社会效果,影响干扰正常的社会秩序”,话说到这份上,则是大有不容异议之势了。
这些论述极具代表性地反映了当时一些论者的逻辑,反映了正是在长期的政治运动的环境熏陶中造就的惯性思维与话语,具有一种以先入为主的论断主宰实践的强势,要改变这种文风何其艰难。逻辑上的混乱,未能以理服人地真正解决认识上的问题,却能够为宜粗说的做法找到一种心安理得的支撑。
这种理论的“深化”还在各种研讨中进行。1983年5月召开的全国县志座谈会上,如何记述政治运动成为讨论的一个焦点,“明显地存在‘主详’与‘主略’之争”,[11]有不同看法的“有的同志认为,1949年后的政治运动起到了左右全部社会生活,决定历史进程的作用,简略记述就是没有尽到历史的责任,也难以总结经验教训。修志要有胆量,只要事实准确,不应那么多的条条框框。如果只是把资料留给后人去处理,就失去了修志的意义。有的同志认为,把政治运动放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去写,只写事、不点名。具体写法上,不应提宜粗不宜细,应写全过程。”会议纪要的结论却是:“会议认为……在记述政治运动,特别是有关党的挫折和失误的记载,一定要注意从事实出发,从全局出发,从效果出发,不应愤笔妄书,授敌以柄。”“在写法上,可采取宜粗不宜细,宜分不宜合,宜略不宜详的方法。粗到把问题说清楚,细到不能损害党的形象。至于把历次政治运动放在大事记中记述,还是列入专志记述,各有利弊,不妨两种方法并存,不必强求一致。”[12]至此,宜粗说得到进一步的发展,演化为“宜粗不宜细,宜分不宜合,宜略不宜详”的“三宜三不宜”的公式,将“粗到把问题说清楚,细到不能损害党的形象”的论断具体化。纪要肯定了用大事记或专志记述政治运动“两种方法”,但并未提及两者兼用,而是提出不必“强求”用专志记述政治运动,只用大事记记述政治运动的倾向是很明显的。对“三宜三不宜”的肯定和倡导,对首轮修志的实践产生了很大影响。
三、宜粗说的推进
在宜粗说蔚成主流、几成定论之时,修志界仍有异议。王复兴提出:“几年来,许多同志在文章和讲话中提出,记载建国以来的历次政治运动应遵循‘宜粗不宜细’、‘宜分不宜合’的原则。这几乎已成定论。在此思想指导下,一些志稿对政治运动记载十分简略,甚至仅在大事记中一提,使人无法看清运动的背景、经过、结果和影响。我们认为,这样记载是不合适的”。他以很大篇幅阐述理由,概括起来就是:宜粗说不符合详近略远的原则;不利于全面总结工作以吸取经验和教训;不符合“存史”要求;与其他内容详略不协调。针对“粗到不损害党的形象,细到把问题说清楚”的说法,王复兴说:“这句话似乎很科学,很周到,实际上很含糊,并没有把‘粗’和‘细’的程度说清楚,仍使人难以琢磨。”[13]
对“粗”、“细”分寸的琢磨,是推行“宜粗”说必须解决的问题,非粗即细,不能含糊,着实让实践者为难,需要找出一个能够坚决摆脱困惑于分辨粗细的出路,下述为典型一例:“有些同志认为‘粗到能说明问题,细到不损害党的形象,不损害社会主义制度就是宜粗不宜细’。可是具体到某一个县、某一个地区,怎样确定‘粗’和‘细’的标准呢?又觉得棘手了。比方说《万年县志》对‘文化大革命’的记载,编者肯定是力图贯彻《决议》精神,坚决维护党的形象和不损害社会主义制度的。但出现了如下一些内容:如运动初期县里领导同志遭受批斗活龙活现的描述;造反派使用的肉刑种种及被用刑的例证记载;非正常死亡人数的统计等等。又如记载红卫兵串联时,干部和群众如何‘借机游山玩水’。诸如此类的内容是‘粗’了还是‘细’了呢?万年县的同志肯定认为这已经够粗的了,而其他同志却有些认为‘细’了。如此争论下去,肯定还解决不了问题。因为‘粗’和‘细’是相对的”。“我们知道,新编县志需要的是无产阶级的实事求是的精神。而这种精神有别于封建时代的‘秉笔直书’。志家之笔,应该也必须为实现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我们党的政治路线服务,为执行和贯彻三中全会以来各项方针政策服务,如果是不利于党的政治路线及各项方针政策的,尽管是事实也只好暂时不加记载,这不等于说假话。何况直至目前中央仍未对‘文化大革命’的每个细节作出细致的总结,我们又怎能自行其事,随心所欲去记载呢?因此,只能概略地记述为宜……在目前情况下,历次政治运动,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放在‘大事记’中简单地概述就足够了。[14]”在这种“中央仍未对‘文化大革命’的每个细节作出细致的总结,我们又怎能自行其事,随心所欲去记载呢”的思维定势下,杜绝了任何“细”的念头,政治运动放在大事记中简述的模式也就成为范式了。
