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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2 09:4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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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翻译协会,简称中国译协。英文名称为Translators Association of China (TAC) 。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与翻译及与翻译工作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翻译行业的指导与管理,规范行业行为;开展翻译研究和交流,促进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维护翻译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开展与国内外相关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为提高翻译质量、改进翻译服务、促进翻译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服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
贯彻落实政府有关政策、法规,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业界愿望及要求,提出翻译行业发展建议;
2.
开展翻译行业调研,制定推广行规行约,参与制订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
3.
举办学术研讨与交流活动,推进学术研究;
4.
开展翻译行业相关的服务、咨询、办学和培训等工作;
5.
维护翻译工作者合法权益,保护知识产权;
6.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举办评比、表彰、奖赛等各类公益活动;
7.
加强与国内外相关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增进友好往来;
8.
依照有关规定出版会刊及相关资料和书籍;
9.
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它服务项目。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愿意加入本会的相关团体、机构和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1. 单位会员指依法成立的与翻译相关的社团和企事业单位。
2. 个人会员指从事翻译相关工作的从业人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 提交入会申请材料;
2. 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牌。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会活动的优先权;
3.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本会的章程;
2. 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
3. 执行本会的决议;
4.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5. 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6. 按规定交纳会费;
7.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牌。会员如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警告或除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在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中按照一定比例推举产生。
根据需要,本会可以邀请有关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4. 决定终止事宜;
5.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任期五年,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3.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11.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任期内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六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到会的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本会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有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和常务副秘书长领导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负责具体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常务副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常务副秘书长为专职。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决定。
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下属的各委员会是本会开展工作的分支机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设定。
第三十一条
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各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和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人选由本会秘书处报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其中,委员会的主任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三十二条
各委员会须按照本会的章程制定其管理规定,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严格按照管理规定组织开展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捐赠;
3. 政府资助;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利息;
6.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奖赛,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会因故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9年11月13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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