对于等待论的诠释似乎还不够深刻,更有将集中记述还是分散记述政治运动上纲上线到成为事关“党的形象”的原则问题:“为什么分散写比集中写为宜?……名副其实的政治运动,无非就是反右派斗争、反右倾、‘四清’、‘文化大革命’等,而这些政治运动都有左的错误,‘文革’则更是登峰造极,集极左之大成。如果把这些政治运动集中在一起成章,没有好处,有损于党的形象。”[15]还有将粗细之说疏理为:“一、重大的失误既不能回避不书又不能详细记述;二、能反映全貌的要细述,具体情节要粗略;三、同一事物中积极方面的要细述,消极方面的要粗略。”[16]此论将记述政治运动分为“积极方面的要细述和消极方面的要粗略”,沿着宜粗说的方向是走得更远了。
1984年6月23日至30日中国地方史志协会和《中国地方志通讯》编辑部召开新编五县县志学术讨论会,会议对政治运动,特别是对“文化大革命”部分如何撰写的问题展开了深入的讨论。会上仍有“与会者认为,对历次政治运动应如实记述。如对‘文化大革命’,要全盘否定就要有一定的分量,不能过简。仅在大事记中记述局限性太大。记述政治运动应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不能搞客观主义的‘秉笔直书’。对于‘三宜三不宜’的主张有重新研究的必要”。[17]会议纪要在反映众说之后,仍倾向于原来的结论:“出席会议的大多数同志认为,对这个问题各地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自行决定,不可能就任何细小问题,搞一个全国统一的标准;但总的来说,对历次政治运动只宜叙其梗概,不宜写得过细。至于是分散写还是集中写的问题,在不违反《决议》的前提下,各种形式都可尝试。从目前情况看,把政治运动,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放在‘大事记’中记叙较为合适。”[18]尽管说了“在不违反《决议》的前提下,各种形式都可尝试”,结论的倾向却是明确的:“把记述政治运动,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放到‘大事记’中记叙较为合适。”这一结论较之记述政治运动采用“专记”或“大事记”两可说又退了一步。会上提出“有的事情宁可暂时不记,也不能在政治上出偏差”;还找到了绕开运动过程,从拨乱反正的角度去写“文革”的路子。这些意见,对实践的影响也是很大的。
四、宜粗说的认定
1984年是分散说与集中说争论激烈化的一年,也是对两说之争的决断起着决定作用的一年。
与理论趋向宜粗说的大势已明同时,在实践中仍有不少地方在按集中说行事,作出以专章记述政治运动的探索,并由此导致了严厉的批评:“不宜以大量篇幅集中记述。有的在‘政治编’中以五章四十节的篇幅,有的在‘社会主义革命纪略’内用三十节的篇幅,集中地记述从当地解放到一九八一年的历次政治运动。这样写的结果,除与其他编章发生重复外,主要是:一方面新中国诞生以来,运动一个接一个(按原文注:如有的写道‘……就在广大干部和群众还没有一点喘息的时刻,“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便接踵而至……’),而对每次运动又多是记述这样那样的错误,反映不出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和历史发展的主流,难以体现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当家作主,三十多年社会巨大进步的史实。另一方面集中接连地记述人民群众、干部、知识分子和社会各阶层人士,在历次运动中所遭受的不幸,将会带来不良的社会效果。显然,这是不符合《决议》精神和四项基本原则的。所谓‘秉笔直书’,历来都有其主观目的性,都不能抛开政治而无所顾忌,我们也不能有闻必录,有事必记。有些问题虽属宏观事实,但在取材和撰写时,必须站在维护党的利益的立场上,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分析鉴别,有所取舍……有的(将“文革”十年)写成‘是反革命大破坏的十年,是空前浩劫的十年,是灾难深重的十年’。如此等等。既不完全符合历史的真实,也不符合《决议》的精神。所以,对于建国以来的历次运动,应当坚持宜粗不宜细的原则,提倡《如东县志》的写法,不另立章节,散见于各有关编章,重大事件记入大事记。”[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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